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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各地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例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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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編者按:本文是雲南省各地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勞教、判刑、拘留的案例的不完全統計。如果當地同修能夠了解到更詳細的迫害事實,請將有關案例寫成更具有可讀性的報導,投稿給明慧單獨發表,以更有效的揭露迫害,營救法輪功學員。

99年至今雲南省開遠市、安寧市、楚雄市、大理州雲龍縣、個舊市、晉寧市、曲靖市、思茅市景東彝族自治縣被非法判刑、勞教、拘留的法輪功學員(部份)

安寧

一、姓名:郭宏雲   年齡:38歲(1971年出生)   性別:男
原住址:雲南省安寧市寧湖小區

2008年3月24日雲南省安寧市公安局非法對郭宏雲拘留,把他非法關押在安寧市看守所,當日3月24日安寧市公安局國保大隊葉林、楊忠錢非法搜家,2008年4月28日安寧市檢察院非法對郭宏雲逮捕,由安寧市公安局董×忠、葉林執行逮捕。

2008年11月24日昆明市中級法院非法對郭宏雲判刑四年,自2008年3月24日至2012年3月23日,關押在雲南省第一監獄。

二、姓名:何其瓊    年齡:52(1957年生)   性別:女
原住址:雲南省安寧市昆明鋼鐵公司望湖小區41幢3單元201
工作單位:昆鋼集團有限公司華雲分公司

2004年10月23日被昆明鋼鐵公司羅白分局非法抓捕,關押在安寧市看守所。當天昆明鋼鐵公司羅白分局王颮、王雲峰、羅喬良、李學潤非法抄走家中的大法書籍和真相資料。2004年11月29日19時被安寧市人民檢察院非法批准逮捕,由昆明鋼鐵公司羅白分局非法送往昆明市第二看守所(辦案人:羅白分局警察保明,葉林)。後昆明市中級法院對何其瓊非法初審,非法判刑四年,何其瓊不服,繼續上訴,雲南省高級法院非法維持原判,何其瓊被非法判刑四年,從2004年10月23日到2008年10月22日,非法關押在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

三、姓名:王志梅   年齡:36歲(1973年9月12日出生)  性別:女
原住址:雲南省安寧磷肥工業公司生活區宿舍
工作單位:雲南省安寧磷肥工業公司(2007年6月1日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

2006年4月25日被安寧市公安局非法拘留,關押在安寧市看守所,2006年6月1日被安寧市檢察院非法逮捕,逮捕執行人:安寧市公安局的保明、葉林。

昆明市檢察院2006年8月16日((2006)昆檢刑訴字第581號)起訴書非法對王志梅起訴,2006年9月19日昆明市中級法院((2006)昆刑─初字第177號)判決書非法判刑四年,自2006年4月25日至2010年4月24日,關押在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

2009年3月25日昆明市中級法院((2009)昆刑執字第4229號)刑事裁定書(審判長:張紅 代理審判員:錢小國 代理審判員:尹衛平 書記員:鄭保睿)對王志梅減刑一年,即2006年4月25日至2009年4月24日止。

單位雲南省安寧磷肥工業公司於2007年6月1日解除了與王志梅的勞動合同。

四、姓名:楊木花  年齡:38歲(1971年出生)   性別:女
原住址:雲南省昆明市安寧寧湖小區10-1-5
工作單位:雲南省雲天化國際富瑞化工有限公司(後被開除工職)

2006年4月25日被安寧市公安局非法拘留(字(2006)353號),關押在安寧市看守所,2006年6月1日被安寧市檢察院非法逮捕,逮捕執行人:安寧市公安局的保明、葉林。

昆明市檢察院2006年8月16日((2006)昆檢刑訴字第581號)起訴書非法對楊木花起訴,2006年9月19日昆明市中級法院判決書非法判刑三年,自2006年4月25日至2009年4月24日,關押在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

在監獄被長時間強迫坐小板凳,限制上廁所。

2009年4月24日刑滿,又被女二監非法延期一個月2008年5月24日回家,被單位開除工職,被監視、電話監聽

楚雄

一、董國照,廖麗清夫婦
董國照,男,57歲,原雲南滇中電業局退養職工,家住雲南省楚雄市雲南滇中電業局宿舍區。
廖麗清(董國照之妻),女,51歲,原雲南滇中電業局退養職工。

2000年1月27日夫妻兩人在去北京途中被長沙警察綁架,後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拘留一個月。

2000年11月30日,兩人被綁架到昆明參加省委、省「610」辦的洗腦班。

2001年2月28日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了夫婦二人,關押在楚雄市看守所,同年3月24日被非法逮捕,2001年5月15日楚雄市法院(2001)楚刑初字143號對董國照被非法判刑三年,緩刑五年,廖麗清被非法判刑三年,緩刑四年。二人所在單位雲南省滇中電業局於2001年6月18日對二人開除工職。

參與此次迫害的部門及人員:
楚雄市公安局、楚雄市國保大隊。人員:馬學武、馬紹益、秦海清、何勇、蘇有政、何乾坤、徐宏偉。楚雄州公安局:劉國華、楊志勇。
雲南省楚雄市檢察院,公訴人:馬鵬運。
雲南省楚雄市法院,審判長:於文海,審判員:熊文明,郝寶榮,書記員:馮素娟。

2004年4月15日董國照將真相光盤送給同單位的同事觀看,被其舉報給單位,楚雄市公安局對董國照非法抄家,2004年4月17日楚雄市法院(2004)楚刑執字第1號刑事裁定書,撤銷對董國照的緩刑,將董國兆送到監獄迫害三年,時間從2004年4月17日至2007年1月4日。

2009年10月28日,董國照、廖麗清在講真相途中被雲南省武定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綁架,現被非法關押在武定縣看守所。

綁架警察:盛高偉、李學祥、劉國華、何志兵。
武定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辦公室電話:0878─8711559

二、朱蘭等12位法輪功學員

2004年底至2005年初期間,楚雄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州、市「610」人員:曹文貴、楊雲、李呂,先後抓捕了12位楚雄法輪功學員(詳見下表),全部非法關押在楚雄市看守所。2005年9月20日楚雄法院非法對12位法輪功學員開庭,同年10月15日楚雄市法院(2005)楚刑初字第246號刑事判決書非法對12位法輪功學員做了一年至六年不等的非法判刑,之後女法輪功學員全部送往雲南省第二監獄,男法輪功學員送往雲南省第一監獄。

以下為被迫害的12位法輪功學員:

(一)姓名 :朱蘭  年齡 :48歲 (1962年2月15日)  性別 : 女
住址 :雲南省楚雄市金鹿中學教職工宿舍  工作單位:楚雄市金鹿中學圖書管理員
2000年5月17日被雲南省楚雄市法院誣判三年,2002年5月31日回家。
2005年1月19日 被雲南省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同年2月25日被逮捕,被非法判刑六年,時間自2005年1月19日至2011年1月18日。

(二)姓名 : 鄧麗華  年齡 :54歲 (1956年2月16日)  性別 : 女
住址 :雲南省楚雄市西園路38號  工作單位:原楚雄州絲綢廠退休工人
2004年12月24日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同年2月1日被非法逮捕,被非法判刑四年,時間自2004年12月24日至2008年12月23日

