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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被勞教迫害命危 趙美玲在德國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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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德國報導)二零一五年八月八日,德國北威州法輪功學員在首府杜塞爾多夫(Düsseldorf)市中心的沙都廣場 (Schadowplatz)集會,聲援全球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原山東法輪功學員趙美玲說,十六年來,我被綁架十餘次,被非法抄家、勞教、拘留、罰款,家人也受到威脅恐嚇。一次,我絕食抵制迫害……被警察全天銬在牆上,半蹲著,一個手高,一個手低,被灌食的管子被繃帶綁在頭上,晚上也是這樣煎熬著。第三天盤在頭頂的管子開始流出血水,插在鼻孔的一 頭的管子流的是鮮血。……我的兩隻手腕至今還留有疤痕。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趙美玲女士向中國最高檢察院郵寄了對江澤民的控告書。趙美玲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離開親人來到德國,她在集會上說:「三年的非法勞教,我和家人受到嚴重的摧殘,我能活著站在這裏已非常不易,在這裏我要說,這一切的迫害都是江澤民一手造成的,他使千千萬萬的家庭遭受苦難,他應該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下面是趙美玲女士在控告書中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一九九六年五月我有幸在同事那裏看到了《轉法輪》一書,我被深深吸引和觸動,從此我與大法接上了緣。當時雖然我只有三十歲出頭身體健康狀況卻不盡人意,我工作單位是威海市衛生防疫站,從生孩子時落下被風一吹就頭疼,眼睛流淚,而且左腿左胳膊風濕嚴重到夏天都不能洗菜,不能穿短袖衣服,頸椎病壓迫大腦供血不足對腥辣嚴重過敏,有病亂求醫,沒有任何效果,嚴重時只有休病假。閱讀《轉法輪》後,我豁然開朗,激動不已,師父開始給我清理身體,隨後整個身體輕飄飄的,像大病初癒的感覺。同事們都驚訝我的變化,皮膚白白的有光澤,我丈夫看在眼裏喜在心上。

一、入室綁架、關押折磨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三日我去北京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被帶到威海市公安局駐京辦事處遭到謾罵,單位來兩名人員帶我回返的機票及所有費用從我工資裏一直扣了半年多,當晚直接送我到拘留所關押。

二零零一年十一是中共所謂敏感日,傍晚我在家做飯城裏派出所王兆震、王保禮等一群警察闖進我家不容分說就拖我走,丈夫上前跟他們講理其中兩名扭住他的胳膊反向後背按在地上用膝蓋頂住,另外幾名一哄而上把我抬到樓下一輛灰色麵包車扔了進去送到威海拘留所關押一個月。

二零零一年因三年勞教,我被迫流離失所與我一樣遭遇的同修暫住在柴峰小區,一天傍晚環翠區公安劉傑、劉金虎、姓陳的等一群警察敲門,敲窗之後他們就找來鐵鎬鐵錘開始砸牆,砸開一個大洞把門搬開他們蜂擁而上揪住我們的頭髮按倒在地,立刻我們呼吸困難,他們趁亂抄走我身上人民幣近萬元、手機三部、複印機一台及全部個人物品等折騰到大概十一點了給我們銬著押送看守所,一個姓黃的催他們快去喝酒吧,有酒錢了。

看守所裏管教派一名在押的賣淫女要我們脫光衣服搜身,為抗議種種強加要求我絕食了,第三天幾名警察叫來犯人一起把我拖到院子裏鎖在一個專為死刑犯人製作的大鐵椅子上,銬上手銬腳鐐,又用繩子把整個身體死死捆綁住連呼吸都困難更不用想動一下,獄醫宋常雙拿來一根塑料管一盆像刷鍋水一樣的渾湯,指揮兩名犯人使勁按住我的頭把塑料管插到我鼻孔用大針管從盆裏抽渾湯灌。

酷刑演示:暴力灌食
酷刑演示:暴力灌食

那一刻,我無力反抗,只有發自心底的吶喊,喊聲響徹整個看守所上空,渾湯連同塑料管一起噴出來。獄醫宋常雙全然不顧我的生死,惱羞成怒衝著我和兩個犯人大罵,緊接著兩名犯人幾乎整個身體壓在我頭上,宋常雙又一次把管子插向我鼻孔我胸腔像刀扎了一樣,我被壓的頭是低的,嗓子沙啞再也喊不出聲音了,就這樣宋常雙還是強行灌,灌一管立刻噴出來,一連幾次都灌不進去,他只能拔掉管子,管子帶出的是鮮血,那一瞬間我失去了知覺。

