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丈夫被迫害致死 河北善良農婦控告元凶江澤民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河北省永清縣法輪功學員韓振巨於二零零三年三月被劫持進唐山開平勞教所,後被送至保定高陽勞教所,被迫害得奄奄一息後又被送回唐山開平勞教所迫害,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五日被迫害致死。

韓振巨
韓振巨

二零一五年七月份,韓振巨的妻子彭俊花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要求檢察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並對被告人提起公訴,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所犯的濫用職權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誣告陷害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虐待被監管人罪等刑事罪責。

江澤民一手挑起了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運動,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以個人意志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及公檢法司之上的恐怖組織──相當於納粹蓋世太保的「610辦公室」,自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今,「610」系統地對堅守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算自殺」的滅絕政策,導致十六年來法輪功學員廣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甚至被迫害致死。十六年的瘋狂迫害使億萬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庭遭遇慘烈:綁架、抄家、罰款、拘禁、勞教、判刑、酷刑折磨致死、致殘、活摘器官等等上百種迫害手段,使多少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六十二歲的善良農婦彭俊花女士說:我家遭受的迫害和我丈夫被迫害致死的事實,雖是這場迫害中的冰山一角,但證實了被告人觸犯了近二十種《刑法》,構成了犯罪。下面事實依據中提及參與迫害的具體單位與個人,本人暫不起訴,因為他們也是這場迫害的犧牲品,被利用的工具,是可能將被挽救的生命。

下面是彭俊花女士在控告狀中陳述的事實:

我是一九九七年底開始修煉法輪功的,得法前渾身是病,頭疼、腰疼、渾身麻、沒力氣、幹不了活,吃藥也不見效,大夫說是神經上的病。我煉了功沒幾天就好了,哪也不疼了,一身輕,甚麼活都能幹了。

我丈夫韓振巨以前也是渾身痛,胃病,腰痛,天天吃藥,他看了《轉法輪》這本書後,不知不覺的身體就好了,哪也不疼了,他也堅定修煉大法了。明白大法是讓人做好人的,堅定了修煉的決心。時時按照師父的教導按真、善、忍的標準努力做一個品德高尚的人,事事為他人著想,吃虧忍讓,街坊鄰居,鄉親們有困難缺幫手都是主動上前,所種的責任田地邊地沿從不多種一行莊稼,別人擠佔、踩了自己的土地也不與人計較,是村裏人人皆知的大好人。熟悉他的人都知道,他是一位正直、善良,不善言談、樂於助人、勇於講真話的好人。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迫害開始了,鄉派出所白義如等人來把我和另一名同修鄭書雲一起用車拉到派出所,非法關押了九天,期間派出所的警察把師父的像放在地上讓我們用腳踩。放回時鄉政府罰款三千元。還有一次讓去鄉里罰了一千元就讓我回家了。

在一九九九年七二零剛開始迫害時,鄉派出所的人天天來我家騷擾,有時白天,有時晚上,還有幾回半夜三更來敲門騷擾。孩子受驚嚇,無法正常生活,每天提心吊膽。後來每到敏感日就來騷擾,問還煉不煉功等,不讓上訪。

我丈夫韓振巨一九九九年他抱著一顆赤誠的心去向政府反映法輪功的實際情況,卻被關進永清縣看守所一個多月,並被非法罰款罰款二千五百元。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丈夫又去北京上訪,被綁架到永清看守所,大約半個月,派出所所長趙家巨(音)上我家勒索現金一千二百元說是去北京接人的路費,沒有手續收據。

有一次丈夫曾在河北永清縣劉街鄉渠頭村講真相時,被惡人舉報被綁架,關押三日後放回。

二零零零年底丈夫不顧自己的安危,再次進京上訪,卻被扣上了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被非法勞教兩年,被送至廊坊市萬莊勞教所。

