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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陳桂英被非法庭審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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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錦州市六十三歲的陳桂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三日被警察綁架,九月十五日遭錦州市凌河法院非法庭審。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指出:給陳桂英強加的「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是不存在的。

律師:強加陳桂英的罪名沒有法律依據

非法庭審大約從上午九點三十分開始,到十一點結束。非法庭審的地點是凌河區法院。旁聽席上除了親屬外,還有其他人旁聽。陳桂英有些消瘦,她看見親屬,微微點頭。

審判長是王錦文,約五十多歲,戴眼鏡。所謂「公訴人」是凌河區檢察院的陳偉佳(音)和趙佳(音),均為女性,約三、四十歲。發言的是陳偉佳,給陳桂英強加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註﹕法輪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奉行「假惡暴」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還羅列一些資料,如打印機、電腦、光盤、小冊子、MP4等作為所謂「證據。」

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指出,強加陳桂英的罪名是不存在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在整個法庭調查中,控方沒有拿出任何一條具體的法律、法規證明被陳桂英破壞了,比如她究竟破壞了森林法還是土地法?構成指控的「四要素」的條件缺少三個,因此,這個罪名不存在。(辯護律師只是從針對指控陳桂英的罪名是不存在的角度進行辯護,實際法輪功學員的修煉行為完全都是合法的,對於「四要素」的條件,任何一條都不構成。)

「公訴人」陳偉佳還指控陳桂英擁有的關法輪功真相的小冊子是「罪證」。辯護律師指出,小冊子的內容是高官紛紛落馬,李東生、周永康被審查,這是事實情況,不是罪證。

如此判案:不許律師反駁控方「勞教」之說

奇怪的是,「公訴人」陳偉佳還指控陳桂英在二零零零年和二零零四年曾經兩次被劫持到遼寧馬三家勞教所勞教。

辯護律師嚴正反駁:第一,勞教制度本身違反憲法和法律,這是利用公民權利對公民實施犯罪。第二,勞教制度已經解體,更說明它是違法、違憲的,它的罪行是要清算的;第三,媒體已經公開曝光馬三家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滔天罪行……

這時審判長打斷律師的話說:「你說這些有甚麼用?那都是以前的事了。」律師指出審判長的駁論:「因為公訴人在指控我的當事人陳桂英被勞教送到馬三家,而且馬三家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酷刑迫害……」

審判長幾次使勁敲法槌,不許律師再說:「以前的事你還說它幹啥?」律師抗議:「法庭上控、辯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為甚麼只允許公訴人指控我的當事人,而不允許律師辯護?希望審判長遵守法律,尊重律師依法辯護的權利。」審判長理屈詞窮,蠻橫的說:「我不讓你說你就別說,你要遵守法庭秩序,以前的事不許說。」

實際上,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公訴人陳偉佳所有的「證據」全部被律師駁倒,都成了「偽證」、「違法」、「偽造」,律師要求法庭無罪釋放陳桂英。

陳桂英在法庭上也完全否認所謂指控:「我因病修煉法輪功,身體煉好了,我沒有做任何傷害別人的事,沒違法。我被非法拘留,已經給我和家庭造成了很大的傷害。我要求儘快回家。」

審判長最後宣布擇日宣判。陳桂英的親朋在旁聽了非法庭審後表示,這個所謂的庭審充份暴露了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是非常荒唐的,完全違法憲法、侵犯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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