二、奄奄一息的我被勞教

第二天同監室的人告訴我,你被抬進來當晚發燒四十度宋常雙來量過幾次體溫,醒來後就咳嗽不停,大口大口吐痰,嗓子、胸腔火辣辣的痛。環翠區610劉傑等把這樣的我戴上手銬押送山東第二女子勞教所,一路上我咳嗽吐了一塑料袋紙,被攙扶上下車,勞教所一看我這樣說甚麼也不收,劉傑硬塞給一千元是從我們身上搜的錢,說是留下查看就匆匆撒手溜了。

在勞教所裏,一群包夾把我圍在一個小屋裏轉化洗腦,不許睡覺,虛弱的我除了一個勁兒咳嗽一句話也不說,從勞教第二天開始咳嗽吐血,開始血發暗,後來每天吐鮮血,一直持續惡化三十天了,勞教所把我拉到淄川醫院要我打電話於家人要錢,醫院做了各種檢查,CT結果是肺部有腫塊, 他們在竊竊私語說灌食時把管子插到了肺部造成的,嗓子一點鹹不能吃,初步診斷肺結核,勞教所通知當地610劉傑退回。他們不管勞教所又打電話給我家人。

家人租車跑一千多里把奄奄一息的我接回家,第二天我轄區城裏派出所片警王保禮跑到我家叫我到派出所報到,理由是我三年勞教期未滿還屬於監外管制。丈夫、兒子無奈無助的看著我,他們如何能安心工作、學習?

經過一段時間學法煉功,我恢復了一些體力,丈夫陪我去環翠區公安局610辦公室找到劉傑索賠非法搶走我的私人物品、錢財。劉傑耍無賴,推著我說,肺結核傳染快走,我們要上班,丈夫說我也上班我是請假來的,他耍橫拍著桌子吼道,你連個老婆都管不了,還領她來找,支持她煉,等我把你也抓起來。丈夫也大聲喊道,法輪功就是好,就煉。劉傑說你等著就不給,你們願上哪告就上哪,看能告倒誰。丈夫拉著我到公安局稽查科反映情況無結果,又到分管局長柳福柏辦公室反映均無結果,卻招來報復迫害。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四日我丈夫趙明豔因轉發手機信息內容是法輪大法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轉法輪》一書被翻譯成二十多種語言等在單位威海市金猴集團銷售公司辦公室被威海市環翠區610劉金虎等人帶到城裏派出所審問逼供令其交代都發送給哪些人了,沒收了手機,拘留十五天罰款二百元還被扣發當月工資。

三、再次綁架、勞教折磨

二零零三年,環翠區610劉傑帶來十幾名警察用萬能鑰匙打開我的家門衝進屋裏把我抬走又一次判我三年勞教送到淄博勞教所,勞教所看是我不收 劉傑又給了二千元交涉完又匆忙溜走,我投訴無門無處講理只能又一次絕食絕水做無聲抗議十五天我骨瘦如柴,勞教所怕我死在裏面,又一次通知家人接回了我。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午後,我到樓下儲藏室剛開門一輛黑色轎車竄出三個穿便衣的上前把我往車裏拖,其中一個是610劉金虎另兩名是協警,他們搶走我鑰匙把我拉到城裏派出所審訊室,劉傑等候在此,他們事先已布置好抄家準備,我丈夫出差在外,孩子在學校,居委會姓王的主任夥同十幾個警察私自闖入我家翻箱倒櫃搶走我電腦打印機兩台,大法書籍、資料等,幾天後丈夫回來一片狼藉,有錄像。劉傑第三次又將我勞教三年,送到山東女二所二大隊。

大隊長趙文輝氣勢洶洶地說,這次可沒有上兩次那麼幸運,不轉化有一口氣也別想放你出去,到期接著判刑,你在當地是骨幹判個十年八年都夠了。她們挑選了幾名手段殘忍符合轉化標準的把我帶到一個小衛生間裏,圍攻洗腦,滿嘴是誣蔑大法顛倒是非污言穢語,我不給其市場,副大隊長趙麗麗、指導員孫振鴻、管教姓董的唆使吸毒犯嚴加看管,不許睡覺,不許洗刷、洗衣服、洗澡、洗頭,不許去衛生間。 剛開始還允許我坐下,一個星期後看我不動搖連坐下的權利也剝奪了,她們叫我站在牆角裏我睏的站在那就睡過去了,有時撲通一聲摔倒在地。

