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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書畫家張傑被非法勞教 律師要求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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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北京報導)北京書畫家張傑,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在家中被海澱派出所警察綁架、以擁有法輪功書籍和光盤為藉口非法勞教兩年。張傑與家屬請代理律師提出行政覆議,北京市政府行政覆議辦公室已經簽收兩份行政覆議代理詞,督促北京市政府能做出正確的選擇,撤銷對張傑的勞動教養決定書,恢復張傑的人身自由。

張傑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後身體出現嚴重狀況,看守所兩次企圖將張傑送往勞教所都沒能得逞。現在張傑既不能送勞教所,又過了刑訴法規定的關押期限,已屬非法超期羈押。實際上去年年底看守所因張傑不能進食,吃不進任何東西,有生命危險,將張傑送到公安醫院搶救,公安醫院就以不收超期羈押人員為由拒收。然而到現在海澱看守所知法犯法,仍不釋放張傑。

現年四十九歲的張傑,是中國知名書法家、山水畫家,作品曾被選入中國書法年鑑,自一九九八年修煉法輪大法至今,身心健康。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被海澱分局海澱派出所警長張瑞寶等四名警察以查裝修為由騙開家門、搶劫綁架,被非法關押海澱看守所,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被非法勞教二年。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家屬往看守所打電話詢問張傑的情況,接電話的警察叫李傑,自稱是管教,說張傑的腳紮了,傷口化膿不癒合,還說查出張傑的血糖高。家屬質問說,張傑自從修煉法輪功身體一直很好,從來不吃藥,怎麼到看守所才一個多月就這樣了呢?警察推說是因為張傑心情不好。十二月十九日,家屬發現海澱看守所張傑名下賬戶已無法存錢。

自張傑被綁架以後,家屬從未被允許與他會面,家屬所寄多封書信也未收到張傑一封回信。

附一:行政覆議代理詞

北京市人民政府:

根據法律規定,重慶新原興律師事務所接受張傑被勞教案件中張傑妻子朱桂琴的委託後,指派我作為張傑的代理人。為其京勞審字【2012】第2244號《勞動教養決定書》提出行政覆議。

《勞動教養決定書》中「審理查明:2012年10月以來,張傑在北京海澱區海澱南路西4樓402號其家中,窩藏法輪功書籍19本及法輪功光盤9張,後被查獲。」

本會認為,張傑窩藏法輪功宣傳品,抗拒國家法律實施,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根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2條、《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3條的規定。現決定對張傑勞動教養貳年。

通過查閱卷宗及會見張傑本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勞教決定適用法律錯誤,褻瀆法律、濫用權力。

關於勞動教養的對像,《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九條規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和國務院轉發的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應當依法決定勞動教養的適用對像作出規定,對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的人,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以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張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合法在家中上網,並無任何違法行為,也並未曾擾亂任何社會秩序,其不符合該規定應當決定勞動教養的適用對像。《勞動教養決定書》對張傑的行為定性為妨害社會公共秩序,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是褻瀆法律、濫用權力。

二、北京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張傑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程序違法。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需要勞動教養的人,承辦單位必須查清事實,徵求本人所在單位或街道組織的意見,報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做出勞動教養的決定,向本人和家屬宣布勞動教養的根據和期限」,本案中,代理人查看了相關卷宗並未發現北京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按規定徵求張傑所在街道組織的意見,即做出勞動教養決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行為明顯程序違法。

三、勞動教養制度沒有法律的授權和規範,該制度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五)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京勞審字【2012】第2244號勞動教養決定書適用的依據不是法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相悖,依法應予以撤銷。

四、法輪功不是邪教,持有法輪功宣傳品為合法行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0條只認定會道門為邪教組織,並沒有認定法輪功為邪教組織。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時,同樣也沒有認定法輪功為邪教組織。

2、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這個《決定》也沒有涉及到法輪功。

3、《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說的是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而不是法輪功宣傳品,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

那麼現實生活中為甚麼有人誤認為法輪功是邪教呢?認為持有法輪功宣傳品就是違法行為呢?真正首先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起來的,是1999年10月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個人宣稱法輪功是邪教。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發表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19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再次把法輪功和邪教組織聯繫起來,無法律依據支持法輪功就是邪教。本代理人認為,領導人個人的講話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其自身的觀點,不能作為行政、司法部門作為行政處罰的根據;《人民日報》發表的文章也是沒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內部通知也不能作為行政、司法部門處罰的法律依據。

