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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慘烈迫害 吉林舒蘭市女教師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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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報導)一家人遭慘烈迫害,吉林舒蘭市女教師姚春豔日前控告發起迫害的元凶江澤民。

被控告人江澤民在當任期間,出於個人妒忌,違憲違法,以個人意志凌駕於法律之上,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在中國一手發動了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殘酷迫害,在其「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打垮、肉體上消滅」的命令指使下,使許多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傷、致殘、致死,甚至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牟取暴利。十六年來,無數法輪功學員家庭被摧殘。

吉林舒蘭市女教師姚春豔控告說:「我的家庭也遭受著慘烈的迫害,承受無以言表的痛苦:母親含冤離世;父親精神恍惚,日夜睡不著覺;我和丈夫多次被非法騷擾、抄家、抓捕、侮辱、毒打、關押、拘留、劫持洗腦班,還非法停發我們夫妻三年半的工資、勒索家中老人錢財、扣押教師資格證、剝奪我們被評職選先的權利和進課堂講課的教師基本權利;丈夫還被非法勞教2次,洗腦班中導致他左腿大腿骨骨折;連我當時年僅八個月的兒子也被非法剝奪了吃母乳的權利。好端端的一個家庭被江氏集團迫害的死的死、傷的傷……」

根據中國《刑法》規定,江澤民犯下了侮辱誹謗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侵佔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傷害罪、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虐待被監管人等罪。因此,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與其它相關責任。

下面是姚春豔女士陳述的控告事實和理由:

由於我母親患有先天性疾病,至一九九八年時,五十一歲的母親也被病痛折磨了五十一年。聽說法輪功能使人身體健康,於是我和丈夫跟鄰居學法輪功然後教母親,結果不到兩個月,母親五十一年的疾患不治而癒,有生以來第一次體會到了「無病一身輕」的快樂;丈夫治了九年沒治好的「低血鉀症」也不翼而飛;我的胃病也痊癒了。是法輪大法給了我們健康的身體!

在法輪功「真、善、忍」法理的指導下,母親的暴躁脾氣變得溫和了,我由原來的愛生氣、愛耍脾氣、利益心重等也變成了一個真誠、善良、寬容,在矛盾中能為別人著想的人。工作上認真勤懇,資助貧困孩子,真心平等對待每一位學生,視學生為己出,教學成績優異,受到學校和家長的一致好評。在家裏,我勤勞肯幹,孝敬老人;在社會,我與人為善,樂於助人。我時時用法理修正自己,心靈不斷得到淨化。我真正體悟到了大法法理的博大精深,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實踐證明,法輪大法確實是高德大法、超常科學,是人類真正的福音!

可是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氏集團卻開始了對法輪功血雨腥風的迫害,十六年來,我和我的家人遭受了巨大的痛苦:

一、履行憲法賦予的權利,身為孕婦的我卻被非法關押

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後,不斷聽到媒體誣陷法輪功的報導,我想國家一定是對法輪功有誤會,經過認真思考後,決定履行《憲法》賦予我的基本權利,用我的親身經歷向中國政府反映法輪功使億萬人身心健康、淨化人類道德的真相,告訴他們法輪功是於國於民有百利無一害的,「取締」是錯誤的。於是,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我們本著完全相信政府,和其說說心裏話的心態來到了北京。當我們還沒等弄清信訪局在哪時就被警察綁架,送到天安門東的一個派出所,在那裏警察非法搜去了我們身上所有的錢,還對我們進行了非法審問,扣留了我們的居民身份證。

在駐京辦事處我們被非法拘禁一夜,第二天被當地接回卻被非法拘留十五天,連我這個懷有五個多月身孕的孕婦也未能倖免。

後來校長郭立千又把我們夫妻非法關押在學校陰暗潮濕的西下屋宿舍四十天左右,當時我已懷孕六個多月,而且西下屋鋪的是潮濕的木板,等回家時,一揭挨木板的毛口袋,「吱啦」一聲,毛口袋已經腐爛沾在濕木板上了。在這期間,週末和學生放假以後,食堂停火,學校根本就不管我們的吃飯問題,而且還停發了我們夫妻的工資(一停就是三年半兩萬多元),最後過年了又勒索兩千元錢才准回家。

