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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子監獄違反《監獄法》繼續迫害王屹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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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6年5月23日】上海市女子監獄不執行《監獄法》,甚至違反《監獄法》繼續迫害王屹仡。下面是王屹仡父親的一封投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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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子監獄中的法輪功學員集中關押在第五監區,侯大隊長是該監區的負責人。現將她違反《監獄法》,繼續迫害我女兒王屹仡的部份事實陳述如下:

一、拒絕轉遞申訴狀

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對侯說:「我給監獄快遞了申訴狀等材料,你們轉遞沒有?」侯答:「監獄只轉遞本人申訴,不轉家屬的。」到11月13日王屹仡給一中院寫了申訴狀。當時監獄中的法院信箱壞了,無法投入。(註﹕在常規下,監獄中設有法院、檢察院和監獄三種信箱,分別供服刑人員申訴投訴之用)。王屹仡要求將申訴狀投入監獄信箱,但遭到監管人員的拒絕。陳副大隊長把王屹仡叫到她的辦公室裏,說:「沒有先例,監獄不轉遞給法院,你把申訴狀投到檢察院信箱裏。」王屹仡沒有辦法,只好把申訴狀投入檢察院信箱。那麼王屹仡的這份申訴狀現在到底在哪裏?據我了解,此申訴狀至今尚未轉到一中院。五監區的這一行為違反了《監獄法》第二十三條「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之規定。侯當面對我講「監獄只轉遞本人的申訴」,實際上,她五監區根本不轉遞王屹仡的申訴狀。這種欺騙人的兩面手法實在是太陰毒。

我在今年2月17日送給貴局的「上訪信」中已經明確指出此問題。3月28日下午我又到貴局監察室詢問此事,得知貴局尚未作出處理結果。我希望局長先生關心此事,督促有關部門抓緊處理並給予書面回覆。

今年3月16日,王屹仡第三次提出申訴,我希望貴局的監察室給予適當的關注,以免類似事件發生。

二、破壞監獄的會見制度

去年10月17日我會見王屹仡前侯對我講:「你不能跟王屹仡談案情。」12月22日我會見王屹仡,問她的學習、生活情況時,陳副大隊長大聲喊:「王屹仡,我們都說好的,你不能講監獄裏面的事情。」今年3月28日上午我們會見,王屹仡問:「大法弟子給監獄警察打電話,勸他們退黨是怎麼回事?」當我回答「聽說有900萬人退黨,具體是怎麼回事我不清楚」時,侯大聲說:「王先生,你不能講外面的情況,這些事情不能傳到裏面去,再說就終止你會見。」

局長先生,我三次會見,第一次不許我談案情,實質上侯就在阻擋和剝奪我申訴的權利,我不了解案情怎麼申訴?第二次不許王屹仡講她自己在監獄裏的學習、生活情況,就是侯等人剝奪王屹仡揭發檢舉監獄警察對她迫害和侵權的問題。第三次不允許我講監獄外面的情況,就是侯剝奪了我言論自由的民主權利。侯的這種行為就是在破壞監獄的會見制度,實際上就是在破壞《監獄法》的實施。

三、阻撓王屹仡取得法律材料

司法部令第79號《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監獄應當為罪犯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幫助,聯繫、協調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這就是說,如果罪犯提出申訴,其家屬完全有權利有義務幫助他進行申訴,其中包括提供法律文本,調查新的證據,寫申訴狀等。如果其家屬不懂得法律,或者沒有這方面的行為能力,監獄都有義務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王屹仡不服判決提出申訴,監獄一直沒有為她提供獲得法律援助的幫助。相反,侯一直在阻撓我為王屹仡提供法律援助: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要求侯轉送《憲法》、《刑事訴訟法》、《刑法》等法律文本給王屹仡。侯答:「裏面有《憲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資料,你不用帶給她。」其實,當時在監獄裏只有一本《監獄法》,王屹仡在閱覽室裏找不到第二本法律文本,直到3月7日王屹仡來信中寫到她現在可以看到《憲法》等四部法律,這是其一。其二,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要求侯轉送我的申訴狀等三份申訴材料給王屹仡看,侯說:「這些材料不能給王屹仡看。」其三,今年1月11日,我用特快專遞給王屹仡寄去一套申訴材料(這是我寄給一中院的6份申訴材料的複印件),至今仍然扣壓在侯的手中。上述三條就是侯違反本法規的證據。

局長先生,在今年2月17日下午我本人送到貴局的「上訪信」中已經明確提出此問題,時間又過去兩個月了,還沒有給我一個處理結果的回覆。

四、剝奪信仰自由、強迫「洗腦」

《監獄法》第七條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那麼,現在的王屹仡應有甚麼權利?《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王屹仡就是一名名符其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據《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王屹仡有信仰自由。也就是說,王屹仡享有信仰法輪功修煉真善忍的權利,享有學習法輪大法經書、煉法輪功功法的權利。這就是王屹仡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判決書和裁定書都沒有剝奪王屹仡信仰法輪功的權利,也沒有人敢寫王屹仡因為信仰法輪功而被判刑三年。

