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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要求牡丹江檢察院追究違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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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牡丹江市法輪功學員關日安、張玉堂今年四月遭綁架後又被秘密判刑。穆稜市河西鄉二站村農婦高玉琴五月被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綁架,非法關押至今。

三人的辯護律師---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王宇律師、重慶新原興律師事務所唐天昊律師、北京蘭鵬律師事務所李春富律師、北京共信律師事務所李敦勇律師,分別攜帶律師事務所會見專用介紹信、授權委託書和律師執業證到牡丹江市第一、二看守所三次要求會見各自的當事人,屢遭拒絕。詳情請看《牡丹江市公檢法阻撓律師介入》一文。

現在,四位律師送控告信至牡丹江市檢察院,請求檢察院對涉嫌瀆職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依法立案調查,追究責任。控告信全文如下:

控告信

牡丹江市檢察院:

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王宇律師、重慶新原興律師事務所唐天昊律師、北京蘭鵬律師事務所李春富律師、北京共信律師事務所李敦勇律師分別作為涉嫌破壞法律實施案被告人高玉琴、關日安、張玉堂的辯護人。2014年7月9日至2014年8月12日期間,四位辯護人分別攜帶律師事務所會見專用介紹信、授權委託書和律師執業證到牡丹江市第一、二看守所三次要求會見各自的當事人高玉琴、關日安、張玉堂,但三次均遭到拒絕。

2014年8月13日上午,三位律師攜帶相關證件前往看守所會見,竟然被門衛阻擋在門外,無法進入看守所大門。

控告人就看守所拒絕律師會見當事人的問題,曾多次向貴院做過口頭、書面的投訴、控告,貴院於2014年8月12日向該看守所送達《要求看守所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通知》,但該看守所拒不糾正違法行為,並聲稱這個糾正違法行為的通知要經過牡丹江市公安局領導的同意。但是,該理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2014年8月12日下午,控告人王宇律師、李春富律師、李敦勇律師到牡丹江市公安局要求該局領導對市第二看守所糾正違法行為的情況給予答覆,但律師被阻擋在公安局門外,無法進入公安局的大門,三位律師僅能與門衛交流,除此之外無法見到公安局的任何工作人員,而門衛以領導正在開會為由拒絕答覆三位律師;在牡丹江市,以開會為由拒絕答覆律師的情況頻頻發生。三位律師無奈,遂將自己的要求寫在兩張紙上「律師要會見權」,在牡丹江市公安局的牌匾下拍照,並打算把照片發給該局領導。這時,從公安局樓裏出來二、三十名警察,為首的兩名警察(警號041391、041395)將李春富律師強行拽進公安局接待室,並強行把三位律師的手機搶下,將三位律師強行帶到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辦公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七個小時之久。

控告人認為,牡丹江市公安局在此事件中已經涉嫌違法,且相關人員涉嫌犯罪:

1、牡丹江市第一、二看守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關於及時安排律師會見的規定,在案件已經移交法院起訴和上訴的階段長達一個多月的時間裏拒不安排律師會見被告人,且在收到檢察院送達的糾正違法行為的通知之後,仍拒絕安排律師會見,已涉嫌濫用職權;

2、牡丹江市公安局非法限制三位律師自由長達七個小時之久,已經違反警察法、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綜上,依據《最高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請求貴院對涉嫌瀆職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依法立案調查,如果構成犯罪,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犯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依據《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處分條例》的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

控告人:

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 王宇律師
北京蘭鵬律師事務所 李春富律師
重慶新原興律師事務所 唐天昊律師
北京市共信律師事務所 李敦勇律師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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