可新年剛過沒幾天,又將我們夫妻關押到學校,窗戶有鐵柵欄,晚上門在外面反鎖,完全不顧及孕婦產前可能出現的危險狀況,學校許多老師都說太沒人性了。最後把我放回家僅七天,孩子就出世了。

二、合法上訪遭非法關押,八個月孩童被強迫斷奶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末,我們因對政府的一片赤誠,再一次來到北京反映民意,卻再一次被綁架,在天安門派出所遭警察用警棍毒打,後被刑拘(丈夫這次被非法拘禁四個多月,勞教一年,還超期關押兩個月,期間遭受種種酷刑折磨。)從拘留所回家剛一週,校長郭立千就把我騙到教育局招待所六樓的洗腦班進行迫害,當時我的兒子剛八個月,就被迫與母親分離,被迫斷奶。由於我不放棄信仰,過年前一天,原慶豐鄉派出所所長張會君和校長郭立千又把我送進舒蘭看守所刑拘,在那裏強迫我們看「自焚」等誹謗法輪功的節目。二零零一年二月把我轉到拘留所的洗腦班,最後我們絕食絕水七天,他們怕擔責任才把我們放回。這兩次拘留和兩次洗腦班的時間合一起,對我非法關押長達4個多月。

三、欲把正常的教師投入精神病院

二零零一年七月中旬,原慶豐鄉派出所所長陳乃新再一次把我綁架到教育局招待所六樓洗腦班進行迫害。幾天後欲把我們這些正常的教師大法弟子投入精神病院。當時教育局安全辦主任沈洪文還惡狠狠地說:「把你們整到精神病院給你們插電針,看你們怕不怕,用棒子揍,看你們還敢不敢學……」最後,在把我們轉往精神病院的前一天晚上,我們從二樓窗戶跳出得以脫離虎口。

四、警察非法抄家,捏造證據圖謀枉判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舒蘭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李甲哲等,夥同慶豐鄉派出所所長宋世寧、警員王世成、李耀清等十來個人非法闖入我家亂翻,搶走私人物品錄音機3台、手機3部,mp3一個、書籍若干本,並不斷對我進行恐嚇,欲綁架我。為了抵制這場迫害,在無奈的情況下,高壓中我用刀割裂了自己的手腕,筋被割斷,大動脈差一點被割破,鮮血立即湧了出來。(這是高壓下迫使我採取的極端做法,這不符合法輪大法的要求。但我這種做法的根源是這場迫害造成的。現如今十年頭了,手腕割傷的痕跡仍然清晰可見。見附件一)由於傷的嚴重,我們李季校長為我保釋,我被保外就醫。但是他們卻脅迫副校長張繼學給我丈夫打電話,將他騙到單位綁架。在公安局他遭受了酷刑折磨,同時公安局執法犯法,編製事實,「栽贓陷害」,欲將丈夫判刑,未能得逞,便把丈夫非法勞教一年半,丈夫在九天勞教所再一次遭受人間地獄的折磨。

五、「610」夥同教育局非法索要教師工資折

二零零七年暑假,「610」夥同教育局、學校校長楊曾彥欲將我再次綁架到洗腦班未遂,於是開學初,「610」王漢明等和教育局溫常吉多次去學校威脅、恐嚇,還領猶大李合舉去對我進行洗腦,強迫我放棄自己的信仰,否則交出工資存摺,停發工資。教育局溫常吉還說:「說好聽些今年你是重點轉化對像,說白了,就是要拿你開刀,你轉化也得轉化,不轉化也得轉化」等。從二零零七年八月到十月近兩個月的時間,不斷對我進行騷擾、施壓、威脅和逼迫,給我的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壓力和傷害,使我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

六、母親是如何被迫害致死的?

