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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進軍被非法庭審 律師要求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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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鞍山市鐵西區法院對遭綁架迫害而致精神失常的法輪功學員孫進軍女士進行非法開庭,庭間維權律師辯護精彩有理有據,一訴一斥,公訴人蔫了,法官、陪審員、不明真相的家人懂了。

孫進軍的父親、姐姐要求到法庭旁聽,法官無奈的說:只要國保大隊的人不來,你們就可以旁聽。家屬說:旁聽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怎麼還能看國保大隊來不來呢!法官無語。當天,國保大隊的人沒有來,律師也與法官溝通了旁聽事宜,法官同意除直系親屬外,別的親人也可以旁聽。

孫進軍
孫進軍

孫進軍女士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下班時正趕上下大雨,遂到法輪功學員周改清家借傘,遇上鞍山市鐵西區國保大隊、永樂派出所的一夥警察正在對周改清、孟祥君母子進行綁架、抄家,警察以孫進軍也是法輪功學員為由,將孫進軍也綁架、非法關押至今。

孫進軍二零零零年末被非法勞教兩年,又超期關押十個月,期間長期遭關小號、罰站、不讓睡覺等酷刑折磨,導致她精神失常,被瀋陽精神病院鑑定為「未定型精神分裂症」。回家後通過修煉法輪功,身體才逐漸恢復過來了。這次被綁架後,孫進軍遭警察用鞋底踩碾她的手指,後又被非法關押到鞍山女子看守所,她精神受到極大的刺激,身體也遭到傷害,導致舊病復發。

律師在法庭上事實清楚、語言詳盡的闡述了,孫進軍修煉法輪功是合法行為。

一、信仰真、善、忍的行為是思想自由的表現,是基本人權,不容公權力肆意介入和侵犯。

律師說在一九九九年,社會有資料顯示法輪功信仰者達九千萬以上。很多法輪功學員正是在物慾橫流的市場經濟社會中不願唯利是圖,堅守做人良知。孫進軍修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的行為是思想自由的表現,是基本人權,不容公權力肆意介入和侵犯。

孫進軍因下大雨到周改清家借傘,並在其家中打坐,被突然入室的警察帶走、抄家,這就是「本案」的全過程。律師問:在住宅內打坐構成犯罪?單純的、靜態的持有法輪功資料構成犯罪?律師也用證據證明了「本案」的全過程也充份顯示了公安局、檢察院的違法!

二、公訴人張禹的荒唐狡辯

律師在法庭上論述,孫進軍打工的飯店人員(共三人)證明,孫進軍沒有散發法輪功資料。公訴人張禹胡攪蠻纏的說:這三個人證言不能證明孫進軍就沒有散發資料。律師義正辭嚴的反訴:你可以舉證說明一下你的觀點,沒有任何證據你就推翻三個人的證言,那你的行為就如李克強總理說的:開證明證明「你媽是你媽」「我媽是我媽」,是全天下的笑話,荒唐至極!

持有法輪功資料是合法的。律師說我國刑法只規定了【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罪】,而沒有規定【非法持有法輪功資料罪】。

三、公安局、檢察院違背了《刑訴法》以及公安部頒發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

孫進軍在周改清家打坐煉功的行為,是犯罪嗎?這種行為產生甚麼危害後果?有犯罪事實存在嗎?《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公安部頒發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均規定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必須是「有犯罪事實的存在」。公安局的刑事拘留、檢察院實施逮捕是違背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

四、把精神病患者拉到法庭受審是對依法治國的背逆。

二零零零年孫進軍在馬三家非法勞教時被迫害成「未定型精神分裂症」(二零零三年七月三日至九月八日由瀋陽市精神衛生中心鑑定)。律師說「未定型精神分裂症」不易治癒,且容易復發。孫進軍被刑拘後,精神受到極大刺激而導致「未定型精神分裂症」復發。

瀋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法醫司法鑑定只是對孫進軍在未羈押之前鑑定,鑑定意見是:「行為當時」無異常,所謂的「行為當時」指的是犯罪行為發生時,那麼孫進軍的犯罪行為發生時間究竟應該確定在甚麼時間?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 在審查起訴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鑑定」。但遺憾的是我們的檢察官在審查起訴階段沒有這樣做(他們只是對羈押前做鑑定),而是把她送上了法庭。辯護人認為把精神病患者拉到法庭受審是對依法治國的背逆。

五、兩高院《司法解釋》違反法律規定,不能作為司法依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 法發(1999)29號】嚴重違背了人大《決定》和《兩高院司法解釋》精神實質,突破了【決定】和【兩高院司法解釋】的已有規定。該【通知】不具有司法效力,不能作為司法依據。兩高院《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五項與《立法法》的規定相抵觸,違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

六、一個清醒法律人無需去背黑鍋、承擔歷史責任。

律師善意的勸說公、檢、法人員: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構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檢察院對侵權、瀆職犯罪的立案標準也規定:「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應當按照徇私枉法罪予以立案」。《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不要因為辦錯案去背黑鍋(迫害法輪功)、承擔歷史責任。

律師在法庭上痛斥說:從一九九九年以來周永康、薄熙來、徐才厚、李東生、王立軍這些禍國殃民的國賊佞臣置國法於不顧,濫用公權殘酷地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人為地製造無數的人間悲劇。多少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這些置國家利益、人民利益於不顧的國賊佞臣有的已經受到了法律制裁,剩下的也逃脫不了歷史的審判。三中全會後中央制定了冤假錯案終身責任追究的制度。特別是四中全會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根本方略。四中全會提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律師在法庭上最後陳述道:我是見證了幾十年歷史風雲的人。我發表的辯護意見不僅僅是對我的當事人負責,也同樣是對所有的辦案人員負責。我真誠地希望合議庭能夠依據事實與法律宣告孫進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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