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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公檢法司部門及610的違法犯罪行為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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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6年4月10日】針對青島大法弟子歐允潔、劉芝榮、崔魯寧、閔惠榮、孫虹的非法審判,青島市公檢法司部門及610,在案件辦理中肆意踐踏法律的種種劣跡不斷傳來。他們踐踏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成為《九評共產黨》中對中共本性論述的有力證據,希望仍舊被中共欺騙的人們從心理上擺脫共產邪靈的控制,跳出恐懼的枷鎖,放棄對共產邪黨的一切幻想。

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辯護權),被惡黨紅頭文件所剝奪,有良知的律師受脅迫退出訴訟,法官的中立裁判、法院的司法獨立變成了看黨的臉色行事。黨性再次凌駕於法律之上,逼迫人性必須對其絕對服從。在這三起迫害案件中,構成中共恐怖控制體系的公檢法司及610流氓痞子隊伍,將其邪惡基因發揮的淋漓盡致。

關於在迫害法輪功案件中,青島市公檢法司部門及610的違法犯罪事實已有多篇文章加以分析,本文不再贅述,僅就其中有代表性的部份加以列舉。

1,司法局用強權脅迫律師,和610一起,聯合踐踏法律侵犯公民辯護權及人權。

1) (論據一) 青島市司法局無視法律尊嚴,擅自對全市範圍內的法律事務所下紅頭文件,阻止島城正義律師為法輪功學員的訴訟案提供法律援助。

2) (論據二)崔魯寧的代理律師在一審結束前一直與當事人家屬正常交往,盡職盡責的工作。在一審結束若干天後再見面時,該律師言辭小心謹慎,閃爍其辭,情緒低落,此後不久法院便迅速做出崔魯寧有期徒刑5年的一審判決。我們懷疑該律師受到了來自青島市司法局和610的脅迫。

3) (論據三) 閔惠榮、孫虹的代理律師在接受委託後不久便有司法局的人出面制止其代理此案,並無恥地要求律師刁難當事人家屬迫使家屬主動提出解除代理合同。

4) (論據四)孫虹、閔惠榮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30天後,在沒有任何人證、物證等證據的情況下,為繼續進行迫害,李滄公安分局騙孫、閔的家人簽字取保候審,然後將二人又綁架到青島市明霞路34號的610洗腦班。進洗腦班大門時,孫、閔二人曾正告非法人員這樣做是違法的,要求出示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據,要求回家,結果被拽著頭髮強行拖到了洗腦班二樓。崔魯寧也遭到了610的上述迫害。

2,公安局、檢察院編造偽證,非法暴力取證。

1) (論據五)在對歐允潔、劉芝榮的非法審判中,第一公訴人指控劉芝榮犯罪所依據的證據屬憑空想像,不符合事實。第二公訴人付秀珍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程序違法,用「說了對歐允傑有好處」等花言巧語向當事人家屬誘取「證據」,在訴訟中偽造證據並用偽造的證據對歐允潔進行指控。

2) (論據六)孫虹、閔惠榮被關押在青島大山看守所期間,遭到惡警的折磨。警察為得到他們想要的東西,不擇手段,曾非法連續審問孫虹和閔惠榮8天8夜不許睡覺。李滄區公安分局反×教科的惡警劉勇等人非法暴力取證,用包著軟物的鐵棍狠毒的毆打孫紅(這樣即使內傷嚴重,從外面也看不出來被打的痕跡),只要稍一閉眼就拽住頭髮用腳猛踢,孫虹前面的頭髮被扯掉一大綹,被迫害得兩眼看不清東西,昏死過去。孫虹曾絕食抗議這種暴行,遭到警察的多次強行灌食。

3) (論據七)青島市公安局在對孫虹、閔惠榮二人非法抄家時,當時孫虹、閔惠榮二人在場,沒有其他見證人,沒有抄出任何東西。此後惡警又先後幾次私自到孫虹、閔惠榮家中抄家,孫虹、閔惠榮二人均不在場。但在起訴書中卻說一共抄家一次,並且冒出了個叫王華的見證人,而且還有大量的「證據」:電腦、打印機、切紙刀、刻錄機、材料等,電腦上也查出了650多個文件。李滄區反×教科惡警多次私自拿著崔魯寧家的鑰匙非法搜查,甚至當著崔魯寧父母的面用鑰匙打開門,登堂入室,將存摺等物品拿走,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續。

3,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屢次欺騙受害人家屬。

1) (論據八)2006年1月,孫虹、閔惠榮被非法批捕後,沒有給閔惠榮、孫虹的家人任何交代,直到閔父到檢察院去質詢,才被告知已經被批捕,但《逮捕通知書》不給家人。

2) (論據九)崔魯寧案一審判決後,崔魯寧的律師在拿判決書時,法院告誡律師不准將判決書外傳,不許給當事人家屬。李滄區法院刑事庭庭長金翠燕反覆多次對家屬說無權上訴,不給判決書,又騙家屬說第十天的時候會讓家屬與崔本人見面時辦理上訴一事,很顯然這是想矇騙家屬在白白的等待中錯過十天的上訴期。

3) (論據十)歐允潔的案子在第一次庭審後,判決結果遲遲沒有下來。家屬去法院詢問情況,法院以主審法官外出休長假為由推托,致使歐允潔被長期非法關押。

4、公安局惡警的流氓行徑:非法扣壓、佔用受害人財物等。

1) (論據十一)孫虹、閔惠榮家被非法搜家兩次扣壓的財產包括:現金25000元,私人存摺(包括孫虹的工資卡)、房屋貸款存摺、私人轎車,並強行沒收了房屋鑰匙。沒有任何清單,並一直不告訴家人,還少了甚麼不知道。後家人多次找派出所交涉下,鑰匙、和房屋貸款存摺被要回,但現金、工資卡和私人轎車一直拖著不給。有人多次看到李滄區邪教科的惡警劉勇開著孫虹的汽車。

2) (論據十二)公安惡警將歐允潔家中物品拿走,其中包括四千元錢,遲遲未歸還。

3) (論據十三)歐允潔的母親劉芝榮被取保候審回家後得知,與看守所惡警經常在一起鬼混並相互勾結利用的在大山看守所做狗生意的某某人,向歐的親屬索要3千元錢,說是要到麗晶酒店去聚聚,並說只要把錢送來即可,辦案人員不喜歡當事人家屬作陪。我們懷疑此款已被相關人員私分。此人揚言自己本事大得足以使該判死刑的判無期,該判無期的判十年甚至更輕。

4)(論據十四)崔魯寧的弟弟崔魯文為姐姐辯護完返回老家平度後,一姓孫的警察竟多次給他打電話,讓其不要再追究非法抄家的事,要「配合」法院。平度政法委的人多次威脅崔魯文的妻子,稱「我們已經很給面子了,本來要(將崔魯文)抓起來,判刑」,以此要挾崔魯文不要再提非法抄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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