(三)姓名:萬國良    年齡:59歲(1941年12月15日)     性別:男
住址:雲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石油公司4號院     工作單位:退休工人
2005年3月25日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同年4月28日被逮捕,被非法判刑四年,時間自2005年3月25日至2009年3月24日。

(四)姓名:侯發勇    年齡:55歲(1955年9月12日)      性別:男
住址:楚雄州五大公司            工作單位:個體戶
2005年2月21日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同年3月29日被逮捕,後被非法判刑三年,時間自2005年2月21日至2008年2月20日。

(五)姓名:吳寶元     年齡:53歲(1947年2月21日)     性別:男
住址:楚雄市中大街鹿城房地產公司宿舍   工作單位:退休工人
2005年3月28日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同年4月28日被逮捕,後被非法判刑兩年零六個月,緩刑四年。

(六)姓名:唐蕊   年齡:46歲(1964年12月28日)    性別:女
住址:楚雄州教育小區         工作單位:楚雄州技工學校教師
2005年1月19日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同年2月26日被逮捕,後被判刑二年,時間自2005年1月19日至2007年1月18日。

(七)姓名:李紹芳   年齡:36歲(1974年8月2日)    性別:女
工作單位:雲南省楚雄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皮防科醫師 (2006年1月被非法開除工職)

2004年12月24日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2005年1月31日被逮捕,後被非法判刑三年,時間自2004年12月24日至2006年12月23日,2005年11月30日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法院(2005)楚刑終字191好刑事裁定書非法對李紹芳判刑2年。

2006年1月27日楚雄市衛生局楚衛決(2006)1號文件非法對李紹芳開除工職。

(八)姓名:廖麗清    年齡:52歲(1958年12月21日)     性別:女
住址:楚雄經濟技術開發區滇中電力局職工宿舍   工作單位:雲南滇中電力局退養職工(被開除)

2001年5月被楚雄市法院誣判三年,緩刑四年,2005年1月25日被楚雄市公安局抓捕,同年2月23日被撤銷所外執行,收監執行三年刑期(時間自2005年1月25日至2007年10月12日)。後有加刑期一年零六個月,總共判刑四年零六個月。時間自2005年1月25日至2009年4月12日

(九)姓名:蔡淑芬   年齡:44歲(1966年6月14日)      性別:女
住址:楚雄市鹿城西路十四冶二井司     工作單位:個體開辦楚雄市鹿城西路57號英漢語幼兒園
2005年1月22日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2005年2月25日被逮捕,2005年10月12日釋放回家。

(十)姓名:施紹偉    年齡:50歲(1960年12月17日)     性別:男
住址:楚雄市鹿城西路十四冶二井司     工作單位:個體開辦楚雄市鹿城西路57號英漢語幼兒園

2004年12月5日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2005年1月5日被逮捕,後被非法判刑一年,緩刑二年。

(十一)姓名:陳少龍    年齡:44歲(1966年3月6日)       性別:男
住址:楚雄市雲泉街9號          工作單位:個體戶
2005年2月5日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3月14日取保候審,後被非法判刑一年,緩刑兩年。

(十二)姓名:黃萍  年齡:39歲(1971年7月15日)      性別:女
住址:楚雄市鹿城西路五園巷75號     工作單位:個體戶
2005年1月19日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2005年2月26日被逮捕,後被判刑二年,緩刑三年

1、實施抓捕的部門及其負責人
部門:雲南省楚雄市國保大隊
負責人:劉國華(州國保大隊隊長)、馬紹益(原州國保大隊隊長、現退休住市委大院)、王立明(原市公安局副局長、現在市政法委)、袁武(現任市國保大隊長,手機:13398782077)

2、非法庭審的法庭名稱
初審:雲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二審: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終審: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年5月11日遞交不接,當日掛號信寄出)
開庭時間:2005年9月20日

3、公訴機關名稱:雲南省楚雄市人民檢察院
公訴人姓名 :馬鵬運

4、主審法官初審審判長:馬曉鬥 (現任州檢察院副檢察長、住楚雄市西山路鳳山書院)
審判員:馬紹勇 於文海
書記員:張正茹 普亞梅
二審審判長:劉文亮
審判員:劉枋  楊培松
書記員:馮豔

庭審中的違法行為
1. 禁止被告辯護:當鄧麗華的無罪辯護指出其對法輪功的迫害是違法行為時,公訴人竟惱羞成怒的將鄧麗華趕出法庭。
2. 禁止或打斷、終止律師辯護:當黃通海律師為其辯護人廖麗清辯護,認為廖發宣傳品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結果被審判長馬曉鬥終止其辯護權。
3. 接受偽證:把法輪功學員在被迫害中為講清真相而行使《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這個基本政治自由權的宣傳品作為罪證。

揭露雲南省第二監獄對獄中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I.朱蘭被判6年,因拒不「轉化」現還被關押在女二監遭受迫害。
II.鄧麗華因拒不「轉化」,在女二監的小板凳上坐了三年零十四天,臀部坐爛、流膿長好又爛、流膿又長好無數回,最後臀部上長了厚厚一層老繭;被包夾的犯人經常毆打但堅持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III.初入監時,不要說生活日用品,連婦女用的衛生巾都不准買,月經來時順著褲腿淌,還不准用水;24小時只能上3次廁所。
IV.廖麗清被關進2平方米大的禁閉室,冬天奇冷無比,夏天惡毒的蚊子滿屋都是,不准用任何滅蚊器或蚊帳,24小時後,全身暴露的皮膚被蚊子咬得沒有一點縫隙。聽犯人說在建禁閉室時,專門用了一些對人體有害的放射性元素,使人在裏面整天都感到渾身疼痛不舒服。自一進禁閉室就不准刷牙、不准洗臉洗頭洗澡,不准換衣服(包括內衣內褲)直到出來,無論你呆一個月、半年或一年都一樣。
V.女二監參與迫害者姓名:教育科李冬冬、馬麗霞、集訓監區楊歡、丁瑩、周穎、楊永芬、孫林爽、萬學梅、鄭頻、梁潔、謝玲、景絨 七監區劉麗楠、王雄、劉燕、趙文英、朱玲、朱梅等。

晉寧

姓名:李文波  年齡:42歲(1967年出生)   性別:男
原住址:雲南省昆明市晉寧縣古城鎮古城辦事處古城村村民
工作單位:農民(自己開車拉貨)

2005年2月2日在晉寧縣被晉寧縣國保大隊非法拘留(晉公刑通字【2005】16號),參與人員:固國勝、楊菊英、江永寧,並被關押在晉寧縣看守所;

2005年2月5日昆明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非法勞教三年,(昆勞管字(2005)第991號),被送到雲南省第二勞教所,時間自2005年2月2日至2008年2月1日。

李文波在勞教所經常遭到毒打等其它酷刑折磨,參與迫害他的警察有:石懷林,袁向軍,李武,武華祖,四大隊大隊長胡文昌,警戒科科長裘開明,四大隊副大隊長張開順,一大隊隊長陳迎松,參與迫害他的惡人有:包夾學員王磊,包夾學員黃海東。長期的酷刑折磨導致他雙眼視力下降,門牙被打掉6顆,左腿留有20公分左右的傷疤。

