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弟子擔任親屬辯護人的思路及要點

——針對邪黨的惡性指控為親屬同修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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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無罪辯護是營救同修、救度公檢法人員及所有旁聽人員的重要環節。聘請無罪辯護律師出庭辯護,讓世人更直接認識這場迫害的非法性固然非常重要,但是真正敢於站出來維護法律尊嚴的律師還是少數。所以,有時並不容易及時請到律師,或因收費偏高可能請不起律師。因此,由大法弟子擔任因修大法而被迫害的親屬的辯護人就顯的十分必要。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儘量聘請律師辯護,同時再有一名大法弟子為親屬辯護。這兩種辯護形式應當結合運用,同時在法庭上展開。律師辯護是針對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提出無罪的辯護意見,而大法弟子辯護的重要目地之一是:利用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的權利和機會,宣讀事先已準備好的《辯護詞》,並將《辯護詞》提交法庭,收入案卷。

每位辯護人的《辯護詞》是法院案卷材料的重要組成部份之一,合議庭在評議案件或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首先要認真審閱全部案件材料,一篇好的《辯護詞》對案件的判決結果有著重要的影響作用。怎樣寫好《辯護詞》?可參見本文附件(一)。

大法弟子辯護人的《辯護詞》和辯護律師的《辯護詞》雖然都是無罪辯護意見,但辯護律師的《辯護詞》更加專業,而大法弟子辯護人的《辯護詞》是在無罪辯護中適時適當的穿插了一些真相,把無罪的理由和根據說的更具體、全面、透徹,各有所長。

大法弟子擔任親屬的辯護人的另一個重要目地是:在審查起訴期間以辯護人的身份向審查起訴的檢察院說明被關押親屬無罪的理由和根據,並提交書面意見。而辯護人的書面意見(也可稱《法律意見》)應當附入案卷,意義重大。怎樣寫好辯護人的書面意見?可參見本文附件(二)。

下面交流一下與辯護相關的幾個問題。

一、委託辯護人的手續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四章《辯護與代理》中有相關規定,(在國內網上可捜索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文〈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建議詳讀第32─43條有關辯護以及第178─234條有關庭審的章節條款。

《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屬。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同階段的叫法,在偵查期間、審查起訴期間一律稱「犯罪嫌疑人」,在審判期間稱「被告人」。)

第106條第6項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根據以上規定,被關押同修的「近親屬」就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也就是說被關押同修的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哥哥、弟弟、姐姐、妹妹中誰都可以為其委託辯護人。既可以委託一位辯護人,也可以委託兩位辯護人。既可以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也可以委託「親屬」擔任辯護人。「親屬」就是親屬、親戚、朋友,範圍更寬泛-些。

建議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先委託一位修煉大法的親屬、親戚或朋友擔任辯護人,再委託一位律師擔任辯護人,共二位辯護人為其辯護。

由其「近親屬」委託律師擔任其辯護人的《辯護委託書》,由律師指導辦理。而由其「近親屬」委託某位修煉大法的親屬、親戚或朋友擔任其辯護人的,應當由其「近親屬」親筆書寫一份《辯護委託書》。其「近親屬」是多人的,可以由其中一人書寫《辯護委託書》,其他「近親屬」可以在《辯護委託書》中「委託人」一欄處簽名摁手印,作為共同委託人。也就是說,既可以由一名「近親屬」作為委託人,也可以由多名「近親屬」作為共同委託人。《辯護委託書》的格式可參見本文附件(三)。

如果其「近親屬」中有修煉大法的同修準備擔任其辯護人,那就更合適、更方便了。可以由其他「近親屬」們親筆書寫一份委託這位近親屬作為其辯護人的《辯護委託書》。這位辯護人也應當屬於「親屬」身份的辯護人,「近親屬」也屬於親屬。

被委託的辯護律師持《辯護委託書》、《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就可以要求會見被關押的同修。會見時,律師還要問他本人是否同意該律師作為他的一審辯護人?表示同意的意見記入《會見筆錄》就行了。

同時,還要利用律師會見的機會,事先囑託律師問他本人是否同意其「近親屬」已委託的某親屬擔任他的另-位辯護人?如果他本人表示同意,請律師幫助他,由他本人再親筆書寫-份委託該親屬擔任他在審查起訴期間以及一審和二審期間辯護人的《辯護委託書》,並簽名摁手印。如果他本人不會書寫,可由律師代寫、本人簽名摁手印。這份《辯護委託書》由律師帶回交其「近親屬」。

