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無效搜查證私闖民宅違法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零八年三月一日】在一次交流中,有一位同修講到了她在兩年前的一次經歷。一天四五個警察突然闖進她的家中,聲稱要進行搜查,同修擋在門口,據理力爭。「為甚麼啊?我一沒偷,二沒搶,三沒做任何違法的事。憑甚麼抄我的家?!」警察無理闖進屋,說:「這是執行上級命令」。同修說:「那也不行。你有手續嗎?有搜查證嗎?」警察說「有。」說著就從包裏拿出一張搜查證,扔在床上。

同修拿起搜查證三下兩下就撕個粉碎。警察見狀暴跳如雷:「啊,你敢撕毀搜查證,你這是屬於違法,妨礙我們執行公務。就憑這一點我們有權抓你,拘留你。」當時同修不知道在常人社會這一層撕了搜查證是否真的犯了法,但從修煉角度講,她明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配合邪惡的要求、命令和指使。這時警察一擁而上,連拉帶拽的強行將大法弟子與她未修煉的丈夫劫持到派出所,僵持了幾個小時,天黑才把夫妻倆放回家。

第二天一早,同修就去了一家律師事務所,進行了法律諮詢。她對律師說:「我是一名法輪功的修煉者,那是我的信仰,按照真善忍去做好人,我並沒有做錯甚麼。在社會上我首先是一名公民,公民就應有公民的權利,是應受到保護的。那麼警察在甚麼情況下才能搜查我的家呢?」律師拿來相關文件:一、出示搜查證。二、搜查證必須有本市公安局長的親筆簽字。三、搜查證必須有所在轄區派出所所長親筆簽字。四、搜查證必須列出兩條、或兩條以上懷疑或已確定犯罪事實。五、必須由所在社區居委會主任或成員協同。所抄走物品須列出清單,由居委會成員過目並簽字。

同修問律師:「我撕了搜查證是否屬於犯法?派出所是否有權拘留我?」律師問到:「你撕的搜查證是否符合以上條文?」同修回想道:「只是一張空白的搜查證,上面沒有任何文字。只是右下角有一個紅印章。」律師答道:「你撕的搜查證不符合法律程序,不生效。所以就等於你撕了一張白紙,用不著負任何法律責任。」

同修向律師講述了事情的經過,並出示自己被幾名警察拽傷的胳膊,胳膊上青一塊,紫一塊的。律師說:「其實這幾名警察已經犯法了,第一是私闖民宅,第二是執法犯法,第三是造成人身傷害罪。如果你要告他們的話,三罪並罰,應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同修說道:「你都不知道,昨天那些警察有多囂張。硬說我犯法,要抓我去公安局。」律師笑道:「現在的警察純粹是一群法盲加流氓。」

同修從律師事務所出來,來到派出所,找到那幾個私闖民宅的警察,告訴他們自己諮詢過律師,他們的行為才是真正的犯法。幾名警察頓時氣燄全無,個個低頭,不敢直視大法弟子,支支吾吾的說:「律師瞎掰。」同修講了諮詢律師的整個過程,並告訴警察:記住大法好,如果我不修真善忍的話,進監獄的就是你們。大法就是教人向善,為別人好。以後再也別做害人害己的事了。同修堂堂正正回家了。

通過交流,看到有部份同修在思想中對邪黨的警察私闖民宅沒有正念對待,否定與清除。還存在著無可奈何與認可。致使有的地區到現在還不能做到學法小組與資料點的遍地開花,嚴重影響了整體提高和救度眾生。總結做的好的地區的經驗,能夠常年在一起堅持集體學法經常在一起交流,在法上比學比修,家裏環境開創的就好,就能跟上師父的正法進程,全力投入到講真相救眾生當中。聽師父的話不能停留在嘴上,還要落實在行動中,讓我們共同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大法徒。

不當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