2008年2月1日勞教期滿但是雲南省第二勞教所非法延期近4個月,直到2008年6月21日才回家。

2009年4月24日 晉寧縣公安局再次非法抓捕李文波(晉公刑拘通字(2009)115號),非法關押在晉寧縣看守所

2009年5月11日晉寧縣公安局(晉公逮通字(2009)098號)非法對李文波逮捕,2009年10月12日晉寧法院對李文波非法秘密判刑,並未通知家屬,之後家屬到看守所詢問得知李文波已被秘密判刑,但具體的判決書和判決結果家屬至今沒有得到,現李文波仍被關押在晉寧縣看守所。

曲靖

一、姓名 :代玉珍     年齡 :59歲  性別:女
住址: 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北路珠江花園

2000年1月30日被雲南省曲靖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非法抓捕,後被非法勞教兩年至2002年1月,所外執行,每月去當地派出所報到。參與單位及人員: 雲南省曲靖市公安局國保大隊、「610」辦公室:孫雲輝(曲靖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長,現仍在市公安局)、莫崇斌(曲靖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副隊長,現調雲南武警學校)、解××(「610」,已退休)

2005年7月24日被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國保大隊非法抓捕並抄家,後被非法勞教2年半,非法關押在雲南省女子勞教所,至2007年9月4日,參與單位及人員: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國保大隊:雷鳴、恭元江。

第二次被非法勞教回家後,丈夫單位(曲靖煤技校)保衛科接曲靖市麒麟區公安局通知,強逼代玉珍放棄修煉法輪功,因不放棄,被逼與丈夫離婚,破壞了一個和美家庭。

二、姓名:黃喜蘭   年齡:47歲(1962年出生)   性別:女

原住址:雲南省曲靖市紡織廠家屬區
工作單位:雲南省曲靖市紡織廠工人
2000年1月30日被雲南省曲靖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非法抓捕,後被非法勞教兩年,所外執行,在曲靖市看守所被超期關押一個月。參與單位及人員: 雲南省曲靖市公安局國保大隊、「610」辦公室:孫雲輝(曲靖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長,現仍在市公安局)、莫崇斌(曲靖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副隊長,現調雲南武警學校)、解××(「610」,已退休)

2005年7月24日被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國保大隊非法抓捕並抄家,後被非法勞教2年9個月,非法關押在雲南省女子勞教所,至2008年1月16日,參與單位及人員: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國保大隊:雷鳴、恭元江,曲靖市紡織廠保衛科科長:劉紹蒼,曲靖市「610」

在被非法勞教期間,所在單位曲靖市紡織廠私自將黃喜蘭參加工作的時間由1982年改為1987年,同時剝奪黃喜蘭購買單位福利房的權利。第一次被非法勞教兩年是所外執行,單位在黃喜蘭正常上班的情況下,不發工資,每月只發300元的生活費。黃喜蘭的丈夫也因她而被調離原單位。

2005年7月24日非法抄家時的收條是之後補開的。當日抄家的警察是曲靖市國保大隊的雷鳴、恭元江。

現在黃喜蘭所在單位仍經常騷擾她的父母,在所謂敏感日不准許她出門,單位黨委書記余家萍、黨辦公室彭向敏經常找黃喜蘭「談話」,不准煉功,不准集會等等。同時還派門衛、守自行車的人監視。

三、姓名 :趙群美     年齡 :64歲  性別:女

原住址:雲南省曲靖市143地質勘探隊家屬住宅區
原工作單位: 雲南昆明小壩煤機廠馬龍分廠子弟學校退休教師

第一次:2000年1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非法抓捕,後被曲靖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2000]曲勞教字第52號決定書非法勞教兩年,至2002年1月23日,非法勞教兩年半年後因身體太差,就所外執行。

非法抓捕的單位:雲南省曲靖市公安局國保大隊、610辦公室,參與人員:孫雲輝(曲靖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長,現仍在市公安局)、莫崇斌(曲靖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副隊長,現調雲南武警學校)、解××(「610」,已退休)
第二次:2005年7月23日,在家中被曲靖市麒麟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突抄家、綁架並勞教兩年半(2005年7月23日被抓,非法關押在曲靖市看守所,2005年8月15日被非法送往雲南省女子勞教所勞教至2008年1月23日)
非法抓捕的單位是: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公安局國保大隊、610辦公室,參與人員有:市公安局:邵洪,「610」:王啟明,國保:文寧、夏開秋

在勞教期間被強迫洗腦,精神上受到嚴重摧殘,同時每天幹十多個小時的體力奴役勞動,還規定很重的任務。

回家後每逢所謂的敏感日就被社區及國保人員上門問還在煉法輪功、宣傳法輪功嗎?另有一些人在七十多歲的老伴耳邊說些恐嚇的話,把老伴嚇的說:「你再被抓進去就要了我的老命了!」可憐的老伴連是誰說的都不敢說出來,悶在自己心裏,造成對家屬的迫害。

四、王宇平,女,60歲(1950年),曲靖汽車運輸總站退休工人

1999年7月20日凌晨5點,曲靖市公安局強行搜查王宇平的住宅,將她自費購買的《轉法輪》等大法書籍100多冊拿走,並將她帶到市公安局關押到下午6點鐘才放回家,在家才呆了兩個小時,市公安局的便衣和單位保衛科人員又將她從家中騙出(當時家中尚有朋友多人),再次關押直到8月16日 。在這段時間裏,幾乎每天都受到提審和盤查。

2000年1月30 日早上,王宇平和六位法輪功學員在麒麟花園晨煉,再次被市公安局非法關押,後被曲靖市中級法院非法判勞改三年。

在曲靖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時,不許王宇平說話、申訴,甚至連指派的律師提出質疑,都被法院駁回,宣布無效。

從監獄回家後,2002年6月被強迫參加「轉化學習班」,2003年9月再次被騙到學習班轉化。

開遠:

一、姓名:李俊青     年齡:1947年生      性別:男
原住址:雲南省開遠市西南路滇南小龍潭發電總廠新區33幢201室
工作單位:雲南省開遠市滇南小龍潭發電總廠保衛科

李俊青於2002年5月份外出,攜帶大法真相資料在吉林省延吉被抓,後被非法關押在長春市飲馬河勞教所,短短數月被迫害致死。

以下是李俊青的妻子陸薈屹向有關部門反映的情況:

李俊青於2002年5月份外出旅遊,因攜帶大法真相資料在延吉被抓,後被非法關押在長春飲馬河勞教所,至同年12月17日我(李俊青之妻)突然接到該勞教所電話,告知李俊青因病4天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當天中午,我丈夫單位保衛科科長兼「610」主任余朝滿等3人與丈夫的兄弟李彥青和兒子李奇蓬到長春去領屍。其間,一切費用包括火化費、骨灰盒費用等都由我們自理(除兒子的火車費用單位付給外)。而且至今沒有得到過一張拘留憑證,但在清理遺物中,我得到了幾份李俊青在九台勞教所被非法關押時的《 年 月勞教人員考核積分表》,從中獲得一些管教人員的名單提供如下:曾曦(大隊領導)、高磊(管教員)、唐波(教育隊大隊的司法幹警)、盧長太(教育隊分隊的司法幹警)、在管教員評語裏有王志剛的印章、謝明利(司法幹警)、教育科一劉姓人員。還有單位提供給我的長春九台市人民醫院開給的死亡證明書複印件一份(註﹕死亡證明書複印件也只是其中一小部份)。

