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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法輪功學員凌莉的母親為女兒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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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雲南昆明法輪功學員凌莉的母親近期為女兒因信仰真善忍而遭五年冤獄,向有關部門申冤。

凌莉,36歲,家住昆明市西山區後新街52號9幢2單元401室,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因修煉法輪功被西山區「610」、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邱學彥、王忠告等六名警察非法闖入家中綁架並抄家,搶走了法輪功書籍、神韻新年晚會光碟、手機、電腦、打印機等私人財物,關押在西山區看守所,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被非法逮捕。

十一月十九日昆明市法院非法開庭,凌莉聘請北京市浩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靜林作無罪辯護。在法庭上,儘管公訴人朱林和審判長楊曉萍、代理審判長楊捷、李琰都無言以對,但最後昆明市中級法院還是無視憲法和法律,在「610」的操控脅迫下,依然法外施法對凌莉判五年重刑,關進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

在女二監,凌莉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被關「禁閉」、「坐小凳子」嚴管等酷刑折磨,身心受到極大傷害。

附:凌莉女士母親的申訴書

申訴書

我叫吳鳳仙,是凌莉的母親,我女兒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左右在家正陪十歲的兒子做作業時,昆明市西山區「610」、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邱學彥、王忠芳等六名警察突然闖進家中,未出示任何證件就開始抄家、抄走了電腦、打印機、手機等私人財物,並帶走了凌莉,關押在西山區看守所,一個月後被逮捕;同年十一月十九日昆明市中級法院非法開庭「審理」,被非法判刑五年,現被關在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我認為昆明市中級法院和雲南省高院無視《憲法》和法律,對我女兒凌莉進行非法判決,現作出以下申訴:

一、法官無視當事人和辯護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

在法庭上凌莉闡述了自己修煉法輪功是憲法賦予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信仰真善忍沒有罪,法輪大法是正法,向民眾講法輪功受到不公對待的真相是正本清源、救度眾生沒有錯,更沒有犯罪。

凌莉的律師李靜林在辯護詞中說:按照我國《刑法》理論中犯罪構成的四要件,即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結合《刑法》第三百條的三款內容,我們非常明顯的看出,第二款、第三款都有明確的犯罪客體,那麼第一款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的構成,也必須有客體,即具體的哪一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遭到破壞,此處的法律既然與行政法規並列使用,法律必然是狹義的,不包括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等。但在剛才的法庭調查中,公訴機關不能指出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遭到被告人的破壞,而實際上也確實沒有哪一部法律、法規的實施遭到被告人的破壞,也就是說,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缺乏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客體要件。

律師在辯護詞中進一步闡述說:《刑法》理解與適用的權威解釋都指出,觸犯本案罪名者,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那麼,通過剛才的論述我們了解到,本案既然連犯罪客體都找不到,也就談不上凌莉在主觀方面對破壞法律實施是故意還是過失,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缺乏主觀方面這一必備要件。既然找不到被告人凌莉破壞了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對法律、法規的實施破壞到甚麼程度,造成甚麼樣的社會危害、法律後果,那麼犯罪構成的另一個要素即客觀方面也無從談起。

最後律師綜合以上論述說:本案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來考量,其四要素中缺乏三個,在此基礎上,無論公訴機關出示的所謂證據是否屬實,也無論其數量多少,只要這些「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有阻撓和破壞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即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的行為,並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且這種阻撓和破壞行為出於被告人的主觀故意,就不得以本條罪名對她進行審判。現在看來,當初對凌莉的拘留、逮捕、起訴就是錯誤的。因此,請法庭立即宣布凌莉無罪並予以釋放。

在法庭上公訴人與法官對於凌莉和辯護律師的意見沒有提出任何相反的意見,那麼也就是說,對二者的辯護意見公訴人和法官是默認了的,那麼也就是說凌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不能成立,應該無罪釋放。

二、公、檢、法機關對凌莉錯誤應用《刑法》三百條,犯了誣陷罪。

從公安抄家抓人,檢察公訴機關構織罪名,法院審理案情所應用的都是《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法庭上辯護律師從法律的角度證明凌莉的行為並不符合犯罪四個基本要素中的三要素,所以證明凌莉是無罪的。但是公、檢、法機關卻不顧事實真相,仍然錯誤的應用《刑法》三百條對凌莉定罪,這種做法嚴重侵犯了憲法和法律賦予凌莉的基本合法權利,已經構成了誣陷罪,其理由是:

1、凌莉從未參加過任何會道門和邪教組織。公訴機關也沒出示任何證據證明凌莉參加了會道門和邪教組,那麼所謂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就更無從談起。

2、凌莉是修煉了法輪功,但是法輪功只是一個修煉群體,沒有章程,沒有花名冊,不交納任何費用,而且想來就來,想走就走,何為組織?而且目前全世界有114個國家和地區有法輪功修煉群體,包括台灣、香港、澳門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至今中國立法機關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律中沒有一條法律將法輪功定為邪教組織,包括兩高院的《司法解釋》也同樣沒有法輪功是邪教的條文。在公安部2000年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這是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其邪教列名中也沒有法輪功。也就是說中國政府從來沒有禁止過法輪功,所以如果把修煉法輪功視為是參加會道門或邪教組織那是一種誣陷犯罪行為。

3、凌莉修煉的法輪功是佛家上乘的性命雙修功法,既修命也修性,通過修煉有祛病健身,淨化心靈之功效,法輪功要求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標準做一個好人,一個更好的人。根據有關科研部門調查統計,修煉法輪功治病有效率達到98%以上,1998年人大常委會喬石委員長親自主持對法輪功的一項調查中,評價法輪功為「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我女兒自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受益匪淺,她的變化是有目共睹的,在家裏可稱為好妻子,在社會上可稱為好公民,她有幸福的家庭,上有六、七十歲的父母、公婆,下有可愛的孩子,有兄弟姐妹,因凌莉的冤獄給一個美滿的家庭造成了極大的不幸,本來法律是用來維護正義,保護良善的,可是一個只想做好人的人卻被送進監獄,我們要問:公理何在?

4、凌莉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同時也是一個中國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信仰、言論、出版、申訴等自由,家裏擁有電腦、打印機、法輪功書籍及資料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凌莉在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向政府部門、向民眾講清法輪功真相,揭露江氏集團為了私慾打壓法輪功是禍害國家、禍害百姓,目的是告訴民眾不要受媒體欺騙宣傳,跟著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而跟著遭天譴,她是為了救度眾生做著天大的好事。

三、中國既然是一個「以法治國」的國家,司法部門也喊了多年的「依法執法」,那為甚麼在對待法輪功的問題上要「以人代法」呢?更不可思議的是一個社會的怪胎──「610」它卻能操控了公、檢、法、司,這一切是正常的嗎?這完全是在褻瀆憲法和法律。

人總得有自己的良知,有自己的思想和判斷力,出賣良心、出賣公理,助紂為虐,最終必將付出失去美好未來的代價,因為善惡報應是天理。人在世上所做的一切都有報應,好有好報,惡有惡報,歷史將是無情的!一切都將會在人間展現!

我期望有關部門能本著對社會負責,對生命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的態度重新復核我女兒的冤獄,儘快糾正錯誤,還我女兒清白,退還被抄物品。

此致!
雲南省高級法院
雲南省檢察院

申訴人:吳鳳仙
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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