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書記大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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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單位對我非法開除工職後,一開始我默默的承受。隨著學法的深入和正法進程的推進,認識到「開除」是舊勢力的安排,是經濟上的迫害,就到單位找領導要求上班,要求發工資。單位領導說可以,但是要寫一份不煉法輪功的保證書

我當然不會寫,就做大法弟子應該做的,開始到各個相關部門,去了先說單位把我「開除」是違法的,然後講真相,沒時間講的就寫真相信寄給他,有的領導很願意聽,有的領導表示同情和佩服,還有的問很多不明白的問題。

但是單位紀委書記,受惡黨影響比較深,在不同場所經常散布邪惡言論,對本單位的大法弟子挖苦諷刺、貶低污衊。有一次在老總辦公室,他氣急敗壞的指著我說:別說共產黨,要是我,我也得狠鎮壓你們!他接著又說,某某(單位的另一名大法弟子)再來,我就讓保安把他攆出去,來一次罵他一次。他是說給我聽的,意思是要想要工作和工資就寫保證書,不寫保證書就別來找。

師父說:「也有許多被惡黨文化變異的人說中共鎮壓,要是我也鎮壓」[1]。我心想還真有這樣的人呢。我不能被他帶動,該找的還得找,該寫的還得寫。

他是我丈夫的上司,開始給我丈夫施加壓力,先在外邊放風,說我怎麼怎麼樣,又說我丈夫在家不當家,管不了他老婆。接著又在板報上寫不能參加甚麼「非法組織」、「會道門派」之類的,但沒敢提法輪功一個字。我想,你不提法輪功,我也不管,不動心。

他見沒動靜,不甘心,過幾天又在單位內部刊物上發表一篇署名「公司紀委」的文章,原來這個欄目下是發表反腐、廉政,注意安全等方面的文章。這一次寫的全是污衊大法和師父的,還說如果有人知道誰煉法輪功,要舉報,知道不舉報就要開除工職之類的。這明顯是給我丈夫施加壓力。

剛看到這篇文章時,我心裏「怦怦」跳,一是看到對師父和大法的污衊,心裏難受,二是覺得他藉此「欺負」我丈夫。為甚麼會出現這樣的事情呢?向內找,發現是因為我一直都有怕連累丈夫的心,同修曾給我指出過,我沒在意,這次讓邪惡鑽了空子。我找領導要求上班,要求發工資,是在反迫害,證實大法,救度眾生,是一個大法弟子應該做的,怎麼會連累丈夫呢?這不是人心嗎?人情嗎?那根本就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除非自己求來的。要馬上歸正。

光自己歸正了還不行,師父說:「如果人家說你是邪法,你都無動於衷,我說就不對勁了。」[2]大法弟子還要做到維護大法、證實大法。我就開始給紀委書記寫信講真相。

以前我也給他寫過、講過。但這次不同,因為他寫完這篇文章之後不久嘴就歪了,常人說「中風」了,到很多醫院都看不好,我知道那是他罵大法和大法弟子的報應。所以我直接就給他寫:聽說你嘴歪了,我知道你又罵大法或大法弟子了。今天我看到了你寫的這篇文章得到證實了。然後我就給他講真相,法輪功是甚麼,江澤民為甚麼迫害法輪功,迫害法輪功都用了哪些邪惡手段和善惡報應的道理,又舉了些他知道的例子。最後告訴他以後不能再參與迫害法輪功了,也不能說法輪功和大法弟子壞話,不然就不是嘴歪這麼簡單的事了,而且要為自己的孩子著想。寫完就把信寄給他了。

過了兩三天,我丈夫下班剛到家就衝我喊:你閒著沒事瞎寫甚麼?氣的人家(紀委書記)渾身打哆嗦,你給他寫,我還得給他道歉。

丈夫畢竟還沒修煉,有些事無法理解,何況那是他的領導,可能心裏也有所顧忌。我看他當時不高興,也沒說甚麼,正好是全球發正念的時間,就發正念。

過幾天,我問丈夫:「你知道我為甚麼給他寫信嗎?我是為了你(和他只能說常人的理),我要是不給他寫信,他不但會不斷的找我的麻煩,還會沒完沒了的拿這件事敲打你。」我又問他:「那天你怎麼給他道歉了?」他說:「他看了你的信後全身都哆嗦,搬出很多書和文件讓我看說:你看這些話(誹謗大法和師父的)都不是我說的,都是這上面說的……」

聽完我笑了,說:「那哪是你給他道歉啊,分明是他在給你道歉呢,在向你承認錯誤,說他自己沒說過(大法和師父)不好的話,都是(共產黨)那些文件上說的。他也不是氣的哆嗦,是嚇的哆嗦。」我丈夫也笑了,可能覺得確實是那麼回事。後來我也把這件事講給其他領導聽。

紀委書記以前不光是到處散布邪惡言論,還經常讓保安到家屬院裏收真相資料,說看見煉法輪功的都抓起來,暗中派保安跟蹤大法弟子。可是從那以後,紀委書記再沒提過法輪功的事,而且對我丈夫很尊重,說話非常客氣。有一次丈夫對我說:「×××(紀委書記)不知道怎麼了?給我說話小心翼翼,唯恐說錯了話一樣,好像我成了他的領導了。而且他們做了甚麼不好的事還怕我知道。」

師父說:「講真相是萬能的鑰匙」[3]。紀委書記明白真相後,態度大轉變,並不像我們平時想的那樣,揭露邪惡會招來迫害,連累家人。抓住時機講真相,真相講到位,自己不會被迫害,家人得到的也是尊重,而且還能救了這個人。這是大法的超常,是師父的慈悲。

註﹕
[1]李洪志師父經文:《各地講法五》〈二零零五年曼哈頓國際法會講法〉
[2]李洪志師父經文:《新西蘭法會講法》
[3]李洪志師父經文:《各地講法四》〈二零零三年亞特蘭大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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