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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島市五法輪功學員庭上陳述大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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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朱雲等六名法輪功學員,四名律師為朱雲、王英姿、谷鳳麗、邢家秋、張秀英(夫妻)五人做了精彩的無罪辯護。非法庭審大約在午後四點結束。

和以往非法開庭一樣,法庭周圍便衣密布,特警林立,不法人員暗中錄像。有一個警察甚至公開錄像。這個男人身高一點八米左右,白臉,卷曲的頭髮,警號是:951756。有法輪功學員大大方方迎上去,告訴他不許錄像,他狡辯說是「執行公務。」學員告訴他這是「侵犯人權,」並且要給他照相時,他才收斂。

連山區法院多年來沒有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關於「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的法律規定,而且刁難旁聽的親屬,以「房間小」為由,每個當事人只允許兩名家屬旁聽。親屬依法要求旁聽,被門口一個五十來歲的警察蠻橫的拒絕。四名律師進入法庭後,發現旁聽席上還有很多座位,強要求李福山依法增加旁聽人數,被無理拒絕。

「公訴人」重複濫調 律師做翔實的無罪辯護

非法庭審中,所謂的「公訴人」連山區檢察院李清豔(曾經多次誣陷法輪功學員)機械的念著邪黨安排好的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以非法搜查得來的大法書籍、資料等作為「證據」構陷六名法輪功修煉者。

四位正義律師為當事人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依據《憲法》和法律,逐條駁斥了公訴人的所有指控。

律師認為:所有「證據」只能證明當事人是法輪功修煉者、信仰者。而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所有資料都是法輪功學員私有財產,與本案罪名沒有任何關係。其次,按照法律規定,所有證據特別是書籍、光盤等都必須是實物而不是照片,而公訴人沒有在法庭上出具任何實物證據,因此,所有證據均屬無效。

律師從刑法原理「四要素角度」充份論述了當事人主觀上既沒有犯罪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造成任何不良後果,而且作為一個平民百姓根本就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能力,只有那些掌握了國家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破壞得了法律的「實施。」

律師欲在當庭遞交當事人起訴江澤民的刑事控告書,並且開始宣讀起訴書內容。被李福山(審判長、法院副廳長)無理拒絕。律師據理力爭,反覆強調「訴江書」與本案有著重大關係,堅決要求當庭宣讀,律師認為:我的當事人控告江澤民,只能證明他(她)們是受害人,而江澤民才是被告。李福山幾次打斷律師的發言,致使律師沒能宣讀完訴江書,最後「訴江書」由法警送給了李福山。

律師問G法輪功學員,你寫了「保證書」,你參加了「邪教組織」了嗎?你破壞了「法律實施」了嗎?你信仰的「真善忍」有罪嗎?他們放你出去了嗎?G最後不承認自己有組織活動。

律師指出:本案是一個根本就不應該開庭的。因為案卷幾次「退偵,」一直退到公安局(偵查機關),而且所謂「補充偵查」沒有任何新材料。按照法律規定早就應該放人,可是連山區法院竟然違法開庭,這是為甚麼?

律師說:二零零零年五月十公安部認定的十四個邪教組織裏是沒有法輪功的。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也沒有提到法輪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也沒有提到法輪功。既然,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法輪功是邪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規定,現實生活中,為甚麼有人誤認為法輪功是邪教呢?

真正首先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起來的,是一九九九年十月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正式公布法輪功是X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接著,《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這個誣陷。辯護人認為,領導人的講話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而新聞媒體的文章更不能做定案的依據。

律師告誡公檢法人員:破壞公民信仰自由的要承擔法律責任:律師指出:「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文明共識,並作為一項原則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國已經在幾年前加入了這兩項公約,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被告人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被告人的權利,任何個人或國家權力機關都沒有權力干涉被告人的信仰自由。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機關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打壓、迫害、構陷我的當事人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律師當庭要求「告訴人」撤訴。

