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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法輪功學員控訴「六一零」殘害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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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近幾個月來,雲南法輪功學員通過法律途徑,揭露中共在對法輪功的迫害中使用非法機構「610」凌駕於法律之上殘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同時指出,中共利用公檢法,假借法律名義對法輪功學員實施迫害的所謂依據,即「兩高」的司法解釋完全是違憲、違法的。

雲南法輪功學員在給全國人大法制辦、信訪辦,國務院信訪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機構的信中說:

我們是遵紀守法的善良民眾,以真善忍為行為準則。我們來自不同的社會階層,有風華正茂的大學教師,中小學教師,也有農民、退休工人、國家公務員。自修煉法輪大法後,我們都身心受益:身體健康,修心重德,心靈昇華,認識到法輪大法是能救人良知與生命的佛家上乘修煉的高德大法。99年7月20日中共開始打壓法輪功以後,出於修煉後的良知與責任,我們多次以各種正常渠道向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及各級政府反映法輪功的真實情況,結果一直遭受迫害至今。不僅自己受到傷害,而且直接傷害到家人及父母,特別是老人和孩子,死的死,散的散,殘的殘,廢的廢;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的比比皆是,以下簡述的只是昆明地區部份法輪功學員受迫害的案例。

一、雲南省昆明市法輪功學員受迫害部份案例

1、王嵐,女,56歲,昆明市法輪功學員,退休幹部,大學畢業,原工作單位:雲南省昆明市總工會,曾為主治醫師。十年來被非法抓捕四次,其中洗腦一次,非法關押兩次,判刑一次。至今仍被剝奪一切退休待遇,包括工資及個人所有保險;大腦萎縮,被迫害致殘。

2、趙晨宇,女,46歲,昆明市法輪功學員,研究生畢業,原雲南省昆明市第三十中學一級教師。十年來非法抓捕四次,其中非法審訊二次,非法關押和洗腦一次,判刑一次。至今仍被剝奪一切待遇,包括工資及個人所有保險。在被迫害期間,不僅自己身心備受摧殘,更嚴重的是對家人的極大傷害,特別是老人和孩子。2005年8月下冤獄,9月份,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孩子的公公、爺爺相繼含冤撒手人世,到死都不明白他們的女兒為甚麼會被抓去坐牢;十多歲的孩子更是境遇悲慘,不再相信法律與公正,無法承受眼前的重壓,頹廢沉淪,初中三年,同齡孩子的幸福花季卻成了他的漫漫長夜;趙晨宇自己除了有一條命,一無所有,衣食無著落,交不起孩子的學費。真可謂是風雨飄搖,家破人亡。

3、趙詠梅,女,43歲,昆明市法輪功學員,個體經營者。十年來被非法抓捕五次,其中非法關押三次,洗腦一次,判刑一次。被迫害中,不僅自己身心備受摧殘,特別是家人更是受到無盡的身心煎熬。當時兒子剛剛進入初中學習,本來在母親的照顧下應該有一個幸福的初中生活。但因趙詠梅受到的非法迫害,給孩子帶來了嚴重傷害,承受了他那個年齡不該承受的巨大壓力,不能靜心學習,成績直線下降,至今不願提起那段歷史。趙詠梅的丈夫因這次枉判,承受不住社會輿論的壓力,在趙詠梅回家後,和她離了婚,本來生活還算富裕的家庭就這樣被毀了。趙詠梅現已一無所有,工作又不好找,一人帶著孩子艱難度日。對年邁的父母更是一種極大的打擊,一夜之間蒼老了許多,母親成天以淚洗面,父親臉上增加了許多皺紋,原本平靜的生活被打亂了。至今他們仍想不通女兒到底犯了哪條法?

4、左立新,男,60歲,昆明市法輪功學員,雲南省昆明市呈縣郵電局的退休幹部。十年來被非法抓捕五次,其中洗腦一次,非法關押三次,判刑一次。在最後一次被迫害十八個月,剝奪了所有的工資、福利和社保;在被迫害期間,他的妻子沒有工作,無生活來源,使她無法生活,只有靠八十多歲的公公每月接濟一點過活;單位還時常來威脅家人,給家人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壓力;嚴重的迫害使左立新的健康也受到極大損害,落下胸骨悶痛的毛病。

5、李君萍,女,58歲,昆明市法輪功學員,昆明市輸送機械廠的退休工人。十年來被非法抓捕十次,其中洗腦一次,遭非法審訊抄家四次,非法關押四次,判刑一次。至今仍被剝奪一切退休待遇,包括工資及個人所有保險。被非法抄家,給家人造成驚嚇,非法開庭時,法庭卻不通知李的家人;工資全部被扣,給李的一家造成生活上的極大困難;回來後還一直被騷擾:監控、跟蹤、綁架洗腦班。

