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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剝奪辯護權 王槐忠轉求法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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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7月31日】被非法關押的上海大法弟子王屹仡的父親王槐忠,在被上海當地法院非法剝奪為女兒辯護的權利後,日前向上海市某律師事務所發信,尋求法律支援。

王屹仡,女,32歲,上海市美國通用電氣(GE)公司矽膠工業部高級管理人員。2004年11月24日晚,在上海市某區內散發法輪大法真象材料被警察綁架,關在徐匯看守所。上海徐匯區法院於2005年6月17日非法審理被關押半年多的王屹仡。

自女兒被非法抓捕後,王槐忠(大連天成大廈有限公司總工程師)曾遍訪有關部門,向相關的政府部門、司法機構發出了上百封上訪信,揭露了徐匯區人民檢察院對他女兒的非法迫害,要求對其女無辜被捕一事依法作出解釋,但責任部門無法拿出法律依據。

王槐忠向法院申請出庭為女兒辯護,也被法院無理拒絕。此後,王槐忠向上海律師事務所發出的「尋求法律支援」的信件,揭露徐匯法院陸文嘉及其合議庭在審理王屹仡案件中,嚴重違法行為,證據確鑿,極為有力,證明他們是一個十足的執法犯法犯罪團夥。

據悉,王槐忠的辯護詞(見2005年6月15日明慧網)及上訪信引起上海市廣大幹部及司法人員的強烈反響。作為一個常人,王槐忠運用法律深刻揭示了法輪大法的合法性,及這說明在中華大地人們已經開始覺醒、反思,在重新審視法輪大法以及這場 迫害,人們對法輪大法有了深刻的了解和認識。這說明我們法輪大法弟子冒著生命危險所付出的一切沒有白做,真、善、忍將被善良的民眾所接受。

以下是王槐忠的「尋求法律支援」的信件全文。

上海市某某律師事務所:

徐匯區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陸文嘉及其合議庭,在審理王屹仡案件中,有嚴重違法行為。我作為王屹仡的父親,已經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並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我將本案情況陳述如下,尋求法律支援:

一、超過審理時限50天

2005年3月18日,徐匯區人民檢察院對王屹仡提起公訴,同年3月19日,徐匯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陸文嘉通知王屹強可以聘用律師為其姐姐辯護。法院受理此案至宣判日有三個月零四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本人認為陸文嘉在審理此案中,已經違反了此規定。同時也違反了200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的規定。

二、被操縱的「公開審理」

6月17日9點多,我看見一位拄著雙拐的老人自己一人進入法院大門。這時,陸文嘉對我說,「網上有信,很多人來旁聽,只給3張旁聽證。」在第六法庭內,陸文嘉把我們安排在倒數第二排,倒數第一排坐滿了警察和便衣,拄著雙拐的老人坐在我們面前。大家都知道,國內的報紙,電視台,網站都不報導法輪功學員受審判的消息。那麼,這位老人是怎麼知道的?只有一種解釋,除我們三人外,所有的旁聽人員都是陸文嘉安排好的。這就是所謂的公開審理。

三、秘密宣告判決

在我們家人全都不知道的情況下,法院突然通知我小女兒王屹強去拿判決書。也就是說,陸文嘉及其合議庭秘密宣告判決。這完全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之規定。

四、開庭中,沒有辯護人為王屹仡辯護。

2005年6月17日上午9:30在徐匯區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對王屹仡公開審理中,王屹仡委託的辯護人王槐忠因陸文嘉不批准,不能出庭辯護,只能旁聽。也就是說,在公開審理中,沒有王屹仡的辯護人。有人會問:坐在辯護人席位上的施海明律師是不是王屹仡的辯護人?我的回答:「不是。」其理由陳述如下: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主審法官按照申請人的要求,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該人是否具有辯護人資格。我在申請時,陸文嘉明確通知我,「你要作為王屹仡的辯護人,必須有她的委託,否則就不行。」這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同樣,陸文嘉要批准施海明為王屹仡的辯護人,在手續中,必須有王屹仡的委託書。請問陸文嘉,有王屹仡的委託書嗎?我回答:沒有。也就是說,施海明不具備擔當王屹仡的辯護人的條件,不是王屹仡的辯護人。並且施海明出庭是陸文嘉通知的,我們沒有通知施海明出庭。在庭審中,陸文嘉及其合議庭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五、不公正的審理,破壞了法律的尊嚴

在開庭過程中,當王屹仡第一次講到法輪功三個字時,審判長彭濤立即厲聲說,「王屹仡,在法庭上不允許你提法輪功。」我大聲說:「要允許人講話,這是她的權利。」彭濤對我高喊一聲:「不許你說話,再說話,趕出法庭。」當王屹仡第二次提到法輪功時,彭濤高喊一聲:「王屹仡,不許你再提法輪功三個字。」王屹仡因為法輪功資料而受審,卻不允許她提法輪功三個字,相反,公訴人徐震輝就宣讀起訴書而言,七次提到法輪功三個字,彭濤卻沒有任何表示。也就是說,徐震輝提到法輪功三個字是合理合法的,而王屹仡提到法輪功三個字就是非法的,這就是彭濤的強盜邏輯。彭濤這種失去常態的行為完全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一百五十四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第一百六十條「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之規定。

