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0日,張承蘭家人聯繫到市中級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張江濤,開始張表示在立案大廳裏願意聽取家人的意見,家人等待半小時後,張告知有事未出面。
2009年2月3日,家人又聯繫上市中級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張江濤,張叫到立案大廳等他。半小時後,張委託立案庭陳姓女法官轉告:張庭長說已經請示省高院,省高院電話通知法輪功案件不立案。當問到有沒有書面通知時,陳法官說沒有書面通知;問不立案有沒有裁定時,陳說沒有裁定;問不立案當事人的訴權怎麼辦時,陳說誰叫她是煉法輪功的來!你回去找市中區法院,直接同他們聯繫。
2009年3月5日,市中區法院立案庭邵庭長答覆時推脫說:此案正在向市法院請示還未答覆,這類重大問題要請示,法律沒有規定的要按政策辦。家人說法律規定的很清楚,必須在七日內立案,請你按法律辦;這是當事人的一個訴權,如何認定、判決是以後的事。邵含含糊糊的說:對(法輪功)這一類案件是端口前移(意思就是在立案上先卡住),你先回去等答覆吧!
2009年3月20日,分管信訪的立案庭孫副庭長答覆說:法輪功案件特殊,全省已經有統一的內部規定,大約半月前省高院立案庭邢主任,在一定範圍會議上,口頭傳達內部規定,並要求按此掌握操作,即法輪功當事人起訴的案件一律不立案,也不給裁定(裁定駁回起訴)。問有書面文件嗎,回答是沒有書面文件,只口頭傳達內部掌握。你也可以自己去省高院問問邢主任。
由此可見,這個所謂的內部規定就是要這樣剝奪法輪功人員的訴權,法院內部稱為法輪功案件審判的端口前移,即為阻止無罪辯護不讓案件進入審判程序。這個內部規定並未往下發文,只是口頭掌握心知肚明,這是無法擺到桌面上的違規操作,這是明顯的執法犯法。這個內部規定很可能是邪黨「六一零」的文件或者是受「六一零」操控形成的最高法院秘密文件。
這是明顯的踐踏法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根據這個法律規定,法輪功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無論狀告公安局綁架、搶劫等違法犯罪行為,狀告勞教所強制轉化、殘酷迫害法輪功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還是狀告勞教委非法決定勞教,法院都應當在7日內立案,如裁定不立案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然而,面對大量的法輪功人員反迫害起訴,為阻擋這種反迫害起訴大潮,法院竟然以違法不立案、不給裁定的流氓手段應對。在堂而皇之「依法治國」的口號下,邪黨山東省高級法院視法律規定於不顧,居然傳達明顯違反法律的所謂內部規定,至少是在山東範圍內破壞這些法律的實施。其實很可能是邪黨法院在全國統一實施的一個邪惡規定。
誰在執法犯法、破壞法律實施?是邪黨非法組織「六一零」在脅迫法院破壞法律實施!是邪黨法院自己利用職權在協助邪黨破壞法律實施!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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