註﹕我作為受害者妻子質疑,長春飲馬河勞教所通知的死亡時間是2002年12月17日,而李俊青的單位開出的證明、以及開遠市公安局派出所給的死亡證書,死亡時間竟然是2002年11月17日,與長春飲馬河勞教所通知的死亡時間相差一個月。而且在李俊青死亡前,單位領導人王勇書記和保衛科科長余朝滿及「610」主任何愛娟三人10月中旬一同去看望過李俊青,還曾回來告訴當時剛從監獄被迫害回來的我。另,我還對《 年 月勞教人員考核積分表》質疑,這份表格共3份,其中2002年9月30日和10月29日兩份,字跡清楚,而2002年11月30日的一份,卻字跡模糊,且與雲南省開遠市公安局以及丈夫生前單位開給的證明(死亡時間是2002年11月17日)相差3天,也就是說我丈夫李俊青17日已經死亡,那麼在長春飲馬河勞教所接受管教的李俊青30日怎麼還能活著?第三,我因一直還在被迫害,所以無從考證,長春飲馬河勞教所和九台勞教所是否同一勞教所?

二、姓名:陸薈屹        年齡:59       性別:女
原住址:雲南省開遠市西南路滇南小龍潭發電總廠新區33幢201室
工作單位:無

曾被非法勞動教養一年半,後超期關押1個月零3天(通知書原件已被雲南省女子勞教所收走)。勞教具體時間如下:
2001年2月13日──6月1日在開遠市看守所關押;
2001年6月1日──2002年9月17日送雲南女子勞教所二大隊迫害。

實施抓捕的部門及其負責人:
部門:開遠市國安、電廠保衛科
負責人:劉勇傑、徐永平、盛利
在任職位和任職時間:劉勇傑時任開遠市國安大隊長(2002年以前)
徐永平時任國安副 隊長(2008年以前)
盛利為國安人員(2009年以前)
現在何處:劉勇傑調離
徐永平現升任國安大隊長
盛利現調西城公安分局任指導員

1、手機號碼:劉勇傑:13008608998盛利:13508733882
開遠市西南路滇南小龍潭發電總廠的迫害罪行:
1、李俊青2002年5月在李俊青的妻子陸薈屹被關押期間,出去旅遊,因攜帶大法真相資料,被長春飲馬河勞教所於2002年11月17日迫害致死。另,單位12月17日才通知去認屍,而且費用自理。
2、單位以不放棄信仰為由,於2003年至今未按規定發給李俊青的妻子陸薈屹遺屬生活補助費。
3、從勞教所回來的第二天,由電廠保衛科派保安人員在家門口樓腳實行24小時監控,長達半年左右。於2003年1月4日,由電廠領導(書記、廠長等)正式通知,解除對李俊青的妻子陸薈屹的實時監控,但至今仍處於暗地監控,無完全的人身自由。
4、手機、行蹤被監控,而且連家人和親朋好友的也連帶被監控;每到中共認為的敏感日,就受到騷擾。
5、至今,與李俊青的妻子陸薈屹經常來往的人也會受到威脅。

三、姓名:白美芬     年齡:54     性別:女
原住址:雲南省開遠市石橋社區南園新村
工作單位:無

2004年10月1日被開遠市公安局非法拘留在開遠市看守所,後被判勞動教養4年(取保候審),時間2004年11月9日─2008年11月9日;

2005年10月初,被強行綁架到開遠市植物園洗腦班,在洗腦班播放誣蔑大法的錄像;利用邪悟學員幫教進行轉化;用偽善的言行迷惑學員;強迫寫心得體會揭批、誹謗大法;每個學員都有兩個包夾人員寸步不離地守著,不經同意不准許與任何人講話;學員不得離開洗腦班私自活動。

回家後,手機、行蹤被監聽、跟蹤,無完全的人身自由;家人受到牽連;每逢節假日,小區片警就到家中騷擾。

參與抓捕的部門及其負責人:
部門:
第一次:開遠市公安局國保大隊、「610」
第二次:開遠市公安局國保大隊、「610」
負責人:
第一次:徐永平、盛利
第二次:徐永平、盛利
在任職位和任職時間:盛利 國安人員(2009以前)
徐永平任國安副隊長(2008年以前)
現在何處:盛利現調西城公安分局任指導員
徐永平任國安副隊長(2008年以前)

四、姓名:李青    年齡:58歲(1951年11月1日出生)    性別:女
原住址:雲南省開遠市水泥廠一福利區
工作單位: 開遠水泥廠幼兒園,1998年退休

2001年2月14日被開遠市公安局非法拘留在開遠市看守所至2001年4月3日回家;
2001年12月17日被開遠市公安局非法拘留,後被紅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勞教管理委員會非法勞教兩年,時間自2001年12月17日至2003年12月16日,(紅勞教字(2001)第1405號勞教決定書),被非法關押在雲南省女子勞教所。

從勞教所回家後,多年來每逢所謂的敏感日,市國安、片警、單位保衛科、退休辦就詢問干擾丈夫和子女;對本人則打電話、傳喚、上門騷擾。

實施抓捕的部門及其負責人:
部門:開遠市公安局、開遠市國安、開遠市「610」辦公室
負責人:李文修(公安局副局長)、普紅(國安隊長)、徐永平(國安副隊長)、
劉永傑(國安副隊長)
在任職位和任職時間:2001年─2003年

五、姓名:錢淑芳       年齡:46       性別:女
原住址:雲南省開遠市西南路滇南小龍潭發電總廠新區
工作單位:雲南省開遠市滇南小龍潭發電總廠勞動服務公司

2006年6月8日被開遠市公安局非法抓捕,關押在開遠市看守所,後被非法勞動教養三年(時間:2006年6月9日─2009年6月9日),取保候審。

2008年7月25日被雲南省建水縣公安局非法拘留在建水縣公安局,後直接送往雲南省第二監獄,直到目前仍沒有給予判決書,只是口頭通知家人說錢淑芳被判刑5年,現在雲南省第二監獄遭受迫害,家人時常受到騷擾。

實施抓捕的部門及其負責人:
部門:
第一次:開遠市國安、公安、「610」
第二次:建水縣公安、國安、「610」;彌勒公安、國安、「610」;開遠市「610」、公安、國安
負責人:
第一次:馬文超、徐永平
第二次:趙自錄、吳迪
在任職位和任職時間:徐永平時任國安副 隊長(2008年以前)
現在何處:徐永平現升任國安大隊長

六、姓名:師文蓮     年齡:72     性別:女
原住址:雲南省開遠市西南路滇南小龍潭發電總廠老區
工作單位:雲南省紅河州元陽縣百貨公司

2004年10月1日被開遠市公安局非法拘留在開遠市看守所,後被判勞動教養4年(取保候審),時間2004年11月9日─2008年11月9日;

