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劉玉晶的女兒田廣青對濟南市市中區法院的舉報信:
濟南市市中區檢察院舉報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現對濟南市市中區法院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違反「公開審判」原則審理「劉玉晶案」的事實舉報如下:
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我母親劉玉晶的案件開庭當日,我和父親來到濟南市市中區法院門口要求旁聽庭審,法院門口的人拒絕了我們的旁聽。我和父親都帶了身份證,並且我父親還持有於前一日在市中區法院領取的「旁聽證」。
法院門口的工作人員拒絕我父親旁聽的理由是:「他曾經在本案中做過證人。」可是我父親自己根本就不記得自己做過甚麼「證人」。雖然父親有一次被十六里河派出所的人拉去問了一些關於我母親劉玉晶的情況,但是當時把我父親拉去的幹警根本沒說那叫「作證」。我父親作為一個老實巴交的農民也不懂甚麼法律,就是覺得「人家是警察,得按人家說的辦」,就跟著去了。幹警不光在拉我父親去派出所的時候沒告訴他老人家那是「去作證」,即使後來讓我父親簽字、按手印的時候,也沒告訴我父親這是在甚麼東西上簽字、按手印,我父親不懂法律,就是憑著對人民警察的信任,才簽了字、按了手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我父親被十六里河派出所的幹警拉去所謂「作證」的過程中,沒有人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告知我父親這是「作證」,也沒有人口頭告知這就是「當證人」,所以這個「取證」過程並不符合法定程序。
不管我父親有沒有合法的「做過證人」的經歷,我父親在我母親劉玉晶案件的庭審過程中,自始至終都站在市中區法院外面,實際上也並沒有被要求「出庭作證」。
說我父親「作過證人」的說法由於警察的「取證過程」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不能成立;同時,我父親並沒有在庭審過程中被要求「出庭作證」。所以市中區法院拒絕我父親旁聽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違反了「公開審判」的原則。
我於五月六日開庭當日持身份證要求旁聽,法院工作人員說不出任何理由,但就是不讓我旁聽。當我進一步責問其有甚麼根據不讓我旁聽時,法院的人說甚麼:「新的內部規定」。我不知道這個「內部規定」是甚麼,這個「內部規定」是不是合法的,但我無理被拒絕旁聽是事實。我作為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又是當事人的親生女兒,持有合法的身份證明卻被市中區法院以「內部規定」拒絕旁聽,這明顯違反了刑事案件「公開審判」的原則,屬玩忽職守行為。
開庭當天,我和父親在法院門前還看到了濟南市市中區政法委「維穩」副處長董書偉和我們村的「610」人員,我不知道他們是去幹甚麼的,也不知道他們一直待在法院門口盯著我們父女倆到底是甚麼目的,跟我母親案件的庭審有甚麼關係,以及是不是造成我們父女不能合法旁聽的「其它因素」?
希望檢察院能夠及時處理我所舉報的問題,將相關違法人員儘早繩之以法,讓群眾能夠切實感受到司法公正和社會和諧。
舉報人:田廣青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田鳳玉的旁聽證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1/6/18/1261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