十幾天下來那個牆角被我頭髮、衣服磨的變了顏色。我幾乎沒怎麼吃東西 。 幾次絕食摧殘了我身體,就這樣我還是不願在地上大小便有時看她們用過的塑料袋拿來應個急,還要招來一頓羞辱謾罵,無奈我只能再度絕食。她們知道絕食就意味洗腦的機會也沒有了,就叫吸毒犯拿來塑料桶在屋裏大小便,讓她們給我施加壓力。我不妥協,姓董的就用布帶把我兩隻胳膊吊起來從上到下圍著暖氣管道一圈一圈死死的捆綁。我全身血管腫脹感覺快爆裂呼吸困難,她們看我嘴唇臉色發紫了就鬆下來,又抬來一張桌子把我堵在牆角裏,副大隊長趙麗麗惡狠狠的說,你這樣堅持害了你孩子,他將來不能出國,不能當兵,不能當公務員。

我的頭髮一把一把的掉,將近一個月沒有洗刷,一個吸毒犯說你身上都臭了,這麼漂亮的人糟成這個樣你丈夫都不要你了,趕緊轉化早點回家。絕食第三天大隊長趙文輝赤膊上陣率二大隊六名管教在醫務室擺好椅子,派兩名吸毒犯把我拖下來按在椅子上,六名 管教一哄而上按住腿胳膊的抓頭髮的扳脖子的一齊向後拉,醫生拿來長長的一根塑料管從鼻孔插向我的胃裏,另一頭用繃帶纏在我頭上做好長期灌食準備,我無力掙扎。灌完後她們把我弄到小衛生間的鐵窗稜上像耶穌被釘在十字架時的姿勢,銬住一手高一手低,站不直蹲不下。

夜深人靜時,我又冷又睏,輪班看管我的人坐在那裏幹著手工毛衣任務,我叫她給我披一件,被查崗的大隊長趙文輝發現,大吼一聲,把髒壞毛衣一把扯下來丟在地上。

第三天盤在頭頂的管子向外返血水,插在鼻孔的一頭流鮮血,她們這才給我拔掉了管子打開手銬,我的兩隻手腕至今還留有疤痕,把我帶到之前的牆角裏用一張桌子擋著,不吃飯就一直站下去。十三個晝夜中,每三天拖我灌一次,夜晚我幾次連人帶桌子一起撲倒在地,頭上身上鼻青臉腫,兩條腿腫得像水桶一樣連半蹲著小便也困難,我再也無法站立癱坐在地上,雙腿雙腳呈黑紫色像椎子鑽的一樣。醫生來了,說毛細血管破裂,快送去醫院吧。

她們匆忙把我拉到淄博周村的一所陸軍醫院,主治醫生看後沉重的說,要做截肢準備,我說不。她們立刻把我抬到走廊,為首的幾個在裏面商量了很久,搬了一箱藥瓶把我拉回勞教所,從此把我封閉在一間屋裏吃喝拉撒於外界隔絕,由一名吸毒犯看管,每天都要向她們彙報。初期只能躺著,我不吃她們的藥,就在心裏背誦大法,後來就慢慢坐起來,腳跟始終不敢落地。

就這樣三年零七天,精神肉體的殘酷迫害由於不放棄修煉她們給我加期七天,到期那天我晃晃悠悠骨瘦如柴,頂著一頭白髮出現在丈夫孩子面前,他們抱著我禁不住痛哭失聲,我終於和親人團聚了。

四、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所犯主要罪行的法律依據與理由

1、群體滅絕罪

根據中國政府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八日簽署加入的《防止和懲治群體滅絕犯罪的公約》,其第一條規定,此公約禁止群體滅絕犯罪。根據該公約第二條,群體滅絕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a)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b) 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c)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被控告人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成員為懲罰、恐嚇、威脅法輪功學員,已達到最終消滅法輪功和法輪功修煉者的目的,對堅持自己信仰的法輪功學員予以大規模的蓄意殺害、活摘器官虐殺、身體傷害、虐待和長期關押導致死亡的行為,符合上述第二條(a)(b)(c) 的定義。

