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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徐錫軍被害死 家人控告元凶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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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吉林長春市法輪大法弟子徐錫軍,2000年10月進京上訪,後被長春市紅旗街派出所非法勞教三年,先後被關押在長春奮進勞教所和長春朝陽溝勞教所,受非人折磨,導致不能進食,肺部出現陰影,於2001年10月 「保外就醫」,隨後父母等一大家人被綁架,四人被勞教迫害,徐錫軍在流離失所中於2002年5月去世,年僅32歲。

中國最高法院二零一五年五月宣布「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後,徐錫軍的父親徐延山、母親朱先雲等家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向最高檢察院控告元凶江澤民,請求依法對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及其它相關責任。

被控告人江澤民當任時,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對法輪功發起瘋狂迫害,肆無忌憚的踐踏法律,在其「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的指令下,數千萬堅持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與家屬深受其害。

二零一五年五月至今,二十多萬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將迫害元凶江澤民告到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法輪功學員訴江,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所有中國人的做好人的權利。

以下是徐錫軍母親朱先雲在控告狀中提及的信息。

我的小兒子徐錫軍在長春念大學時看到公園裏那麼多人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就走入修煉,覺得太好了,就介紹給家人。這樣我們一家八口就走入了修煉。作為法輪功修煉者,我們身心都獲得了很大的收益。我的胃病很嚴重,經常性頭暈,腰痛嚴重到經常趴在鍋蓋上把鍋蓋都壓碎了,不敢走路、不能幹活;丈夫徐延山由於年輕時過度勞累,患有嚴重的胸膜炎、小腦萎縮,手麻不能拿東西;我們修煉法輪功後所有的病都好了。兒子媳婦女兒的身體也比以前好了,很多小毛病都不見了。我們一家人都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成為遠近聞名幸福善良的一家人。

我和我的近親屬遭受了以下迫害:

一、被控告人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

1、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247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為了強迫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對我們實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2002年12月敦化市渤海派出所綁架了我和丈夫徐延山;敦化秋梨溝派出所綁架了兒子徐錫華、徐錫良、兒媳張龍香、樊淑玲、女兒徐錫紅五人。到派出所後四名警察扒光了徐延山的衣服(只留一條內褲),拿著電棍、皮帶、硬物等一起暴打他,累了就抽煙休息一會兒然後再打,反覆多次。我閉著眼睛不敢看,警察就扒開我的眼皮,還一邊往我的臉上吐煙圈一邊說,這是10塊錢的煙,接著又暴打我,逼我說不練了,這樣連打帶嗆使我頭腦發暈也記不清打了多長時間。

二兒子徐錫良到派出所後遭受了幾層塑料袋套頭、灌辣椒麵、電棍電、坐老虎凳、戴手銬腳鐐拳打腳踢等酷刑,受傷非常嚴重;兒媳張龍香遭受了坐老虎凳、電棍電等酷刑,腦袋腫了,臉上全是泡;徐錫華和樊淑玲也受到很多折磨(他們不在身邊我不太清楚)。徐錫紅在派出所遭受了鐵釘插鼻孔、熱蠟往身上滴、電棍電、坐老虎凳、拳打腳踢等酷刑,我們所有人都被強迫簽保證書

2、故意殺人罪

中國刑法第232條禁止「故意殺人」。

我的小兒子徐錫軍由於受到殘酷的酷刑折磨被迫害致死。他是個很有才華與人為善的好孩子,2000年有一段時間和我們失去了聯繫,後來才知道他被非法關押在奮進勞教所但警察不讓我們見他,後來他又被轉到朝陽溝勞教所,直到他被迫害致生命垂危多天不能進食才讓我們接回家,回來後他身體剛見好我們一家人就都被綁架了,沒人照顧他,當地派出所又上門騷擾,沒辦法他就流離失所了,2002年他在醫院被迫害致死。

3、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248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我被非法勞教一年;丈夫被拘留半月;樊淑玲被勞教一年;徐錫華被拘留半個月;徐錫良被批勞教一年半;張龍香第一次被綁架後被批勞教一年;第二次又被綁架批勞教一年零三個月;徐錫紅被拘留半個月。在我們被非法勞教期間,都被強制洗腦、強迫轉化,逼迫簽五書,在裏面超強度幹活。

