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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彙編:法治評論(專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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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
  • 從中國憲法有關條文看江氏獨裁政權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性

  • 人民法院報:善待公民上訪權

  • 「勞教」是「判處」的嗎?

  • 江澤民所採取的非法行動摘要

  • 江澤民和納粹一樣「依法治國」

  • 淺談司法公正

  • 為甚麼法律完備的過程與其約束力喪失的過程並駕齊驅?

  • 「邪教」名詞與「雙重標準」淺析

  • 從法律的角度看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的邪惡本質

  • 為「勞動教養」立法?

  • 鎮壓法輪大法修煉者過程中的犯罪情況綜合分析

  • 關於法輪功是否為邪教暨修煉人的行為是否已構成犯罪的法律分析

  • 外國法院為甚麼可以審判江澤民

  • 從中國憲法有關條文看江氏獨裁政權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性

    文/中國律師

    (明慧網2002年10月19日)江氏獨裁者出自私慾、猜妒、反人類的本性,於1999年7月20日起利用軍警、公安、國安、法庭、拘留所、看守所、監獄、勞教所等國家機器,開始血腥鎮壓全國修煉法輪功的民眾。它操控全國宣傳機器、新聞媒體造謠、栽贓陷害,迷惑,欺騙人民,強姦民意,謊言鋪天蓋地,顛倒是非黑白;對大批信仰真善忍的善良民眾進行非法拘留,訊問,關押,勞教,酷刑折磨,洗腦,敲詐,被折磨致死的已有上千人,近幾年來10萬之眾被勞教,判刑;幾千萬人受到非法訊問,關押,強迫寫保證書,悔過書;獨裁者不准民眾信真善忍,不准修煉法輪功。恐怖充滿各個角落,現在中國的監獄、勞教所、拘留所、看守所、洗腦班內,還關押著大量信仰真善忍的民眾,迫害在繼續,在升級。

    江氏獨裁政權的這一倒行逆施,已激起了全世界善良人們的一致譴責,激起了世界各國政府的高度關注與批評,激起了全世界人權組織的痛擊,激起了全世界知識界、法律界的深層分析與痛斥,現在江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可以說是令人神共怒。

    作為中國法學學者,律師,我目睹了這一幕幕慘劇。良知驅使我利用法律的武器,徹底揭露江氏獨裁政權強姦民意,血腥鎮壓的違憲性及非法性。

    一、1999年7月20日,江氏獨裁政權宣布禁止修煉法輪功之前。軍警,公安,國安等已秘密將全國各地法輪功輔導站的輔導員包括全國性的「法輪功研究會」的有關人員逮捕,關押,審訊、甚至判刑。

    江氏獨裁政權的這一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非法的。在1999年7月20日之前,不論是全國人大還是人大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或國務院下屬各部委包括公安部,國安部,民政部等,沒有任何禁止(不准)民眾修煉法輪功的規定。憲法,刑法等都沒有相關法律條文,那麼非法逮捕、審問法輪功學員的法律依據是甚麼呢?

    中國《刑法》第三章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不得定罪處刑」。那麼,在1999年7月20日之前,在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中國的法院以甚麼原則、標準對這些人定罪、量刑呢?為甚麼對他們判刑呢?中國法院對法輪功輔導站的輔導員及工作人員定罪判刑,明顯是在法外施法,這是非法的審判。

    二、對法輪功信眾判勞動教養、關押是沒有法律規定的,是非法的。

    從1999年7月20日起至現在,江氏獨裁政權對全國法輪功信眾判勞動教養,關押近10萬人。那麼中國的公安機關、各級人民政府依據的是甚麼呢?經查,他們依據的是:

    (1)《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規定》(1957年8月3日國務院發布);
    (2)《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79年11月29日國務院發布);
    (3)《勞動教養試行辦法》(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轉發、公安部發布)等規定。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0條規定:
    「對下列幾種人收容勞動教養:
    (一),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份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
    (二),結夥殺人,搶劫,強姦,放火等犯罪團夥中,不夠刑事處份的;
    (三),有流氓、賣淫、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屢教不改,不夠刑事處份的;
    (四),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不夠刑事處份的;
    (五),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而又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違法犯罪,不夠刑事處份的。」

    其實我們發現被非法勞動教養的法輪功學員並沒有任何上述違法行為,他們之所以被非法勞教,就是因為他們堅持自己的信仰。這是其一。

    其二,中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按中國立法的慣例和《立法法》的規定,「法律」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及設定。換言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全國人大與人大常務會制定,其他任何國家機關都無權制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規定。截至現在,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設定(制定)出勞動教養的規定。按照規範與法理講,沒有法律的規定的依據,就不能對公民作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上述可見,中國公安機關及各級人民政府對法輪功民眾的強制勞動教養,也是法外施法,是非法的。