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辯護委託書》,由律師交給辦案機關。由被關押的同修親筆書寫或由律師代寫委託某親屬擔任他在審查起訴期間以及一審和二審期間辯護人的《辯護委託書》,由該親屬辯護人及時交給辦案機關。如果在這次律師會見之前已經向辦案機關提交了由其「近親屬」委託該親屬擔任其在審查起訴期間以及一審和二審期間辯護人的《辯護委託書》,那麼由被關押的同修親筆書寫或由律師代寫的這一份《辯護委託書》就由該親屬辯護人放好備用。在今後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萬一遇有刁鑽辦案人員質疑該親屬的「辯護人」身份時再出示或提交。

在偵查期間,雖然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但是《刑事訴訟法》第86條第2款規定:「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也就是說,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有兩次提出要求和提出書面意見的權利和機會。因此,聘請律師擔任偵查期間的辯護人十分必要。

在審查起訴期間,親屬辯護人同律師辯護人一樣有權向審查案件的檢察院提出書面意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也就是說,審查案件的檢察院應當聽取每位辯護人的意見,每位辯護人都有向審查案件的檢察院提出其書面意見的訴訟權利,其書面意見應當附入案卷中。親屬辯護人應當充份利用和行使這一訴訟權利,及時向審查起訴的檢察院提交書面意見(法律意見書),意義重大。

在一審期間,法院應當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關押同修及其辯護人,並且應當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書面通知辯護人出庭辯護。辯護人要認真研究《起訴書》,儘早謀劃出庭應對思路。(提交《辯護委託書》或《法律意見書》或出庭時勿忘攜帶本人身份證)

二、聘請律師的有關問題

刑事訴訟包括:偵查期間、審查起訴期間、一審期間、二審期間等階段。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雙方應當協商並約定清楚所請律師擔任哪個階段的辯護人?以及律師費是多少?差旅費由哪方負擔等內容。

委託辯護人應儘早著手。在偵查期間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建議委託律師擔任偵查期間和審查起訴期間兩個階段的辯護人為好,如果辯護律師在這兩個階段發揮的好,可能案件就被撤銷或者決定不起訴了,也就沒有一審、二審的問題了。如果檢察院經審查決定提起公訴,那麼再同律師協商,委託律師擔任一審期間的辯護人。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時實際開庭審理的並不多,有許多案件是不開庭審理的〔俗稱書面審理〕,既是不開庭審理,也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所以,有些上訴案件,聘請律師擔任二審期間的辯護人,意義不是很大。

聘請律師的過程也是講真相、救度律師界眾生的過程。在適當的時候可以把我們的《辯護思路》讓他們看一看,當他們明白了大法弟子無罪的理由和法律根據的時候,也會增強他們作無罪辯護的信心和勇氣,接受委託,擺放好他們的生命位置。把《辯護詞》略加改寫就成為《辯護思路》,可參見本文附件〔四〕。

另外,律師收費是有部頒標準的,但又允許按案件的難易程度和服務量的大小由雙方協商確定律師服務費用。所以,可以多走訪幾家律師事務所,多交流,多比較。目前,各地律師事務所比較多,業務競爭也較為激烈。一般地級市就有十多家甚至幾十家律師事務所,省會等大城市就更多了。每走訪一家就留下一份我們的《辯護思路》及聯繫方式,給他們一個了解和研究的時間。當他們有了正念並有意接受委託時,就有可能聯繫我們作進一步的協商。

如果請不到知名的律師,也可以請一位外地(本地)願作無罪辯護的有正義感的普通律師作為辯護人。〔本省或直轄市司法廳、局只負責本省或直轄市範圍內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年檢和註冊,對外省市律師不便於施加壓力。〕不指望他有多高的辯護水平,起碼,當事人基本的訴訟權利可以得到一些維護,辯護費用又不多。但是,對作無罪辯護無信心,只想作有罪辯護的律師就不必聘請了。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能否請到律師或者能否及時請到律師的不確定性很大。所以,應當儘早委託一名有親屬身份的同修擔任被關押同修的辯護人,特別是一旦案子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其「近親屬」應當馬上委託一位有親屬身份的同修擔任被關押同修的辯護人,這份《辯護委託書》由該親屬辯護人及時交給審查案件的檢察院。之後,如果能請到律師,就是二位辯護人。

