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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公檢法阻撓律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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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牡丹江法輪功學員關日安的代理律師李春富律師、張玉堂的代理律師李敦勇律師和高玉琴的代理律師王宇律師、唐天昊律師,在二零一四年的七月九日至今,一直往返在牡丹江愛民區法院、愛民區檢察院,牡丹江市第一、第二看守所、駐所檢察站、牡丹江市檢察院、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牡丹江市公安局、穆稜市檢察院、穆稜市法院等地,相關公檢法人員處處設障刁難不說,還對律師們頤指氣使,不接辦手續,也不給說法,看守所不讓見當事人,法警不讓律師進門,法官不讓律師閱卷,法官不承認受理當事人案件、不給起訴書副本,不給判決書,法院院長直接撂電話,派人對著律師錄像並說要拘留律師、甚至遭公安局非法扣留等等惡行惡狀。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牡丹江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及東安區分局、愛民分局多名警察,破門闖入法輪功學員關日安、趙欣夫婦家中,綁架兩人,並非法抄家,同一天綁架了法輪功學員張玉堂和張翠霞夫婦,非法抄家。七月九日,案中關日安、張玉堂兩人被秘密判刑,代理律師及家屬事後通過多方打聽才知道。牡丹江市穆稜市河西鄉二站村農婦高玉琴今年五月十二日在家洗衣,被穆稜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綁架,非法關押至今。

律師們三次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牡丹江市第一、二看守所一直都聲稱公安局國保指令,不接律師的接見手續,不允許律師見當事人。迫害張玉堂和關日安的案子一審已非法秘密審判,現已上訴到中級法院,高玉琴的案件也進入到檢察院階段,看守所竟然還叫律師去公安機關交涉!無奈律師多次到法院、檢察院、公安局交涉,檢察院也認為看守所違法,給看守所下達即時糾正違法行為《通知書》,看守所明知違法,但還要請示牡丹江市公安局,律師們只好再次找到檢察院和市公安局,把檢察院下達的糾正違法行為《通知書》給市公安局,公安局門衛稱:局長不在,督查也不在,紀委也不在,最後律師找到法制科,法制科不接待律師。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點鐘,要求會見當事人的王宇、李春富、李敦勇三位律師竟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綁架近七個小時,直至夜裏十點多才重獲自由。期間不准律師與外界通訊,李春富律師的手機被破壞。期間警號041391的警察一直在辱罵李春富律師,並叫囂不要再看到李春富律師。儘管被威脅、恐嚇,律師們不灰心,第二天一早,唐天昊、王宇、李春富、李敦勇四位律師再次前往牡丹江市看守所見當事人,看守所連辦公區大門都不讓律師進,無奈律師到牡丹江市紀委反映問題,到郵局郵寄EMS給相關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結果郵局人員非常「專業」的提醒律師:「不管用,法院根本不接收,你們這是白郵。」

時至今日都沒有人告訴張玉堂、關日安的律師一審判決的法官是誰、檢察官是誰,更別說收到一審判決書等相關的法律文件了。二審中級法院刑二庭吳德剛庭長聲稱沒有法官接張玉堂、關日安的案子,不讓律師閱卷、不接律師電話。高玉琴案件負責的法官郝桂菊一直謊稱沒上班,不接律師手續,不接電話也不讓律師閱卷。

《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也就是說,中國《憲法》是保護法輪功學員作為公民所應享有「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權的,如果禁止中國人學煉法輪功,不但違背憲法,而且是對一九九八年十月中國加入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的徹底背棄。換句話說,在中國煉法輪功不犯法,而禁止煉法輪功才是犯法的。

為甚麼牡丹江公檢法要如此對待北京這三位律師?因為他們代理的是「某些案件」,而上頭早有交待,那就是牡丹江政法委副書記、防範辦主任李明先:「某些案件」對於維權律師實行「不接待、不受理、不解釋」。要想會見必須拿錢。三位北京律師要求會見的當事人,正是法輪功學員。

直到近期,黑龍江省副省長、省政法委副書記、省公安廳廳長孫永波,還經常親自全省地區指揮加大規模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牡丹江市愛民法院刑庭法官張穎說:法院、院長、法官,完全要聽命於610的指令,就連公安局國保都得聽它指揮。司法被政法委610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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