患有先天性疾病的母親,被病痛折磨了五十一年後,因修煉法輪大法而體會到了「無病一身輕」的快樂,可是自江澤民迫害法輪功以來,母親看到了無數大法弟子被迫害,自己的女兒女婿被殘酷折磨,年幼的外孫無人照顧,無數次的騷擾、抄家、恐嚇、抓捕等,江氏集團對我們這個家庭的血腥迫害,給我母親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壓力和傷害,一次次的沉痛打擊,使她的身體每況愈下。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我丈夫姜躍君正在下班的途中,舒蘭「610」李永波等夥同舒蘭國保大隊多名警察和教育局溫常吉等將我丈夫強行綁架到小城下營村洗腦班(原上營收費站)。逼迫其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丈夫是入贅到我家,我們和我的父母一直生活在一起,他和我的父母就像母子父子一樣。突然的綁架使我母親不堪打擊,口吐鮮血住進醫院。我丈夫得知後,請求「610」準他回家看望親同生母般的危重老人,但舒蘭「610」領導說那是「絕對不可能的」,一個長春「610」(或是政法委的)領導輕蔑地說:「除非死了還有一點點可能!」地方官員在江澤民命令的指使下,變得毫無人性。

丈夫由於心中惦念醫院中生病的老人,更不想讓「610」等一切參與人員因迫害善良而造下深重的罪業。在無奈的情況下,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夜間,我丈夫悄悄從洗腦班二樓跳下,不慎嚴重摔傷,大腿骨骨折。

我得知後前去醫院護理,可誰知,就在我丈夫摔傷當天,躺在床上劇痛難忍之時,舒蘭市「610」李永波、王漢明等夥同國保大隊董琪銘(音)等和南城派出所眾警察到醫院將我綁架並拘留十五天。他們非法搶翻我挎包,搶走手機一部、mp3兩個,還搶走門鑰匙,其中一人說:「走,用這個鑰匙挨家挨戶試。」最後,他們中十幾人非法闖入我家,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到處亂翻,不錯過每一個角落,搶走一個電子書。

對於我病重的母親來說,一天之內親同兒子般的女婿腿摔斷,女兒被綁架,警察來抄家,這一切把我的母親嚇壞了,病情剛有好轉,從吉林附屬醫院出院僅一天的母親就又住進了醫院。可是當我拘留期滿時,在丈夫腿斷、母親病危、作為她老人家唯一的子女,我未能在床前盡孝,孩子無人照顧的情況下,「610」又將我劫持到吉林小光洗腦班、後轉到舒蘭洗腦班關押迫害,逼迫我放棄信仰。

母親不堪這一次次的沉痛打擊,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含冤離世。

十一月二十幾日,在我母剛去世一個月的情況下,王漢明等脅迫我到舒蘭市開原鄉,逼迫在婆母家養傷的丈夫放棄信仰,根本不顧及別人失去母親,深受重傷的巨大痛苦。年邁的婆母面對騷擾和恐嚇,血壓升到200,心臟病加重,住進舒蘭市醫院……

原本幸福的一家三代人,在短短的兩個多月,竟被迫害到一死一傷多人次住院的淒慘境地,而且我丈夫姜躍君現在的腿仍不能正常走路和彎曲。

七、有冤無處訴

十六年來,我的家庭遭受了慘重的迫害,一次次的依法上訪遭到的確是一次次的嚴重迫害。根據中國現行《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因此,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我依法通過快遞的形式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郵寄了控告江澤民的控告書,但江氏集團濫用職權,將其扣押,使信件未能到達高檢,造成百姓有冤無處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

這些年來經歷的迫害太多,有的已記憶不清晰或沒寫,限於篇幅也很難寫全。如今江氏集團還在維持著迫害。我們的人身安全也仍沒得到法律的基本保障,身心仍在承受著巨大的恐怖和壓力……

江澤民對我所犯罪行簡述如下:

1、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248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我去北京上訪,被綁架到天安門派出所,遭警察用警棍毒打。

2、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234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在北京天安門派出所遭警察用警棍毒打。

3、非法拘禁罪:

憲法第37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國刑法第238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已懷孕六個多月的我,被校長郭立千非法拘禁在學校西下屋四十多天。

二零零零年一月,已懷孕八個多月的我,被校長郭立千非法拘禁在學校西下屋二十多天。

二零零一年一月,原慶豐學校校長郭立千把我騙到教育局招待所六樓的洗腦班,在那裏被非法關押20天左右,兒子剛八個月,就被迫與母親分離,被迫斷奶。

二零零一年二月,原慶豐鄉派出所的明雪峰把我送到舒蘭市拘留所的洗腦班被非法關押很長時間。

二零零一年七月,原慶豐鄉派出所所長陳乃新把我綁架到教育局招待所六樓的洗腦班進行非法關押。

二零一四年十月,「610」主任李洪波等夥同教育局安全辦的溫常吉等將我劫持到吉林小光洗腦班、後轉到舒蘭小城鎮下營村洗腦班共非法關押18天。母親由於受驚嚇和惦記自己的兒女而病危並含冤離世。

