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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冤案,不是「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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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據明慧網報導,山東臨沂蒙陰縣垛莊鎮兩位法輪功學員趙傳文與周光明,因在臨沂蘭山區新城一地傳播真相時,遭到非法劫持囚禁了七個月後,臨沂蘭山區公檢法於今年八月十二日,對二人非法庭審,公訴人在出具了捏造的所謂證據和證人(未見到庭),被律師一一駁回後,又將二人曾被非法勞教(周光明曾被非法勞教二年)判刑(趙傳文曾被非法判刑十三年)認定為前科,作為所謂的證據進行構陷,儘管律師據理辯駁,二人最後還是被蘭山區法院枉判。筆者認為,法輪功學員曾被非法勞教、判刑不能被認定為前科,曾被非法勞教判刑本身就是遭受當局迫害的證據,是冤案,怎麼能是前科呢?更不能當作非法庭審的所謂證據,所以蘭山區法院是再次迫害善良,再次製造冤案。

對於「前科」這個稱謂,大陸一般民眾可能都知道是怎麼回事,就是曾經因為違法犯罪而受到過法律的懲治。這類人犯回到社會中後,如果再次違法犯罪,就會被公檢法司認定犯有前科,會受到更加嚴厲的刑罰,在罰金、量刑等方面加重處罰,也就是前科成了司法機關辦案判案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證據。對此,如果是針對真正的犯罪分子,我們沒有甚麼可說的。

那麼,中共江氏集團在迫害法輪功運動中,全國各地公檢法機關,在610的操控下,對當地許許多多法輪功學員施以非法勞教判刑、投獄加害,隨即也就被中共當局秘密放進黑名單中,但是,由於中共迫害不休,那些曾被非法勞教判刑的善良人走出冤獄後,往往會再次面臨著中共迫害,中共公檢法在構陷他們時,在黑名單上查找他們的以前資料或所謂的案情,常常把那些曾被非法勞教判刑的法輪功學員,也認定為有前科,並作為量刑證據,再次陷害善良,這是公檢法人員枉法犯罪行為,是我們不能接受的,因為法輪功學員曾被非法勞教判刑完全是冤案,冤案是不能被認定前科的。

法輪功學員修煉信仰的是真善忍,他們無論在哪個社會階層環境生活工作,都會發自內心的主動做好人,先人後己,重德行善,慈悲待人,這樣的事例數不勝數,中國官方在迫害前期的調研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所以從人間道德常理講,打擊陷害善良,把好人非法勞教判刑,是冤枉好人,不就是在製造冤案嗎?陷害好人的不法者才應該是被懲治的對像,好人被陷害反而被認定為前科,這個道理講不通。

從法律角度看,非法勞教善良人,是公權力侵權製造冤案。勞教制度本來是中共從前蘇聯進口而來的,它的非法性在於,政府授權公安機關不走任何法律程序,不需要公開庭審宣判,就可以直接把當事人抓去關押勞教,就是不經過公訴機關、審判機關和司法辯護,公安機關就能私自限制人身自由,自行判決當事人勞教。這是公安機關破壞法律實施、毀壞司法公正的嚴重的枉法行為,是政府公權力公開的侵權違法行為,是公安機關踐踏法律、破壞法治的犯罪行為。所以勞教制度是違憲違法的惡法制度。況且,勞教制度已經被廢除了,更證明了它的非法性,所以曾被非法勞教不能認定為前科。

那麼,法輪功學員曾被非法判過刑,是不是前科,更不是,因為當事人被課以刑罰的前提是被認定罪名成立,也就是具有真正違法犯罪行為,中共各地公檢法幾乎一致非法指控法輪功學員觸犯刑法三百條,即「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罪」,這完全是栽贓誣陷,賊喊捉賊。法輪功教人向善,法輪功學員按真善忍做人修心,告訴民眾事實真相,他們是行使憲法賦予的信仰和言論的權利。而中共以謊言宣傳對民眾洗腦,以殘酷的暴政迫害百姓,中共才是一個邪教。是江澤民集團利用中共邪教破壞法律實施,踐踏憲法,歪曲法律,陷害好人。真正觸犯刑法三百條的恰恰是中共江澤民集團。