2005年10月初,被強行綁架到開遠市植物園洗腦班,在洗腦班播放誣蔑大法的錄像;利用邪悟學員幫教進行轉化;用偽善的言行迷惑學員;強迫寫心得體會揭批、誹謗大法;每個學員都有兩個包夾人員寸步不離地守著,不經同意不准許與任何人講話;學員不得離開洗腦班私自活動。

回家後,手機、行蹤被監聽、跟蹤,無完全的人身自由;家人受到牽連;每逢節假日,小區片警就到家中騷擾。

實施抓捕的部門及其負責人:
部門:
第一次:開遠市公安局國保大隊、「610」
第二次:開遠市公安局國保大隊、「610」
負責人:
第一次:徐永平、盛利
第二次:徐永平、盛利
在任職位和任職時間:盛利國安人員(2009以前)
徐永平任國安副隊長(2008年以前)
現在何處:盛利現調西城公安分局任指導員
徐永平任國安副隊長(2008年以前)

七、姓名:王玉田       年齡:47      性別:女
原住地址:雲南省開遠市靈泉路
工作單位:雲南省天化國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紅磷分公司

曾在開遠市看守所(開遠市場靈泉東路街心花園旁)被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
拘留期滿後,回到原單位上班。但單位對我進行了行政記大過處分,並停發兩個月的績效工資及年中、年終獎,同時調離原部門工作(也就是從電氣工程師降職降級為一般操作工)。去年,因王玉田堅持修煉法輪功,單位要求他寫決離書,如不按要求寫,就將解除合同。

實施抓捕的部門及其負責人:
部門:開遠市國安大隊
負責人:徐天進
在任職位和任職時間:
現在何處:開遠市公安局東城分局

八、姓名:楊松青       年齡:59      性別:女
原住地址:雲南省開遠市靈泉路
工作單位:雲南省天化國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紅磷分公司

曾在開遠市看守所(開遠市場靈泉東路街心花園旁)被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
拘留期滿回家後,原單位取消了給楊松青的一年的慰問金,作為對楊松青的處罰。

實施抓捕的部門及其負責人:
部門:開遠市國安大隊
負責人:徐天進
現在何處:開遠市公安局東城分局

雲南省思茅市景東彝族自治縣

一、姓名:何景春    年齡:   性別: 男
原住址:雲南省思茅市景東林業局貝寧木場
工作單位:雲南省思茅市景東林業局貝寧木場

2005年5月28日被雲南省思茅景東公安非法抓捕,同年11月被雲南省思茅中級法院於2005年11月非法判刑兩年,自2005年5月28日至2007年5月27日,參與迫害人員有:景東縣委副書記董世堯,縣政法委書記何獻春,景東公安局長李洪武,景東縣長白兆林,批捕科長夏海英,警察王式明、梁曉、馬恆民。吳明才被非法關押在雲南省第一監獄,在監獄期間被強迫奴役勞動,早上六點到晚上十點,24小時被包夾。

二、姓名:吳明才   年齡:64歲(1945年出生)   性別:女
原住址:雲南省思茅景東林業局貝寧木場
工作單位:雲南省思茅景東林業局貝寧木場

2005年5月28日被雲南省思茅景東公安非法抓捕,同年11月被雲南省思茅中級法院於2005年11月非法判刑兩年,自2005年5月28日至2007年5月27日,參與迫害人員有:景東縣委副書記董世堯,縣政法委書記何獻春,景東公安局長李洪武,景東縣長白兆林,批捕科長夏海英,警察王式明、梁曉、馬恆民。吳明才被非法關押在雲南省第二監獄,在監獄期間被強迫奴役勞動,早上六點到晚上十點,24小時被包夾,長達半年的時間被逼迫坐小板凳,臀部都坐爛了。

三、姓名:楊丕芝   年齡:63歲(1946年出生)   性別:女
原住址:雲南省思茅市景東縣毛家巷水廠
工作單位:當地農民

2005年5月28日被雲南省思茅景東公安非法抓捕,同年11月被雲南省思茅中級法院於2005年11月非法判刑兩年,自2005年5月28日至2007年5月27日,參與迫害人員有:景東縣委副書記董世堯,縣政法委書記何獻春,景東公安局長李洪武,景東縣長白兆林,批捕科長夏海英,警察王式明、梁曉、馬恆民。

四、姓名:強輝,男,1975年生,雲南思茅景東彝族自治縣人,曾從事過建築行業。

2001年下半年在景東發真相資料被景東公安綁架並送雲南省祿豐縣大坪壩第二勞教所勞教一年半。後被開除工職。

2005年5月27日被思茅景東彝族自治縣公安局綁架,後被迫流離失所。參與迫害人員有:景東縣委副書記董世堯,縣政法委書記何獻春,景東公安局長李洪武,景東縣長白兆林,批捕科長夏海英,警察王式明、梁曉、馬恆民。

2009年4月24日強輝被昆明市官渡區公安分局、官渡國保大隊綁架,關押在昆明市官渡區看守所,2009年4月24日雲南思茅景東彝族自治縣檢察院批准逮捕,之後強輝一直被非法關押在昆明市官渡區看守所。到2009年年底被秘密判刑三年,送往雲南省第一監獄。

個舊市:

一、姓名:徐惠瓊    年齡:42     性別:女
原住址:雲南省個舊市大屯鎮萬家寨村  工作單位:在家務農

曾被非法拘留15天,非法勞動教養3年(時間自2005年1月5日至2008年1月28日),後超期關押24天,關押在雲南省女子勞動教養所。

由於徐惠瓊被非法抓捕,給她本人精神上、經濟上帶來很大的傷害,也給家庭帶來損失。在她被綁架不到一年時,公公受到很大的打擊,因過度思念她而含冤離世。

實施抓捕的部門及其負責人:
部門:雲南省個舊市大屯派出所、紅河州公安、個舊市公安、「610」
負責人:李志強
在任職位和任職時間:雲南省個舊市大屯派出所

二、姓名:楊膳偉   年齡:66歲(1943年出生)  性別:男
原住址:雲南個舊市雲錫供水廠宿舍
工作單位:雲南個舊市雲錫供水廠

2002年5月26日被個舊市公安局、個舊「610」、雲錫供水廠保衛科非法抓捕並拘留,參與抓捕的人員有:雷*(個舊「610」主任)、張崇雲(雲錫供水廠保衛科科長)等共四人抓捕抄家。

楊膳偉於2002年5月26日被非法關押在個舊市公安局看守所(位於個舊市新冠至卡房公路的山上)後又轉到個舊市公安局戒毒所(位於個舊市上河溝通寶門)

回家後被個舊市公安局非法監視居住,直到2002年12月28日才解除。實際上直到2003年1月6日下午15:00才將楊膳偉叫到廠辦公室三樓會議室,參加人員:張崇雲,馮玉仙(單位人員),另外兩名公安。雖然名義上解除監視居住,但是實際上仍然經常騷擾、監視。

大理州雲龍縣

2001年9月11日大理州雲龍縣公安局非法抓捕了五位本地的法輪功學員(詳見下表),關押在雲龍縣看守所,雲龍縣檢察院2001年12月23日雲檢【2001】訴字第77號起訴書對五位法輪功學員非法起訴,2002年5月14日大理州雲龍縣法院(2002)雲刑初字第24號刑事判決書,非法對其中三位法輪功學員判刑四年,一位判刑三年,送往雲南省第一監獄。