一個修淨土宗的和尚,你得允許他念阿彌陀佛經;一個基督教徒,你得允許他到教堂去祈禱,那麼王屹仡修法輪功,你得允許她學法煉功,否則的話那叫甚麼信仰自由!這個不懂憲法的侯大隊長在五監區卻規定:法輪功學員不得學法煉功,不得議論「真善忍好」,強制王屹仡不得煉功,並派真正的罪犯監督王屹仡。去年9月,王屹仡被收監後,不允許她在晚11點前睡覺,不得離開監舍一步,吃飯、睡覺、大小便都在監舍內。此外,侯經常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洗腦,強制王屹仡閱讀司法系統內部的教材,觀看內部錄製的造假節目,連在國際上臭名遠揚的「天安門自焚」偽案還在那裏兜售。請問局長先生:侯這種行為是不是既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又違反《監獄法》第七條之規定呢?按照《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第六章「社會幫教」之規定,女子監獄對王屹仡進行洗腦的這些教材或者電視片能不能讓我看一看,以便我配合監獄對王屹仡進行教育,監獄能不能把李友林上吊自殺的幻燈片公布於眾呢?

五、縮短會見時間,待遇不如賣淫、販毒罪犯

自從99年7月20日開始,全國所有的電視台、電台和各大報紙,都在攻擊、誹謗法輪功。但是大家應該想到,學法輪功修的是真善忍,全國沒有一家媒體說真善忍是錯的,也沒有一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敢發文說真善忍是不對的,就連徐匯檢察院起訴王屹仡的起訴書、徐匯法院的判決書、一中院的裁定書都不敢提到真善忍三個字,都是迴避真善忍三個字的,可見真善忍有多大的威力和尊嚴。這正好說明法輪功的本來面目是正的,迫害法輪功、迫害法輪功學員才是邪的。

修真善忍的王屹仡因不服判決提出申訴,被侯定為E級處遇,不允許她星期天下午睡覺,因她而不允許同監舍的其他人看電視中的文藝節目,有意要挑起其他罪犯對王屹仡的仇恨。相反,侯把那些貪污犯、賣淫嫖娼犯、販毒犯定為A級或B級處遇。局長先生,侯這種做法是不是在揚惡棄善,違背了監獄教育改造的宗旨呢?我從大連到上海探望王屹仡,每次花費在兩千元左右,只許我會見15分鐘(監獄會見制度規定為半小時),這是不是侯有意在刁難和迫害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呢?

六、提出申訴,每月被扣罰1分

五監區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由監管小組確定,凡是不寫認罪書,不寫悔過書的法輪功學員,每月扣1分,加上其他扣分累計達到15分時,就會受到處罰。不認罪、不悔過就是不服判決,可以提出申訴,這是《監獄法》第七條賦予王屹仡的權利,每月扣王屹仡這1分,就是對王屹仡提出申訴的迫害。難道《監獄法》中括號說明「法輪功學員不寫認罪書,不寫悔過書就要每月扣1分」嗎?局長先生,五監區的這一行為違反了《監獄法》第七條之規定,是非法行為。我正式向監獄提出:下月會見王屹仡前,我要求查詢每月扣王屹仡分數的原因。

七、寫一封家信,被扣罰2.5分

今年4月初,王屹仡寫一封家信,主要內容是問候母親生日快樂;擔心為她上訪的父親安危;擔心自己可能被周圍的罪犯使壞。此信被五監區扣留,並扣罰2.5分。王屹仡為此向監管人員提出不同意見。監管人員說:「這信具有煽動性,騷亂社會治安,詆毀國家領導人」。其實王屹仡擔心自己可能被周圍的罪犯使壞是有一定事實依據的,例如:在每個監舍中有兩個記事本,一個本是該監舍中所有人都可以往上記事,也可以看;另一本一般由舍長記事,其他人都可以隨時看。設置這種記事本的目的就是要達到罪犯之間在公開公平的基礎上進行互相監督。但是王屹仡這個監舍卻不同,一個本是所有人都可以記事,都可以看;另一個本,其他人都可以記事,都可以隨時看,唯獨王屹仡不准看這個本。正因為這種規定,罪犯可以通過這個記事本隨意誹謗王屹仡,使得侯滿意,從而達到立功贖罪的目的,這是其一。其二,侯利用罪犯假惡、好鬥的本性,有意為罪犯再次犯罪提供條件,妄想通過記事本記錄的事情,秘密形成偽證。這就是侯與罪犯聯手迫害王屹仡的事實。其三,不准王屹仡看這個本的規定本身是不公平的,是對王屹仡的歧視,是侯對王屹仡人格的侮辱,侯的這一規定本身違反了《監獄法》第七條之規定。

局長先生,難道只許罪犯監督王屹仡而不許王屹仡監督罪犯嗎?正因為侯對王屹仡的這一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才引起王屹仡的擔心並寫了此家信,怎麼能扣留家信又扣罰2.5分呢?難道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這是哪家的理?