4、非法拘禁罪

中國憲法第37 條 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238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我們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在沒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情況下,我們被拘禁、不允許做無罪辯護、並且無法(不論是本人還是通過律師)質問對我們的起訴的法律依據。對我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公民的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的大概時間、地點等信息。

2001年10月前後小兒子徐錫軍在長春某派出所被綁架迫害,2003年迫害致死。

2002年12月28日(農曆),我家六口(徐延山、朱先雲、徐錫良、張龍香、徐錫華、樊淑玲)被綁架,非法關押在敦化市渤海派出所和敦化秋梨溝派出所。

2003年10月徐錫紅被敦化秋梨溝派出所綁架。

2008年7月20日張龍香第二次被撫松縣北崗派出所綁架。

5、 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263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267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270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刑法第275 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為了不讓我們修煉法輪功,我們的法輪功書籍與其它財產被闖入家中的人員帶走。我的一些財產也遭到了損害或破壞。時間、日期、地點與描述如下:

2002年12月28日(農曆),敦化渤海派出所警察闖入我家到處亂翻,搜走了多本法輪功書籍,把我家裏弄的亂七八糟。

同一天,敦化秋梨溝派出所警察闖入徐錫良和徐錫華的家,也搜走了多本法輪功書籍,將他們的家中翻得亂七八糟。

6、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245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兩個派出所的警察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闖入並搜查了我和兒子們的住宅。時間、日期、地點與其它詳情同第5條。

7、 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244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它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我們在限制個人自由的勞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與其它方式的威脅以逼迫我們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時間、日期、地點與其它詳情如下:

我和兩個兒媳在黑嘴子勞教所期間被強制白幹活,早起晚睡,要工作12─16小時,至於幹甚麼活要看所長包到了甚麼活,像整理書籍(叫打頁子)、做童裝、玩具等。

徐錫良在飲馬河勞教所也被強制勞動,像插稻秧等重體力農活,閒時做電焊工,勞動強度非常大。

徐錫軍被迫害更厲害,但人已死所以情況不明。

8、迫害罪

中國刑法第251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9、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234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們一家人修煉法輪功,我們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見以上第二章「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第1、2、4、5、6項。我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

10、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246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蟲」,「蛇」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它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246條的犯罪行為。

二、被控告人違反國際法律的犯罪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它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 。如下所述,這些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1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1.《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酷刑罪

《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第1條第1 款禁止「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為逼迫我承認自己沒有犯下的罪行、提供他人的保密或敏感信息、或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進行打擊與報復,我遭受了劇烈的身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與傷害。對我們實施這些行為的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人員以及他們所控制的手下。

2.《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群體滅絕罪

《反種族滅絕公約》第2條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為。

江澤民對所有法輪功學員,包括我們一家人,犯下的罪行足以達到群體滅絕罪的要求。江澤民為了從中國徹底鏟除法輪功,使得我們一家人和其他同等處境的法輪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殺、器官摘取、非法抓捕、拘禁與囚禁、強制奴役等其它身體上的傷害。

3. 迫害、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及其它不人道行為

當某些指定行為,如迫害、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和其它不人道行為是針對任何一個民間群體的大規模或系統性的攻擊的一部份且行為人知曉這個攻擊時,國際習慣法將其定義為反人類罪。

強制失蹤的定義是在政府或政治組織的授權、支持或默許下,逮捕、拘禁或綁架個人,並在這之後拒絕承認剝奪了該人的自由或者拒絕提供該人的下落的信息,目的是長期將他們轉移到法律的保護之外。

已有成千上萬的法輪功修煉者在拘禁中失蹤。在被關押後,當局不允許法輪功學員和家人和朋友聯絡,多年沒有音訊。在當局不告知他們的下落的情況下,他們的家屬推測他們已經死亡了。

強制流放的定義是通過驅逐或其它脅迫方式,把一個或多個人,轉移到另一個地點。

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包括本人,都遭到以驅逐或其它脅迫方式被強制帶到勞教所、看守所等地。

迫害的定義是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別的原因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由於其集體特性而進行違反國際法的故意和嚴重的剝奪基本權利的行為。

包括我們一家人在內的法輪功修煉者都因為作為法輪功修煉者的身份而被剝奪了基本權利。這些行為違反國際法。被剝奪的基本人權包括但不限於:免遭強姦和輪姦,免於被摘取器官,免於被非法或任意監禁和拘留,免於被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免受殘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對待,免受侵犯強行法的違法行為,以及免遭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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