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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勞教、強制洗腦迫害 內蒙古趙宗友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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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明慧網通訊員內蒙古報導)內蒙古錫林郭勒盟多倫縣法輪功學員趙宗友,修煉法輪功後,所有的病都奇蹟般的好了,從新燃起了對人生的希望。在一九九九年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後,他被非法勞教、強制洗腦等迫害,一到所謂「敏感日」就被騷擾。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趙宗友向最高檢察院郵寄了對迫害元凶江澤民的控告狀,依法對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立即停止迫害,還法輪大法清白。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中國憲法以及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二百三十二、二百四十八、二百五十四、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八、二百九十七、三百九十九、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七、二百七十、二百七十五、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一以及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下是趙宗友在控告書中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一、大法點燃我對人生的希望之光

我家人口多,家境貧寒,尤其住房緊張,所以自小就在外借住,時間一長,落得滿腦子壞思想,落得一身壞習慣,有些是難以言齒的,到中學時代,致使我體弱多病,整日萎靡不振,記憶幾乎喪失,甚至危及到生命。那時真是有苦難言。無奈,就瞞著家人問醫尋藥,努力勤奮的鍛煉身體,跑步、體操,但是這些方式都沒能收到明顯的效果。長期的病患,使我自小就產生自卑、懦弱、孤僻的心理,對人生失去了希望,幾度問蒼天,為甚麼讓我出生在這個家?為甚麼讓我生在這個世上?如果自己不存在該多好呀!

為了身體的健康,在八十年代初,我加入了武術與氣功的健身行列,到書店購買各家各門派的氣功書籍,光太極拳就有陳氏的、武氏的、楊氏的和吳氏的四家功法,可謂應有盡有,為了祛病我甚麼都學,甚麼都煉,可還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我的問題,但感覺這些高於體育鍛煉。在一九九四年同村的一位民辦教師得了晚期肝癌,親戚教他煉法輪功,不到半年,奇蹟般的康復了,此人現在還健在。我就也開始學法輪功,一學果然與眾不同,所述法理博大精深,是我從未知曉的,感覺一生所有不明白的事情都明白了。也明白了我的一切不幸皆由因果報應所致。

由於大法書中強調重德行善,強調做好人做更好的人,強調首先做好本職工作。所以在工作中勤勤懇懇,節假日讓著他人休假,自己值班。從不遲到早退,從不吃、拿、要百姓的東西,不亂收規費,儘量為群眾提供最大的方便。隨著學法煉功,我所有的病都奇蹟般的好了,感受到了無病一身輕的喜悅,壞的思想也越來越少,每時每刻精力都非常充沛,渾身有使不完的力量。這從新點燃起我對人生的希望之光,使我對做個好人有了信心。

二、被控告人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事實

一九九九年七月份,江澤民濫用職權,不顧法輪功利國利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調查結論,謀劃發動迫害法輪功。單位領導逼迫我必須放棄修煉,在重重的高壓下,違心的妥協了。事後我心裏十分痛苦,想起大法與師父的救度之恩,為我巨大的付出和承受,真是從死亡的邊緣把我救起,我卻不能堂堂正正的證實大法,我無奈的淚流滿面,內心的煎熬無以言表。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主要輔導員被抓捕,第二天,眾多法輪功學員去縣政府大門外的空地靜坐上訪,我也是其中一員,警察把我叫到辦公室,勸我離開回家,我說這麼好的功法被鎮壓,我們難以接受,請代為我們向上級中央反映。第三天,我被拘留,兩天後放回。

一九九九年十月份,我不忍心在這彌天大謊中生活,真是一切對大法師父的說法都是造謠污衊,又聽說去北京的大法弟子被抓、被捕、被勞教、被判刑,就給中央寫了上訪信反映法輪功的真實情況,並把真實情況告知領導,不想給領導造成困擾(因為那時江澤民為了迫害法輪功,搞連坐制)。之後我被關進牢房,在這裏被拘大概五~七天。

二零零零年二月份,我去北京上訪,回來後被關進看守所,那時單位領導威逼利誘,逼我寫保證不煉的字據,我沒寫。從派出所轉到財政局辦的所謂「法制教育轉化班」強制洗腦,這個洗腦班可謂陣容龐大,由「610」辦公室主辦,調法院、人事局、教育局、醫院、黨校、文體局、民政局、城建局等多家單位的主要領導或骨幹講甚麼法律科學方面的東西,我被非法關押近一個月,強迫交近千元的伙食費,打八百元的罰款欠條,被放回。回家後,我與妻子商量,為做一個有誠信的人,把八百元錢主動送給辦案人員,但我沒抽回所打的欠條,他也沒給我開甚麼收據。四月份,把我從公安局調到環衛隊工作。

