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法院對法輪功學員誣陷的罪名是所謂的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個罪名放在中共和江澤民身上是最恰當的,是江澤民利用中共這個邪教組織在破壞法律實施,假借法律陷害無辜的法輪功學員。
遼寧省朝陽縣法院欲對五位法輪功學員進行開庭審理。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向審判長劉玉麗遞交了國務院、公安部證明修煉法輪功合法的文件。劉玉麗簽名接受,還表示會依法辦案。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遼寧省朝陽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大屯鄉派出所警察聯合綁架了在葫蘆島市南票區及朝陽縣大屯村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的法輪功學員徐玉蘭、王英、齊百芬、李豔、何勇等五人,並將他們構陷到檢察院。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遼寧省朝陽縣法院開庭審理。五位法輪功學員當庭講了真相,正念強,狀態都很好。最後法官說認罪就不判或改判,不認罪就判刑三至七年,並說二十天後定結果,如判刑就直接送走,不通知家屬。
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上午,五位法輪功學員的親友到朝陽縣法院,見了女審判長劉玉麗,當面遞交了公通字(2000)第39號文件。劉玉麗在幾番推脫不成的情況下,要求親友在該文件上簽字,寫上遞交人的名字、時間等。親友們說:「簽字是可以的。但是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法律原則,法院方面也必須給我們打個收據,也要簽字。」
劉玉麗顯出很為難的樣子,反覆推脫,說已經有個律師遞交過這個文件了。親友說:「那不一樣,律師遞交的是律師的,我遞交的是我的,很可能不一樣。」
劉玉麗看實在推脫不了,只好勉強答應說:「那我們要商量一下,等一會告訴你(其實這點小事作為審判長完全可以做主決定。」大約十多分鐘,劉玉麗和一個年輕小伙子下來(按照警察辦案規矩,至少兩人),雙方互相簽了字。
親友並向兩人說明:「這個文件代表了中共最高權力機構、代表了中國政府、代表了法律部門公安部,證明法輪功是合法的。而且在二零一四年《法制晚報》重新刊登了這個文件;兩天後的六月四日,《中華網》也刊登了這個文件。《中華網》是面對全世界的網站,也就是向全世界表明: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劉玉麗表示:這個案子合議庭還沒有合議。我們要請示領導,和有關部門商議。
親友指出:按照中國憲法和法律,法院有獨立的審判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但是那個「判決書」上卻是你的簽字。按照習、李政權推出「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法官要為自己的案子終身負責。劉玉麗表示:我們會依法辦案的。
遼寧省朝陽縣法院:
本案審判長劉玉麗15642286569辦8999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