一、姓名:段義武   年齡:59歲(1950年10月17日生)   性別:男  民族:白族
原住址:雲南省大理州雲龍縣漕澗鎮辦事處六組     工作單位:漕澗鎮中心醫院

2001年9月11日被雲龍縣公安局非法抓捕,10月17日被非法逮捕,後被非法判刑四年,時間自2001年9月11日至2005年9月10日。

二、姓名:李永善 年齡:46歲(1963年3月17日生) 性別:男 民族:白族
原住址:雲南省大理州雲龍縣錫電公司  工作單位:雲龍縣錫電公司醫院

2001年9月11日被雲龍縣公安局非法抓捕,10月17日被非法逮捕,後被非法判刑四年,時間自2001年9月11日至2005年9月10日。

三、姓名:楊正國  年齡:45歲(1964年2月19日生) 性別:男 民族:白族
原住址:雲南省大理州雲龍縣漕澗鎮仁德居委嘎窩組  工作單位:農民

2001年9月11日被雲龍縣公安局非法抓捕,10月17日被非法逮捕,後被非法判刑四年,時間自2001年9月11日至2005年9月10日。

四、姓名:王左根  年齡:46歲(1963年10月19日生) 性別:男 民族:白族
原住址:雲南省大理州雲龍縣漕澗鎮辦事處四村  工作單位:經商
2001年9月11日被雲龍縣公安局非法抓捕,10月17日被非法逮捕,後被非法判刑三年,時間自2001年9月11日至2004年9月10日。

五、姓名 :張志如 年齡:47歲(1962年2月18日生) 性別:女  民族:白族
原住址:雲南省大理州雲龍縣漕澗鎮辦事處四村  工作單位:農民

2001年9月11日被雲龍縣公安局非法抓捕,後被取保候審。後被非法判刑三年,緩刑四年。

(一)實施抓捕的部門及其負責人:
部門: 由雲龍縣委、縣政府、縣政法委、縣610、縣公安局、縣婦聯、縣檢察院、鎮派出所組成的工作組,雲南省大理州雲龍縣漕澗鎮派出所:陳佔軍(所長)
負責人: 縣委書記楊輝、縣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戴楠、副縣長查少斌、
在任職位和任職時間:楊輝1999年─2002年(2007年肝癌死亡)
現在何處: 戴楠(現在雲南省監獄管理局工作)  查少斌(調州上工作)

(二)非法庭審的法庭名稱:
初審:雲南省雲龍縣人民法院
二審:
終審:
法庭詳細地址:雲龍縣石門鎮
開庭時間:2002年5月

(三)公訴機關
名稱:大理州雲龍縣人民檢察院
公訴人姓名 : 楊豔龍

(四)主審法官
審判長:張楊傑
審判員:楊照成  李霞
書記員:楊七虎

99年至今雲南省昆明市昆鋼、昆船、雲南林校、雲南火電公司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部份)

中國船舶公司昆明分公司(簡稱昆船)

一、姓名:林菊(又名林琴、林芩) 年齡:34歲(1975年出生) 性別:女
原住址:貴州省湄潭縣馬山鎮馬山村中街組

2001年6月16日貼真相,被雲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公安分局、昆明市官渡區國保大隊非法抓捕,後被昆明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非法勞教一年(【2001】昆勞管字第1636-1637號),自2001年6月16日至2002年6月15日,非法關押在雲南省女子勞教所

二、姓名:王任權  年齡:54歲(1955年出生)  性別:男
原住址:雲南省昆明市昆船教培中心宿舍
工作單位:中國船舶公司昆船教培中心

曾於2000年8月25日被非法拘留14天,至2000年9月8 日釋放,被非法勞教三年(【2001】昆勞管字第1586號),自2001年6月8日至2004年6月7日,非法關押在雲南省第二勞教所,後被減刑423天,於2003年4月4日解除勞動教養

三、姓名:張麗紅   年齡:38歲(1971年出生)  性別:女
原住址:昆明市八公里昆船技校生活區
工作單位:無

2001年6月18日貼法輪功真相標語,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官渡區國保大隊非法抓捕,後被昆明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非法勞教一年(【2001】昆勞管字第1636-1637號),從2001年6月18日起至2002年6月17日,非法關押在雲南省女子勞教所。

中國鋼鐵公司昆明分公司(簡稱昆鋼)

一、 姓名 :馮寶定     年齡 :47歲(1962年生)  性別: 男
原住址: 雲南省昆明市安寧昆鋼小南區 
原工作單位:雲南華雲實業公司創輝分公司(後兼併為雲南華雲實業公司雙益分公司)(被非法開除工職)

1999年12月26日在家旁的公路邊上煉功被昆明市公安局昆鋼分局非法抓捕,關押在昆明市第二看守所,後被昆明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非法判勞動教養兩年,時間自2000年3月23日至2002年3月22日,非法關押在雲南省第二勞教所,地點在雲南省昆明市祿豐縣羅茨大坪壩。

參與此次抓捕的部門及人員有:昆明公安局昆鋼羅白分局刑偵隊、610辦、華雲實業公司工會主席楊樹勛、華雲實業公司保衛科科長黃繼成。

2002年勞教期滿回家後,馮寶定於2003年11月7日再次被昆明市公安局昆鋼分局非法抓捕,同年12月被非法逮捕,2004年5月18日昆明市中級法院在非法關押馮寶定的昆明市第三看守所秘密審判(地址在昆鋼騾子山),非法判刑四年,時間自2003年11月7日至2007年11月6日,非法關押在雲南省第一監獄五監區,地點在雲南省昆明市東郊王大橋。

參與此次非法抓捕的人員及單位:昆鋼國保大隊、昆鋼綜合治理辦(610)、昆鋼刑偵隊、華雲公司保衛科;負責人:王嵐(昆鋼「610」辦公室主任)、羅喬良(原昆鋼國保隊長,現任昆明市安寧國保隊長)
2004年8月24日,馮寶定所屬單位雲南華雲實業總公司華雲字[2004]第116號文件解除了與馮保定的勞動合同。

2007年底回家後一直被國保、片警、社區等恐嚇、騷擾;失去工作。

二、 姓名 :高明仙   年齡 :58歲(1951年5月16日生)   性別:女
住址: 雲南省昆明市安寧昆鋼小南新區24棟403號        
工作單位:昆鋼華雲公司退休職工

2004年6月15日昆明市公安局羅白分局國保大隊王嵐、王飆、楊惠錢、保明對高明仙非法抄家,同年6月16日將高明仙非法抓捕,關押在安寧市看守所,同年7月21日安寧檢察院批准逮捕,2004年10月26日昆明市檢察院[2004]昆檢刑訴字第775號起訴書對高明仙非法起訴,代理檢察員:吳蕾。

2004年11月29日昆明市中級法院(2004)昆刑一初字第252號刑事判決書對高明仙非法判刑4年,時間自2004年6月16日至2008年6月15日。非法關押在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審判長:朱正渝,審判員:唐勇,代理審判員:徐建斌,書記員:段雲萍。

