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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莒南縣女教師控告元凶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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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山東省莒南縣三義聯小教師劉懷霞修煉法輪功,多次被非法入侵搜查,多次被非法關押迫害,被勞教、關洗腦班迫害,並剝奪工作,遭受種種殘酷的迫害,常年被監視、騷擾,無法正常生活,身心受到巨大的摧殘與傷害。

二零一五年七月,劉懷霞女士向最高檢察院、法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要求恢復法輪功及創始人的名譽,並釋放所有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並按賠償法第26條、27條的規定賠償相關損失。

江澤民一手挑起了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運動,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以個人意志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及公檢法司之上的恐怖組織──相當於納粹蓋世太保的「610辦公室」,隨後七月二十日至今,「610辦公室」系統地對堅守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導致十六年來法輪功學員廣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甚至被迫害致死。

下面是劉懷霞女士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一九九八年春,我患上惡性乳腺瘤,求醫問藥皆無效,絕望之際我有幸學了法輪功。十多天功夫惡疾不治自癒,我感到無比幸福。不但病好了,還學會了做人。然而做夢也沒想到這麼好的高德大法卻遭到江澤民集團的殘酷鎮壓。

九九年十一月,我去北京為大法說句公道話,天安門廣場警察把我綁架到駐京辦事處施暴毆打,戴上手銬罰站一天,後被劫回本地官坊派出所。在派出所,警察用警棍毒打我無數次,臀部被打得呈黑紫色一片片的,逼我蹲雪地,坐冰冷的水泥地。之後縣610人員將我非法囚禁到縣看守所二十七天,釋放書上說十五天。在這裏我被折磨的生活不能自理,還被勒索五千元現金。

二零零零年七月,官坊派出所副所長劉少峰等人將我從家中綁架劫持到原官坊洗腦班強行轉化,我不轉化,又被劫持到縣洗腦班迫害,並教唆家人對我施壓,非法囚禁十多天。

同年臘月,官坊派出所警察又把我劫持到縣洗腦班強行轉化,縣公安局、縣委610、副縣長楊文明、縣黨校校長、相溝鄉黨委、鄉政府、武裝部、派出所、計生辦等數人由副縣長楊文明帶頭一撥一撥對我群體毆打施暴,用拳腳、鮮樹枝、鑰匙鏈等毒打五心(雙手心、腳心、頭頂)邊打邊說:「上邊有命令,打死算自殺,打死白打死,打五心死了驗不出傷來」,打得我眼、鼻、嘴全流血,加上飢寒交迫,幾乎死去。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份,相溝鄉教委、三義聯小又施加迫害,將我和丈夫從本村學校調到偏遠山區,往返勞苦,根本無法照顧癱在床上的老人和時年五歲的孩子。同年十二月,縣公安局將我從學校綁架劫持到縣看守所迫害,我遭到野蠻灌食,非法關押數天後他們又給我一張無罪釋放書。

酷刑演示:用開口器強行灌食
酷刑演示:用開口器強行灌食

二零零二年一月縣公安局楊希征、相溝鄉黨委副鄉長張霞、派出所曹副所長將我綁架,並非法勞教我三年,並阻止我參加民師轉正考試,使我失去民師轉公辦的機會。非法勞教期滿後,他們又剝奪了我工作的權利,工作至今沒有給恢復。多次去找都推諉欺騙,極盡歧視嘲弄、諷刺挖苦。

二零一三年四月初七,我去縣610要工作,610辦公室主任趙蘭濤不但不給解決,還指使國保大隊陳鑫將我劫持到城南派出所非法搜身,並侵入我家非法搜查,隨後將我非法囚禁半個月並勒索五百元錢。十幾年來,我沒有經濟來源,生活困難,倍感艱辛。

二零一四年三妹被囚禁半年後非法批捕,我與二妹向民眾徵簽營救三妹,數十個村近五百名民眾簽名支持營救。八月份,縣610、國保大隊為了報復,連同 十字路黨工委、十字路街道辦、黃莊社區、各派出所派了七輛警車脅迫村委會組成十個組非法侵入我娘家村一百五十多戶村民家中,逼迫村民重新簽名按手印,反對營救我妹妹,不准任何人為法輪功說話。其他村也遭此浩劫。縣國保大隊陳鑫、劉祥波、劉玉萍、相溝鄉派出所程濤等數人由村書記張定農帶領晚上九點多侵入我家非法搜查,搶走所有大法書籍和多部MP3,將我抬上警車劫持到相溝派出所,我遭到非法採血,整晚不准睡覺,第二天被劫持到縣拘留所非法囚禁半個月並要勒索五百多元生活費,遭到我家人拒絕。

在這些年中,我家多次被非法入侵、搜查,我遭受種種殘酷的非人的迫害,常年被蹲坑、跟蹤、監視,騷擾,無法正常生活,整日在恐懼中生存,身心受到巨大的摧殘與傷害。丈夫與孩子經受不住這無休止的殘酷迫害,與我始終感情不和,這些傷害無以言表。我要求國家為我追回和賠償一切經濟損失、精神損失,恢復名譽,恢復工作,補發這些年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還我清白。

以下是我的經濟損失明細:1、取保候審:五千元;2、洗腦班勒索罰款:兩千元;3、兩次被洗腦班勒索費用約六百元;4、被勞教所非法勒索2580元;5、從二零零二年四月至二零一五年上半年,每月工資按最低三千元計算:(11年×12個月+6個月)×3000元=414000.00元,實質遠遠超過這個數目;6、兩次非法關押看守所47天,三次非法拘留35天,非法勞教實際時間23個月,(23×30+82天)×219.72=169623.84元,總計五十九萬三千八百零三元八角四分。

《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條: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九條;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三十九條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被告人及其幫兇構成了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酷刑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等等。

鑑於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個人所犯以上罪責,皆因江澤民一手造成,本人對他們暫不起訴,一切由江澤民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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