根據該公約第四條規定,凡犯滅絕種族罪或有第三條所列其它行為之一者,無論其為依憲法負責的統治者,公務員或私人,均應懲治之,因此,我國有義務對被控告人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成員的此類犯罪行為予以懲治,犯罪行為人的身份、職務不影響該罪名的成立。

根據該公約第五條的規定,我國作為締約國有義務制定相應法律以實施該公約規定,我國迄今未就群體滅絕罪進行國內立法,屬違約行為,不應因此構成不履行懲治有關罪行這一條約義務的正當理由。

2、酷刑罪

中國於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其第一條規定:「酷刑」係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懷疑所作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隨附的疼痛或痛苦則不包括在內。

由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組織、監督、實施的對法輪功的這場滅絕性迫害,發生了大面積的為了所謂「轉化」法輪功學員(改變其對法輪功的信仰)施加各種酷刑的案例,對此從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煽動這場迫害所發表的各種講話、指示中可以看出:被控告人江澤民對此方面罪行是完全放任和希望其發生的,而具體實施酷刑的官員也完全清楚迫害政策與各項命令是由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和推動的,因此江澤民與其犯罪集團成員之間屬共同故意犯罪,已構成該項罪行。

該公約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十三條等規定,中國作為締約國有義務對於發生在中國領土內的此類罪行進行有效的懲治;至於中國迄今未就酷刑罪進行國內立法,屬對其它締約國的違約行為,不應因此構成不履行懲治本罪行這一條約義務的正當理由。

3、 危害人類罪

鑑於危害人類罪作為國際習慣法並構成國際強行法一部份,任何國家均有權利和有義務懲治發生在其本國領土內的此種罪行。

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七條規定,「危害人類罪」指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份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謀殺:2、滅絕:3、奴役:4、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5、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監禁或以其它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六、酷刑;七、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它形式的性暴力;八、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別或根據公認為國際法不容的其它理由,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進行迫害,而且與任何一種本款提及的行為或任何一種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結合發生;九、強迫人員失蹤;十、種族隔離罪;十一、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它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

在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組織、監督、實施的對法輪功的這場滅絕性迫害中,被控告人江澤民犯罪集團成員對法輪功學員大規模實施的故意殺害、活摘器官虐殺、酷刑、強迫勞動、非法拘禁和長期關押、強姦、強迫失蹤等大量案例符合上述第七條除第四、十款外的其它所有情形。同時,從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煽動這場迫害所發表的各種講話、指示及密令中可以看出;被控告人對此方面罪行的發生在主觀上是完全放任和希望追求的,而具體實施犯罪行為的官員也完全清楚迫害政策與各項命令是由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和推動的,因此江澤民與其犯罪集團成員之間存在共同故意犯罪,被控告人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成員的行為已構成此項罪行。

4、在被控告人江澤民發動的這場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中,上述第二部份所述被控告人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成員的主要犯罪行為還同時觸犯了中國〈刑法分則〉規定的至少二十三項罪名: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盜竊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綁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敲詐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誣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刑訊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非法暴力取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強迫勞動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枉法追訴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侵犯通訊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報復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等。

對於江澤民犯罪集團每一成員執行江澤民迫害指令與政策對法輪功修煉者所犯下的全部罪行,江澤民作為挑起、策劃、煽動、組織、推動這場對法輪功修煉者群體滅絕性質迫害的集團犯罪的元凶首犯,應承擔主要罪責;其犯罪集團其他每一成員應安其所起犯罪作用的大小、具體犯罪行為及其危害後果依法承擔相應罪責,執行上級命令不構成免除或減輕罪責的正當理由。

綜上所述,這場由被控告人江澤民一手發起、策劃、組織、推動的對上億法輪功學員大規模、系統的滅絕性迫害,已構成人類文明史上最為嚴重的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其不僅給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造成巨大的傷害和痛苦,更是對人類尊嚴、人性和道德底線的公然踐踏和破壞。為早日結束這場罪惡的迫害,伸張正義、還法輪功創始人以清白,重建我們民族的道德良知,請予儘快立案偵查,查明犯罪事實,將首惡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的主犯抓捕歸案,繩之以法,追究其必須承擔的全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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