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明確的指出:「國家這麼多年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來打壓一群按『真、善、忍』做人的好人,今天在座的這麼多人,花費了這麼多時間來對付一個善良的家庭婦女,而公訴人一副要置我當事人於死地的樣子,公訴人不僅有責任列舉我當事人『犯罪』的證據,也有義務說出我當事人做的好的、善的一面!在不能證明我當事人有罪之前,不能限制她的人身自由,所以必須立即釋放我的當事人。」
整個辯護過程恰到好處的講述了修煉法輪功的合法性,又沒有刺激這些習慣了黨文化的公檢法人員的字眼。
開庭時,律師說:「我所談的東西,可能與有的人的理念不符, 我請問有沒有要迴避的?」當場確定了沒有要迴避的,律師說:「憲法允許人有信仰自由,無神論不要過多的去評判有神論的思維方式。人的思想是看不到摸不著的,人的思想本身也不會對別人產生危害,因此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干涉他人的思想自由。」
檢察院所謂「公訴人」孫小東一直以「有組織的邪教」概念談當事人李建珍的所謂「犯罪行為」,並以李建珍散發的勸善信作為證據(信中有李東生、周永康被抓的內容)。律師說:「李東生、周永康被抓是事實,按照信神的人的角度,她認為這兩個人的遭遇是因為迫害法輪功得到的報應,她告訴人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是基於為人好的目的,你可以信,也可以不信,當事人沒有強迫人必須要怎麼樣,所以不能說它是罪。」
律師一直將法輪功和「邪教組織」分開來講,當邪黨公訴人將法輪功誣為×教時,律師辯護道:「我翻遍所有的證據、所有的法律條文,都沒有法輪功是邪教這一說。說全能神是邪教,是因為它在招遠殺人了,用暴力整治人的,你可以說它是邪的。而法輪功在十幾年遭受迫害中,沒有一起惡性報復事件,他們不做壞事,如果是邪教組織,會這麼善良寬容的對待嗎?……是不是不符合誰的觀念的就是邪的呢?」律師說:「公安部和民政部的兩個通告不具備法律效力,制定法律的是人大,所以俗稱「反邪教決定」的文件不能作為給法輪功修煉者定罪的依據,它沒有提到法輪功,而法輪功根本不符合這個標準。」
「公訴人」孫小東拿出各種在李建珍家搜出的師父法像、大法書籍、過期週刊、護身符、連沒用過的信封、賀年卡都成了證據。律師笑著說:「私人物品不能當作所謂的『犯罪證據』,大法書籍、師父法像等這是他們有信仰的人必須讀的書,屬於私人收藏。好比法官、律師有甚麼問題,把法官、律師所學的書都當成罪證,不合情理。」
律師的辯護,對在場所有人對法輪功的誤解都是一個衝擊,特別是法庭書記員,甚至不知怎麼記錄。法庭雖然沒有當庭釋放李建珍,但是通過律師理智清晰的辯護,使在場所有人──法官、警察、國保人員、李建珍家屬、旁聽者都明白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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