6、桂明珍,女,60歲,昆明市法輪功學員,原亞龍昆明冶金集團責任有限公司動力廠工人。十年來,她被非法抓捕三次,其中洗腦一次,非法關押一次,判刑一次。在最後一次被迫害的兩年中,剝奪了所有的工資、福利和社保,扣了兩級工資;回來後還一直被騷擾:監控、跟蹤。一家三口靠一點微薄的退休工資艱難度日。

7、鄭崇義,男,66歲,嵩明縣法輪功學員,原嵩明縣水務局工程師。2006年5月4日至2008年5月22日,他被非法勞教。

8、周模芳,男,58歲,昆明市法輪功學員,原雲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講師。因為修煉法輪功,不放棄信仰,他曾被非法勞教一年,非法判刑五年,已被非法開除公職,現無工作,出獄後學校給安排守老年活動中心,屬於臨時工性質。

9、梅碧林,女,59歲,昆明市法輪功學員,原雲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高級講師。曾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兩次,非法勞教兩次,每次三年,工資被降級。

10、唐維武,男,68歲,昆明法輪功學員,昆明市東川區心願公司退休工人。修煉法輪功後,無病一身輕,同時對待家人更寬容、善良了,全家和睦。卻因此而被中共當局非法勞教三年,到現在不給辦戶口。

11、童先珍,女,64歲,昆明法輪功學員,曾經因身患多種疾病而在死亡線上掙扎的她於1998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從而獲得身心健康。在中共的迫害中,她曾被非法勞教兩年,又被非法加期兩個月,非法勞改兩年半,現無工資。

12、周迎建,女,58歲,退休工人。在中共對法輪功的逾十年的迫害中,她曾被非法抓捕五次,其中非法關押四次,勞教一次。在勞教期間,她的父親因為女兒被迫害又急又怕,病情加重,她的丈夫逼她離婚,造成家庭不和。

13、肖玉霞,女,48歲,官渡區新草房老村農民。因修煉法輪功,十年來被非法抓捕三次,其中非法關押兩次,勞教一次。在被非法勞教期間,她被扣去一萬二千八百元人民幣,造成生活非常艱難,到處求人借錢解決生活困難,供孩子上學。

14、湯文祥,男,47歲,昆明市官渡區新草房老村農民。在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中,他被非法抓捕兩次。2000年7月19日因他妻子到北京講真話,被非法勞教三年,片警帶人到他家,抄走許多私人物品,給家人造成驚嚇。

15、顧麗青,女,56歲,玉溪汽車總站退休工人。在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中,他於2001年在玉溪市紅塔區中共黨校被強制洗腦一次,2006年被非法判刑一次。

16、陳光華,男,46歲,原玉溪市財政局公務員,副主任科員。在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中,於2000年被非法抓捕勞教一次,2005年被非法抓捕判刑一次。

17、文春福,男,41歲,工程師。在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中,2010年2月21他被非法抄家,他的妻子承受不住公安和社會的壓力和他離了婚。

18、田雲波,男,39歲,昆明市法輪功學員。十年來,他被非法抓捕三次,其中洗腦一次,非法關押一次,判刑一次。被迫害期間,他的父母親人擔驚受怕,度日如年;等待多年的未婚妻,因遭受迫害,也離他而去,年近40,仍孑身一人;出來後一無所有,也沒有工作,本該贍養父母,但卻還要靠年老的父母度日;回來後還一直被騷擾:監控、跟蹤、綁架洗腦班。

19、徐偉,男,53歲,昆明市法輪功學員,原昆明理工大學教師。2008年5月被昆明五華國保綁架,後秘密開庭非法判刑一年半。

20、鄧翠蘋,女,45歲,原玉溪春和鎮劉總旗小學退休教師。在中共對法輪功逾十年的迫害中,她被非法抓捕三次,其中洗腦一次,非法關押一次,判刑一次。1999年8月,2000年10月被二次非法抄家。2004年下旬被剝奪授課權,並逼迫她到山區當雜工,一年的獎金分文不給。2006年4月8日被非法判刑三年,在雲南省女二監身心受盡摧殘。現回家後,因失去工作,家庭陷入貧困之中。

21、花蘭仙,女,64歲,玉溪市第二印刷廠退休工人,在中共對法輪功逾十年的迫害中,她被非法抓捕三次,其中洗腦一次,綁架一次,判刑一次。

22、李文波,男,44歲,晉寧縣城鎮古城村法輪功學員,農民。2005年2月2日,他被晉寧縣國保大隊非法抓捕,2005年2月5日送雲南省第二勞教所迫害,2008年6月21日釋放。2009年4月24日又被昆明市晉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指使昆陽鎮派出所以調查談話為由,將李文波從家中騙到晉字縣強行拘留,家屬每天到公安局要人,於當晚8時30分以所謂「取保候審」釋放。2009年5月11日再次被抓捕判刑。現在雲南省一監被迫害。

