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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迫害完全是非法的(三)

——法輪功受迫害十週年 清醒認識中共法律畫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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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接前文)

五、在中共的法律框架內,對大法及大法弟子的迫害也是非法的

第二、中共利用來迫害大法弟子的勞教制度本身也是違法的。表現在:

首先,勞動教養制度直接侵犯憲法保護的人身自由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而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不需審判,甚至剝奪了被勞教人員上訴的權利,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事實上是由公安機關或黨政領導決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長達三年,還可延長為四年,明顯違憲。

其次,勞動教養制度與立法法與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相衝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現行的勞動教養屬於國務院轉發的部門規章,卻賦予了有關部門非法限制和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權力;《行政處罰法》的處罰種類中也不包括勞動教養;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天,可屬於行政處罰的勞動教養卻長達1-4年。

其三,勞動教養制度違反已簽署的國際公約。

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依據《公約》精神和聯合國相關機構的解釋,所有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的決定必須通過正當程序並由法院作出判決。雖然該公約邪黨控制的全國人大尚未批准,但是邪黨的人大、政府都是邪黨的工具,沒有獨立於邪黨之外的意志,因此全國人大不批准也只是邪黨耍弄國際社會而已。

其四、勞動教養制度在以下方面也背離了法律

1、勞動教養的存在嚴重損害了刑事法律的權威。

2、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同樣的行為不構成刑事處罰,而適用勞教行政處罰時卻高於刑罰的拘役刑。

3、由公安機關完全主導的勞動教養是典型的「警察罰」,打破了公、檢、法相互制約的平衡關係。

4、勞動教養隨意性強,公安機關擁有不受制約的自由裁量權,使原本已經過大的公安權力進一步膨脹。

5、勞動教養是完全封閉式的彙報審批,根本不公開,也不能辯護和辯論。

6、勞動教養成為錯案、冤案的溫床,檢察院不批捕或退偵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證據不足超期羈押案件都可以轉為勞教。

7、勞動教養日益成為迫害公民的工具。

8、勞動教養是實施差別待遇的處罰,不僅內外有別,而且等級、身份有別。這從公安部1992年發布《關於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台同胞不得實行收容審查和勞動教養通知》就可見一斑。而且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刑訊逼供、栽贓陷害等職務違法行為幾乎從來不適用勞動教養。因此中共的勞動教養制度從根本上是嚴重違法的。

中共在利用法律形式迫害大法中,根本沒有邏輯上能合理存在的法律。主要表現是:「×教」這一名詞在法律上的非確定性,刑法第300條以及最高院、最高檢察院解釋在迫害中的荒唐性,以及2005年邪黨公安部在列明名稱的「×教」中根本不包括法輪功(事實上這種可能也不應該存在)。在1997年修改刑法時取消了「反革命罪」,消除了中共利用此罪名迫害大法弟子的可能性。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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