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邰惠父母致信雲南女二監要求探視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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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雲南省勐臘縣法輪功學員邰惠因講真相被非法判刑4年,被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非法關押。近日邰惠父母邰榮昌、李瓊芬致信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楊明山監獄長、昆明市檢察院駐女二監檢察室,要求探視一年多未見面的女兒。

邰惠,40歲,原是雲南省勐臘縣某單位職工,2005年,當時還未修煉法輪功的邰惠因幫當地法輪功學員帶一本《明慧週刊》給朋友,被惡人誣告後被當地「610」(中共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公安從公共汽車上綁架,被關押一個月釋放後的邰惠卻開始了修煉法輪功。

修煉法輪功後,邰惠用真善忍嚴格要求自己,不斷提高心性,處處體現出做一個好人,因單位經濟不景氣而自動退職,自謀生活。

邰惠於2009年9月在雲南省玉溪市華寧縣盤溪鎮對小學生講述法輪功的真相,被不明真相的學生家長誣告,於9月24日早上被華寧縣公安局惡警在自營的小吃店綁架、抄家,搶走法輪功書籍等私人物品。

10月1日,邰惠的家人才得到邰惠被綁架的消息,聞訊趕到盤溪派出所詢問,得知邰惠被非法關押在華寧縣看守所,惡警不准邰惠家人看望,連衣服也不准送進去,最後只留下兩百元錢轉交給邰惠。隨後幾天邰惠家人多次打電話詢問相關情況,均遭到惡警拒絕。

2010年1月8日邰惠在家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玉溪市中級法院秘密判刑4年。直到4月份,邰惠家人才得知她已被送到省女二監關押。由於邰惠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不「轉化」,被監獄關「禁閉」殘酷迫害。邰惠七十多歲的父母曾四次到監獄要求探視女兒都被以邰惠「不配合」為由拒絕。邰惠父母由於思念女兒心切,整日茶飯不思,終夜難寢,身心受到傷害。

2010年8月19日邰惠父母突然接到二女兒邰燕的電話說:女二監打電話到勐臘610說邰惠現在不講話,不配合,叫去做做工作。但是當老倆口趕到女二監時,值班獄警不讓見,問為甚麼不讓見,值班獄警說邰惠在嚴管期間不准見,又問:「甚麼叫嚴管?」獄警回答說:「就是她不配合。」再問:「怎麼個不配合?」獄警沒有回答,但隨後說:「你們要見邰惠也可以,到當地『610』打證明。」邰惠父母就只好去找「610」要證明,可是「610」回答說:「這個證明我們不會打。」邰惠父母只得致信女二監楊明山監獄長要求探視女兒。

附:邰惠父母致女二監楊明山監獄長的信

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楊明山監獄長:

我們是被關押在女二監法輪功學員邰惠的父母,都七十有餘了。我們至今已一年多時間未見到女兒了,也不知道她的一點音訊,只知道她現在被關押在女二監。人心都是肉長的,哪個父母不關心自己的女兒?那個父母不牽掛自己的兒女?由於思念女兒心切,我們老倆口整日茶飯不思,終夜難寢,我們希望能見到我們的女兒邰惠。

據說我女兒是2009年9月中旬,在華寧縣盤溪鎮被一個小學生家長誣告她給孩子講法輪功的真相,被華寧縣公安局警察在自營小吃店綁架,抄家的,當我們得知消息後趕往華寧看守所探望,去了四趟,但是看守所一直不讓見,連衣物都不讓遞送。所以對女兒的情況不得而知。

直到今年上半年才突然得知邰惠被秘密判刑4年己送到雲南省女二監(至今我們都未接到任何通知)。我們老倆口又先後四次到女二監探視女兒,但是都被值班獄警用種種藉口回絕了。2010年8月19日我們接到二女兒邰燕打來的電話說:女二監打電話給勐臘縣「610」說邰惠在監獄不講話、不配合,叫她去做做工作。當我們知道這個信息後心情十分焦慮:女兒邰惠到底怎麼了?她的情況如何?我們匆忙趕到女二監要求探視女兒,但是值班獄警告訴我們不能見,我們問為甚麼不讓見,值班獄警說邰惠在嚴管期不准見,我們又問獄警:「甚麼叫嚴管?」獄警回答說:「就是她不配合」。我們又問:「怎麼個不配合?」獄警沒有回答,但隨後說:「你們要見邰惠也可以,到當地「610」打證明「。我們老倆口就只好去找勐臘縣「610」要證明,可是「610」回答說:「這個證明我們不會打」。現在我們老倆口真不知如何是好了,只有找監獄長解決問題,因為我們的女兒現在就關押在女二監。