    三,在對法輪功民眾的迫害中,對不放棄信仰的修煉者或利用現有物質條件向世人講真象的民眾的審訊、判刑、關押,也是非法的。截至現在,全國人大及常委會都沒有制定出處罰法輪功修煉者的相關法律,只是在1999年10月30日制定出《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這一「決定」的規定,從形式上看,這是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從內容中看,僅是對「邪教」的認定與處罰問題,並沒有認定、規定「法輪功」或「法輪大法」是×教,更沒有規定對修煉法輪功人員處罰的內容。

    我們再看看中國《刑法》第300條的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列規定中也沒有對法輪功修煉群眾的科刑內容。上列兩個規定中都有「邪教」的概念,都是對「邪教」的認定與處罰。但,邪教是甚麼?用甚麼標準認定「邪教」?由甚麼機關認定某種社會組織或民眾行為為邪教?依照甚麼法定程序作認定?

    全國人大是中國最高權力機關,依照「憲法」行使立法權,亦即有權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而截止到現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都沒有依照法定程序認定、規定法輪功為×教。既然如此,那麼從法律意義上,法輪功就不是邪教。其他任何個人的言論,意願都不屬合法律認定。只代表個人的意見。大家知道,任何個人,包括國家機關的負責人要認定事項與問題都必須依約定俗成的程序或法定程序通過,並作出結論方得有效,意圖把個人的意見強加於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和全國人民頭上都是擾亂法制,破壞法統,都是亂法亂政的行為。這是應當受到制止與糾正的。

    基於上述,對法輪功群眾科刑,也是沒有法律規定的,是非法的。

    四,在這場全國性的,史無前例的對法輪功的迫害中,江氏統治集團不但利用軍警,公安,國安,法庭,監獄,勞教所等血腥鎮壓,最為惡毒的是對每個信眾進行強制洗腦,強制剝奪民眾的信仰自由的權利。如果繼續堅持信仰,就從肉體上消滅(打死為「自殺」或「自然死亡」)。

    大家知道,中國是聯合國會員國,也是常任理事國,「世界人權宣言」中規定的個人的權利,中國公民同樣享有,也應得到政府的保護和保障,在當今國際社會的文明與法制時代,像江氏統治集團這樣的倒行逆施,強制民意,剝奪人權的現象,在全世界也是絕無僅有的。他們把世界各國政府和全世界善良人民的批語與譴責說成是干涉其內政。難道他們這樣倒行逆施,製造恐怖,血腥鎮壓,矇蔽欺騙全國和全世界人民,剝奪人權,剝奪生命,不應受到干涉麼?他們這樣的「內政」和希特勒的法西斯政策有甚麼兩樣呢?他們這樣反人類的實質就應當被曝光與揭露。

    五,行使「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抗衡、抵制、制止江氏獨裁政權的倒行逆施,依法保護每個公民的民事權利和政治權利及信仰自由的權利。請看我國《憲法》的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第三十三條:「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
    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中國公民,包括信仰真善忍修煉法輪功的公民,上列是我國現行《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利。大家還應知道:任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違反《憲法》或與《憲法》相抵觸的都是無效的。同胞們,我們不必逆來順受,讓我們行使《世界人權宣言》與中國《憲法》賦予了我們的權利吧!

    大家還應明白:揭露和抵制這場倒行逆施的迫害才是真正地推動人類社會文明的進步的正義之舉。


    人民法院報:善待公民上訪權

    文/劉武俊

    (明慧網2002年3月13日)頗具中國特色的標語文化可謂源遠流長,對處於政治化邊緣地帶的農村的某些標語作一番批判性的法律分析,往往可以發現蟄伏在標語之中明顯有悖於法律邏輯的荒謬觀念和赤裸裸的語言暴力。河南省濬縣屯子村一幅標語赫然寫道「依法上訪保護,纏訪鬧訪,越級上訪嚴懲」。這幅標語的「話外音」顯然是通過「嚴懲」這個關鍵詞警告當地百姓不要動輒上訪,給「地方官」找麻煩。之所以要在標語前面加上「依法上訪保護」,無非是想冠冕堂皇地打著法律的旗號,為於法無據的所謂「嚴懲」渲染「合法性」的輿論氛圍。