丈夫在廊坊萬莊勞教所三大隊三班,大隊長王祥,三班管班隊長姚××。勞教所強制勞教人員幹兩種活,挑揀紅小豆和縫製足球,全部出口到外國。正常勞動時間是每天早五點起床,根本沒有洗漱時間,起來就幹活,一天三頓飯總共不超過一小時,吃完就幹,夜裏十二點休息。趕上搶活還要加班,隨便找個藉口就讓你幾天幾夜不停地幹。勞教人員傳唱的幾句歌謠就足以揭示其內幕,「挑不完的豆兒,縫不完的球兒,抓不完的蝨子,吃不完的窩窩頭兒。」勞教所有對外宣傳的「勞動時間」是八小時、十小時;所長在大會上規定的「勞動時間」是十五小時,有時值班所長晚九點後進大院檢查值班幹警是否打牌等違紀行為,值班隊長讓各班趕快熄燈(勞教人員吃、住、幹活都在一室),等所長走後再繼續幹;實際上通過各大隊長實施的「勞動時間」其實是每天十九小時。

因為各大隊都爭創「產值」,而產值又與幹警獎金掛鉤,也就只有延長勞動時間這條路可行。丈夫所在的三班二十平米的屋子住四十左右人,平均一張單人床的地方睡三個人,往往有人起夜解手再上床就沒了地方,再加上極難有機會洗澡,身上的衣服蝨子多的抓不完。

窗戶還用被子堵上,屋裏味道難聞,衛生環境惡劣,如同地獄一般。

在這種苦役的迫害下和極惡劣的生存條件下,他們以減刑來引誘法輪功學員「轉化」,但丈夫始終不為所動,萬莊勞教所無力使丈夫妥協,就將其送到保定高陽勞教所進一步迫害。

高陽勞教所惡警白天強制勞動,晚上不准睡覺,用電棍電、坐死人床等方式折磨大法弟子,在這種喪失人性的迫害下,我丈夫就是堅強不屈,並幾次絕食抗議,就這樣在勞教所度過了兩年的地獄生活,堂堂正正走了出來。

因為他始終不改變崇高的信仰,回到家後永清縣公安局一科張振清和鄉派出所等人時常找到家中進行騷擾,使得我家無法正常生活。

二零零二年十六大前夕,鄉派出所幾個人突然闖進我家中,像土匪一樣把我丈夫綁架至縣經編廠洗腦班關押起來。一同被綁架的大法弟子有四十多人,非法關押達十六天,直至十六大結束才將人放回。

更令人氣憤的是他們見我丈夫信仰堅定,竟然捏造罪名,說我丈夫去一煉功人家串門是做「反轉化」,再次將他勞教。剛回家幾天,就在三月二十七日早晨六點左右聽見砸門聲,丈夫出去要開門,還沒等開門就看見幾個人翻牆而入,將大門打開,進來一幫人,是本村公安員騰立聲帶領鄉派出所白義如和永清縣公安局張××等五六個人。他們闖入院中不由分說拳打腳踢,將韓振巨強行綁架塞入車內,我出來阻攔,想問明理由,他們不做任何解釋,將我推到一邊,並對我兒子大打出手,造成臉部受傷。之後便開車揚長而去。當天得知消息,丈夫被送河北省唐山市勞教所。

丈夫二次勞教送至唐山開平勞教所後,內心實在無法接受這一無任何理由的迫害,於是絕食抗議。可唐山勞教所卻用野蠻灌食的方式進行折磨他。就這樣我丈夫還是不屈服。無奈唐山惡警又再次將丈夫送往保定高陽勞教所進行更加殘酷的迫害。

酷刑演示:暴打
酷刑演示:暴打

高陽勞教所惡警用二寸多粗的木棍把韓振巨打得遍體鱗傷,棍子都打斷了幾節,接著把韓振巨抓起來拋向空中,韓振巨重重的摔落在地上。又一次拋向空中,又一次摔落地上,這樣反覆多次。有一惡警拿磚頭朝韓振巨的頭部砸,把韓振巨砸的當時就不省人事,昏迷了幾個小時才甦醒過來。後來一警察對我丈夫說,我們也知道你是冤枉的,可是上級讓這樣幹,沒有辦法。當時參與這次迫害的主要有高陽勞教所李大勇等。

丈夫在高陽勞教所險些被迫害致死的消息被家人得知後,家人急忙趕赴勞教所看望,高陽勞教所害怕承擔責任就匆忙將丈夫退回了開平勞教所。使我們家人白跑了一趟也未見到被打的奄奄一息的丈夫。