如果實在請不到律師,或者已請好的辯護律師中途受到某些干擾或壓力不能按時出庭,而我們又來不及另請辯護律師時,也不必大失所望。可仍由親屬辯護人一人出庭,也可以由其「近親屬」再委託另一位有親屬身份的同修作為另一位辯護人。兩位親屬辯護人會正念更強,配合的更好些。但是建議參考【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二月六日】交流文章《大法弟子運用法律反迫害和自我辯護的要點──針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邪惡指控的自我辯護》等有關的交流文章,並認真熟悉一下《刑事訴訟法》第32─43條有關辯護及第178─234條有關庭審的章節條款,掌握-些必要的訴訟知識和一些辯護技巧。退一步說,即使在法庭調查階段發揮的不盡如意,也不必灰心喪氣。在庭審後期,法庭會依次給每一位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的時間和機會。最起碼可以發表自己的辯護意見,並向法庭提交《辯護詞》。這是親屬辯護人出庭辯護的重要目地之一,意義重大。

假如辯護律師收取辯護費用後又不能按時出庭辯護,履行辯護責任,則是一種違約行為,除應當退還所收辯護費用以外,還應當賠償-定的損失。但不可操之過急,也不必馬上與其交涉,委託人更不宜單方辭去委託。等到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過去之後,在我們不太忙時,再與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善意的協商,酌量退還辯護費用。

三、親屬辯護人同辯護律師的協調配合

聘請辯護律師以後,應儘量多讓辯護律師了解大法真相。在訴訟程序、辯護常識等方面虛心聽取辯護律師的業務指導。出庭辯護對非律師人員來說畢竟是個較為困難而又陌生的任務。但是和辯護律師共同出庭就不必緊張,可以事先同辯護律師約好:在庭審過程中,主要由辯護律師發言或回答問題,在你想說的時候你就說:「請允許我補充幾句」,不想說或不知怎麼說的時候,就不說。如果法庭還問你話的時候,你就示意律師回答,或者說「這個問題辯護律師已經回答過了,不再重複了」。……

假如法官以「辯護律師已經發表辯護意見了,你不必再發表辯護意見了」為由不讓親屬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時,親屬辯護人應當嚴正指出:雖然兩位辯護人為同一個被告人進行辯護,但是每一位辯護人都有為他辯護的責任和義務,每一位辯護人發表自己的辯護意見是《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93條規定的訴訟權利。至於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否被法庭採納或者被採納多少則是另外-回事情,但是,法官無權剝奪辯護人發表自己辯護意見的訴訟權利。

假如法官真的剝奪了辯護人發表自己辯護意見以及提交《辯護詞》的權利,那麼,這個案件的訴訟活動就是明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其判決結果當然就是錯誤的,法官也自然涉嫌枉法裁判了。

儘管迫害還未結束,但是,在目前「依法治國」、「責任倒查」、「錯案終身追究」等大背景下,幾乎不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

四、有關上訴及二審辯護的問題

一審休庭後至作出一審判決書之前這段時間,要充份利用「近親屬」或親屬辯護人的身份進一步補充講明真相,最大限度的救度相關法院眾生,營救同修。

如果一審法院作出了有罪判決,就應當上訴。《刑事訴訟法》對「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有明文規定,盡可放心上訴。二審法院有關法官通過閱卷自然就看到了《辯護詞》和《上訴狀》,也就明白了上訴人無罪的理由和法律根據,認識到一審判決的錯誤。同時,通過上訴,也使被關押的同修得到一份《上訴狀》,使他對自己無罪的理由和法律根據有-個更加清晰的了解和掌握,增強他在二審中自我辯護的能力以及共同反迫害的信心。這對獄中的同修也是-個很大的支持和鼓勵。

《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一審法院的《判決書》除應當給被關押的同修送達一份外,還應當給各位辯護人各送達一份。由於上訴期只有十天,親屬辯護人和其「近親屬」應當抓緊時間寫好《上訴狀》。寫《上訴狀》可參見本文附件〔五〕。

按一審判決書末頁要求的《上訴狀》的份數,再多加-份,打印好後,先請辯護律師過目徵求意見,再由辯護律師會見被關押的同修,讓他本人閱讀《上訴狀》並徵求他本人的意見,如果同意上訴,就讓他本人在每份《上訴狀》上簽名摁手印。除給他本人留下一份外,其餘全部帶回來如數交給一審法院,上訴即已完成。

但是,由於聘請辯護律師的《辯護委託書》上一般註明「本委託協議的有效期至本案第一審判決之日止」,辯護律師可能以委託關係已終止為由不再提供會見服務。其「近親屬」可以同辯護律師就這次會見服務單獨協商,另行付費。如果路途遙遠、時間緊迫、收費又過高,可以考慮聘請當地律師前往會見。