    作為公民訴求公共權力救濟的民間路徑和維權途徑,上訪其實是申訴、控告、檢舉等法律術語的俗稱,上訪權也就是受憲法保障的申訴、控告、檢舉及批評建議的總稱。通過信訪向有關國家機關及領導反映問題,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神聖權利。上訪這種體制外的爭端解決機制對行政裁量及訴訟等體制內的爭端解決機制具有明顯的補救效應和均衡效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滅和矯正政府體制內單向度解決糾紛潛在的不公正性。在我看來,上訪還是公眾對政府「用腳投票」的特殊方式,是對政府民意代表性的特殊檢驗。

    在某些基層官員眼中,「上訪」就等於「鬧事」。他們視上訪者為「刁民」,錯誤地將反映問題者視為「不穩定因素」,認為上訪從顯性層面上講影響地方政府的形像和當地的社會穩定,從隱性層面上講影響自己個人的政績和仕途。個別貪官污吏還持有害怕因上訪而使自己的腐敗問題暴露的陰暗心理,對上訪千方百計地採取阻撓、壓制的方法,非法限制甚至剝奪公民的上訪權。更有甚者,打著所謂「依法治訪」的旗號,以所謂規範信訪秩序的名義,動輒將公眾正當的上訪視為非法,藉機壓制打擊,個別地方甚至將上訪的群眾作為「嚴打」整治的對像。

    上訪其實是憲法賦予公民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問題,提出批評建議的基本政治權利,阻撓,壓制,剝奪公民的上訪權就是赤裸裸的違憲,而「違憲就是最大的違法」。1996年國務院制定的信訪條例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信訪人。」根據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信訪人的信訪事件應當向依法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人直接到上級行政機關走訪,上級行政機關認為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可見,所謂「越級上訪」依然屬於「依法上訪」的範疇,豈有不分青紅皂白而隨意「嚴懲」之理?

    在中國民間源遠流長的上訪可謂是一種最傳統,最貼近市民社會的民意訴求機制,是市民社會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實踐證明,信訪既是公民參政議政的特殊通道,也是弱勢群體維權的有效法寶。信訪是民怨的釋放通道,民情的反饋渠道,民聲的傳聲筒,民意的「用腳投票」的表達機制。實際上,惟有切實暢通信訪的渠道,才能提升社會秩序的「穩定係數」,才是善待公民上訪權的明智之舉。對上訪的壓制會直接影響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度,甚至可能顛覆政府的公信力。個別地方屢有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就是公眾對基層政府所作所為極度失望而走極端的後果,對於這類群體性事件基層政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當然,上訪這種傳統制度需要實現與時俱進的制度創新,建議將信訪與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有機結合起來。

    善待公民的上訪權,善待上訪的百姓,應當是有道義感的政府和有責任感的官員之德行。(人民法院報 2002/1/4 正義週刊)


    「勞教」是「判處」的嗎?

    文/於浩成

    (明慧網2000年12月5日) 人們經常從媒體報導中看到或聽到這種說法:某人被判處勞動教養若干年。很少有人發覺這種說法從法律上說其實是錯誤的,因為某人被送去勞教,並非經由法律程序,由法院依法判處的,而是以勞動教養處理委員會的名義,實際上由公安機關做出行政決定而執行的。同樣,媒體報導中所謂某某勞教人員被「釋放」的說法從法律上說也不對頭,正確的說法應為:「解除勞教」,因為只有被判刑監管的罪犯重獲自由才能說此人已被釋放。

      中國大陸從1957年8月國務院公布《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起實行勞教制至今已有43年,何以上述錯誤說法一直延續至今,人們一直習焉不察,以致幾乎習非成是了呢?造成這一情況的原因有兩個:一是勞教和勞改不過一字之差,實際上區別也不大,大陸官方雖然多次強調勞教和勞改的場所要分開,但在許多省市由於條件限制大多數還是搞在一起,對於老百姓說來,勞教也好,勞改也好,反正都是剝奪自由,強迫勞動,兩者有何差別,屬於研究法學的學者們的事,與老百姓似乎關係不大;二是中共當局也樂得將錯就錯,聽任這種錯誤說法存在下去,以避免使勞教的合法性受到質疑,甚至被國際社會批評為「警察國家」。