回到唐山勞教所丈夫被帶到女隊,由女隊的猶大們輪番灌輸歪理邪說,強化洗腦,強制不讓睡覺。這種精神上的折磨往往比肉體的折磨更殘酷。在連續一個星期不讓睡覺的非人折磨下,韓振巨已變得精神恍惚,神志不清時違心寫了「三書」,後來聽說丈夫與同修說到此事痛悔不已。這次殘酷迫害對丈夫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之後丈夫被分在一大隊進行體力勞動。

二零零四年四月,「專管隊」裏大法學員整體絕食反迫害。四月二十五日,我丈夫再次絕食。五月九日,惡警李義把韓振巨叫到廁所裏(為的是不讓人看見),用手掐住他的脖子,令韓振巨窒息數分鐘後才放手。

唐山開平勞教所和高陽勞教所長時間對我丈夫實施各式各樣的殘酷迫害造成丈夫身心俱傷。而「韓振巨是正常死亡」的謊言無非是惡警們為掩蓋他們的罪行而已。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我們突然接到唐山開平勞教所的通知,說韓振巨病危,等趕到勞教所後,勞教所卻不讓立即見面,直到第二天才告知家人,撒謊說韓振巨突然全身抽搐,死於心臟病。他們把我帶到了不知是甚麼地方的一個小屋裏見到了再也不能睜開眼睛的丈夫,我當時悲痛欲絕,當我掀開丈夫的衣服,見後背大面積青紫。勞教所做賊心虛,怕事情暴露,給了三千元的賠償,把屍體匆忙火化,就這樣一個健壯的五尺男兒,被於勇,張振清一夥從家中無故劫持到勞教所,被活活迫害致死。

丈夫為修煉真善忍佛法,為做個道德高尚的好人,就被江澤民一夥劊子手給殘忍的打死了,令蒼天為之落淚,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五-十六日在丈夫火化和出殯之時,永清縣突然響雷陣陣,天降大雨,這是對勇於堅持真理視死如歸的丈夫的哀悼也是在為他送行……

唐山勞教所及永清縣610辦公室的於勇、公安局張振清一夥膽戰心驚,做賊心虛,糾集三聖口趙甲巨一夥人暗中監視有無大法弟子去我家吊唁,害怕真相暴露出來,可大法弟子們無視他們的殘暴,給被迫害致死的丈夫獻上了花圈和輓聯。張振清、三聖口鄉政府等一夥氣急敗壞,把正在幫助我家幹活鋤草的杜玉鳳、湯得秀強行綁架到永清縣看守所。

控告的法律依據

1、我及我丈夫因堅守信仰履行公民合法進京上訪權益而以莫須有的罪名被非法勞教、非法關押洗腦班、看守所,被告人操控下的責任單位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條: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2、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3、被告人操控的犯罪集團對我丈夫六次綁架二次勞教的這種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也就是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了綁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誣告陷害罪。

4、唐山勞教所、高陽勞教所為了逼迫我丈夫放棄信仰,對他施用酷刑,觸犯了《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5、唐山勞教所、高陽勞教不法警察為達到「轉化」我丈夫的目的採用各種酷刑手段,在我丈夫被迫害的身體很虛弱,明知會造成我丈夫死亡的情況下,將他折磨致死;均為故意殺人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了故意殺人罪。他們故意傷害我丈夫身體的殘暴行為觸犯了中共《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用謊言掩蓋我丈夫被迫害致死的事實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偽造證據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玩忽職守罪。

6、鄉政府、鄉派出所經常來我家騷擾,未經允許翻牆進院劫持我丈夫,還罰款兩次,他們的這種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罰款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了敲詐勒索罪。

7、我丈夫在三個勞教所都被強迫高強度的勞動,尤其是萬莊勞教所更甚。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因此他們的行為,構成了強迫勞動罪。

被告人操控下的中央610辦公室,把迫害法輪功的計劃直接下達到省、市、縣610辦公室推動打壓政策。「610」屬非法機構,無權干涉國政,更無權干涉人信仰!此機構凌駕憲法、公檢法之上,指使各部門迫害法輪功及其修煉者,被告人及此機構的成員已構成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等罪。

鑑於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個人所犯以上罪責,皆因江澤民一手造成,本人對他們暫不起訴,一切由發動這場迫害的罪魁禍首江澤民負全部責任。希望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立案調查後依法懲辦江澤民,維護法律的尊嚴,還公正於人間。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