法輪功學員自辯無罪 要求當庭釋放

五位法輪功學員正念十足。他們被綁架到連山區法院,剛一下車,就高喊「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聲音洪亮,震動法庭內外,就連法庭內的人包括律師都聽到了喊聲。剛一進法庭,法輪功學員們接連喊著「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下午開庭時,朱雲剛一進法庭,就雙手合十,向法官及大家問好,說道:「請你們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記住大法好,幸福保平安。」朱雲拒絕坐被告席上的椅子,昂首挺立,還幾次雙盤打坐,單手立掌發正念。李福山曾經叫法警給朱雲戴上腳鐐,朱雲堅持立掌端坐,巋然不動,後來李福山默許了。非法庭審當中,法庭外有人高喊:「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聲音震動了法庭。

非法庭審時,李福山用「被告×××」稱呼法輪功學員,法輪功學員立即糾正他說:我們不是「被告」,我們是無辜的,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才是被告。

在法庭上,法輪功學員們全部否定被非法強加的罪名、指控,要求撤訴,要求當庭釋放。

朱雲指出修煉法輪功合理合法,以「真善忍」為原則做好人無罪,信仰法輪功無罪,法輪功修煉來去自由,沒有組織,要求當庭無罪釋放,要求撤訴。

古鳳麗在「最後陳述」中,告訴法官們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古鳳麗述說自己被非法關押以來,家屬受到很大打擊、傷害,丈夫徐鐵英含冤離世。告訴公檢法人員不要迫害法輪功。

王英姿在「最後陳述」中,一直在講大法真相,李福山幾次打斷她的發言,王英姿持續的講著,最後四、五個法警按住她,在七嘴八舌亂喊中,她才停止了講話。

邢家秋、張秀英夫婦雙雙被綁架一年多,家裏兩位老人年近古稀,孩子正在讀中學,沒人勞動,沒有任何經濟收入。今年又遇大旱年,莊稼幾乎絕收,今後祖、孫兩代人的生活面臨艱難的困境。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學員造成多少人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這次非法開庭,「公訴人」不僅念公訴書時聲音微弱,有氣無力,而且辯論中,除了照本念完之外,沒有再次提出不同意見,沒有抗辯,甚至審判長也沒有問她是否有不同意見。整個庭審中,李福山除了拒絕接受律師的刑事控告書之外,也沒有使用太激烈的語言。

最後李福山只是一敲法槌宣布庭審結束,沒有說明何時宣判。

冤案回放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早六點多鐘,葫蘆島市小食品批發市場經營「洋洋商行」的法輪功學員王英姿(女)被連山區東城刑警隊警察綁架,家被抄,電腦和手機被拿走。七月二十四日早上六點多,鋼屯法輪功學員谷鳳麗(女)、高作奎、張秀英(女)、邢家秋被連山區分局國保大隊警察綁架。被綁架的還有朱雲(女)。

連山區國保大隊陳玉龍等人把六名法輪功學員故意拼湊成一個案子,以「犯罪同伙」和莫須有的罪名構陷他們,非法關押一年多。


參與本案單位和人員:
連山區檢察院:李清豔(女),(還有一人)
連山區法院:
李福山:審判長(副廳長)辦電:2164525 手機:15642963172
康翠平:審判員(女),辦電:2164505,2164517手機:15642963175 18504291776(新)
孟凡星:審判員(男)
辦公室: 2164505 2164517
荀巍巍:13700197799 辦公室: 2164505

一、連山區法院院長:
郭 彪 院 長 2164111
朱永存 副院長 13998980003 2164112
劉恩棟 副院長 13052668777 2164115
陳天文 副院長 13904298878 2164116
康廣欣 副院長 13704291357 2164117
劉漢國 副院長 13309895595 13019991688 2164118
常 海 副院長 13130979900 2164398
杜偉平 紀檢組組長 13942941269 15642963119 2164119
魏愛君 政治處主任 2164155
魏豔妮 辦公室主任 13804290000 1864295000 2164000
季愛華 執行局局長 13842950000 15642963170 2164012

二、刑事庭
王 丹 廳 長 13898788828 2164500
李福山 副廳長 15642963172 2164525
劉立春 副廳長 15642963223 2164503
高經緯 副廳長 2164502
劉曉棠 副廳長 2164502
沈旭 副廳長 15642963268 21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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