      授權行政機關(公安機關)決定對公民施行懲罰,剝奪其人身自由,限制勞動的做法在任何一個民主法治國家都不會有的。《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說:「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7條說:「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說:「任何人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勞動或強制勞動」;第9條說:「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中國大陸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君主專制國家,君主獨攬一切國家權力,任命大小官僚幫他治理國家,組成一個由行政權力管理的社會。例如,縣太爺既是管理行政的首長,又是審判案件的法官。中共建國以來,雖也制定並頒布憲法,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實際上換湯不換藥,仍是不折不扣的專制國家。中共至今堅決不搞西方民主國家的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僅僅是名義上的,正是在這種體制下,由行政機關做決定就可以將公民送去勞教的做法才是可能的、不正常的。文化大革命結束後才有人提出政治改革的主張,廢止勞教做為民主化政治改革的一項內容的呼聲多年來一直不斷。一年多以前全國人大審議《立法法》草案時,據說曾討論過廢止勞教的問題,但後來又沒有消息了。最近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羅賓遜女士訪華,同中共簽訂了一份關於人權協議的諒解備忘錄。可惜這份協議缺乏實質內容,無法在人權方面為中國大陸公民帶來任何有意義的改變。北京既然已經簽署加入兩項國際人權公約,就應該首先以廢除勞教的實際行動證明自己促進和發展人權的誠意,而不是一再空口說白話,同時堅持將任意侵犯人權,扼殺公民自由的非法行徑繼續下去。(2000年11月22日)

    (原載https://www.bignews.org/20001204.txt)


    江澤民所採取的非法行動摘要

    (明慧網2001年2月3日) 1999年7月,國家主席江××通過民政局宣布法輪功為非法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80和81條,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宣布一個組織非法。國家主席沒有這項權力。然而,這個行政命令發起了對法輪功的大規模鎮壓。

    1999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一系列反「邪教」的法律。「華盛頓郵報」1999年11月2日的一篇文章談到這些法律:「當中國××黨領導人發現他們沒有他們需要的,用以強力鎮壓一個和平打坐社團的法律時,這個政黨就命令制定一些新法律。現在這些法律將被溯及既往地應用。」這些法律是由國家主席江××利用人民代表大會這個橡皮圖章下令制定的,這同樣也超出了中國憲法賦予國家主席的權力。另外,正如此文章所說,這些法律被溯及既往地應用於起訴法輪功修煉者,判處他們徒刑,這同樣是非法行為。

    根據江××和其它政府官員的命令,在實施對法輪功的鎮壓的過程中,以下憲法條款已經受到了侵犯:35條(言論自由),36條(宗教),37條(個人自由),38條(個人尊嚴),39條(家庭),40條(通訊),41條(言論自由),53條(遵守憲法)和54條(祖國的完善)。

    為實施對法輪功的鎮壓,江××對各級政府施加的壓力已經導致一系列非法程序的出現。例如,從省級開始,一種經濟懲罰的體系已經建立,用以懲罰法輪功修煉者和平抗議過的地方。正如「華爾街日報」最近的一篇文章所報導的,「罰款是非法的;沒有任何書面的法律和法規列出這些項目。官員們說這個政策是在政府會議上口頭傳達的。『沒有任何書面的文字,因為他們不想將此事公開,』一個市政法委成員說。」


    江澤民和納粹一樣「依法治國」

    文/龍眼

    (明慧網2002年2月26日)江澤民在殘酷迫害法輪功的同時,控制輿論工具迷惑人心,天天喊叫「依法治國」,「依法辦事」,「依法取締」,「依法打擊」,「依法懲治」,「依法處理」,似乎喊得越多、叫聲越大就越合法。其實江羅集團打著「依法如何如何」的旗號,幹的卻是法西斯的勾當。

    一、江氏用違法的手段達到「合法」的目地

    法輪功學員「4.25」依法和平上訪之後,江氏為了權力和妒忌意欲鎮壓法輪功,遭到黨內高層反對和抵制,但是江氏一意孤行,給中央政治局寫兩封信,並且把個人信件作為中央文件下達。同時利用被其控制的公安部門,頒發違反憲法的多種條款。然而這一切,在××黨內沒有充份討論、沒有共識,在民眾中更沒有法律依據,所以江羅集團的這一切都是名不正、言不順的。

    江羅集團經過一番準備後,認為時機成熟,於1999年7月20日在全國大規模非法逮捕法輪功各地輔導員和抄家。第二天,誹謗法輪功為「非法組織」。儘管江澤民抓了大批所謂的「法輪功骨幹」,但是其藉口沒有法律依據,還違反了憲法中關於公民具有上訪和信仰自由的權利。