中共栽贓陷害法輪功學員,卻始終無法指出法輪功學員到底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無法證明講真相到底有甚麼社會危害?而且,中國的任何關於認定×教的法律法規都沒有「法輪功」這幾個字,所以公訴機關也指不出來當事人又是利用了哪個×教?其實中共這個邪教根本沒有資格給任何信仰定性,但即使根據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修煉法輪功也是合法的。這樣,刑法規定的犯罪四要素(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缺了三個,所以罪名根本不成立,反過來說,信仰自由,天賦人權,法輪功學員的信仰,包括言論、出版等都是憲法賦予的權利,是依法信仰,依法維權,都是合法行為,但公檢法為了官位飯碗,便枉法辦案,對善良人強行有罪判決,製造了無數的冤假錯案,冤假錯案能被認定為前科嗎?既是冤假錯案,早晚會平反昭雪的,如果把冤假錯案也認定為前科,那是再次製造冤案,是要負法律和歷史責任的。

其實,中共公檢法捏造前科構陷法輪功學員,早在勞教制度被廢除之前就開始了,只不過是在極其隱蔽的情況下使用的,公檢法即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秘密的非法勞教判刑法輪功學員,肆意陷害法輪功學員。勞教制度廢除後,中共江氏集團構陷善良時就不得不走所謂的法律程序,當其非法指控法輪功學員時的法律依據、事實證據被律師依法駁回後,公訴人就公開以前科來構陷無辜,恰恰暴露了其法盲行徑。

天津市寧河區法輪功學員陳元華和楊福靜於今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點在寧河區法院被非法開庭,北京律師為她們做了強有力的無罪辯護。非法庭審快結束時,公訴人提到,陳元華因修煉法輪功多次被公安機關勞教,被司法機關判刑,應加重量刑標準。律師馬上指出:勞教作為反法治、踐踏人權的措施已被廢止,是體制所造成的,不應作為本案的前科材料提及。

今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左右,廣東省深圳市南山法院第二次非法開庭審理三位女法輪功學員凌紅華、楊斌、岑小萍,四位律師和一位家屬為他們作無罪辯護,參與辯護的律師有張讚寧、范標文等。非法庭審中,公訴人指控的法律依據和事實證據均被律師依法否定。最後公訴人指控楊斌之前被勞教迫害是「前科」,張讚寧律師糾正為:勞教制度被取消了,這不能說是「前科」,因為勞教沒有經過檢察院和法院審判就對人判決,是公安機關亂執法。公訴人無語。

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丹東法輪功學員王玉、楊愛平在丹東菊花山通過打真相電話時,被市公安局國保支隊警察綁架劫持並被非法批捕。十月十九日,家屬第二次來到檢察院,告訴公訴人張有利:「王玉在單位、街道、家庭中處處事事都按真善忍做好人,王 玉的所做所為沒有違法,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權、言論權。二零一五年國家新出台規定,法官、檢察官辦案要終身負責。」張有利說:「公安送來的案卷,說王玉曾被勞教過,有前科。」家人說:「勞教是非法的,勞教制度都廢除了。」張又說他也理解家人心情,他也信佛,儘量幫人,大事化小,會負責的等話。最後說不要再 來找他了。

我們認為,善良的法輪功學員曾被非法勞教判刑是千古奇冤,是遭受中共政治迫害的見證,不能作為再次加害的證據,不是前科,但是,在這場長達十七年的無理迫害運動中,那些陷害善良的610惡徒卻是真正的前科犯罪者,特別是那些枉法辦案的公檢法人員,利用手中的特權,對善良人一次又一次的非法勞教判刑,一次又一次的非法投獄加害,一次又一次的枉法犯罪,最終把他們自己推上了前科慣犯這個位置。

枉法者們自以為法不責眾,為黨幹髒活政府給負責,與己無關,這也是他們的犯罪心理誤區,中共的所謂法律和歷次政治運動結果也許是那樣衡量,但人類的真正法律可不是這樣衡定的,人類真正的法律對於犯罪集團中的首犯和從犯是必須嚴懲的,有時候故意執行命令的從犯受到的懲治比首犯還要嚴厲,特別是那些觸犯了反人類罪的國際罪犯是被終身追查追責的,歷史對危害人類的法西斯和獨裁者的審判不就是現實例子嗎?今天已經觸犯了反人類罪的中共江氏集團分子就面臨著這樣的結局。天理昭昭,法網恢恢,哪裏是逃路?在有限的時間裏,真心悔罪者,或許還能找到一條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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