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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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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善良農婦、法輪功學員劉玉晶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被市中區分局警察從家中綁架、長期非法關押,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遭濟南市市中區法院非法庭審,當時法院人員、受理律師、當地「六一零」製造事端,使劉玉晶的丈夫和女兒無法進入法院旁聽。家人檢舉公安和法院違法,被檢察院以「內部文件」為藉口拒絕受理。數百村民簽名力保劉玉晶是好人。詳情見今日明慧網發表的《檢舉公安法院受推諉 村民簽名力保劉玉晶(圖)》一文。

以下是劉玉晶的女兒田廣青對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的檢舉信:

濟南市市中區檢察院舉報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現將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非法搜查我家、綁架我母親,之後又非法拘禁我母親,並將她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舉報如下: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晚19點多,市中區國保大隊幾個穿警服的警察在一陳姓、穿便衣的人(以下簡稱「陳」)的帶領下,沒有敲門、也沒有經過家中成員的同意,進入到我家中。當時只有我妹妹──十六歲的高中一年級學生田廣煒在家。

陳進門後問田廣煒:「你媽媽在哪個屋裏住?」然後沒有經過田廣煒的允許,就進了裏屋,並且未經允許關了屋裏的電腦,然後自己拆下了主機。陳又問田廣煒:「你家有沒有書、資料?」問的同時另外一個警察未經我妹妹田廣煒的允許就開始翻田廣煒的桌子。

19:40左右,我母親劉玉晶回到了家中。這時院子裏有幾個警察站著,並拿了攝像機。陳對我母親的態度非常粗暴。警察要帶走我母親,我母親不從,國保大隊的一個警察就將她按在地上,銬上手銬,然後這個警察就在裏屋看著我母親。與此同時,還有一個警察打電話叫來了十六里河派出所的警察,這些警察有穿便衣的,也有穿警服的。十六里河派出所的警察出示了警察證。

陳讓十六里河派出所的警察「去搜,去各個屋裏搜。」十六里河派出所的警察就搜了我的家,搜出一些物品,並有人用攝像機拍攝搜到的每樣東西。十六里河派出所的警察在搜我家之前,沒有出示《搜查證》或其它證件。警察做這些事的過程中,陳對我妹妹田廣煒說:「你如果出去叫人或者制止,你就是違法的,我們就能制裁你!」

在以上過程中,陳一直問田廣煒「家裏有沒有打印機」,問了很多遍,並且在臨走的時候又問了許多遍。

這些警察走之前,本來想清點清點東西再走,十六里河派出所的警察說「時間有點晚了,先回去再點」。這些警察沒有留下任何物品清單或者其它證明其合法拿走這些物品的文件。

最後陳給十六里河派出所的警察點煙,並說「感謝幫忙」。然後拿出一份《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讓我妹妹田廣煒簽字、按手印。晚20點多,這些警察離開了我家。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我聽別人說母親劉玉晶在濟南市看守所,可能需要送衣服,就去十六里河派出所拿了《拘留通知書》。我當時在另一份《拘留通知書》背面寫了收到條:「因天氣漸冷,我給母親劉玉晶去送衣服,收到《拘留通知書》一份。」,然後簽名、按手印。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四日,我們收到郵局郵寄的掛號信,內容是對我母親劉玉晶的《逮捕通知書》。

今年三月的一天,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下屬十六里河派出所的兩名警察開警車來到我家,說找我父親「問些情況」,然後就將我父親拉到十六里河派出所問了一些與我母親劉玉晶日常生活相關的事。兩名幹警問完以後,讓我父親在一份材料上簽了字、按了手印,但整個過程都是以「問些情況」這樣的名義進行的。

我認為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的違法行為如下:

1、 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對我母親劉玉晶傳喚的理由是:「涉嫌利用邪教活動危害社會」,對她拘留的理由是:「涉嫌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對她逮捕的理由是:「利用邪教活動危害社會」。以上三種涉嫌都提到了「邪教」。這些都是誹謗,是構陷。