    1999年10月25日,正在法國訪問的江氏不顧國際輿論的影響、再次公然踐踏憲法,對法輪功大肆誣蔑。次日,用《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的文章給法輪功羅織罪名,如此做法還不如「文化大革命」時的「四人幫」。「四人幫」在《人民日報》上發表文章還以「梁效」的筆名署名,江氏連筆名都不敢署,可見江氏的心虛,而且如此重大的決策用《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的名義就草草了斷,也足見荒唐和不負責任,這也說明法律在江氏面前只是一張廢紙。江氏也明白,《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的文章畢竟代替不了法律,為了掩飾和「彌補」這一切,江氏馬上用強權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一個含糊不清的法律,給其蓋上了橡皮圖章。圖章一旦蓋上之後,就成了國家的法規,整個事情就發生了變化。因為民眾心中對政府、對法律的信任,江羅以政府、以法律的名義來迫害法輪功就成了「名正言順」、「師出有名」的了,對民眾的迷惑性極大,許多人上當受騙,現在民眾中有一些人總是說,「政府說了」,「政府不讓煉」,「煉功違法」,等等等等。如果換成是「江澤民這麼說的」,「這是江澤民定的」,那麼就不會有多少人聽了、更不會有多少人信了,所以橡皮圖章彌補了江氏缺乏個人權威的很大不足、給其建立了貌似「合法」的基礎。

    江氏製造「合法」外衣的做法是十分荒唐、笨拙和低劣的,和當年德國納粹的做法是何等的相似!當年德國納粹在國會縱火案之後,以一套緊急命令代替了德國憲法,使德國憲法成為廢紙,然後制定多種損害和剝奪公民權益的法律,尤其是一系列公然剝奪猶太人、吉普賽人公民權和生存權的法規。正是以這些「法律」的名義,德國納粹堂而皇之地對猶太人、吉普賽人進行種族滅絕政策。

    江羅集團以違法手段炮造的「法律」本身就違背憲法,並且剝奪了法輪功群眾的所有合法權益。在「一言堂」鼓譟出的「合法」外衣下,江羅集團對信奉「真善忍」的無辜煉功群眾大打出手了。

    二、「合法」的罪惡

    雖然江羅集團用法律和政府的名義盜取公眾信任,給其迫害法輪功貼上「合法」的標籤,但是都掩蓋不了其違背憲法、剝奪公民合法權益的事實。一系列的誣陷宣傳都充份表明這是一場有預謀的政治迫害。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11月5日針對法輪功發出了一個通知,這哪裏是法律,分明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動員令和分配政治任務!其實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應該知道,這件違背國家根本法──憲法的「合法」外衣,根本無法掩飾對法輪功大搞政治迫害的本質。

    在德國納粹時代,納粹制定了許多針對猶太人的「法律」,例如猶太人出門必須在胸前戴上一個表明是猶太人的黃色五星,否則即是「違法」,將「依法嚴懲」。諸如此類的「法律」很多,蓋世太保可根據這一類的任意一條「法律」把「違法」的猶太人或直接送入集中營或先送上第三帝國的人民法院判以重刑(註﹕江氏和納粹一樣都打著「人民」法院的旗號),然後送入集中營,隨後不久許多人在集中營中被折磨而死,蓋世太保就給家人送個通知,說×××得了痢疾或心臟病等等而死。

    江羅邪惡集團顯然也是像納粹法西斯一樣「依法治國」的。江羅邪惡集團制定了眾多針對法輪功的「法律(規)」:為法輪功上訪「違法」,煉法輪功「違法」,不放棄對「真善忍」信仰「違法」,講法輪功被迫害的事實「違法」(是「洩露國家機密」罪),給法輪功學員買車票「違法」,不許法輪功學員在旅館住宿,不准出租房子給法輪功學員住,不准接待上訪,不准受理上訴,不准監察部門監督,不准律師辯護,不准群眾檢舉執法人員違法,不准人大政協代表反映人民心聲,不准新聞媒體報導事實真象,不准迫害情況對外泄露,不准訪問法輪功網站,不許說明被殘酷迫害的事實,不准法輪功學員結婚,不准法輪功學員上大學,如此等等,不勝枚舉。除了眾多的「法律條款」外,江氏還有許多見不得人的密令。「610辦公室」根據如此眾多的針對法輪功的「法律」和密令肆意抓人,把法輪功學員投入勞教所(江羅的集中營)進行殘酷折磨,折磨死後通知家屬說是「自殺」。