在此我們先不談我女兒信仰真善忍、煉法輪功有沒有罪的問題,我們只想就五次到女二監探視女兒未果的問題請教監獄長。

一、 甚麼是嚴管?

值班獄警告訴我們:「嚴管」就是她(邰惠)不配合。那麼甚麼是不配合呢?為此我們回來翻了翻《監獄法》,在《監獄法》裏我們沒有找到「嚴管」這種懲罰方式的條文。而按照《監獄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1)聚眾哄鬧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2)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3)欺壓其他罪犯的;(4)偷竊、賭博、打架鬥毆、尋畔滋事的;(5)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6)以自傷自殘逃避勞動的;(7)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損壞工具的;有違反監規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我們十分清楚自己的女兒從小就很聽話,從不會和人爭吵,對人非常善良,尤其是她於2005年煉法輪功後,我們看到這孩子變得更好了,工作上任勞任怨,從不和人爭鬥,遇有利益上的好事總是讓給別人,遇到矛盾還會主動找自己的問題,做事情總是先考慮別人,人人見了都誇她是個好孩子。在監獄裏我們想她一定不會去做傷害別人的事。那麼是不配合甚麼呢?如果是把她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不按照監獄的要求「轉化」視為不配合而實行嚴管,剝奪了邰惠通信、會見的基本權利,那我們認為,監獄已經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和《監獄法》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的有關規定。構成了「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

二、「610」是個甚麼機構,監獄為啥要聽其指示?

我們於8月19日接到孟臘縣610打給二女兒的電話後就到女二監(這已是我們第五次去要求探視邰惠),但是值班獄警又提出要到610開證明才能給見,而610卻回答說:這個證明我們不會開。我們諮詢了一下,在各級政府部門中並沒有這個機構,據說610就像十年文革中臭名昭著的「中央文革小組」一樣,是江澤民為鎮壓法輪功而成立的一個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類似西特勒「蓋世太保」這樣的組織,而應是「依法治監」、「秉公執法」的監獄卻受一個莫名其妙非法組織的指使操控,這本身就是對憲法和法律的褻瀆。

三、《女二監罪犯分級管理實施細則》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款:「法輪功人員不認罪伏法的實施嚴管」這一條的規定是根據甚麼法律制定的?

目前現行的中國法律條文中沒有任何一個法律判定法輪功有罪,而且在《刑法》條文中也沒有一條規定有「思想罪」和「信仰罪」,女二監又根據哪條法律要求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必須「伏法認罪」而因此剝奪了《監獄法》規定的服刑人員有通信、會見的權利,監獄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憲法「依法治國」、「依法行獄」的原則。

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立法權只限於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而女二監是司法執行機關,不能明文「法輪功人員不認罪伏法的實施嚴管」的與法律相悖的《監規》,所以,女二監的這條監規超越了法律,是違法的。

我們衷心希望楊明山監獄長能夠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辦事。同時你應該清楚,對法輪功的鎮壓迫害是江澤民一手挑起的,是由他所操控的610執行的,而610又是一個不敢公諸於世的非法組織,它的一切行為又是見不得陽光的,它給各級迫害法輪功的指示也從來不敢留下任何文字的東西,你追隨這樣一個不倫不類的「蓋世太保」迫害法輪功,你真能心安「理」得嗎?再則,法輪功修煉真善忍做好人這是有良知的人都知道的,監獄採取這樣一種違法行為侵犯她們的權利,難道你就這麼麻木不仁,就沒有一點同情心和正義感!

今天我們依法再次向你要求探視我們的女兒,希望你能夠同意。當然如果你也像其他獄警一樣推諉,那我們也只有按照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遂級上訪,到北京上訪,直到解決問題為止。

邰惠的父母:邰榮昌 李瓊芬
201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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