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堂大上海的徐匯區法院要開庭公開審理王屹仡,卻害怕她父親出庭辯護,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嗎?作為父親,在女兒遭受不白之冤期間,為女兒奔走,為女兒鳴冤有罪嗎?!但是今年五月二十日以來,王槐忠給上海市政府、區政府等部門的《徐匯檢察院不能稱其為人民的檢察院》的上訪信,觸到了徐匯區610的痛處,使得徐匯法院也非常緊張。他們借用大連市有關部門的力量,對王槐忠進行調查和跟蹤,妄想下毒手。徐匯610採取這種愚蠢的行動,正好說明其做賊心虛,害怕真理,害怕法輪功學員的家屬討還公道。幹了缺德的事,違反了法律,他怎麼能不害怕呢?跟蹤本身就是對法輪功學員家屬的又一種犯罪行為,同時也表現出,操縱、指揮跟蹤的人本身害怕。如果執法機構維護法律尊嚴、公正司法,根本就不會對出庭辯護人進行跟蹤。只有那種假公開的違法審判,才需要對律師和其他辯護人進行控制。
在此我們呼籲世界各地,正義善良的人們伸出你們的雙手,幫助和支持王槐忠為女兒做無罪辯護,使王屹仡早日免除迫害,重獲自由。望大法弟子看到此消息後,共同發正念,清除迫害王屹仡的一切邪惡因素。
相關單位電話:
王衛星,徐匯區「610」辦公室人員,電話:021--64868911 轉 37219;
徐震輝,徐匯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科,電話:021--64872222 轉 2410
徐匯區法院陸文嘉,辦公電話:021-64688640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021--62751200轉刑一庭
(希望有上網條件的國內外同修把起訴書用電子郵件的形式,向上海政府部門、司法界、人大機構 、政協、工會等部門講真象。)
下面是王屹仡父親強烈要求依法撤銷對王屹仡的判決,立即釋放王屹仡,以枉法裁判罪追究陸文嘉及其合議庭的刑事責任。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貴院應在今年7月5日受理王屹仡及家屬上訴案件,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貴院至遲應在今年8月20日將此案審結。如果貴院不能夠在此日期前審結此案,那麼,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親屬……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之規定,再加上王屹仡本身是無罪的。到時,貴院應該立即釋放王屹仡。
貴院十分清楚,人民法院必須執行中國的法律。如果不執行中國的法律,其後果貴院也是十分清楚的。對於執法犯法的司法人員怎麼定罪處刑,在《刑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並且,《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五條都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也就是說,不管法院院長、庭長、法官,也不管你接受誰的旨意,只要你執法犯法,非法審判,那麼,你一定是有罪的,你也一定是跑不掉的。違法者必被法所治,這是一個自然規律,無一例外。
不要以為法輪功學員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有大忍之心,可以隨便迫害。你們應該知道,這也是法輪大法的慈悲,通過法輪功學員展現在人類社會的一種表現形式。人們往往重視從反面吸取教訓,都不懂得從正面吸取經驗,似乎都知道佛法是慈悲於人的,但是根本不懂得佛法的威嚴。其實,是慈悲和威嚴同在。人類社會決不是邪惡逞兇的樂園。給近億法輪功學員平反的事情是隨時都可能發生的,幾億法輪功學員的家屬要討還公道也就是必然的。就像陸文嘉及其合議庭這樣的罪犯,不管他們找甚麼藉口,也不管他們逃到天涯海角,都將把他們繩之以法,他們面對的未來可怕的下場就在眼前!