我母親劉玉晶作為一個普通農村婦女,她唯一的信仰就是於一九九二年在中國傳出的、並已洪傳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法輪大法。我母親學煉法輪大法,按照大法「真、善、忍」的原則修煉心性,從內心真正的做個好人;原來身體不好,走路體乏無力,通過煉法輪大法的五套功法強身健體,以健康的身體更好的為家庭和社會服務。無論是我們家的親戚、朋友,還是其他認識我母親劉玉晶的村民,都覺得她學煉了法輪大法以後,變化非常大,孝敬婆婆、愛護子女,是個真正的好人。我母親唯一的信仰法輪大法就是這樣教人做好人的正信。

至於說「邪教」,中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載明了「邪教」這一名詞與我母親劉玉晶所信仰的法輪大法有甚麼關係。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法無明文不為罪」是一個基本的法律理念,公檢法機關理應依照法律來辦案,而不能依照政治運動中的媒體報導或內部指令來辦案。既然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了法輪大法與「邪教」這一名詞有何關聯,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就不應該以上述三條涉嫌來將我母親作為犯罪嫌疑人。(註﹕法輪大法是教人向善的正法,沒有組織。而中共一直殘害、欺騙民眾,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2、 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說我母親劉玉晶涉嫌「危害社會」,那麼到底是誰或者哪個群體因為我母親的行為而受到了危害呢?受害人是誰呢?沒有。

3、 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說我母親劉玉晶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邪教」與我母親無關已在上文中論述。至於說「組織」,我母親到底存在於一個甚麼樣的「組織」中呢?這個「組織」的名稱是甚麼,其成員都有誰?證明這個「組織」存在的組織綱領、成員名冊在哪裏?我母親在這個組織中處於一個甚麼樣的地位或職稱使其能夠將這個組織「利用」?沒有。

4、 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說我母親劉玉晶涉嫌「破壞法律實施」。那麼到底是哪一部已經生效的法律的實施受到了破壞呢?我母親有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動機?中國現行的法律中到底有哪條哪款被我善良的母親破壞到了無法「實施」的地步呢?沒有。

5、 公安機關只能對刑事犯罪嫌疑人等對像實施刑事強制措施。如果公安機關對與偵查犯罪行為無關的公民採取強制措施的,是對刑事訴訟法授權範圍的超越。由於我母親劉玉晶不應以上述三條涉嫌而被當作犯罪嫌疑人,所以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對我母親採取的強制措施屬於對刑事訴訟法授權的超越,是錯誤的,應該撤銷。

6、 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將我母親劉玉晶強行從家中帶走時,留給當時在場的我家唯一的親屬──我妹妹田廣煒的是一份《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這份《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上的落款日期是「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然而內容中卻赫然寫著「我單位已於2010年11月16日21時將……傳喚到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十六里河派出所接受調查。」

明明拿的是《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而無論是我母親還是我家的其他人,都沒有在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或者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收到《傳喚證》或其它方式的通知,更談不上「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所以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不應該對我母親做出上述發生於十一月十六日的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

同時,十一月十五日開具的《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內容中卻說「11月16日已傳喚」,明顯前後矛盾、於理不合,有預謀策劃綁架之嫌。

7、 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在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對我母親劉玉晶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傳喚」,然而過程中卻對她採用了強制措施,並且在我家中施行了搜查、扣押物品等不屬於「傳喚」範疇的行為,屬濫用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察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第一百一十五條:「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察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當日既沒有出示搜查證、也沒有見證人在場、還沒有留下任何筆錄或清單,並且其以上看似是「搜查」的行為都是在「傳喚」的行政授權下做出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在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對我母親劉玉晶的「傳喚」行為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獲得了一些我家中的物品,這些物品按照最高院《證據規定》不能作為對我母親定案的證據。

「傳喚」當日,作為刑偵人員的陳,在理應知道自己及所屬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卻脅迫未成年的我妹妹田廣煒:「你如果出去叫人或者制止,你就是違法的,我們就能制裁你!」,並且還粗暴對待我母親,對她使用手銬並按在地上,在這些不正當手段下獲取的所謂「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對我母親定案的依據。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在我父親於今年三月的某天被十六里河派出所的兩名幹警拉去所謂「問些情況」的過程中,沒有人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告知我父親這是「作證」,也沒有人口頭告知這就是「作證」,所以這個「取證」過程並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採納為對我母親定案的依據。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了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七種情形,我母親劉玉晶不屬於其七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

