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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復職遭非法勞教 陝西陳寶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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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陝西報導)陝西省漢中市法輪功學員陳寶漢因寫申訴要求恢復工作,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被漢中「六一零」(中共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漢台區國保大隊警察綁架。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被漢中市勞教委非法勞教一年半,二零一二年十月被劫持到陝西省寶雞市虢鎮勞教所。

家人給他請了律師,發送陳寶漢的勞教覆議申請書,可在「六一零」、漢台區國保大隊的壓力下,律師後不敢受理此案。

據悉,在虢鎮勞教所所長杜浩岳的安排下,目前陳寶漢被直接關入專門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三大隊,大隊長荔戰生、副大隊長鄭海鵬指使包夾折磨陳寶漢,伸手就打,抬腿就踢,打得他遍體鱗傷,不到二個月時間,陳寶漢就被迫害得骨瘦如柴。

以下是陳寶漢的勞教覆議書:

申訴人:陳寶漢,男,現年四十二歲,原漢中客車廠職工,住漢中市漢台區北關辦事處青龍觀村虎頭橋組,郵政編碼723000。申訴人不服漢中市勞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做出的對我勞教一年六個月的 (漢市教審字【2012】77號)「勞教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的決定。 申訴人認為:以我寫給原工作單位的《申訴漢中客車廠依法恢復工作、生存權利》申訴書將我勞教,這是不成立的罪名,嚴重違反《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為了維護法律尊嚴、懲惡揚善,請求立即撤銷該「決定書」,恢復我的人身自由和工作權利,並對違法者予以制裁,以體現法律的公正、公平性。申訴事項:1、要求依法撤銷漢中市勞教管理委員會做出的(漢市教審字【2012】77號)「勞教決定書」 。 2、依法恢復我的工作。3、依法審查漢中看守所、寶雞虢鎮勞教所的違法行為。

本案基本事實: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漢中市勞教管理委員會,以我寫給原工作單位的《申訴漢中客車廠依法恢復工作、生存權利》申訴書,對我非法勞教一年六個月。本人認為:寫個恢復工作的申訴,都成為了被勞教的理由,這是荒謬的,這是明顯的違犯《憲法》、《刑法》、《國際人權、公約》,凌駕於法律之上、欺壓善良、打擊異己的違法行為。

依據相關規定,判決後六十天內為覆議期,為此,我將「行政覆議申請書」送交漢中市「610」,漢台區國保大隊,漢中市勞教管理委員會,漢中市政府辦公室和陝西省勞教管理委員會,希望有關部門根據我的實際情況撤銷對我勞教的錯誤決定。沒想到在六十天覆議期內的三十多天後,漢中公檢法竟將我秘密押送到寶雞虢鎮勞教所、殘酷迫害,並在我離開漢中看守所以後的十一月和十二月,漢中看守所繼續向家屬收取送來的錢財衣物等,這是執法人員在上訴期內故意侵害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失的違法行為。

具體理由如下:

我是漢台區北關辦事處青龍觀村虎頭橋組村民,一九九八年五月漢中客車廠擴建,帶土地進廠工作。法輪功一九九六年傳入漢中,一九九七年我只有二十七歲,因病修煉法輪功。

法輪功又叫法輪大法,是以宇宙特性「真、善、忍」為指導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屬性命雙修功法,強調修心性,要求修煉者,遇到矛盾向內找,做事先考慮別人,修成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好人,更好的人。《轉法輪》就是指導修煉的高德大法。法輪功一九九二年從中國傳出,一九九六年傳入漢中,不長時間煉功點比比皆是,客車廠也有不少人加入修煉隊伍,我也是其中一員。法輪功不僅祛病健身有奇效,更重要的是賦予法輪功學員全新的人生觀,修煉「真、善、忍」後,變的身強體健、性格善良、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目前已洪傳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獲褒獎、支持決議和支持信函三千多項。一九九九年當時的人大委員長喬石主持的調查報告中說:「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發動了對法輪功的迫害,想要在三個月內消滅法輪功,「610」、公安機關大量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我已被非法勞教兩次,前後共計三年,被非法抄家多次,還被洗腦迫害多次。

二零零二年七月我從看守所回來,客車廠懼怕 「610」,當時的廠長兼書記岳少飛命令我寫「悔過書」放棄修煉,只因我堅持修煉,九月九日我被客車廠非法開除,沒有履行任何手續。岳少飛後因貪污罪被法辦。

我被客車廠開除,失去工作,沒有土地,青龍觀村也不收我,只有靠苦工搬運維持生活。多次的被關押迫害,使我名譽和人格尊嚴受到嚴重損傷,株連家人難以承受,妻離子散,如今我的房地基也因沒錢,任由弟弟妹妹去修。

信仰「真、善、忍」,屬《憲法》保護範圍,應享受公民的合法權利,為此,二零一二年六月,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二條「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向原單位漢中客車廠,(現更名「漢龍客車廠」)遞交了《申訴漢中客車廠依法恢復工作、生存權利》申訴書,要求現任廠長法人付均,糾正對我的非法開除,希望廠領導能審時度勢,解決工作,挽回給我造成的損失。沒想到客車廠卻將我的申訴書交到「610」,招來第三次被非法勞教一年半。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漢台區國保大隊警察,未穿制服、未出示「搜查證」、在本人不在家的情況下,闖入家中抄家、非法搜查,翻箱倒櫃,連電風扇都拆開檢查,而後又到我打工的地方將我綁架、超期關押、非法勞教。在六十天覆議期內的三十多天後,我被秘密押送到寶雞虢鎮勞教所、殘酷迫害,並在我離開漢中看守所以後的十一月和十二月,漢中看守所不僅不告知家屬我已離開,還繼續收取我家人送來的錢財衣物等。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和「貪污罪」、「酷刑罪」。

本人遞交《申訴漢中客車廠依法恢復工作、生存權利》的申訴材料是屬於:憲法規定的行使公民監督權和維護人格尊嚴的行為,應當受中國法律保護。事實是,我的申訴沒有人負責處理,調查核實,沒有得到實施,本人反而遭到抓捕、抄家、關押,而漢中市勞教管理委員會聽從「610」給我定罪,勞教一年半。

《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法院、檢察院、勞教管理委員會等等機構屬於司法機關、執法機關,有關人員屬於法律專門人員,那麼按照法律專業人員「精通」法律應有的標準,對我的勞教就屬於明顯的違法,是執法人員故意侵害我的合法權益,當然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所有參與非法抄家、抄書、綁架、任意處置、任意勞教、判刑、貪污等等迫害的已嚴重觸犯《憲法》,一切違法者都將自食其果。

四、中國《憲法》規定:「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根據以上規定,法輪功學員信仰「真、善、忍」,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道德修為,屬於憲法保護的信仰自由範圍。所以中國的法律應當對法輪功修煉者予以保護,使其享受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和公民權利。

綜上所述,申訴人陳寶漢認為;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寫申訴恢復自己的工作、生存權利,也是合法的 ,其做法完全符合國家法律, 以此按《勞教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給我定勞教是違背法律的,所以申訴。敬請貴院本著尊重憲法和法律,有錯必糾的精神,依法審理本案,保護申訴人正當合法權益,並對違法者予以制裁,以體現法律的公正、公平性。

此致

漢台區法院

申訴人: 陳寶漢
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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