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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程富華被迫害致死 生前控告江澤民(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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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大連市中山區六十九歲的法輪功學員程富華老太太被非法判刑三年半,受到殘酷的迫害,身體胸部以下到腳都腫脹很大,生活難以自理,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六日含冤離世,生前控告江澤民。

'程富華遺照'
程富華遺照

程富華老人自九九年「七二零」以來,在向世人發放法輪功被迫害真相資料時,多次被當地惡警綁架、非法關押等迫害。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再次被大連中山區昆明街派出所綁架、構陷,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期間,絕食反迫害,被隊長及獄警實施株連全監室人員嚴管的迫害,故意激起其他人遷怒於她。

程富華被迫害得非常嚴重,全身浮腫,整日昏迷,無法行走。二零一六年一月底,程富華家屬被通知到看守所接人,交了接人押金後的家屬在看守所的大鐵門外,翹首顧盼,見到辦案警察把奄奄一息的程富華背出了大門。

'全腫的兩腿'
全腫的兩腿
'胸部下全腫的腹部雙腿雙腳'
胸部下全腫的腹部雙腿雙腳

'腫大的雙腳'
腫大的雙腳

程富華到家幾天後,家屬才得知:在出看守所大鐵門前,辦案人員為了推卸責任,曾問程富華:「我們送你去醫院?」程富華搖搖頭,又有氣無力的說:「只要放我回家就行。」過程中,辦案人員又是錄音又是錄像的。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利用職權一意孤行發起了對法輪功的迫害,在他的指使和脅迫下,全國的宣傳機器對法輪大法進行造謠抹黑,挑動全國人民參與迫害,公、檢、法、司、單位以及社區等對法輪功學員隨意抓捕,抄家、停止工作、降職降薪、拘留、教養、判刑以致酷刑折磨等迫害,把廣大民眾推向罪惡的深淵。

二零一五年五月中國最高法院宣布「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後,至今二十多萬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將迫害元凶江澤民告到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法輪功學員訴江,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所有中國人的做好人的權利。

以下是周豔波寫的控告狀:

刑事控告狀

控告人:程富華; 性別:女; 年齡:69 ; 民族:漢;

工作單位:大連市沙河口區房產處;身份證:210202194804065426;

被控告人:江澤民

性別:男;年齡:90歲;民族:漢;1993年到2003年期間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1989年到2002年期間擔任中共中央總書記,1989年到2004年間擔任中共中央軍委主席。

控告事項

違反《憲法》:第36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反第35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反第37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反第38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誣告、陷害;違反第39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違反《刑法》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第239條綁架罪;第245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248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事實和證據:

我在煉法輪功之前,身體不好,經醫院檢查乙肝4個加號(單位醫院有檔案),大夫說這種病沒有甚麼特效藥,我經常發燒感覺全身無力,年輕時就在疾病的痛苦中度日,一直未婚。

因病退休後,一九九五年偶遇一位90多歲的老人講有神佛存在,由於我被共產黨灌輸成無神論者,這老人說甚麼我也都當耳旁風。他又問我你愛看書嗎?我想看看也無妨,就看了他給的一本《法輪功》,書中用現代科學的語言解釋了神佛的存在,我越看越願意看,按「真、善、忍」標準可以做一真正的好人。隨著每天到煉功點學法煉功,人生世界觀改變了,人也精神了,身體也有勁了,心裏充滿了無病一身輕的喜悅,衷心地感謝李洪志師父!感謝法輪大法。

1999年7月20日突然電視廣播宣傳誹謗我師父,污衊法輪功。法輪大法是教人向善,按「真、善、忍」的標準自覺做好人,事實也證明了法輪功給家庭、給社會都帶來百利而無一害的好處。法輪功自92年5月傳出,得到公安部等政府部門的多次嘉獎的好功法,歷經7年多後,在同一個國家同一個政府同一個執政黨和同一個領導人管轄下的人人稱頌的佛家高德大法──法輪功,怎麼一夜間突然遭到政府毫無理由的野蠻的瘋狂鎮壓?

第一次被非法關押:在精神病院被迫害一個月

面對無理鎮壓,我是法輪功修煉的受益者,應該向我們的政府反映我知道的真實情況。1999年10月25日我去了北京,在天安門廣場,有人問我,你是幹甚麼的?他們讓我離開北京。我說:我大老遠的來的,就想來看看。隨後他們兩名武警,把我押進警車,後來又綁架了好幾個煉法輪功的人,把我們一塊送到派出所。

警察問我是哪裏人?我實話實說,告訴了我家庭住址。他們通知大連駐京警察,把我非法關押在「北京16樓」,通知大連捷山派出所,由2名警察直接把我押回大連並送到大連開發區拘留所,開始說拘留15天,實際非法關押我25天。面對政府和警察的非法關押,我們集體絕食抗議要求放我們出去。後來捷山派出所接回,還讓我們寫不再上訪、不再學法、不再煉功的保證書

因為我不寫保證書就被扣押在單位20多天,單位的人夥同警察把我送戒毒所又非法關押40多天,並威脅要把我送馬三家勞教。他們用最卑鄙的手段還威脅我的家人,給家裏人施壓,說我精神有毛病,強行把我關進精神病院迫害,強行給我吃藥,開始一天給2粒藥 ,後來加大藥量到12粒,每天打一針。也不知道給我吃甚麼藥、打的甚麼針,造成我全身浮腫,整天昏頭漲腦的不清醒,甚麼事都想不起來……。過小年的前一天(應該是2000年1月28日),我哥哥來看我,才把我接出來了。警察還問我上不上訪,我說迫害成這樣了,還問這個?他們無話可說。