後高明仙減刑一年零三個月,於2007年3月15日回到家中。

三、姓名:何其瓊    年齡:52歲(1957年生)   性別:女
原住址:雲南省安寧市昆明鋼鐵公司望湖小區41幢3單元201
工作單位:昆鋼集團有限公司華雲分公司

2004年10月23日被昆明鋼鐵公司羅白分局非法抓捕,關押在安寧市看守所。當天昆明鋼鐵公司羅白分局王颮、王雲峰、羅喬良、李學潤非法抄走家中的大法書籍和真相資料。2004年11月29日19時被安寧市人民檢察院非法批准逮捕,由昆明鋼鐵公司羅白分局非法送往昆明市第二看守所(辦案人:羅白分局警察保明,葉林)之後,昆明市中級法院對何其瓊非法初審,(2005)昆刑一初字第73號刑事判決書對何其瓊非法判刑四年,審判長:張兆龍;審判員:唐勇;代理審判員:徐建斌;書記員:段雲萍。

何其瓊不服,繼續向雲南省高院上訴,雲南省高級法院(2005)雲高刑終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書非法維持原判,審判長:蔣玉池;審判員:譚麗芬;代理審判員:楊國強;書記員:吳聲婭。

何其瓊被非法判刑四年,從2004年10月23日到2008年10月22日,非法關押在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

四、姓名:歐志明    年齡:63   性別: 男
原住址: 昆明市白馬小區近華園1-2-502
工作單位:昆明市鋼鐵總公司華雲實業公司退休

1999年11月8日被非法抓捕,參與抓捕的部門:昆明市鋼鐵總公司保衛處
負責人:李原(昆鋼黨委副書記)余家盛(昆鋼保衛處)
後被非法勞教三年,自1999年11月8日至2002年2月10日保外就醫回家。當時被非法關押在雲南省第二勞教所。

五、姓名 :王洪芬    年齡 :59歲(1950年3月8日生)   性別: 女
住址:雲南省昆明市安寧昆鋼小南新區24棟105 號
工作單位:昆鋼華雲公司退休職工

2004年6月15日昆明市公安局羅白分局國保大隊將王洪芬非法抓捕,關押在安寧市看守所,參與人員:羅白分局國保大隊羅喬良、葉林,同時對王洪芬非法抄家,當時在場人員除羅白分局國保大隊羅喬良、葉林,還有羅白分局王嵐、王飆。

2004年7月21日安寧市檢察院非法對王洪芬宣布逮捕,參與人員:羅白分局保明、葉林。之後昆明市中級法院(2004)昆刑一初字第252號對王洪芬非法判刑四年,自2004年6月15日至2008年6月14日,2005年1月11日從安寧市看守所被送往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審判長:朱正渝;審判員:唐勇;代理審判員:徐建斌;書記員:段雲萍。

2007年4月19日減刑一年,釋放回家。

六、姓名 :袁世英    年齡 :60歲      性別:女
原住址:雲南省昆明市昆鋼望湖小區37棟2單元401號 
原工作單位: 雲南省昆明市昆鋼集團公司華雲分公司

2004年10月22日晚7時多發真相光碟,被昆鋼羅白分局便衣綁架,在昆鋼羅白分局被非法關押了1天1夜,實施抓捕的部門:昆明公安局昆鋼羅白分局國保大隊,負責人:隊長羅喬良。至10月23日下午近7時許,又被昆鋼羅白分局送到昆明市第二看守所非法關押,後被非法勞教兩年,在2004年11月23日早被非法送到雲南省女子勞教所,至2006年11月16日回家。2006年回來後仍被監視、騷擾。

雲南火電公司

一、姓名:代瓊仙  年齡:62(1947年出生)   性別:女
原住址: 昆明市西園路船房小區
工作單位:雲南火電建設公司

非法拘留2個月零10天,並非法勞教一年,後被非法判刑三年。
2000年10月10日─2000年12月20日 非法關押在昆明市第二看守所
2000年12月21日─2001年9月27日  非法關押在雲南省女子勞教所
參與抓捕的部門和單位:昆明市官渡區公安局阿拉鄉派出所,雲南省火電建設公司派出所(負責人:龍飛虎、現在雲南鎮雄火電公司工地保衛處)
2009年3月31日被昆明市中級法院第二次非法判刑三年
2008年8月26日─2009年5月15日被非法關押在昆明市西山區看守所

二、姓名:李華  年齡:49歲(1959年2月出生)   性別:女
原住址: 雲南省昆明市東郊大石壩火電公司基地
工作單位:雲南省火電建設公司(2006年被開除工職)

2004年3月21日,李華工作單位雲南省火電建設公司非法對李華留用察看一年,期間停發工資,只發最低生活費。

2006年1月26日,昆明市官渡區公安局阿拉鄉派出所,雲南省火電建設公司派出所、昆明市官渡區「610」 非法抓捕李華,參與人員有:葉興(阿拉鄉派出所)、楊平、王平(官渡公安分局)、馮軍(官渡610)、田西雲(雲南省火電建設公司派出所科長),之後李華被非法勞教兩年六個月,2006年1月26日─2006年2月25日李華被非法拘留在昆明市官渡區看守所,2006年2月26日又被送到雲南省女子勞教所,直到2008年1月25日勞教期滿。

在此期間, 2006年3月9日雲南省火電建設公司非法解除了與李華的勞動合同,李華被開除工職。

三、姓名:劉選芬   年齡:59歲(1950年出生)   性別:女
原住址:雲南省昆明市東郊大石壩火電公司基地
工作單位:雲南省火電建設公司職工家屬

2000年10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區分局、雲南省火電建設公司派出所非法拘留,參與人員:龍飛虎(雲南省火電建設公司派出所所長),當日就被非法送到昆明市第二看守所關押。

四、姓名:彭菊仙  年齡:72歲 (1937年出生)   性別:女
原住址:雲南省昆明市東郊大石壩火電公司基地
工作單位:雲南省火電建設公司退休職工

2000年10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雲南省火電建設公
司派出所非法所謂的「公安行政處罰」(法定代表人:周洪偉)(公行決字【2004】第47號),參與人員:龍飛虎(雲南省火電建設公司派出所所長)、陶自明(火電公司基地書記),彭菊仙於當日被送往昆明市行政拘留所非法拘留15天。

五、姓名:祁希賢  年齡:75歲(1934年出生)  性別:男
原住址:雲南省昆明市東郊大石壩火電公司基地
工作單位:雲南省火電建設公司退休職工

2000年10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法定代表人:周洪偉)非法所謂的「公安行政處罰」(公行決字【2004】第47號),參與人員:龍飛虎(雲南省火電建設公司派出所所長)、陶自明(火電公司基地書記),祁希賢於當日被送往昆明市行政拘留所非法拘留15天。

六、姓名:許振民  年齡:65歲(1944年出生) 性別:男
原住址:雲南省昆明市東郊大石壩火電公司基地
工作單位:雲南省火電建設公司退休職工
被非法拘留一個月

2000年10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雲南省火電建設公司派出所非法抓捕,參與人員:龍飛虎(雲南省火電建設公司派出所所長),關押在昆明市官渡區看守所,2000年11月10日釋放

