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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遭非法關押 父親起訴討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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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0月19日】﹝編者注﹞山東濰坊大法弟子李建剛在2004年5月4日再次被非法抓捕後,至今已5個多月,其親屬從未接到官方的通知告知他被捕的原因及情況,也一直不讓家人探視。李建剛的親人、朋友把情況在網上曝光,現他的父親為了給兒子討清白,決定訴之與法律。以下是他父親的起訴書。

起訴狀

原告:李恆男,男,1943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原濰坊市統計局幹部,現已退休,住濰坊市政府東院宿舍23號樓2單元402房間。
被告:濰坊市勞教委員會;
被告:濰坊市610辦公室,住所地濰坊市奎文區勝利東街東首;
被告:濰坊市國家安全局,住所地濰坊市奎文區勝利東街;
被告:濰坊市奎文區公安分局,住所地濰坊市健康街東首。

請求事項:
1、 請求法院依法懲處參與迫害原告的上述被告單位及相關人員;
2、 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相關被告單位撤銷對原告之子李建剛做出的非法勞教處分決定;
3、 返還非法劫持和搶劫原告的現金及所有財物。

事實理由:

我兒子李建剛於1999年1月開始修煉法輪大法,修煉後身心收益特別大。原來他是一個令父母和家人頭痛的青年,打架、酗酒、抽煙、賭博等壞習氣薰染一身。自從修煉法輪功就像變成另一個人似的,變得正直、善良並且樂於助人,在別人對他不好的時候,他總能寬容大度。過去的惡習全部改掉,還把開酒店時欠下的債都一一還給了人家。當時那些債主都非常驚訝,有的說「我當時借給你錢的時候就沒想到你能還我」,還有的人不敢收他還的錢,怕他再報復。李建剛都一一向他們解釋:「我現在學法輪大法了,和原來不一樣了,李老師教導我要按『真善忍』做個好人,我是真心來還你們的錢。」

1999年7月20日以後,由於法輪功遭受誣蔑誹謗,李建剛一次次到京上訪,希望用自己的親身經歷說明法輪功真象,但卻一次次被抓、被關、被罰、被打。在短短一年內他就被派出所非法關押近10次,治安拘留2次,刑事拘留1次,被勒索人民幣12000元。以上事實是與本案有關起因,待李建剛恢復合法權益後由他本人直接起訴。

原訂李建剛與其對像孔茜於2004年5月4日舉行婚禮,結婚證已領取,親朋好友已相約。然而,誰能想到,就在這籌備婚慶的大喜日子裏,突然一夜之間兒子遭到了意想不到的災難。

2004年4月25日晚,建剛有事駕車外出。凌晨1點左右,孔茜正要起床上廁所,忽聽外面有敲門聲,原以為是丈夫李建剛回來了(他們夫妻與孔茜的母親一起住在濰坊糧食局我一親戚家閒置的宿舍裏),她剛打開內門(外面還有一層防盜門鎖著),向外一瞅看到來了一夥(約有十幾個人)身著便衣的人,其中有一人說:「我們是糧食局的,你們家進去小偷了,我們要進去找找。」她一看不對勁,馬上意識到:他們抓賊是假,抓她們娘倆(均是法輪功學員)是真,便與其母親翻牆逃了出來。……

事發後,孔茜來我家告訴了我們夫妻。然後俺三人到事發現場察看了被劫後的現場,發現室內衣物亂七八糟,好像把屋子翻了個個似的。經清查,搶劫現金50000元左右(因李建剛現被關押,究竟他存多少錢還不知道),存款卡一個(存款金額不詳)、電視機一台、影碟機一台、汽車一輛、摩托車兩輛、戶口簿、身份證等財物。

以上被搶劫財物均屬於私有財產。現金主要是我給兒子和兒媳結婚用的;還有部份是兒媳與其母積蓄的生活費。

兒子建剛於4月25日晚與我們失去聯繫。多日後,我們總算打聽到了一點消息,那時他已關押在濰坊奎文區看守所。當時他是駕駛著自己的汽車正在大街上行駛,突然被濰坊國家安全局警察綁架,車輛被扣。汽車是我給兒子的錢購買的,主要是用於搞點運輸收入維持生活的。

兒子於舉行婚禮前的10天被綁架,家中財物和貴重物品被洗劫一空。同時我們夫妻還面臨著隨時被抓的危險。

我兒子建剛在看守所關押了一個多月後,又轉到濰坊洗腦班幾天,後來又將他押送到濰坊昌樂勞教所。現已非法關押5個多月了,我們親屬從未接到官方有關我兒子任何通知。勞教所至今仍不准我們親屬正常探視。

據解教人員透露我兒子在勞教期間曾遭酷刑折磨,用4根電棍電擊,吊銬、受被監管人員的毆打、不准睡覺等手段,強行轉化。

我兒子被綁架、勞教的原因,我們了解是因為他修煉法輪功。而修煉法輪功就被劫持財物、被勞教,這是錯誤的。

法律依據

一、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並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國安人員擅自闖入我兒子家中,抄查錢財,這種「執法犯法」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住宅權和財產權。
(1)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我們的私有財產,任何人無權予以收繳。
(2)憲法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所以國安人員的行為是違法的。
(3)2004年4月24日晚私自闖入我兒子住處的國安人員,觸犯了《刑法》第245條,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勞動教養制度在國際國內司法界存在著爭議,對此我們暫且不談,就是考察一下《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1條、國務院轉發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0條規定的有關勞動教養對像的前提條件也會發現與法輪大法修煉者的行為沒有任何聯繫。也就是說,對於我兒子李建剛因修煉法輪功而採取勞動教養是違反法律的,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應當被勞動教養。根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應儘快撤銷對他及所有法輪大法修煉者的勞動教養,恢復其人身自由,賠償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以維護法律尊嚴。

三、《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2條規定:對需要勞動教養的人承辦單位必須查清事實,徵求本人所在單位街道組織的意見,報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做出勞動教養的決定,向本人和家屬宣布勞動教養的決定,向本人和家屬宣布決定勞動教養的根據和期限。被勞動教養的人在勞動教養通知書上簽名。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對主要事實不服的,由審批機構組織複查。經複查後,不夠勞動教養條件的,應撤銷勞動教養。

根據這一規定,被判勞教的法輪大法修煉者家屬有權知悉其人被判勞教根據與期限,而我們作為李建剛的親屬,長時間沒有得到通知,也不了解被羈押情況,這顯然也是違法的。

請法院就上述有關事項作出公正裁決。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李恆男
2004年10月10日

附:1、本訴狀副本4份 ;2、原告身份證複印件1份。

註﹕本訴狀抄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委政法委、山東省高級人民檢察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濰坊市人大常委會、濰坊市人民政府、濰坊市人民檢察院、濰坊市國家安全局、濰坊市司法局及有關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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