八、父親上訪,女兒遭到迫害

由於不服監管人員對她扣罰2.5分的解釋,王屹仡再次找她們提出自己的理由,監管人員說:「你父親上訪到處寫信,他看到你的信後還會寫信,騷亂社會治安。」王屹仡說:「我父親按照法律上訪沒有錯。」

我為女兒上訪、申訴都是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我敢於給一中院寫公開信就是要給大家說清楚一中院的裁定書是無法律依據的,我的申訴理由符合我國現行的法律。我公開揭露女子監獄違反《監獄法》迫害王屹仡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正因為我的信觸到了侯的痛處,她才使五監區加重對王屹仡的迫害。王屹仡寫的家信沒有錯。在這樣惡劣的環境中,她心中仍在掛念她父親的安危,我為有這樣好的女兒而感到自豪。局長先生,侯等人把我上訪申訴的合法行為說成是「騷亂社會治安」,強加到王屹仡頭上進行迫害,這是在執法嗎?

其實侯的這種做法是在配合上海610的行動,從監獄內外,610對我和王屹仡同時採取迫害行動,他們還派人專程到大連,說甚麼我在上海宣揚法輪功,騷亂社會治安,要求當地有關部門對我採取措施。但是他們沒有提供任何證據,當地有關部門無法滿足他們的要求。我是一個懂點法律、具有法制觀念的守法公民。我的行為、我的為人、我的工作,當地有關部門是非常了解這一點的。正因為這樣,610的陰謀沒有得逞。

其實,上海司法界人士都知道,在《刑事訴訟法》中,610是沒有合法地位的,它現在行使的權力是非法的。一個明白道理又有良心的人,他決不會跟著610迫害法輪功學員,只有那種為了個人利益而出賣良心的人,才會跟隨610幹這種缺德的事情。在這裏我還想告誡侯:人類社會決不是邪惡逞兇的樂園,正義必定戰勝邪惡,為法輪功平反是必然的,到那時,誰都不可能有投機的機會,就連後悔的機會都不可能有的。

九、找人調查,不敢公開真實身份

監外人員要找服刑人員面談,必須嚴格履行手續,這是常規。但是侯領導的五監區並非這樣,監外人員找王屹仡了解情況,雖然有監管人員陪同,但監管人員不介紹來者的身份,來者也不介紹自己的身份也不出示證件。在王屹仡的追問下,來者只說出單位名稱,其他甚麼都不說。這種調查取證方式帶有欺詐性質,是非法的,會使王屹仡受到意外傷害。

現在國家公務人員工作都實行掛牌公開身份,便於群眾監督。王屹仡是個修真善忍的好人,危及不到來者的安全。局長先生,五監區這一行為在隱瞞甚麼?難道依法辦事還怕人嗎?難道還想給王屹仡另設陷阱嗎?

古人云:「違法者被法所治。」違反法律的人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人們能認識到的,也是看得到的。中國的文化是被稱為半神文化,具有很深的內涵。過去的皇帝人們稱為天子,天的兒子,違反王法的人被王法所治,那麼佛法也是法,道法也是法,神法還是法。如果有人違反佛法、道法、神法同樣會受到法的懲罰。人們看到太陽從東方升起來,在西方落下,大家都稱這是大自然的規律,大家也都知道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大自然的規律本身就是宇宙的法則,宇宙的法。有誰能抗衡這種宇宙的法呢?他可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實際卻是存在的。當你信他時,卻是可以體會到或感受到的。今年2月份有一篇報導說,重慶市西山坪「勞教所中一些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中、青年警察連續遭到惡報。有的突然一下倒地而亡,有的突然癱瘓,有的突患癌症,有的突然怪病上身。」「一位曾經在勞教所七大隊一中隊任中隊長,而且名字上了『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惡人榜的警察哀嘆道:『這不得不信啊!這麼多的報應,太可怕了,我要退黨』。」

局長先生,如果該監獄再不停止對王屹仡及其他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這種惡報也將出現。到那時後悔可來不及了。在人類社會中,人幹的一切好事壞事都是給他自己幹的。我希望局長先生在百忙中抽點時間關心一下我女兒之事。

此致
上海市監獄管理局局長

抄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王屹仡父親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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