我在精神病院被迫害一個月。回家後對我的騷擾一直沒停止過,對我實施監控、跟蹤。

第二次被非法關押

2000年5月我去北京上訪,我坐火車到大石橋,警察借查票把我綁架回到大連,關押到戒毒所,遭一警察用拳頭打頭打臉,我被非法關押12天。晚間我們集體走脫,走脫後我流離失所半年多。

第三次被非法關押

2001年10月16日,警察夥同街道大約十多人闖入我家,強行讓我去學習班(洗腦),欺騙我老媽說三天就回來,結果他們把我綁架到戒毒所,我絕食抗議對我的綁架、迫害。給我灌食的警察揚言,我就是想治你,灌食後我找到警察,我告訴他們我是在家無緣無故把我綁架的,你們要是不放我,我把這條命送到這。後來戒毒所通知單位把我接回家放了。

第四次被非法關押

2002年10月1日(敏感日)前一天,9月30日警察半夜11點多來敲門,我沒給開。因為我老媽80多歲,為避警察騷擾,早晨起來我被迫離家。無處去,走到老虎灘小區。捷山派出所的警察追上來,扭著我的胳膊、揪著我的頭髮,把頭髮揪掉很多。我問綁架我的警察,你們是幹甚麼的?回答:到地方你就知道了。

把我綁架到老虎灘派出所,警察問我在哪住、讓我說住址。有個王姓的警察,拽著我戴著的手銬,往外拖我,手腕子被手銬勒出血。之後像踢皮球一樣瘋狂的踹我、踢我。把我銬在鐵椅子上被非法關押了一天一夜後,又把我送到姚家看守所非法關押。

酷刑演示:鐵椅子
酷刑演示:鐵椅子

剛被關押,我吃不下飯(並不是絕食)。他們藉口說我絕食,就強行給我灌食,給我戴手銬、腳鐐。一天灌食最少2次,多則3次。插鼻管,用膠帶把我整個臉都纏上,使我喘不上氣。獄醫來後才把膠帶拿下來。幾天後才拔掉管子,拔出來後的管子都是白色,只有管子頭是黑色,拔出來的管子上沾的髒東西還逼我自己擦乾淨。關押到一個月。中山區國保去看守所,把我直接拉到中山分局,讓我簽字說勞教2年。我不簽。給我檢查身體不合格,沒辦法把我放了。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繪畫)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繪畫)

第五次被非法關押:綁死人床,身體出現嚴重病症

2004年4月份,我被人跟蹤,上公交車被警察拽下車。當時很多人圍觀,我告訴大家我是煉法輪功的人,是好人。把我綁架到派出所,又把我送姚家看守所非法關押。

酷刑演示:死人床
酷刑演示:死人床

看守所的警察對我施暴,當天就給我灌食 ,戴上手銬、腳鐐、綁死人床,我又被非法關押26天。他們要把我送馬三家勞教所。我被迫害的便血,身體出現嚴重的病症。體檢不合格,獄醫說瞳孔擴大了,馬三家勞教所拒收。派出所的警察沒辦法只好把我送回家。

第六次被非法關押:一絲不掛侮辱、生活不能自理

2015年5月30日,再次遭到昆明街派出所綁架,被警察連踢帶打,後把我又綁架到派出所,接著又把我送到看守所非法關押。在看守所被關押期間我就開始便血,警察都知道此事。在看守所期間,每天用涼水洗澡,我身體出現紅點。所長要求我去皮膚醫院檢查。檢查後說我是疥瘡,把我和別的犯人隔離,強行給我塗藥、吃藥。開始身上沒有幾個紅點,給我擦完藥後,不讓我穿衣服,讓我在衛生間一絲不掛開著門、窗受風吹。白天也是一絲不掛,在監室晾乾。監室內有20多人還有電子監控鏡頭,對我人格的嚴重侮辱。我和醫生說;我開始沒那麼嚴重,是因為用藥後才使我身體出現這樣的,後來醫生說我對藥物過敏,不讓她們(普犯)再給我塗藥了。在我被非法關押期間,我的家人請了2次律師,到派出所要人。

到10月份,我開始每天全身發冷,把我固定在一個地方,不准我動,折磨我使身體出現臉黑,肚子腫,腿腳都腫,身體病狀嚴重,後來他們(警察)怕承擔責任,強迫家人交5000元保證金(取保候審),才把我放出來。回家後,我就已經是生活不能自理,肚子腫、腿、腳腫的不能走路。右腿肚子出現潰爛的症狀。這只是身體被迫害的程度。更嚴重的是給我的身心和精神造成的傷害、對家人的傷害是無法形容。我沒有父母,單身一人。1999年我單位給無房戶解決房子,我是符合條件的,因為我不放棄修煉法輪功,就不給我解決,導致我至今無住處,依靠我的兄妹照顧我。

以上是我被迫害的事實。這只是簡單的幾例。本人提出刑事控告。江澤民的所作所為給中華民族帶來了巨大的災難,給我個人和家人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我的合法權利,更為了免於中華民族淪陷於道德崩潰的泥潭,本控告人申請檢察機關根據被控告人江澤民的犯罪行為和事實,根據我國刑法、刑訴法規定,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迫害法輪功的罪惡之首江澤民提起公訴,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賠償精神與經濟損失;賠償控告人背負冤案飽嘗牢獄之苦造成的經濟、精神損失和身體的傷害。依法對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並予以法律制裁。

致: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大連大法弟子 程富華

2016年4月6日


附註﹕從「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中刑初字第390號」上寫明:

法輪功學員程富華

2015年6月2日被刑拘;
2015年7月8日被批捕;
2015年10月19日被公訴;
2015年11月10日被開庭審判;
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審;
2016年2月18日法院簽發判決書。

抓人後第6個月開庭,第8個月取保放人,第9個月下判決書。

這是法律程序還是拿法律當兒戲,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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