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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警察迫害周小朝、石登靈的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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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貴州報導)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貴陽法輪功學員周小朝、石登靈開車到黔南州貴定縣時,被貴定縣公安局出動車輛攔截並綁架。

當天晚上十一點過,在沒有縣級以上搜查證,沒有立案決定書的情況下,貴定縣公安局、貴陽市公安局、貴陽市觀山湖區碧海派出所、貴陽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和貴州省公安廳專案組等幾個部門的三十多名警察,擾亂周邊居民休息,衝進周小朝父母家中,非法抄家到凌晨二點過,搶劫走法輪大法書幾大包。

七月十日上午,貴定縣公安局、貴陽市公安局、貴陽市觀山湖區世紀城派出所等部門二十幾個警察又去周小朝家裏非法抄家,家裏沒有人,他們自己開鎖入室,但是沒有任何他們想要的所謂證據。這種在沒有出具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私闖民宅,是執法犯法。警察非法抓走周小朝後,為了找尋其家人下落,布控周邊,並把周小朝家非法斷電、斷煤氣。

從七月七日,周小朝和石登靈被非法關押在貴定看守所,他們抵制非法審訊,看守所就連夜不讓睡覺。周小朝連續絕食一週,抵制迫害。目前兩人的情況不明。如今周小朝、石登靈被非法關押進貴定縣看守所,至今已經五個多月。據悉,貴州省公安廳、貴陽市公安局等機構相關人員圖謀定為「要案」企圖邀功請賞。

在這裏我們要揭露貴州省公安廳、貴陽市公安局等機構相關人員在周、石案中的違法行為,讓人們認清中共邪黨在迫害法輪功中的邪惡,同時正告參與迫害的相關責任人你們違法了,你們才是真正的犯罪,停止作惡,立即釋放法輪功學員周小朝、石登靈,否則我們將依法檢舉、依法控告你們的違法行為:

一、周小朝、石登靈被貴州公安連續兩天兩夜不讓睡覺,被連夜審訊;他們抵制非法審訊,看守所就連夜不讓睡覺。周小朝為抵制迫害,連續絕食七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五條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它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三)規定,「使用肉刑」是指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戒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使用變相肉刑」是指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使用肉刑和使用變相肉刑依法都構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罪。

而本案中,「連續兩天兩夜非法不讓睡覺連夜審訊」、「他們抵制非法審訊,看守所就連夜不讓睡覺」的行為,我們認為:應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五條規定的,「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的情形。即通過不讓睡覺的方式取得的「訊問筆錄」證據,應當屬於違法行為。

二、「在沒有縣級以上搜查證,沒有立案決定書等明顯違反法律程序的情況下,衝進周小朝父母家中,非法抄家到凌晨二點過,搶劫走法輪大法書幾大包」;「貴定縣公安局、貴陽市公安局、貴陽市觀山湖區世紀城派出所等部門警察又去周小朝家裏非法抄家,家裏沒有人,他們自己開鎖入室。」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住宅,並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2、非法搜查、情節嚴重,導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4、非法搜查三人(戶)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我們知道如果公安、檢察機關為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需要進入公民住宅時,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即進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證》,進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何況,貴定縣公安局、貴陽市公安局、貴陽市觀山湖區碧海派出所、貴陽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和貴州省公安廳應當知道,周小朝、石登靈在本案的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

因此貴州公安非法闖入抄家,構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由於周小朝與石登靈的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符合第五種情形(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住宅非法搜查的),即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由於搜查時沒有搜查證、立案決定書,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程序。

貴定縣公安局、貴陽市公安局、貴陽市觀山湖區世紀城派出所等部門非法抓走周小朝後,為了找尋其家人下落,布控周邊,並把周小朝家非法斷電、斷煤氣。這是違法行為!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發布的第五十號令,廢除了一九九九年發布的對法輪功書籍的出版禁令,承認法輪功書籍都是合法的。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公布《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該決定第九十九項、第一百項明確廢止以下兩個一九九九年發布的文件:(一)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二)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貴定縣公安局、貴陽市公安局、貴陽市觀山湖區世紀城派出所等部門非法入室,搶劫走周小朝家的法輪功書籍幾大包,這屬於知法犯法的犯罪行為!

三、「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一、瀆職犯罪案件(五)徇私枉法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貴定縣公安局、貴陽市公安局、貴陽市觀山湖區碧海派出所、貴陽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和貴州省公安廳相關人員涉嫌構成徇私枉法罪,非法入室罪、綁架罪和財產侵佔罪。

結語: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訂的《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出台,其中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如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偽造證據、通風報信、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等情形,將被從重追究。」

《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條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貴定縣公安局、貴陽市公安局、貴陽市觀山湖區碧海派出所、貴陽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和貴州省公安廳相關人員,任何對違法行為存在僥倖的人,都要注意「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只有「苦海無邊,回頭是岸」才能保平安。

目前兩人的情況不明。希望國內外正義人士伸出援手,制止迫害。


講真相相關單位:

貴州省貴定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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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黔南州貴定縣紅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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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寬 警號:006166電話:13158050520
姓名:王國瓊 警號:037817電話:18685195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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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鑫 警號:005634電話:1818556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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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朱恆誼 警號:042701電話:1560850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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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聶紅瓊 警號:GSH0201電話:15086303034
姓名:楊芬 警號:GSH0026電話:1363904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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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青山 警號:GSH00191電話:1879805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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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黃國祥 警號:GSH0005電話:15180844943
姓名:吳曉波 警號:GSH00193電話:15286054149
姓名:徐科 警號:GSH0202電話:18722947791
姓名:李龍 警號:GSH0206電話:11300301118
姓名:楊康 警號:GSH0192電話:18815185938
姓名:高廷露 警號:GSH0028電話:18798759568
姓名:李孟沙 警號:GSH0196電話:13595025040
姓名:王淵 警號:GSH0018電話:15285646989
姓名:楊江飛 警號:GSH0197電話:18984590552
姓名:楊真明 警號:GSH009電話:18275246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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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0851-86797141
紀委書記、調研員:謝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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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部主任、機關黨委書記(兼)、調研員: 徐海
電話: 0851-86797141
副局長,雲岩分局黨委書記:向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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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掛職): 寸鵬 貴州省公安廳科技信息通信處副處 電話: 0851-8679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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