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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嶗山法院非法庭審許英春、李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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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五月一日】4月29日,山東省青島嶗山法院對大法弟子許英春、李秀君非法開庭,過程中,檢察院及法院人員無理攪和,醜態百出。

二位代理律師林小建、王雅軍在進入法庭時,遭法警非法「安檢」,二律師據理力爭,並拿出相應的法律文件,拒絕非法安檢,法警說是它們的規定,雙方僵持,後來經「調解」,律師才得以進入。

當許英春、李秀君的家人要進入法庭時,被告知要辦「旁聽證」,然後負責發證的人葉達(音)說:證就剩2個了,每家一個,其它的都被別人提前領走了。許英春、李秀君的家人都很氣憤,自己的家人不能進去,卻讓些莫名的人佔了座位,顯然其中有鬼。

非法庭審約在10點許開始,庭上一方是二位代理律師林小建、王雅軍,另一方是檢察院人員張江濤及另一人,「審判長」是嶗山法院的於泳,書記員葉達(音)。

許英春與李秀君都非常從容鎮靜,或拒絕回答非法提問,或簡短論辯。

二位辯護律師對每項所謂的「證據」,都依據相關的「法律」一一做了否定性的辯論,並對檢察院誣告的所謂「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做了辯駁,認為:她們沒有任何組織,也沒有破壞任何的「法律」,不具有法律上的四要件,「指控」不成立。

同時,律師依據「刑訴法」及相關的檢察院規則,認為:檢察院從2008年11月6日「起訴」後二次撤訴、二次「起訴」,但從新「起訴」時並沒有新的「證據」材料,屬於違法,而法院受理「違法起訴」也屬違法。

檢察院所謂公訴人只是在背或讀其事先編造好的流氓無賴之詞,比如:對「撤訴」重新「起訴」,以自造的「變更起訴」來抵賴;對需要「依據法律」確定的問題,以「眾所周知」蒙混;對「被破壞的法律」客體要件,用「破壞社會良好秩序」湊數。

在律師辯護過程中,檢察院所謂公訴人和法院庭長多次打斷律師辯護發言,並發出「警告」,到後場,檢察院所謂公訴人好像是在主持「法庭」,一度威脅:徹底取消律師的發言權,而「審判長」好像是被指揮者。非法庭審臨近12點時草草收場,法官稱「合議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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