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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告平頂山市610辦公室對無辜公民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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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1月31日】

人民代表大會:
檢察院:
信訪辦(局):

你們好!我叫張玉英,66歲,我要狀告平頂山市610辦公室、礦務局610辦公室及十礦保衛科強行綁架我女兒趙榮花。趙榮花是十礦醫院職工,只因修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曾被非法判勞教兩年,出來後仍工作兢兢業業,受到院領導和職工的普遍好評。五年來,十礦有些領導及保衛科助紂為虐,不斷找事,致使我女兒趙榮花及外孫女無法正常生活,這幾年農曆新年都未在家度過。今年農曆新年過後,剛從勞教所釋放回來不久,三月份就被礦保衛科強行辦「轉化班」一個月,這才幾個月,9月6日上午我女兒正在上班,又將我女兒強行綁架到市政法幹校,「轉化班」強行洗腦。當我去質問時,十礦保衛科和礦務局610有關領導推脫說,這不關我們的事,是市610下達的指標。當我到「轉化班」看我女兒時,他們態度蠻橫不想讓我見女兒,其負責人任義平還威脅說:「你女兒態度再不好,還送到十八里河勞教。」我說,「憑甚麼勞教!我們犯甚麼法了,你把法律條款拿出來讓我看看,如果有,我二話不說,扭頭就走。」結果他們始終未拿出來也答不上來。我認為這種強行「轉化」是完全違法的,控告理由如下:

一、至今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沒有一條是針對處罰法輪功(學員)的。當然誰又能針對好人制定法律呢?換句話說,修煉法輪功不違法。也沒有一條法律或法規將法輪功認定為邪教,至於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評論員的文章,根本不能作為法律依據,而且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規定,其「定性」的評論員文章是完全違法的,並構成了誹謗罪和誣陷罪。

二、公安部1999年7月22日公布的六禁止「通告」,雖然是針對處罰法輪功的,但完全是違法的。公安是執法部門,根本無權制定「限制人身自由處罰」的「通告」,只有全國人大才有權制定這樣的法律,按照《憲法》和《立法》有關規定,是擅自「立法」行為,其每條禁令都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應予追究、撤銷。再者按《憲法》規定,公安部制定的「通告」屬規章級別,根本不具備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為判刑、勞教和行政拘留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據。

三、610辦公室是未經全國人大批准有執法權的非法機構,根本無權操縱指揮公、檢、法對法輪功學員(公民)行使執法的權力,更沒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力。

根據以上三條,修煉法輪功不違法,更不是邪教,所以信仰真善忍沒有錯,做好人沒有錯,任何人無權干涉!因此強行綁架我女兒至「轉化班」不讓回家,給她本人及上學的女兒和我們全家帶來了很大傷害。使我們全家無法正常生活和安心工作,究竟誰破壞了社會安定?!所以我要狀告市610辦公室極其責任人嚴重違法:

1.違犯《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將我女兒軟禁在「轉化班」,一天二十四小時有人輪流監管,強行看誣陷法輪功的錄像,並逼迫寫書面保證,放棄信仰法輪功,還威脅不放棄者將被判勞教。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權,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規定。即市610辦公室及所有責任人,犯有「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違犯了《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不讓女兒回家,每天關在小屋子裏被逼迫「轉化」,一天二十四小時有人看管,不准外出。這嚴重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即市610辦公室及所有責任人,犯有「非法拘禁罪」。

我女兒以前多種疾病纏身,雖在醫院工作也無法根治,自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得到了健康。我倒想問問,女兒有病不能料理家務和孩子時,有誰管過?是十礦領導啊,還是你們市610管過?又有誰能替女兒受罪呢?又有誰能替我操女兒的心呢?現在女兒修煉法輪大法,獲得了新生,家庭生活工作美滿,(法律法規又無規定)憑甚麼不讓女兒信仰和修煉?!難道還讓女兒回到病魔纏身的苦難中去嗎?你們這不是在害我女兒嗎?不是在剝奪她的健康生命權嗎?說嚴重點,你們不就是在殺人嗎?而女兒身體好了,你們卻滅絕人性的迫害她,在鄭州十八里河女子勞教所期間差點就被惡警用「束身衣」勒死。農曆新年過後回來幾個月,身體剛恢復過來,又被綁架到「轉化班」繼續迫害,你們這樣置人於死地,簡直喪盡天良、天理不容!

最後,我強烈要求人大和檢察院,按照有關法律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奉勸那些自稱是人民公僕的老爺們,不要認為執行的是上級的命令或指示,到時就不追究你們的責任,如果上面讓你違法殺人你就殺人嗎?你就不負法律責任了嗎?請你們三思而行吧,不要為了眼前一點小利就喪失了人的本性,憑公心、良心多為民做點好事吧,善待好人,善待大法就是善待自己!

控告人: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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