23、趙晨宇,女,四十多歲,昆明第三十中學教師,在中共對法輪功逾十年的迫害中,她被非法抓捕兩次,其中非法關押和洗腦一次,判刑一次。至今仍被剝奪一切待遇,包括工資及個人所有保險。在她被迫害期間,她年邁的母親和父親整天憂心忡忡,其他孩子在工作單位被無端盤查、審問,甚至威脅降職,全家人生活在羞辱、恐怖、被全社會仇視的狀態之下;2005年8月趙晨宇被非法抓捕,9月份,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小外孫的公公、爺爺相繼含冤而死。

雲南法輪功學員在信中說,上述法輪功學員受迫害的案例僅僅是無數案例中的冰山一角,中共當局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罄竹難書。中共為迫害法輪功學員而專門設立的610機構,凌駕於法律之上,完全是殘害善良的。

二、610機構:亂法亂政、殘害善良、禍國殃民

雲南法輪功學員在信中說:

我們基於公民維護法律、人權,維護公民自身合法權益的責任和義務,對我們的冤判,我們曾在看守所裏提起過上訴,被駁回;刑滿釋放後,又向雲南省高院、各級法院及各主管部門提起申訴,至今沒有任何回覆;之後對參與迫害我們的公、檢、法執法人員的違法操作提起控告,半年過去了,仍杳無音訊;而我們交到公、檢、法、人大的上訴狀、申訴狀、控告書和檢舉信最後全部被轉到了610!610既不是行政領導機構,又不是法律領導機構,為甚麼公民的申訴、控告、檢舉文書都要轉到610?雖然政府不承認610的存在,但事實是610不僅是迫害法輪功核心機構,而且它左右司法,凌駕於國家憲法和刑法之上,操縱、脅迫整個國家政府、公檢法和社會資源,破壞國家憲法和刑法及各部委法律法規的實施,已嚴重損害了國家形象,破壞國家秩序的穩定運轉。

信中還指出,中共假借法律打壓法輪功學員的所謂依據,即「兩高」的司法解釋完全是違憲、違法的。

三、「兩高」的司法解釋:越權、違憲違法

迫害法輪功使用的所謂法律依據是「兩高」1999年10月8日出台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刑法》第三條明文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而自1999年7。20迫害法輪功以來,卻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認定法輪功是邪教。

縱觀99年「7.20」以後針對法輪功的所有公開文件羅列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10-8最高檢、1999-10-9最高院通過,自1999-10-30實施;該文件中不含「法輪功」字樣)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1999-10-3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該文件中不含「法輪功」字樣)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1-6-4頒布,2001-6-11實施;該文件中不含「法輪功」字樣)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2002-5-20頒布並實施;該文件中不含「法輪功」字樣)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通知》(1999-10-31頒布並實施;該文件中含「法輪功」字樣)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1999-11-5頒布並實施;該文件中含「法輪功」字樣)

綜上所述,(1)至(4)條,隻字未提「法輪功」三個字,(1)、(3)、(4)條出自「兩高」,下文再做詳述。單講(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從時間上看,先有「兩高」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有「人大」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從內容上看,根本未提到「法輪功」三個字。既然全國人大並沒有把「法輪功」定性為邪教,申訴人修煉「法輪功」何來「明知國家法律明令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後,仍屢教不改進行邪教活動;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的實施」之說?因此,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對申訴人定罪量刑違反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量刑法定原則。

至於(1)、(3)、(4)、(5)、(6)五條全出自於「兩高」。所謂「兩高」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負責制定司法解釋,但是不能與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解釋」相衝突。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第五十八條明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立法權。其他任何國家和個人都沒有立法權,只有執行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此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未提「法輪功」的名,更未做出甚麼關於懲治的決定,「兩高」這是解釋誰的法律呢?「兩高」在這裏越權解釋法律,是違憲違法的,所以它的解釋是無效的。

由於「兩高」違憲違法的錯誤解釋,並以此為據,執法犯法,致使無數善良主流民眾遭受迫害,導致無數執法者非法執行職務,法律尊嚴喪失殆盡。

常言道:「天意民心」,即天意在於民心,這是亙古不變的天理,誰尊重了民意誰得天下。短短十多年,毀掉民眾對國家信任,踐踏憲法、破壞法律尊嚴,進而動搖國家政權根基的正是操縱和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執政者和執法者。法輪功學員在強加的莫須有罪名的迫害中,不畏強權、不畏強暴,在失去一切、甚至是生命的痛苦中,仍然維護著正義與良知,是真正中華民族的脊梁。

為維持正道,穩定社會,也為了挽回一切即將出現的種種嚴重後果,要求人大常委會撤銷「兩高」的違法解釋,撤銷非法機構「610」,追究610人員、非法執行職務的執法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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