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基本法律常識反迫害

——對當前訴江干擾的一點思考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警察來敲門,你本能的第一念是甚麼?是緊張,害怕,慌裏慌張的收拾東西;還是平靜,祥和,坦然面對,把上門警察視為被救度的對像?這兩種不同的心態,往往決定著下一步事態的走向。

前一種心態,是人的狀態,把自己與警察的關係,看作是迫害與被迫害的關係,思維上已經承認了舊勢力的安排,那麼它就管你,按照它邪惡的安排對你任意擺布;後一種心態是神的狀態,把自己與警察的關係,看作是救度與被救度的關係,行為上已經徹底否定了舊勢力,此時,上門警察只有兩個選擇,要麼掉頭而逃,要麼在你強大能量場作用下,心出善念,聆聽真相,進而得救。走過血雨腥風的十六年,每個同修都應該有這樣一份清醒的認識。

近一個時期以來,我們大同地區出現了多起騷擾及綁架事件,有的被派出所打電話約談,有的上門騷擾恐嚇,還有十位同修被綁架後非法拘留,有一份公安局家屬通知單上面涉嫌的罪名竟是「違反治安條例」,除一個公章外,沒有任何人簽字,對這樣一個荒唐可笑的通知單,同修的母親,竟糊塗的在上面給按手印簽了字。我無意責怪這位老年同修,我要說的是在我們同修中,許多人是法盲,基本的法律常識都不知道,對法律敬而遠之,不願意也不想了解法律,認為法律是邪黨制定的,公檢法都是邪黨的,邪黨不講理,人家嘴大,咱嘴小,邪黨不倒台,你打不贏官司,做好咱們應該做的就行了,正是因為我們有了這些常人的觀念,邪惡才有漏可鑽,才能至今假借法律之名維持迫害,說到底是我們有意無意承認了迫害「合法」。

雖然法律是邪黨操控制定的,但我們應該充份運用人間的一切反制邪惡,用這種人能聽懂的語言救度眾生,我們不必成為法律的專家,但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我們應該有所了解掌握,比如,警察來敲門,我們可以讓他進,也可以不讓他進,因為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如果他們沒有出示法律手續而強行侵入住宅,可以報警或到檢察院法院控告他「濫用職權罪」,如果他們出示「工作證」或「搜查證」後強行入室,我們一定要把他們的姓名,警號,工作單位,搜查證等複印或記錄下來,以備下一步用,因為法輪功是完全合法的,根本不違法,如果他們進家後,亂翻亂拿,我們應該義正詞嚴警告他們,你們這種行為是侵犯公民住宅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不立即停止,我就報警或向檢察院,法院控告你們,這就是正念,一定是有威力的。

前幾天,一個女同修被國保找到單位,公安亮出一個傳喚證,上面寫著甚麼「擾亂機關秩序」,同修立即反問,我上班好好的,擾亂哪裏機關秩序了?如果你們認為我控告江澤民是擾亂機關秩序,那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的權利,又怎麼解釋?把你們的傳換證留下,我江澤民都敢告,還不敢告你們嗎?警察立即將傳喚證裝進兜裏並說:沒這個意思,沒這個意思。還聽了此同修控告書的內容,這就是正念起的作用。遺憾的是至今我們有許多同修,對於警察或其他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聽之任之,錯以為人家在執法所以底氣不足,不敢也不會用法律反制邪惡,使他們停止作惡,也是在救度他們呀!

還有此次十位同修被綁架並處以行政拘留,從憲法角度講,這是公然踐踏《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從刑法角度講,是「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罪」,「搶劫罪」,「綁架罪」。比如:上面提到的公安通知家屬單,涉嫌違法治安條例,就被處以十五天拘留,因為公安找不出任何具體違法條例的哪一款?就荒唐的安一個籠統的罪名,法律被邪黨濫用到如此可笑的地步,我們可以當面就揭露。

還有的同修被派出所打電話所謂「傳喚」,「傳喚」在法律是嚴格規定的,傳喚應當針對實施了某種行為(如違法行為,犯罪行為)的人,或者被採取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人才有隨時接受傳喚的義務,同時傳喚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情況複雜案件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可邪黨一到敏感日,就以法輪功學員的名義而進行「傳喚」,是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予以否定,但不排除利用這個機會,給他們講真相

以上是我個人結合反迫害手冊的一點粗淺認識,不當之處敬請慈悲指正。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