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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浦城縣吳文英的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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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9月23日】

省人民檢察院控申處、監獄檢察處:

我叫吳文英,女,今年58歲,本省浦城縣人。

我要向你們申訴、控告:
1、浦城縣公安局對我多次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的罪行;
2、浦城縣法院對我非法判刑的違法行為;
3、福建女子監獄某些獄警對我迫害虐待的酷刑罪。

事實經過:

(一)

我1997年開始修煉法輪功,身心都有很大受益。1999年7月22日,江××突然對法輪功進行殘酷鎮壓,我很不理解,便於當年11月和2000年4月,開始去北京上訪。想向中央領導反映意見,這是《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利。《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據此上訪完全沒有錯。而浦城縣公安局卻兩次非法對我進行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

2000年10月,我因上訪無門,向世人講清真象,發送真象材料,又被浦城縣公安局非法刑事拘留,公安幹警執法犯法,對我進行殘酷的刑訊逼供折磨,大打出手,把我的牙齒打落一個,打鬆動了多個;不法警察還用超高壓電棍電我的嘴、脖子,幾次把我電擊得不省人事。他們如此刑訊折磨了我三天三夜,使我難以忍受。法律禁止警察打人,也不准變相打人或唆使犯人打人。幹警們還威脅我:「只要你答應不煉法輪功,就可以放你回家,否則就判刑。」我說:「法輪功教人向善、做好人,煉功強身健體有甚麼錯?」而且這是一種信仰,《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他們這種威脅和強制,也是違憲、違法的。

(二)

因為我不放棄修煉,不法人員們就非法逮捕、起訴我,以甚麼兩高的「司法解釋」為依據,非法判我三年徒刑。

無論是中共中央、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包括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對「邪教」的司法解釋中),沒有一個正式文本將法輪功「定性」。充其量是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報發表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是×教》,這個評論員的文章不能作為「定性」的法律依據。執法人員以此作為法律,是嚴重違法的。而且這個人民日報的評論員沒有以事實為基礎說明自己的觀點,隨意造謠誣陷法輪功,也是嚴重違法的行為。是不是「邪教組織」也不是哪個中央領導就能定性的。按照我國《憲法》,《立法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定性定罪過程必須是以事實為基礎的,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個人、機關、包括兩高的「司法解釋」將「邪教」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輪功頭上,甚至作為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都是完全違法的,是不能成立的。而且最高法院1999年11月5日法發【1999】29號下發的「通知」中,將如何處置法輪功是「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對待。可見對法輪功的處理不僅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而且是按某領導人政治需要來處理的。

法輪功叫人修真、善、忍,修心向善,祛病健身,處處為別人著想,在哪裏都做個好人,沒有宗教儀式,不干涉政治,不僅不邪,而且是最正的。因此所謂的「邪教」之說,對法輪功而言是根本不存在的。

《憲法》規定,每個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我向世人講明法輪功的真實情況,也是《憲法》賦予每一個公民的權利,根本沒有違法犯罪。強加給我甚麼「破壞法律實施」的莫須有罪名判我的刑,實際上是他們執法違法犯法。

在審理程序上也是違法的。判多少刑完全是「610」已經定了的,只是在法庭上搞形式走過場。他們不讓請律師辯護,開庭不通知家人到庭,也不讓我自己辯護,剝奪了我的陳述權、辯護權,上訴也是白費,因為就是上面定的。

(三)

2000年12月,我被強制送到福建女子監獄,關押在四中隊,又受到長時間的酷刑虐待和迫害。四中隊副中隊長林寶珠指使犯人對我進行殘酷迫害:開始對我連續幾天幾夜的罰站,我支持不住眼皮稍閉一下,就遭一陣拳打腳踢,使我站得雙腿以至全身浮腫,行動困難;行動慢一點,犯人就在背後故意把我推倒,接著就往死裏打。2001年2月,我因看師父的經文,又遭到犯人毒打,她們用腳踢,用鞋掌劈頭蓋臉的打,用巴掌、拳頭猛摔、猛擊,打得我眼冒金星,我大喊:「打人啦!」犯人用雙手卡住我的脖子,把我憋得幾乎窒息過去。

副中隊長林寶珠聽到叫喊後慢悠悠的走過來,陰陽怪氣的說:「打得怎麼樣?嗷嗷叫甚麼呀!太舒服了是嗎?來,我讓你更舒服點,看你還叫不?」接著就叫犯人再次我把按倒在地,她拿出電棍電擊我,邊電邊罵,罵大法,罵我師父,不堪入耳,就這樣整整電了我半個小時,我的嘴被電擊得焦糊,腫得老高,全身被電擊得紅腫、焦黑,直至不省人事;待我醒來時,又強制給我灌不知名的藥液。

勞教所不法警察還用超強度勞動來折磨我,一般犯人做不了的就逼迫我做;下班後,還要我撬400個螺絲,手經常撬得鮮血直流,常常要通宵達旦的幹。五個多月時間裏,不讓睡覺,每天清晨5點多躺下,6點左右就被拖起來幹活。更無人性的是整個月不讓我洗澡,使我全身臭氣熏天,同號房犯人忍受不了,在她們的反映下才讓我洗一次澡。更野蠻的是幾天幾夜不讓我上廁所,因此被送監獄醫院搶救。有時,剛蹲下大便拉一半,就被犯人拉起來拖到號房裏毒打。

副中隊長林寶珠還指使犯人將豬桶裏爛菜飯撈起來,蒸給我吃,叫犯人看著逼我吃下去。我在四中隊半年,人一天天瘦下去,被折磨得皮包骨,不成人樣。而林寶珠因迫害法輪功,被提升為新監區十五隊隊長。不法人員們對我們這些修煉法輪功的好人的虐待、迫害如此嚴重和殘酷!國法何在?

我懇切要求人民檢察機關為民做主,嚴格執法,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查五類利用職權侵犯人權案」的決定。我要求:

1、我沒有犯罪,請審查撤銷浦城縣法院強加給我的甚麼「破壞法律實施罪」的莫須有的罪名,撤銷對我的錯誤判決,恢復名譽;
2、撤銷浦城公安局對我幾次的非法拘禁和治安拘留的錯誤處罰;
3、對於浦城縣公安幹警對我的刑訊逼供和福建女子監獄對我酷刑迫害虐待的預警林寶珠及其唆使下的打人兇手以及有關單位領導,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4、精神上給我以補償,給予公開道歉、平反。

申訴人:吳文英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控申廳、監獄檢察廳、省人大常委會。
抄送:省高級法院、省司法廳,南平市、浦城縣人民檢察院、法院、浦城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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