4、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原慶豐學校校長郭立千停發我夫妻二人的工資,一停就是三年半,共2萬多元;還向家長勒索2000元非法罰款。

二零零八年春,二十二中校長楊曾彥扣發我夫妻二人1000多元工資。

二零一一年秋,我丈夫拒絕去洗腦班,「610」通過學校向我們索要1000元罰款。

二零一四年十月,在舒蘭市小城鎮下營村洗腦班,「610」設圈套欺騙和威脅我轉化、放棄信仰、違心提供敏感信息。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學校扣發我夫妻二人第十三月工資2000元左右。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我依法通過快遞的形式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郵寄了控告江澤民的控告書,但江氏集團濫用職權,將其扣押,使信件未能到達高檢,造成百姓有冤無處訴。這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

刑法第399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述。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和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我因合法上訪而兩次被非法拘留,二零零一年一月因我不放棄信仰,被非法刑事拘留四十天左右。我被剝奪了中國法律保證對所有中國人民適用的正當程序保護。

5、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245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我去北京上訪時被警察綁架,在天安門東的一個派出所,警察非法搜去了我們身上所有的錢,還扣留了我們的居民身份證。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舒蘭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李甲哲等,夥同慶豐鄉派出所所長宋世寧、警員王世成、李耀清等十來個人非法侵入我家亂翻,搶走私人物品錄音機3台、手機3部,mp3一個、書籍若干本。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我到醫院護理丈夫,「610」李洪波、王漢明等夥同國保大隊董琦明(音)等和南城派出所眾警察非法將我綁架,並搶翻我挎包,搶走手機和門鑰匙,他們十幾個人非法闖入我家中到處亂翻,不錯過每一個角落,搶走電子書一個。

6、搶劫罪、侵佔罪:

刑法第263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舒蘭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李甲哲等,慶豐鄉派出所所長宋世寧、警員王世成、李耀清等十來個人非法侵入我家亂翻,搶走私人物品錄音機3台、手機3部,mp3一個、書籍若干本。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我到醫院護理丈夫,「610」李洪波、王漢明等夥同國保大隊董琦明(音)等和南城派出所眾警察非法將我綁架,並搶翻我挎包,搶走手機和門鑰匙,他們十幾個人非法闖入我家中到處亂翻,不錯過每一個角落,搶走電子書一個。

7、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國刑法第251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8、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246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它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246條的犯罪行為。

江澤民濫用職權,一意孤行,以權代法發動迫害,誣陷抹黑法輪功,謊言毒害了我們的同胞,淫威脅迫了各級官員,造成公檢法執法人員違法犯罪,他才是禍國殃民的罪魁禍首!是迫害法輪功的真正元凶!所以我要起訴江澤民。

我起訴江澤民不是為我自己,我是要揭露這場慘無人道的迫害!使中國人不再受謊言毒害,能夠明辨是非,敢於堅持真理,勇於同強權作鬥爭!讓我們所有的中國人能夠真正的享有人權和自由!只有這樣,中國人民的道德才能回升!我們的民族才有希望!我們的國家才能真正的強盛!

各位檢察官,我相信,您是有良知而正義的人,我也深知處在您的位置上的顧慮:一邊是江氏集團殘餘勢力的干擾,一邊是自己良心正義的煎熬和民意的譴責。但現如今,「依法治國」、《新行訴法》和《公務員法》等已經為「民告官」奠定基礎,為你們能依法辦案掃清障礙。其實中國的所有「公」「檢」「法」人員也都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所以我們應該把江澤民繩之以法,還你們以真正的權力和自由,還中華兒女以公道!在這特殊時期,希望您伸張正義,秉持公道,懲惡揚善,為民除害!為民伸冤是你們的天職,全國老百姓都期待著……希望所有的中國人都能做出正確選擇,擁有美好未來!

因此我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讓我們共同把江澤民押上人間正義的法庭接受審判!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公正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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