二零零零年十月份,我又去北京上訪,被劫持回後非法勞教兩年,在內蒙古五原勞教所二大隊遭受迫害。進去後,惡警派兩名犯人看著我,不准許和法輪功學員通話來往,稍有不慎就拳打腳踢。有一次我們不寫所謂的「作業」,勞教所政委帶七~八個獄警手持電棍毆打我們,我被電的滿身是傷,幾天生活不能自理。有的學員臉、眼睛被電出淤血,有的被打的不能正常行走。

酷刑演示:電棍電擊
酷刑演示:電棍電擊

勞教所對不轉化的學員長期使用熬鷹、蹲小號、吊銬、暴力灌食、電擊、體罰、暴曬、強迫勞動,用繩捆等手段進行迫害,還有定期的所謂身體檢查,我就被抽血兩次。

二零零三年二月單位副局長把我送去水利局辦的所謂「法制教育轉化班」強制洗腦。先由單位兩名職工到我家看著我,後由國保大隊強行把我拽上車,綁架到洗腦班,幾天後被放回。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晚十時,國保大隊長和幾個警察闖入家中,強行搜家,拿走了勸善信一份、刻字蠟紙一沓,複寫紙半卷,明慧週刊一本,留有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份。

二零零四年七月份,單位副局長和「610」辦公室人員把我騙到內蒙古赤峰市紅山區所謂「法制轉化班」迫害近一個多月,「校長」是楊春悅(此人已得癌症死亡,也殃及獨子車禍死亡)。這是內蒙古與其他省份各盟市「610」辦公室、關押法輪功學員勞教所、洗腦班的骨幹成員,組成的一個專門交流洗腦等迫害經驗的邪惡組織。在那裏單位要出學費、伙食費、還出所謂的監護人員。在那裏封閉起來,關在屋子裏看污衊大法和師父的錄像,強迫我寫悔過書,決心書,保證書,揭批書等。

還有一次,在迫害初期,派出所和公安局的來我家,拿走三點五英寸軟盤二張,還有其他的東西,沒給甚麼說法和手續。

總之,在被迫害期間,無不播放「天安門自焚偽案」來煽動仇恨;一般都被告知,寫了就放人,不寫就勞教判刑,寫了回家想怎麼煉就怎麼煉。有的則勸說,你幹甚麼都行,就是不能煉法輪功,單位副局長甚至教唆我妻子與我離婚。

在我被非法勞教期間,按照法律條例是照發工資的,可是單位只發二百元工資,其餘被非法扣留。自二零零零年初去環衛隊工作,我一直從事體力勞動,除春節有三-五天休假外,平時沒有雙休日,其他節假日也沒有,也不給加班費。到現在我本人的工資比同等工齡的職工少一千多元,年終評優從沒有輪過。

另外,一到所謂敏感日,國保大隊就來電話脅迫,單位或社區的就來家監控。有一次去本縣農村老家參加婚禮,被公安檢查站截留;有一次去參加婚禮,本單位派人陪同監視,弄的人家很為難。

十六年的被迫害中,本單位副局長因貪腐問題被判刑,現監外執行,公職被開除;第三屆領導在二零零八年奧運期間,強迫我去單位住宿,派職工監控,後因環衛工作效果不佳,被貶官革職;原公安局副局長也被貶官革職。單位領導對我再清楚不過了,都知道我們沒有政治圖謀,工作勤勞認真,可上級一有所謂的指示,就違法執行迫害。其結果卻是害人害己。望公檢法司執法單位和公職人員,和還在參與迫害的人員停止迫害,為自己和家人選擇一個光明美好的未來。

三、控告的法律依據

1.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2.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3.非法拘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他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4.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5.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6.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精緻「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7.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8.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由於我修煉法輪功,我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9.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10.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蟲」,「蛇」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二百四十六條的犯罪行為。

610辦公室屬非法機構。無權干涉國政,更無權干涉人信仰!此機構凌駕憲法、公檢法之上,指使各部門迫害法輪功及其修煉者。

鑑於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個人所犯以上罪責,皆因江澤民一手造成,本人對他們暫不起訴,希望他們能迷途知返。一切由江澤民負全部責任。深信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調查後依法懲辦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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