七、姓名:張淑芳   年齡:59歲(1950年出生)   性別:女
原住址:雲南省昆明市東郊大石壩火電公司基地
工作單位:雲南省火電建設公司職工家屬
曾被非法拘留3個月3天,後又被非法勞教近9個月

2000年10月9日被昆明市官渡區公安局阿拉鄉派出所、雲南省火電建設公司派出所非法抓捕並拘留3個月3天,參與人員:龍飛虎(雲南省火電建設公司派出所所長),非法關押在昆明市第二看守所直到2000年1月12日。

2000年12月8日又被非法勞教,非法關押在雲南省女子勞教所,直到2001年8月2日

雲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簡稱林校)

一、董志昆   男  1965年10月出生   雲南省林業職業技術學院教師
住址:雲南省昆明市新迎小區勝利花園二期

2000年4月16日,在一位朋友家,被突然闖進幾個便衣帶走,以「擾亂社會治安」為名行政拘留十五天。
2004年12月被綁架到洗腦班。

2009年2月28日中午在昆明市金殿風景區背後的雙龍鄉附近被綁架到雙龍派出所,3月1日凌晨1點鐘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盤龍國保大隊非法抄家,家屬被警察告知3月2日早帶幾套董志昆的衣服到昆明市盤龍區國保大隊,董志昆一直被非法關押在昆明市盤龍區第一看守所至今。昆明盤龍公安分局於2009年3月27日非法對雲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董志昆和耿淑華宣布逮捕,家屬於當日收到逮捕證。家屬還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盤龍國保大隊威脅不許上告和揭露。

董志昆家屬於2009年11月25日前往昆明市中級法院詢問被關押法輪功學員的情況,法院人員告知,董志昆與一同被抓的耿淑華已被秘密開庭,董志昆被非法判刑三年,現已送往雲南省第一監獄。家屬沒有拿到兩位法輪功學員的判決書,只拿到一個通知家屬的判決執行單。      

二、姓名:耿淑華  年齡:50歲(1959年出生)  性別:女
原住址:雲南省昆明市林業職業技術學院
工作單位:雲南省林業職業技術學院退休職工

2009年2月28日中午在昆明市金殿風景區背後的雙龍鄉附近發放神韻光碟被雙龍派出所警察綁架到雙龍派出所,後一直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盤龍區國保大隊非法關押在昆明市盤龍區第一看守所至今。昆明盤龍公安分局於2009年3月27日非法對耿淑華宣布逮捕,家屬於當日收到逮捕證。家屬還被盤龍國保威脅不准許上告和揭露。

耿淑華家屬於2009年11月25日前往昆明市中級法院詢問被關押法輪功學員的情況,法院人員告知,耿淑華與一同被抓的董志昆已被秘密開庭,耿淑華被非法判刑一年半,在盤龍區第一看守所執行。家屬沒有拿到兩位法輪功學員的判決書,只拿到一個通知家屬的判決執行單。

三、姓名:梅碧琳    年齡:57   性別:女
原住址:雲南省林業學校 現改為:雲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
工作單位:雲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家屬區5幢一單元401

1999年12月22日下午,和丈夫(周模芳)在一個熟人家裏,突然來了四個便衣公安說叫他到昆明市公安局去「證實一個問題」,結果是把他送往雲南省第二勞動教養所勞教一年。2000年春節放寒假期間梅碧琳也被二十四小時監視居住一個多月。

2000年4月的一天,梅碧琳在熟人家又被公安人員抓走,在看守所關押一個月後被送到雲南省女子勞教所勞教三年。2002年春節前被所外執行送回家。

2002年10月30日早上,七、八個便衣公安又突然闖進梅碧琳家抓人、打人、抄家,連梅碧琳和丈夫的工資、課時津貼共3000多元現金都拿走了。梅碧琳又被送往昆明市第一看守所。一個月後公安人員以「取保候審」將梅碧琳放回家。

2003年11月17日上午學校領導打電話通知梅碧琳調離教學崗位,說最近有一個文件,修煉法輪功的教師不允許上講台了。

2004年9月21日盤龍分局國保大隊闖入梅碧琳工作單位,再次將她綁架並直接送到雲南省第二勞教所關押,昆明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昆勞管字(2004)第4021號勞動教養決定書,再次非法勞教三年,時間自2004年9月21日至2007年9月20日。後被勞教所延期一個月。

兩次非法拘留的通知書被警察抄家時偷走,第一次勞教三年沒有任何書面通知。
回家後辦理了退休,但退休工資被林校現任黨委副書記郝傳松(手機:13888590400)無理降級

參與迫害的部門及人員:
部門: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區公安分局和盤龍區公安分局
負責人:張耀(原雲南林校黨委副書記) 李金昌(盤龍分局警察)
在任職位和任職時間:張耀(1997─2006年任學校黨委副書記)
現在何處:退休
聯繫方法:張耀 電話13099988092  盤龍分局電話:0871-3387952

四、姓名:周模芳    年齡:57   性別:男
原住址:雲南省林業職業技術學院家屬區5幢1單元401號
工作單位:雲南省林業職業技術學院

1999年12月22日下午,在一個熟人家裏,突然來了四個便衣公安說叫到昆明市公安局去「證實一個問題」,結果將周模芳送往雲南省第二勞動教養所勞教一年。時間至1999年12月30日至2000年12月13日

此次實施抓捕的部門及其負責人:
部門:昆明市國保大隊與本單位林校勾結
負責人:昆明市國保大隊長謝雲,雲南省林業職業技術學院校長陳伯興
在任職位和任職時間:謝雲時任大隊長 (1999年7.20至2002年)
   陳伯興時任校長(1997─2002)現在已退休

2002年10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非法抓捕,同年12月5日被逮捕,非法關押在昆明市西山區看守所。昆明市中級法院刑一庭於2003年5月16日對周模芳秘密開庭,在庭上完全不允許周模芳說話,同時打斷、終止律師辯護,張兆龍(審判長)聲稱:「不採納被告律師的辯辭,按你這種辯法,我們只有放人了?不予採納!」

昆明市中級法院(2003)昆刑初字第84號刑事判決書非法判刑5年(2002年10月30日至2007年10月29日)雲南省第一監獄第二大隊、第十大隊(嚴管隊)

此次實施抓捕、非法開庭的部門及其負責人:
部門:昆明市官渡區國保大隊副隊長馮軍等8人
聯繫方法:0871-7190305(官渡公安分局國保大隊)
公訴機關: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
公訴人:段毅(代理檢察員)
審判長:張兆龍
代理審判員:唐勇
代理審判員:徐建斌
回家後被非法開除工職,經常受到省、市、區「610」、國安、派出所警察的騷擾3、省市區「610」禁止離開昆明市,致使周模芳買了機票要回四川探親被強制退票三次

五、姓名:曾遠萍    年齡:67   性別: 女
原住址:雲南省林業學校
工作單位:雲南省林業學校

2005年2月25日起被治安行政拘留15日(昆明市治安局拘留所)
實施抓捕的部門及其負責人:
部門: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雲南省林業學校保衛科
負責人:張耀(聯繫方法:13099980092)
在任職位和任職時間:1999年──2006年任林校黨委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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