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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桂琴被馬三家勞教所迫害致精神失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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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阜新市法輪功學員律桂琴(女,五十七歲),從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輪功以來經歷了多次的迫害,並且於二零一零年被遼寧省馬三家勞教所迫害致精神失常。

正常時的律桂琴
正常時的律桂琴

精神失常後的律桂琴
精神失常後的律桂琴
精神失常後的律桂琴
精神失常後的律桂琴

律桂琴女士原本體弱多病,患有食道炎、乳腺增生等多種疾病,八方求醫,均醫治無效,常年被病魔折磨得痛苦不堪。幸運的是一九九七年得聞法輪大法,走進法輪功的修煉後,不久全身疾病不翼而飛,喜獲無病一身輕的輕鬆、快樂,同時,也從大法中學到了遵循「真、善、忍」做好人的道理,從此,內心充實、寧靜祥和。

可是,法輪大法,這樣一個讓無數人身心受益的祥和的功法,目前在全球受到普遍歡迎和讚譽,卻因中共少數當權者的狹隘妒忌, 在中國大陸遭到了迫害。律桂琴女士也成了這次血腥鎮壓的受害者之一。

我們再來看看這次迫害的詳細經過。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律桂琴等兩名法輪功學員在阜新市經濟開發區內向世人講述法輪功被中共殘酷迫害的事實真相,一名男子在假意接受了她們贈送的恭賀新年的掛曆後,向阜新市經濟開發區沙海派出所撥打了誣告電話,律桂琴等遭沙海派出所綁架。

在派出所裏,惡警非法審問後,假借送她們回家為由讓她們帶路,由一名自稱「所長」的人帶領多名警察對律桂琴進行了非法抄家,見實在沒有甚麼值錢的東西可拿才離開。隨後又到另一名法輪功學員家非法抄家,搶走了MP3、MP5五台、大法書籍兩本。並於當晚將律桂琴等非法拘禁在阜新市新地看守所。

十二月二十八日,律桂琴等在新地看守所被非法關押十天後,看守所的警察欺騙她倆說「收拾東西回家」,可是,八名警察給她倆戴上手銬,並強行押上一輛黑色的特警麵包車。將她倆綁架到瀋陽市馬三家勞教所欲行非法勞教。

在去馬三家勞教所途中,律桂琴依然向警察們講述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真相和修煉「真、善、忍」的美好,被警察粗暴的打斷。到達馬三家勞教所後,兩人立刻被押往遼寧省勞教中心醫院,被強制抽血、透視、量血壓等檢查。由於兩人的血壓很高,醫院建議放兩人回家。但警察還是堅持把她倆拉回馬三家勞教所,並和勞教所串通後,又往返醫院三次,量了三次血壓。最後,律桂琴被關入馬三家勞教所。

律桂琴的親屬們知道後,立即到勞教所要求和律桂琴見面。當時馬三家勞教所三大隊的主要負責人張環等人不允許接見,說:「律桂琴不轉化、不罵法輪功、不罵法輪功師父就不讓見。」在親屬們強烈要求下,才得以見到律桂琴。接見時,發現律桂琴神智恍惚,親屬們就堅持向勞教所要人,要求放人回家治病,遭到拒絕。親屬們無奈,只得回家等待。幾天後,負責人張環打電話說要三千元錢給律桂琴看病,被親屬們嚴詞拒絕。

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迫害法輪功以來,律桂琴被綁架、迫害達到五、六次,被惡警勒索錢財數萬元,現已家徒四壁,拿不出錢了。親屬們擔心,如果籌錢把律桂琴的病治好了,勞教所的警察就會繼續迫害她,讓她做奴工,為它們牟利,就更不會放人了。所以拒絕交錢,且一直不斷的與馬三家勞教所警察交涉,要求他們放人。

到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律桂琴已被迫害得神智不清,精神錯亂。惡警害怕承擔責任,才叫親屬們來接人。親屬們到達勞教所後,張環等惡警再次勒索三千元醫藥費,作為接人的條件。親屬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只能湊齊一千元錢給了惡警,還打了二千元的欠條,這才把人接回家。但是,人雖然回了家,卻已經不再是原來那個健康的人!

到目前為止,律桂琴女士仍然處於精神恍惚,神智不清的狀態,還不能記憶起並詳述在馬三家遭受的迫害。究竟馬三家勞教所對律桂琴女士做了甚麼?在短短的兩三個月內將一個健康的人迫害致精神失常!施了酷刑還是打了毒針?還希望了解詳情的正義人士提供被迫害的真相。

在此之前的數年裏,律桂琴女士曾經屢遭迫害

一九九九年迫害法輪功之初,律桂琴女士本著對政府信任的心態進京申訴,希望能用自身在法輪大法中受益的事實,讓政府了解法輪功的真實情況,認識到鎮壓的錯誤,還法輪大法清白。但是結果在進京上訪的路上就遭到中共的無理攔截,根本就不給人說話的權利,最後竟被當成犯人似的押回。