即使在我家發現的、並被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違法取得和扣押的那些物品,也不能夠證明我母親和涉嫌的罪名之間有任何關聯(前面1─4已論述)。

相反,其中的「福」字等物品,更加證明了我母親的善良、淳樸,自己在法輪大法中獲得了身心健康、闔家幸福,也希望把美好帶給他人,讓每個人都感受到「真、善、忍」的美好與祥和。這些物品不但證明了我母親劉玉晶無罪,而且她關懷別人、希望別人得到幸福的善良行為與高尚情操更應該受到政府與世人的褒獎。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拘留後,除有礙偵察或者無法通知的情況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開具的對我母親劉玉晶的《拘留通知書》上的落款時間為「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然而在之後的二十四小時內,沒有任何辦案人員、以任何方式通知我們,屬行政不作為。我聽到別人說自己的母親在濟南市看守所,想要給母親送衣服,可是沒有《拘留通知書》又送不了,這時我才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去十六里河派出所拿了《拘留通知書》。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根據以上1─10所述,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母親劉玉晶有涉嫌的犯罪事實,並且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所提供的所謂「證據」由於取得過程違法而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同時即使是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在我家中非法取得的那些物品,也不能證明我母親劉玉晶的行為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傷害了誰、違反了哪條法律。

13、 中國大陸沒有法律規定「傳播信仰有罪」,而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中直接規定「公民有傳播信仰的權利」。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基本法律原則,在中國大陸,即使傳播信仰也是無罪的。

在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的行政行為中,陳姓工作人員一直詢問我妹妹田廣煒「家裏有沒有打印機」。這不禁令人費解。

《憲法》規定:「公民有出版自由」。

而且現在誰家沒有電腦?尤其是城裏人,很多人家都購買有打印機。法輪功學員家裏買了打印機,印點與自己信仰的法輪大法有關的東西自己看,或者是給別人看,這也都是履行《憲法》保障的信仰自由的權利和這種權利的合理延伸,是非常普通、正常的公民行為。如果說所印的內容能夠維護中國公民的知情權和中國法制的尊嚴,那就更應該廣為傳播,因為這是對社會公益有所幫助的大善、大義之舉,值得政府提倡。

難道說家裏買了打印機不用來印東西看,反而要放在那裏當擺設?別人家裏有打印機,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的陳都不去關注,反而法輪功學員家裏有沒有打印機就要一而再再而三的追問,似乎視其為重要的「犯罪」證據。這是不是對法輪功修煉者的一種歧視呢?還是其想利用打印機作為構陷我母親劉玉晶的所謂「證據」?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陳此舉的用意無論如何都不會是「公權為民」的。對於不同信仰的群眾不能公平公正的對待,違反了行政法「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則。

14、 公安等機關只能對刑事犯罪嫌疑人等對像實施刑事強制措施。如果公安等機關對與偵查犯罪行為無關的公民採取強制措施的,是對刑事訴訟法授權範圍的超越。在這種情況下,儘管它們具有「刑事強制措施」的名義,實際上仍是具體行政行為。所以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對與犯罪嫌疑無關的公民劉玉晶實施的強制措施均超出了刑事訴訟法的授權,屬行政行為,而且是違法的(以上1─12已論述),應當全部依法予以撤銷。

我父親田鳳玉也已就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的上述違法事實向濟南市市中區法院立案庭提起了行政訴訟。

希望檢察院能儘快處理我所舉報的問題,還我母親以清白,讓我們這個家庭重新恢復以前的幸福快樂。同時希望檢察機關立案調查相關惡人,讓其不要再利用手中的職權違法迫害修煉法輪大法的善良民眾。

舉報人:田廣青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

證人:田廣煒
田鳳玉

證據:法輪大法在全世界(包括中國大陸)獲得褒獎的褒獎狀一百一十六份(其中,除簡體中文和正體中文外的褒獎狀,都已將標題內容在背面翻譯為簡體中文)。來源:法輪大法明慧網。

濟南興隆村三百一十三名村民力保劉玉晶「是個好人」的聯名信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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