本來,親屬辯護人可以要求會見被關押的同修,徵求他本人對《上訴狀》的意見,但是普通辯護人經辦案機關同意會見的極少,往往讓你自己請律師去會見辦理。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儘早聯繫當地幾家律師事務所,聘請當地律師前往會見就可以。要同律師講明我們需要律師提供的服務內容就兩項:一是會見被告人,徵求他本人對《上訴狀》的意見,他同意,就在每份《上訴狀》上簽名摁手印,除給他本人留下一份外,其餘全部帶回來用於上訴。二是問他是否同意你在一審中的親屬辯護人繼續擔任你在二審中的辯護人?如果他表示同意,由他本人再親筆書寫或由律師代寫委託該親屬擔任他二審辯護人的《辯護委託書》。

這樣的法律服務既簡單明確,又無辯護壓力,路途又近,一天就行。收費一般不會超過千元。如果個別律師事務所一時拿不定主意,可以給他們一份《上訴狀》〔要事先在所需份數之外再多準備幾份富裕的《上訴狀》〕,請他們先看一看,商量一下。並表示,因時間緊我們還需要再走訪其他律師事務所,並給他們留下聯繫方式,聽他們的回話。當他們明白了大法弟子無罪的理由和法律根據的時候,就會產生正念,接受委託。用這種策略和方式,多走訪幾家律師事務所。現在律師事務所比較多,業務競爭也較為激烈。實踐證明,也比較容易請到當地律師提供這樣的服務。

如果上次的《辯護委託書》中未載明該親屬辯護人擔任其二審辯護人,那麼,該親屬辯護人應將這次的這份《辯護委託書》於上訴三日後及時交給二審法院刑事審判庭。如上次的《辯護委託書》中已載明該親屬辯護人擔任其二審辯護人,那麼,該親屬辯護人應攜帶這次的這份《辯護委託書》在二審期間中備用。

提交《上訴狀》三日以後,本案的案卷應該已經報送到了上一級法院(二審法院)。屆時,二審法院會通知二審辯護人到庭的時間和地點。(不一定書面通知,有時電話通知)

應當說明的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的規定,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四類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決定不開庭審理的〔俗稱書面審理〕,也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也就說,許多上訴案件並不實際開庭審理,而是書面審理。既是書面審理,也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重要的是,親屬辯護人應當事先寫好兩份《二審辯護意見》,當接到二審法院通知辯護人到庭的通知後,應噹噹面提出開庭審理的請求。二審法官解釋不開庭審理的理由後,開始聽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親屬辯護人簡要概括的辯護後,將一份《二審辯護意見》交給二審法官,收入案卷。寫《二審辯護意見》可參見本文附件(六)。

為甚麼叫《辯護意見》而不叫《辯護詞》呢?是因為沒有經過實際開庭審理,所以還不能叫作《辯護詞》,只能叫作《辯護意見》吧。但是作用是一樣的。《辯護意見》、《辯護詞》、《辯護思路》三者主要內容是-樣的,主要是格式略有不同。就連《上訴狀》、《申訴狀》的主要內容也同上面三文的主要內容是一樣的,都是論證無罪的,只是各種文書的格式略有不同。

五、有關申訴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也就說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或裁定,一經作出既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再上訴,但是可以申訴。

《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法院、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份、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遭冤判的大法弟子及其「近親屬」對二審法院的任何有罪判決或裁定都應該提出申訴。因為,對大法弟子的任何有罪判決或裁定都是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有的可能還存在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因此,不論是二審判決或裁定還是已生效的一審判決,都可以以上列理由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及其上級法院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理。同時,還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及其上級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抗訴。

申訴人既可以是被冤判的同修本人,也可以是其「近親屬」。被冤判的同修仍被關押的,可由其「近親屬」作為申訴人。通過申訴繼續營救同修,並且更深入的救度法、檢兩系統的眾生。寫《申訴狀》可參見本文附件〔七〕。

十七年來,江氏犯罪集團假借法律迫害大法弟子,對大法弟子提出所謂「犯罪指控」的慣用藉口就是「觸犯」《刑法》第300條規定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也就是說,不論是因大法弟子不放棄信仰,還是因大法弟子利用各種方式講清大法真相,常被冠以《刑法》第300條規定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而予以「指控」。我們的辯護就是針對《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邪惡指控而展開的無罪辯護。

因此,本文附件中的《辯護詞》、《二審辯護意見》、《辯護思路》、《法律意見書》、《上訴狀》、《申訴狀》等文書中論證無罪的部份基本上是相同的,主要是文書格式上略有不同。可供國內同修借鑑、參考,也想有個拋磚引玉的作用,希望有法律專長的同修對無罪論證的部份作進一步的完善和補充,更加有力的營救被惡人構陷的同修,救度法律界相關眾生。

附件:下載(105KB)

附件1:辯護詞
附件2:法律意見書
附件3:辯護委託書
附件4:辯護思路
附件5:刑事上訴狀
附件6:二審辯護意見
附件7:刑事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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