我希望貴院能夠在法定時限內,依法審結我女兒一案。否則,我將直接到貴院接我女兒回家。
此致
王屹仡的父親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92年,王屹仡19歲,畢業於西安外語學院,98年獲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證書,94年-2002年在法國道達爾公司工作,任中國地區財務經理,2003年經獵頭公司推薦,受聘於美國通用電器(中國)有限公司有機硅部門,任法紀經理,月薪人民幣2萬3仟元。因信仰法輪功於2005年6月22日,王屹仡被徐匯區人民法院非法判刑三年。我認為徐匯區人民法院陸文嘉及其合議庭,在審理此案件中,定罪處刑沒有依據,王屹仡是無罪的,現將理由陳述如下:
一、法院和公訴機關對王屹仡散發的法輪功傳單中披露的事實沒有任何異議,表明:王屹仡不存在犯罪問題
在判決書中陳述:「被告人王屹仡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辯解其行為並未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也不構成犯罪。」「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公訴機關的指控,本院予以確認」。這裏所說的全部事實證據是指王屹仡從複製、散發「新紀元」第81期和「聖經《啟示錄》預言解析」到王屹仡在現場被抓的整個經過的取證材料,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其他證據。法院和公訴機關對王屹仡散發的「新紀元」第81期中披露的事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和相關的證據,也就是說,法院和公訴機關認可「新紀元」第81期中披露的內容是完全符合執法機構迫害法輪功的真實情況和江澤民在國外被法輪功學員起訴的事實。法院和公訴機關十分清楚,要對王屹仡定罪處刑,她的傳單內容最關鍵,他們的工作職責就是取證核實,他們一定會核實傳單內容,只不過是他們核實的證據不敢拿到法庭上公開出來。一旦公開出來,就是從另一個側面即公訴機關本身來證實我國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真實情況。
在「新紀元」第81期中披露的主要內容有:(1)2004年10月份,共有42例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的消息通過民間渠道被證實;(2)至2004年10月31日,被證實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達到了1101人;(3)北京72歲老人姜昌鳳因給印製法輪功真象材料的學員做飯,竟被非法重判10年;(4)新西蘭電視台報導:法輪功向高等法院起訴江澤民。
王屹仡揭露部份司法人員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違法行為,講清事實真象,當然不是破壞國家法律實施,而是有利於國家的法制建設,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正如各電視台、各大報紙不同程度揭露的犯罪事實。例如,黑龍江省中國銀行分行長高山騙了十億人民幣跑到國外去了;遼寧省的穆、馬大案;福建省的賴昌星腐敗案等等。請問法院:上述中共高官腐敗犯罪的事實都是黨報黨刊披露的,難道這些揭露政府中腐敗分子違法犯罪的報導有罪嗎?回答肯定是「無罪!」那麼,同樣,在徐匯區內,王屹仡揭露國內部份司法人員違法犯罪的舉動也不存在犯罪問題。
我認為講清法輪功事實真象不等於反對政府,同樣,了解法輪功事實真象也不等於反對政府。從某種意義上講,公民是為了讓政府不犯錯誤,是愛護政府。同樣,講真象也是每個中國公民應有的權利,正如《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的自由當然包括印發傳單,發表文章、登台演講等。王屹仡的行為是憲法賦予她的權利,她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
二、《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不適用於王屹仡的行為
刑法本身是對犯罪人的行為結果進行懲罰,而決不是對人的思想認識,宗教信仰進行懲罰,陸文嘉及其合議庭膽敢對我女兒的信仰進行懲罰,是法官漠視法律的昏頭之舉。
1、《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款十分明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指的就是犯罪人的行為方式;「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指的就是犯罪人的行為結果。舉例說明,如果徐震輝(指控我女兒有罪的檢察官)用菜刀殺人了,他的行為方式是用菜刀,他的行為結果是殺人了,這就要判刑。如果徐震輝用菜刀切菜了,他的行為方式是用菜刀,他的行為結果是切菜了,這是他的生活權利,他沒有罪。這就是說,本條款實質落在「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上,前半部份的條款僅僅是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假如只有前提條件之因,而無犯罪之果的,根本就不存在犯罪。王屹仡被指控的所謂犯罪特徵與徐震輝用菜刀切菜的情況相同,因此,怎麼可以按犯罪論處呢?
