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律爭取旁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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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在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旁聽權幾乎都被剝奪,特別是警察不讓法輪功學員旁聽。如何突破這個阻礙,下面以我地兩個案例說明在正念作用下,如何善用法律破除那些還不明真相的警察的阻擋。

案例一、2014年12月4日,本地法院非法庭審一名法輪功學員。在法庭內,當警察刁難家屬和旁聽人時,我們的做法是:

1、運用《刑事訴訟法》第11條、183條即公開開庭時公民依法可以旁聽的法律條文,維護了公民的合法權利,警察不得不同意旁聽。

2、質問警察:區法院沒有至少在開庭前3天公布案情是違法行為,他們自知理虧,無話可說。

3、警察要攆我們出去,我們一再要求他拿出我們違法的法律條文,他們拿不出來,因此沒有理由攆我們走。

4、我們一再追問他(她)們的姓名、職務,他們心虛,不敢公開個人信息,最後躲開了。

5、自稱「領導」的人三番兩次的喝令法警:「來幾個人把他整出去!」當時我們正念很足,那麼多法警卻沒有一個人動手,沒有一個人聽那個「領導」的「命令」。大庭廣眾之下令他非常尷尬,只好躲到一邊去了。

6、質問警察:沒有依法穿警服,沒有警號,胸前沒有名簽,屬於警容不整(註﹕這點我們當場沒有質問)。

7、質問警察:你們把我們旁聽人的身份證又重新登記一遍,按照法律「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請把你們的個人信息也公開,比如:姓名、職務、聯繫方式等(註﹕這點我們沒有做到當場質問)。

8、警察以審問犯人口氣對待旁聽人,違反「文明執法」的規定(這點我們沒有當場質問)。

9、有幾名親友、家屬被攆出法庭,是因為沒運用法律維護自己應有的公民權利。建議今後只是以「公民」身份就可以旁聽,不一定非得是親屬。

案例二、2014年3月28日,本地一個市轄市法院非法庭審另一名法輪功學員,大約30名法警阻擋旁聽人,嚴格檢查、搜身、錄像,並且追問:你是不是煉法輪功的?

面對警察的刁難、威脅,前幾名法輪功學員都被擋回來了。有的學員堂堂正正的告訴警察「我是煉法輪功的,我現在還在煉」,但也被拒絕旁聽。

後來有法輪功學員拿出法律條文,說:我是依據《刑事訴訟法》、以公民身份參加旁聽的,你們拒絕旁聽是違反法律。警察拿出他們的依據:我們是奉上級指示。該法輪功學員說:你們上級的指示是違法的,你們執行違法的指示也是違法的。《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執行上級錯誤的指示的,應當承當責任(不一定背誦原文)。警察理虧了。法輪功學員再三問警察:請問你姓啥、叫啥名字?你的上級是誰?他叫啥名?警察不敢回答,只好迴避、躲閃。

當時律師也積極配合,堅持不進法庭,要求法庭按照法律規定允許公民旁聽。最後法院允許20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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