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翁萍在家中被上海市公安局下屬普陀分局、長寧分局的警察綁架,被關押在看守所已有十一個月。然而意外發現整個案件的過程、包括所謂的證據都與翁萍毫無關係。國保僅僅從小區內發現法輪功真相,監控視頻顯示一位婦女在走路,並無任何散發、投遞動作,翁萍曾因散發法輪功真相材料被行政拘留這三點就主觀認定是翁萍所為,起訴至法院。
必須指出,法輪功學員散發真相材料,是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和信仰的權利,也是在維護民眾的知情權,不僅無罪,反而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翁萍一再表示自己與此事無關,在翁萍家中和其被扣押的物品當中,沒有發現與散發真相相同或類似的資料。因此律師在給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法院的法律意見書中,提出本案並無證據證明這些光盤是翁萍在小區投遞的,相關證據製作粗糙,錯誤百出;並且重申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則,翁萍之前散發法輪功真相的行為是其對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踐行,第一次的行政拘留已屬不當,此次在無證據的情況下,更不應被處以刑罰。
在這種情況下,上海市長寧區法院不得不在今年一月二十七日又將審理期延長了四個月,要求國保補充證據。可不知道所謂的補充鑑定怎樣把走路當作散發,來混淆視聽的?
所有的證據都是荒唐而可笑的,可就在這十幾年來中共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中,警察成了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急先鋒,檢察官、法官成了濫用職權、執法犯法的實施者。可中共早已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人員逃避懲罰的後路。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意見》規定: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並且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今年三月新修訂的《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我們看到:舊規定中因執行上級命令而犯錯,可以不追究警察責任的條款,在新規定中沒有出現。新規定中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如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偽造證據、通風報信、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等情形,將被從重追究。」
從二零一五年五月起,起訴江澤民的大潮勢不可擋,海內外已近二十萬餘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奉勸長寧區公檢法不要再延續江澤民的迫害政策,不要把江澤民所犯的罪行強加在自己的身上,最終被中共當作替罪羊而拋棄!只有懸崖勒馬,棄惡從善,才是你們唯一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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