因此,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而不是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被媒體宣傳而在頭腦裏的形成的一種錯誤認識。

在法無明文禁止即為合法的原則下,那麼持有法輪功宣傳品即為合法行為,不應當進行勞動教養。

綜上,代理人認為,該《勞動教養決定書》隱瞞北京市公安人員系列違法侵犯張傑的合法權益的犯罪事實。同時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為維護張傑的合法權益,保障張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懇請覆議機關依法撤銷該勞動教養決定,恢復其人身自由。

附二:張傑行政覆議代理詞補充意見

北京市人民政府:

根據法律規定,重慶新原興律師事務所接受張傑被勞教案件中張傑妻子朱桂琴的委託後,指派我作為張傑的代理人。為其京勞審字【2012】第2244號《勞動教養決定書》提出行政覆議。昨日草草出具代理意見,深感此案關乎於張傑人身自由,深感內疚與惶恐,遂補充意見一份,望覆議機關仔細參看。

第一部份:本案涉及的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則

在浩渺的人類進程中,我們發現人類作為高等動物有著區別於其它種群的社會屬性;從原始的圖騰崇拜到宗教信仰。隨著時代的變遷,作為人類的個體,需要精神的慰藉需求也在不斷提高。信仰自由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是一個人保持自我完整性的重要條件;信仰的權利,就像生命的權利一樣,不證自明。公民信仰自由在法律上得到確認,始於公元313年羅馬領袖君士坦丁與李錫尼共同簽署的《寬容詔書》(米蘭敕令)。它第一次規定,信奉各種宗教都享有同樣的自由,不受歧視;但人類經過了極為艱苦的奮鬥、付出了極為慘痛的犧牲,終於在近代把信仰自由確立為一條普世規則。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她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躬行、禮拜和戒律表示她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1987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規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壓制,而有損其選擇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選擇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規定以及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她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範圍之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這種宗教信仰自由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1、每個公民都享有獨立的、自由的信仰或者不信仰這種宗教或者那種宗教的自由。只要公民沒有實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侵犯相關法益,都是屬於合法的範疇。若實施行為構成犯罪,只是作為其犯罪本身,與其是否信仰宗教無關。

2、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都無權對任何一個公民的信仰內容進行法律上的評價並以此評價作為限制或干涉公民信仰自由的依據,這是文明社會所通行的信仰自由的理念。

3、 宗教信仰自由同時也包括設立正常的聚會場所、傳播宗教信仰的自由、按照憲法賦予的出版自由,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不受審查、批准及禁止的自由。

4、代理人認為,信仰自由意味著允許個人自由選擇宗教。信仰法輪功、信仰真善忍或者信仰上帝、佛主、觀音菩薩等,都屬於不可剝奪的信仰自由。同時,公民以各種形式參與宗教實踐,從事各種宗教活動,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公民一旦沒有參與宗教實踐和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一紙空文。

第二部份、我重申本案涉及到的「思想(信仰)不構成任何懲罰的依據」的普世原則

宗教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能因為公民堅持某個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構成任何被逮捕及關押的理由,不應受剝奪人身自由的懲治。

治罪要治有形之罪,治行為之罪;到了精神層面,政府和法律已經管不到了。扭曲思維及信仰背離了基本的社會價值觀,以惡為準、金錢至上、蔑視人權等。但是,只要它沒有實施行為進入犯罪或預謀犯罪的刑事制裁領域;或者雖然犯過罪,但已經治罪的或也已經停止犯罪行為的;在這些情況下,行為已經越出刑罰領域,只能加強監督與教育,這是現代法治觀點。

對於某些離經叛道的教義,也只能由社會的輿論和公德去制約,通過批評和思辨,憑借信徒的自由意志,自願給予糾正。傑佛遜針對一些人唯恐正道不行、邪教惑世的憂慮,有一段名言:「真理是偉大的,如果讓她自行其道的話,必然會盛行於世。真理是謬誤的強勁剋星,她無所畏懼,所向無敵,惟有害怕人們解除她的天然武器──自由地論爭和思辨;當批判被允許自由進行的時候,謬誤也就沒甚麼可怕了。」人是社會的主體,需要參與社會、參與歷史、自由地接受信息和表達自己的意見。一個人如果被阻隔了外界的信息、剝奪了表達的空間和參與社會生活的機會,她的生活將缺少尊嚴;她的人性就得不到充份發展。信仰自由要真正實現,就必需表達自由存在,這已經是現代人文精神的一部份。