2、對第三百條第一款中規定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一概念的理解,我認為這一款中,不管是利用邪教組織也好,還是利用其他組織形式也好,只要是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都要定罪處刑。但是,要想利用一個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並不是任何人隨便想做就能做到的。你必須得具有一定的地位和權力,能夠操縱、控制一部份人或者這個組織。舉例說明,徐匯區610本無權對我國公民公開進行逮捕、判刑,但是它有特權,操縱徐匯區檢察院逮捕、起訴王屹仡,操縱徐匯法院,利用法院這個組織機構的執法特權,通過法官陸文嘉及其合議庭,對王屹仡信仰法輪功進行非法審判,其行為違背了《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之規定。610這種公然違背法律的行為是不是破壞憲法實施呢?是!是破壞憲法在徐匯區內的實施。如果徐匯法院是一個邪教組織,這就叫徐匯區610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這是一個非常具有說服力的典型案例。
就一個邪教組織而言,它一定有教義教規,有它的組織機構,在社會中以一個實體的形式出現。那麼,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你去利用這個實體,為你做事的時候,才能稱得上「利用邪教組織」。至於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那就要看這個邪教組織有甚麼樣的行動計劃,利用甚麼樣的手段和辦法,幹出哪些壞事,破壞哪一條法律實施,只有這樣,才能有理有據的對犯罪人定罪處刑。
法輪功在人類社會中走了一條大道無形的路,沒有組織機構,也沒有花名冊,自然而然的形成一個很大的修煉人群。他既不需要請示,也不需要彙報,更不需要交納甚麼費用。法輪功學員只憑著一顆向善的心,按照真、善、忍去修煉。王屹仡就是其中一名普通的修煉人,她只憑著自己的信念,單獨一人,揭露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事實,向人們講清真象,慈悲的救度著世人,根本涉及不到利用甚麼組織的問題。法院硬要說成王屹仡利用甚麼組織,最多也只能說王屹仡自己利用著自己。其實,法院也完全確認:本案中,全部證據都是在證實王屹仡本人複製、散發法輪功傳單的整個過程,除此之外,沒有任何一份證據證實王屹仡在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也就是說,《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不適用於本案。但是,在判決書中陳述:「被告人王屹仡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這一判決與法院確認的證據是驢唇不對馬嘴的。這就是枉法裁判。王屹仡是無罪的!
三、 就「邪教組織」而言,《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根本不具備單獨實施的條件,更不能用於王屹仡的行為
在現代社會中,信仰主要分為無神論和有神論。中國共產黨人信仰馬列主義,宣傳無神論;信佛的人修佛,弘揚佛法;信道的人修道,弘揚道法;信神的人修神,弘揚神法;信法輪功的人修真、善、忍,弘揚法輪大法。這是《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所賦予的權利和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和歧視信仰和不信仰宗教,更不可能要求每一個中國人信仰同一個宗教,實際上,中國公民各自都有信仰。但是,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中卻提出了「邪教組織」這個名詞,在國外法律上是沒有這個名詞的,這是中國獨有的。那麼,甚麼是邪教組織?在中國法律上沒有定義,沒有任何解釋。大家試想一下:到目前為止,中國有多少種宗教?在司法系統中有統計嗎?由誰能回答這個數字?正教的教義是甚麼?教規是甚麼?邪教的教義是甚麼?教規是甚麼?你拿甚麼標準去判定哪些是正教?哪些是邪教?又由哪個權威機構來認定?認定的司法程序是甚麼樣的?所有這些在中國司法系統中都是一片空白。依據《刑法》總則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那麼,《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中就「邪教組織」一詞而言,在執法中根本不具備實施的條件和可能性。也就是說,誰想用「邪教組織」的名義對中國公民定罪處刑都是違反法律的,純屬執法犯法。