律桂琴女士回到家中後,阜新市細河區四合鎮派出所警員郭廷連、劉偉、王景春等人經常無故到家中騷擾,並且要求律桂琴違背自己的良心說謊話,寫放棄煉法輪功的保證書。律桂琴女士耐心的向他們講述法輪功是佛家上乘的修煉功法,不參與政治,不想要誰的權力,更不會去奪取誰的政權,於國於民均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而且法輪功學員更不會落井下石誣陷對自己恩重如山的師父。嚴詞拒絕了他們的無理要求。

大約在二零零一年,律桂琴與其他法輪功學員在一起交流切磋煉功的心得,被不明真相的村民構陷舉報,阜蒙縣紫都台派出所出動警察綁架了律桂琴等十多個人。這些遭綁架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拘禁在阜新縣看守所,後阜新縣國保大隊接手迫害,律桂琴被非法拘禁了八個月,而且當時的國保大隊隊長劉明月、副隊長王守江敲詐勒索律桂琴家人8000元錢。

二零零三年,四合派出所警察郭廷連,到律桂琴女士家裏騷擾,只因看見律桂琴與同村的另外一名法輪功學員在家看法輪大法的著作,不由分說就要把人帶走,遭到律桂琴的抵制。郭廷連打電話從四合派出所找人強行將律桂琴抬到警車上拉走,非法關押在派出所內,當時的四合派出所所長孟慶岩(已因迫害法輪功學員遭惡報突發心臟病死亡)妄圖敲詐勒索其家人一萬元錢,幾經交涉,結果家人給了六千元錢才把人要出來。

二零零五年八月,阜新市十八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迫害,律桂琴也是其中之一,阜新市細河區國保大隊惡警又敲詐勒索律桂琴家人5000元。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四合派出所警察劉偉等妄圖綁架一名法輪功學員,被律桂琴撞上,律桂琴高聲大喊,惡警氣急敗壞,將律桂琴再次綁架到四合派出所,當時的所長龐海波向律桂琴的家人勒索一萬元。家人拿不出那麼多的錢,最後湊了5000元錢給了派出所,律桂琴才被放回家。

律桂琴女士所遭受的迫害在中國大陸並不是個案,是無數遭受殘酷迫害的法輪功學員的一個縮影,奉勸那些仍在助紂為虐,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請為你們自己的未來著想,在此曝光出你們的個人信息,意在使你們能夠清醒的認識到自己在迫害中的所作所為,如果能夠悔改,立即懸崖勒馬,主動的彌補自己所犯的罪過,你們還能夠得到法輪功學員的原諒,否則面對未來健全的法律與公正的審判你們如何解釋你們已經犯下的罪行呢?

直接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律桂琴的單位:

阜新市細河區公安分局四合派出所

阜新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沙海派出所
阜新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沙海派出所
阜新市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
阜新市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

遼寧省馬三家勞動教養院
遼寧省馬三家勞動教養院
遼寧省勞教中心醫院
遼寧省勞教中心醫院

綁架押送法輪功學員的特警麵包車
綁架押送法輪功學員的特警麵包車

參與迫害的相關警察:
阜新市細河區公安分局四合派出所
所長:孟慶岩
龐海波
警員  :郭廷連、劉偉、王景春
沙海派出所
所長:張某某 2261776
教導員:謝國田 2261776 13464898885 15504182211 6569899
副所長:賴某某 2261776

遼寧阜新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 郵編:123000
值班電話 : 0418-6569154 傳真:0418-6569156
局長:檀紹廣 6569158 13841855599 15504186166 2263377
政委:程金玉 6569155 13841888598 13188300016 3320988
副局長:溫良 6569153 13941839955 15641880056 2908081
副局長:劉東輝 6569153 13464895599 15641891999 6866888
副局長:單德利 6569170 13604987269 15641881133 2809258
紀委書記:張宇航 6569167 13500488811 15641898811 2834266
政治處主任:馮巍 6569157 13941837077 15641875666 3977077
辦公室主任:付鐘 6569169 13841805051 15641885051 2800718

馬三家三大隊的惡警與警號:
總大隊長:張君  2108050
轉化隊長:張環  2108455
教導員:張卓慧 2108469、
張磊  2108456、

三大隊隊長張君
三大隊隊長張君

三大隊轉化隊長張環
三大隊轉化隊長張環

張磊
張磊

法律小常識:為甚麼說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所有行徑都是非法呢?《憲法》第五十八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憲法》第一章第五條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依據是民政部取締並不存在的法輪大法研究會和公安部拼湊的法輪功六不准,以及在媒體上的鋪天蓋地的造謠誣陷,而從明文的法律文件中至今都找不到任何一個法輪功如何的條款,法院檢察院公安部的內部通知解釋之類的內部文件不能夠代表法律,不能夠作為迫害法輪功的法律標準,只能說是執法部門作出的違法的決定。

對很多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判刑的依據是《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既然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法輪功是甚麼組織,那麼法輪功就不適用這條法律,另外法輪功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也找不出來,其實很多審判的法官都知道對法輪功學員判刑是非法的,但是迫於中共的壓力,成為了其組織的私人打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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