第三部份、張傑有權瀏覽任何網站。

公安機關的搜查視頻,清晰地記錄了張傑並無任何過錯,至於公安機關在詢問筆錄中提到張傑瀏覽無界網站,也不構成處罰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網絡是一個自由表達意見及獲取信息的,增加知識儲備的重要渠道。作為一名守法公民,沒有能力及義務去分辨哪些網站是國家禁止的。作為政府互聯網管理部門有權去引導民眾如何選擇網站及自覺抵制互聯網傳播的不良信息。

筆錄中張傑提到通過瀏覽無界網站,可以看到境外新聞。現在不是閉關鎖國的時代,1978年12月以來,我國一直在走改革開放的道路,所謂改革開放不是閉門造車,而是應該看看外面的世界,聽聽外面的聲音。「兼聽則明,偏信則暗。」作為中國的任何公民都有義務去了解真實的新聞,才能做出對於改革開放有利的事情。若是人云亦云,不知所謂,渾渾噩噩看是未對改革造成阻礙,恰恰這種來源於思維的阻礙確是根深蒂固。張傑作為一名知識分子,對於事物的真假對錯都有自己的見解,能夠自己分清是非曲直。

張傑並沒有因為瀏覽網站而做出任何的違法行為,所以張傑瀏覽任何網站都是他的權利。

第四部份、勞動教養制度沒有法律的授權和規範,該制度不合法。

勞動教養制度是1950年代發動的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運動中從朝鮮和前蘇聯引進,但形成世界上中國和朝鮮獨有的制度。1957年8月1日,國務院出台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確立了勞動教養制度。

社會在不斷進步,當年的歷史遺留問題情形已不復存在,勞教制度已經為國人唾棄,本屆政府推進憲政的姿態及落實依法治國的決心是有目共睹的,類似於勞動教養這種行政怪胎無疑將被取締。

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行政法規違反《憲法》《立法法》的規定,也違反了《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廢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五)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京勞審字【2012】第2244號勞動教養決定書適用的依據不是法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悖,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其法律效力等級高於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所以該勞動教養決定書是錯誤的,無法律依據的。

第五部份、結語

誠然,我國要把公民賦予的憲法權俐落到實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本屆政府已經開始落實憲政,同時也是需要各級部門和廣大公民共同努力。每一個公民爭取維護自己的公民權利就是踐行中國的法治進程,也就是在爭取維護國家尊嚴。

張傑是中國普通的公民,他只是在踐行自己的憲法權利而已,其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不應遭受任何處罰。

本案看起來是一起普通的行政處罰案件,實際上也是一起不尋常的憲法案件,一個關涉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大案。如果拋開憲法,只在法律法規層面考慮問題,就會出現合憲的行為受到違憲的法規的懲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點燈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西諺云:對一人的不公,就是對所有人的威脅,請覆議機關尊重公民們的憲法權利,也正確地面對自己的所肩負的歷史責任,敢於直面真相和自己的良知,做出撤銷勞動教養決定書,恢復張傑的人身自由。

此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

海澱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蘇家坨鎮溫泉路25號郵編100194
電話:01082587577看守所曾用這個電話給家屬打電話
看守所接待室:01083587322看守所法制處:01082587988
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長春橋路15號郵編100089
電話:010-82519110、010-82628056
局長:張偉剛010-82519110;金某;
政委:王聚成
海澱分局紀委:010-82519180
海澱分局督察:010-82519210
海澱分局信訪:010-82519060
海澱分局辦公室:010-82519045
海澱分局監督:010-82519110
督察辦:010-82519638、010-82519213
政治處:010-82519140、010-82519529
內保處電話:010-82519636、82519638、82519216、82519213
高檢
檢察機關超期羈押舉報電話:010-68650468
群眾舉報職務犯罪電話:010-65252000
郵箱:cyjb@spp.gov.cn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電話:010880118680108801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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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勞動教養管理局:北京市宣武區右安門東街7號
電話:010-83501835010-88411812-8102 郵編:1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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