大家都知道,從92年至99年7月20日,全國有近億人在學煉法輪功,《轉法輪》這本書是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出版的,在全國新華書店發行,被中國青年報評為十大暢銷書之一,上海電視台播放了上海市廣大法輪功學員的晨煉盛況。99年4月25日萬人上訪時,朱鎔基總理依法妥善解決了三大問題:1、釋放在天津被抓的法輪功學員;2、允許出版法輪功的書籍;3、給法輪功學員有一個合法的煉功環境。法輪功是一個叫人做好人的功法,要求煉功人按照真、善、忍標準進行修煉、工作、學習和生活。但是,在判決書中陳述:「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屹仡公然違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進行『法輪功』非法活動,散發『法輪功』宣傳品110份,後又製作『法輪功』宣傳品398份並予以散發,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應予處罰。」我認為法院這段陳述完全是錯誤的。它對法輪功的定性是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依據的。我在前面已經陳述得非常清楚:甚麼是邪教組織?在中國法律上沒有定義,沒有任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沒有依據對法輪功提起公訴,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依據對法輪功進行審判定性。到目前為止,最高兩院根本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把法輪功定為邪教組織,一個小小的徐匯區法院竟敢視中國法律而不顧,硬把法輪功說成邪教組織,借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名義來嚇唬中國公民,對王屹仡進行非法判刑,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之規定。
四、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王屹仡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殘酷迫害法輪功六年多了,在中國大陸學煉法輪功的人並沒有被嚇倒,反而更加堅定了。這是因為法輪功代表著正義和未來,無端迫害法輪功學員是完全錯誤的,徹底失敗的,中國的法律也是絕對不允許這樣做的。因為:
1、 我國的《憲法》中沒有一句文字規定法輪功是邪教。
2、 我國的《刑法》中沒有一句文字規定法輪功是邪教。
3、 我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沒有一句文字規定法輪功是邪教。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中沒有一句文字規定法輪功是邪教。
5、 到今天為止,最高人民檢察院沒有對法輪功提起公訴;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對法輪功進行審判和判決。
最高兩院都沒有對法輪功提起公訴、審判和判決,而徐匯法院卻敢對王屹仡無辜定罪,非法判刑三年。我作為王屹仡的父親,今天倒認為:徐匯法院才是真正應該判刑的犯罪團夥。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應該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王屹仡是無罪的!
五、陸文嘉及其合議庭在審理此案中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1) 超過審理時限50天;
(2) 被操縱的「公開審理」;
(3) 秘密宣告判決;
(4) 開庭中沒有辯護人為王屹仡辯護;
(5) 不公正的審理,破壞了法律的尊嚴;
(6) 開庭中,陸文嘉及其合議庭隱瞞家屬提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7) 非法剝奪我們公民的權利。
以上七條具體內容,我用特快專遞,分別以起訴書和控告信的形式,於今年七月一日、七月十三日提交給貴院,但至今尚未給我答覆。下面我還要補充說明兩點:
1、陸文嘉非法剝奪了我父女倆的辯護權和履行合同的權利