六、開庭中,陸文嘉及其合議庭隱瞞家屬提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我既是王屹仡的父親,又是她委託的辯護人。今年5月20 日,我用特快專遞給陸文嘉提交一份辯護詞,陳述了起訴書中存在的四大問題與事實、法律互相矛盾,要求法院審查核實。(辯護詞附後),但是,在開庭過程中,只允許公訴人對起訴書中的證據進行庭審質證。法庭沒有對我提出的四大問題進行法庭調查。也就是說,在開庭時,陸文嘉及其合儀庭沒有將王屹仡的整個冤情公開出來,更談不到公正的審判了。它可稱得上是具有徐匯人民法院特色的公開而又是秘密的審判,同樣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之規定。

七、非法剝奪我們公民的權利

當接到王屹仡的委託書,我委託王屹強前往徐匯區人民法院申請王槐忠為王屹仡的辯護人,辦理手續。2005年4月20日陸文嘉收下了申請、王屹仡的委託書和我的身份證複印件。幾日後,陸文嘉提出王屹仡的委託書必須是原件。同年5月9日,王屹強用特快專遞把委託書原件寄給了陸文嘉。到此為止,申請辯護人的手續齊全,剩下是法院審批的事。

同年6月初,陸文嘉電話通知王屹強,叫我幫著到居住地派出所和所在單位開證明。同月13日上午8:30,我去人民路派出所,所長吳岩說:「這個證明不是你來辦的,大連市派出所統一做法是:法院工作人員帶介紹信來派出所了解情況,需要時,我所才行公文。上海法官他不可能來,只要發個公函,我們會根據公函內容回覆,這是我所規定。上海這個法官叫你來開證明是不對的,中間過程很容易造假,失去真實性。另外,我們管轄那麼多居民,個人都來開證明,我所就不用幹別的。」我說:「很有道理,我聽懂了。但是,上星期五上午片警王秋華對我說:『今天只有一個副所長在家,開這種證明要所長批准。你星期一來辦。』你所耽誤了我4天時間。」他說:「我們耽誤了你3天半。你的情況可以特殊處理,上海法院先發傳真,後補公函,我就可以行公文。」同日上午10:45分,王屹強把此事電話通知陸文嘉,並告知人民路派出所和所長姓名、電話號碼。陸文嘉說:「我明天答覆你。」

6月16日下午3:50分在上海南浦律師事務所和施海明面談。我問:「你能代表我在法庭上讀我的辯護詞嗎?」施答:「不能,你要是辯護人,以你為主。」我問:「可以給我複印一下開庭通知書嗎?」施答:「不能,我馬上聯繫陸法官,你們一起面談,確定辯護人。」

6月16日下午4:30分,在法院一樓接待室,陸文嘉、書記員廖軍接待我和王屹強。我問陸:「你和派出所談好了嗎?」陸答:「他要求我出公函,我這麼多事,怎麼能出公函呢?你帶來單位的證明嗎?」我說:「帶來了,但不能給你,因為這是你應該做的事。」陸說;「我看一下,你不給我原件,我複印一下。」我答應陸的複印要求。談到辯護人時,我說:「在審判階段王屹仡委託的辯護人是我。」陸說:「小施也是辯護人。」我說:「《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告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你不批准我為辯護人,是你的權力。我告訴你,施律師是我們委託的,我們有權立即和她(施海明)解除合同。」陸說:「那不允許,可以有1至2個辯護人,小施照樣是辯護人。」陸提出要馬上向領導彙報。

6月17日上午9:20分,在第六法庭隔壁房間裏,彭濤在場,陸文嘉指著2003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個文件,對我說:「這司法解釋裏有規定,你不符合條件,不能當辯護人。」我說:「這不是司法解釋,我不認可。」

根據以上事實經過,我認為陸文嘉觸犯了以下法律,已經構成犯罪:

1、我是大連天成大廈有限公司職工,任總工程師職務,正在參與公司高達2億4仟萬元的訴訟工作,以委託代理人的身份,幾次去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北京最高人民法院開庭。有了王屹仡的委託書,經過申請,我理所當然的可以出庭為王屹仡辯護。陸文嘉剝奪了我出庭辯護權,同時也剝奪王屹仡委託辯護的權利,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侵犯我父女的公民權利。

2、陸文嘉不允許我們與施海明解除委託合同,觸犯了《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委託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之規定,侵犯了我們公民的權利。

3、我申請辯護人的手續齊全後,陸文嘉及其合議庭根本沒有向大連市人民路派出所和大連天成大廈有限公司發函調查我的情況。請問:他們手中有我不夠辯護人資格的證據嗎?回答是:「沒有」。正因為這樣,善於撒謊的陸文嘉借用2003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個文件,硬說成是司法解釋,欺騙、剝奪了我為王屹仡辯護的權利。其實,這個藉口都是觸犯了《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之規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是沒有司法解釋權的。

八、我的訴訟要求是:

1、依法撤銷對王屹仡的刑事判決。
2、以枉法裁判罪追究陸文嘉及其合議庭的刑事責任,
希望貴所詳細地閱讀我提供的文件之後,如果有意提供法律支援,請直接與我本人聯繫,聯繫電話:0411-83682810

此致

尋求支援者:王槐忠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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