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大法弟子一定要求律師明確的進行合法或無罪辯護
作為刑事辯護律師,律師在法庭上就是理直氣壯的進行無罪辯護,信仰無罪,講清真相無罪。作為起訴非法勞教時的代理律師,一定要明確的闡明代理意見:信仰法輪大法合法,講清真相合法。因為非法勞教邪黨也認為不是犯罪,是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所以,代理起訴非法勞教案件時要對大法弟子的所有行為都完全合法的辯護代理。這是大法弟子選擇律師最根本的一條原則,可以明確寫在聘請合同中。否則,律師不給大法弟子做合法或無罪辯護,就失去了請律師的根本意義,就沒有走正證實法之路。
與此同時,原則上不做有罪為前提的妥協辯護。
1-1、不做罪輕(減輕罪行)辯護,邪惡人員所定的所謂犯罪事實其實都是大法弟子的合法行為;
1-2、不做情節輕微構不成犯罪辯護
1-3、不做減輕處罰辯護
如果在做妥協辯護,大法弟子自己就走入了一個邏輯誤區:大法弟子做的、發的真相資料越多,救度的眾生越多,大法弟子的罪越大;做的少、不做就無罪。實際上妥協辯護是有罪辯護;有罪辯護是非常有害的。當然,在具體辯護技術上可以運用技巧、可以分層次辯護。但不要自己把自己繞到邏輯混亂之中。
第二、大法弟子一定要求律師明確的同意國外各種媒體跟蹤採訪曝光
邪惡的冠冕堂皇、流氓野蠻行為最怕曝光。國外大法弟子辦的各種媒體通過曝光邪惡,有力的抑制了邪惡之徒的瘋狂行為,讓惡黨的醜惡行為曝光於全世界人民面前,讓惡黨做的任何冠冕堂皇的行為都將迅速的變成它的醜事、敗事。
第三、大法弟子一定要注意警惕、且不能選用的幾種律師:
3-1、不請左右逢源、油頭滑腦、為了自己四處打點的律師;不請同公、檢、法串通一氣的律師。
比如明慧網報導的,大法弟子張宗全家人請的律師表示,不請吃飯、不送禮,人家不會給辦事的,使家人被迫上下打點,送禮、請吃飯花了近萬元,後來才讓律師見了當事人。律師見了張宗全後,迫於邪黨壓力,勸張宗全要軟化一點(言外之意要和法院配合),否則月底就會被判刑送走,如果聰明一點就不會被判刑送走。張宗全跟律師講大法真相,律師根本不聽。這可能是沒有正義感、沒有同情心的律師。這樣的律師也無法做無罪辯護。
3-2.不請陽奉陰違的律師
特別引起警惕的是:有的律師可能會認為大法弟子不懂法律,你提出甚麼他答應(囫圇吞棗),先拿到案子掙到錢再說,到時按自己的一套辯護,甚至做有罪辯護。如果在做有罪辯護,就是在邪黨框架下,這樣的辯護對證實法沒有意義。就像邪黨允許的在邪黨文化中反對邪黨一樣,可能僅僅成了像邪黨法院內部通知的,定性不變,僅對證據辯護(二零零八年十月份最高法院秘密下發通知,對法輪功定性不變,但只能就證據辯護。)
3-3、不請不看《九評》、滿肚子黨文化的律師
特別值得注意的一個現象是:有些律師認可信仰無罪是站在邪黨理論上的理解,既然邪黨已把法輪功打成×教,但你在家裏想甚麼無所謂,僅僅是思想信仰無罪,思想不處罰,不要有行為,認為有行為就有罪,處罰的是行為,無行為的思想信仰無罪,把信仰單純理解為一種思想活動。這就是邪黨理論──你在家裏信仰可以,一出門有行為就可治罪,這也是惡警綁架人的歪理。其實,信仰不僅僅是抽象的、空洞的思想活動,信仰必然包括宣傳信仰、信仰的言論自由、信仰的說教行為等等。宣傳信仰行為是信仰自由的組成部份,沒有宣傳信仰的行為,信仰又是甚麼?所以,關鍵要對宣傳信仰(講清真相)的行為認為是無罪或合法才行,否則也就是根本否定了信仰合法、無罪。
3-4、不請骨子裏堅持認為法輪功為×教的律師
一些律師它就認為法輪功國家已經定性了,它會按邪黨公開及內部文件規定為標準進行所謂的辯護,這樣的律師是絕對不能為大法弟子所用的。它實際上是邪黨的代言人,它是嚴格在邪黨文件內、在定性不變的前提下做罪輕、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所謂辯護,它沒有正義感做講清真相合法或無罪的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