(1)陸文嘉在批准施海明為王屹仡的辯護人手續中,是沒有王屹仡本人委託的,這一點是肯定的。也就是說,施海明不是王屹仡委託的辯護人。陸文嘉指定施海明為王屹仡辯護這一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2)我們和施海明律師簽訂了委託合同,並一次性付清了委託的費用。當她明確回答我不能在法庭上念我的「辯護詞」之後,我們向陸文嘉提出,要求解除我們與施海明的委託合同,但遭到陸文嘉的拒絕。6月16日下午4:30,在徐匯法院接待室,我通知陸文嘉:「我們有權和施海明立即解除合同。」陸卻說:「那不允許,可以有1至2個辯護人,小施照樣是辯護人。」陸文嘉這一行為觸犯了《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委託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之規定。
(3)今年4月4日,王屹仡在委託書上寫著:「同意本人父親王槐忠作為本人……一案審判階段的辯護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我就是王屹仡審判過程中的辯護人,施海明則不是。但事實上陸文嘉剝奪了我的辯護權利,不允許我出庭為王屹仡辯護,這一行為觸犯了《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4)我是大連天成大廈有限公司職工,任總工程師,正在參與公司高達2億4仟萬元的訴訟工作,以委託代理人的身份,幾次去省高級人民法院、北京最高人民法院開庭。有了王屹仡的委託書,經過申請,我理所當然的可以出庭為王屹仡辯護。但陸文嘉不讓我出庭,剝奪了我的辯護權,同時也剝奪了王屹仡委託辯護的權利,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
以上事實完全可以看出,我就是王屹仡的唯一辯護人,施海明則不是。但是,在判決書中陳述:「其辯護人施海明律師均到庭參加訴訟」,「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定性沒有異議。」這就是陸文嘉及其合議庭偷梁換柱的造假手法。在此,我強烈要求貴院依法撤銷對王屹仡的判決,以枉法裁判罪追究陸文嘉及其合議庭的刑事責任。
2、抵達上海,我就被特務跟蹤,人身自由受到嚴重侵犯。
作為父親,在女兒遭受不白之冤期間,為女兒奔走,為女兒鳴冤有罪嗎?!但是今年五月二十日以來,我給上海市政府、區政府等部門的《徐匯檢察院不能稱其為人民的檢察院》的上訪信,觸到了徐匯區610的痛處,使得徐匯法院也非常緊張。他們借用大連市有關部門的力量,對我進行調查和跟蹤,妄想下毒手。當我向有關人員講清事情真象時,也就煙消雲散了。
我於6月16日中午抵達上海時,從機場到小女兒家,就有四名偽裝的特務,跟蹤了我。我出去辦事時,有轎車或越野車尾隨,直到我離開上海為止。徐匯610採取這種愚蠢的行動,正好說明其做賊心虛,害怕真理,害怕法輪功學員的家屬討還公道。幹了缺德的事,違反了法律,他怎麼能不害怕呢?跟蹤本身就是對法輪功學員家屬的又一種犯罪行為,同時也表現出,操縱、指揮跟蹤的人本身害怕。如果執法機構維護法律尊嚴、公正司法,根本就不會對出庭辯護人進行跟蹤。只有那種假公開的違法審判,才需要對律師和其他辯護人進行控制。
堂堂大上海的徐匯區法院要開庭公開審理王屹仡,卻害怕她父親出庭辯護,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嗎?把上海司法界的臉面都丟盡了。你看,在第六法庭開庭時,安排二十幾名警察在法庭內外,在台前表演的陸文嘉,不顧任何法律,失去理智地死活不讓我出庭為女兒辯護。法官不按法律辦事,我按法律對待你法官,你不覺得可怕嗎?我這麼好的女兒被你們非法關押了8個多月。在這種情況下,生死我已經不放在心上了,信念和無形的力量會使我堅定地為女兒討還公道。
人類社會決不是邪惡之徒逞兇的樂園。古羅馬的暴君尼祿迫害基督徒,結果四次大瘟疫,使強盛的羅馬帝國覆滅。威風一時的中央文革領導小組之「四人幫」,隨著毛澤東的去世,成了監下囚;高喊「造反有理」的頭頭們,隨著鄧小平的上台下了地獄。對真、善、忍這種普世的觀念都不能正確認識的徐匯區610、法官、檢察官以及公安幹警,在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劫難中,他們自己都在無奈地走入無間地獄。這不可怕嗎?科技高度發展,人類道德極端敗壞的當今社會,對人類來講是極其可怕的,兩個肩膀扛著一個腦袋,就是供你自己考慮問題的,人真的應該好好想一想,如何選擇你自己的未來。違法的人一定被法所治,這就是天理。
以上起訴,請貴院客觀公正的審理;必須將陸文嘉及其合議庭繩之以法;必須無條件撤銷原審判決,還我女兒清白之身,釋放王屹仡。否則,我將帶著這個冤案,以一個好女兒父親身份,懷著一顆守法公民的良心,逐級上訪,直至中央。
抄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其他有關政府部門
起訴人:
二00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