    三、江羅集團和納粹法西斯的驚人相似之處

    當年德國納粹有計劃、有步驟地清理在德國和歐洲其它國家的猶太人。納粹分子首先在輿論上煽動人們對猶太人的恐怖和仇恨,然後剝奪猶太人經濟生存權利,沒收猶太人的財產,把猶太人的財產洗劫一空,然後把猶太人趕到指定的貧民窟、集中營,最後進行集體屠殺。

    歷史總是有驚人的相似之處。江羅邪惡集團利用政府和國家的一切資源用各種手段和方法殘酷迫害法輪功,秘密指令對法輪功要「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這完全是當年納粹法西斯手法的翻版。

    1.「名譽上搞臭」

    江羅政治集團操縱和利用國家所有宣傳輿論工具,把納粹宣傳部長戈培爾說的「謊言重複一千遍就變成了真理」作為指導思想,不停地給法輪功造謠、栽贓和誣陷,捏造「1400例」、「豪宅」等等謊言,把一些殺人案栽贓給法輪功,把「4.25」依法和平上訪誣陷為「圍攻」中南海,把「天安門自焚」嫁禍給法輪功,諸如此類的謊言和誣陷太多,這裏無法一一列舉。根本目地是煽動不明真象的民眾對法輪功產生仇恨和恐懼,把法輪功名譽搞臭,給其迫害法輪功製造輿論。

    2.「經濟上截斷」

    「610辦公室」瘋狂掠奪法輪功學員的財產,對法輪功學員任意罰款,明目張膽地把法輪功學員的財物據為己有,反覆抄法輪功學員的家,強迫法輪功學員下崗,停發或減少法輪功學員的退休金。許多家庭被「610辦公室」、公安和警察搶劫得一貧如洗,許多人被迫流離失所,被剝奪了工作和就業的機會。廣大法輪功學員除了被判刑、關進勞教所和洗腦班之外,就是生活在動盪和極其貧困之中。

    3.「肉體上消滅」

    江羅邪惡集團口頭上把「依法治國」喊得比誰都響,背地裏卻向非法機構「610辦公室」發出許許多多兇狠和歹毒的命令,例如,只要還煉法輪功,直接送勞教所和監獄,怎麼折磨法輪功學員都不過分,「打死算自殺」,「打死不查身源,直接火化」。最近江氏又親自下密令,再次加大力度迫害法輪功,打死不通知家屬,以化名直接火化,讓家屬活不見人,死不見屍。羅幹控制的政法委直接給迫害法輪功的警察分配死亡指標。江羅邪惡集團的屠殺已經奪去了許多無辜百姓的生命,到目前為止,已經證實的至少有369名法輪功學員被折磨而死。

    四、「610辦公室」和納粹蓋世太保

    昔日德國納粹有蓋世太保,今天江羅邪惡流氓集團有非法的「610辦公室」。成立於1999年6月10日的「6.10辦公室」是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李嵐清任組長,丁關根、羅幹任副組長)下設的決策和執行機構,常設於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羅幹親自主抓,其核心成員包括政法系統的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公安部、外交部、中宣部等部門負責人。它是江羅集團迫害法輪功的最高權力機構。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都設有「6.10辦公室」,由黨政工和公安等部門組成,從上至下各級各界貫通全國。「6.10辦公室」從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地形成了嚴密而獨立的體系,專職從事政治迫害、完全凌駕於法律之上,並對中國的各級黨、政、司法系統擁有絕對的操動權力,是一個地地道道的黑社會式的秘密恐怖組織。

    在處理法輪功問題上,「6.10辦公室」不僅直接操縱並嚴密控制其下屬的黨、政機關及公、檢、法、國安機關、司法廳(局)系統的勞改、勞教部門,而且有權指揮各地新聞媒體機構。各城市及地區級的「6.10辦公室」直接部署對法輪功修煉者的監控和抓捕,其運作不受法律限制。成立兩年多來,該機構直接策劃了所有對法輪功的輿論攻勢、構陷及迫害。所有對法輪功學員的勞動教養決定都是由「6.10辦公室」直接做出,不經過任何司法程序。除教養院之外,各地民政局下屬的收容所、公安局下屬的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甚至專門收容妓女的收教所,也都被「6.10辦公室」命令用來關押、迫害、虐殺法輪功學員。

    「610辦公室」明目張膽地執法犯法,危害廣大人民的生命和財產,是納粹蓋世太保一樣的官辦恐怖組織。所有的事實表明,江羅邪惡集團實施的是法西斯暴政,江澤民就是像納粹一樣「依法治國」的。


    淺談司法公正

    (明慧網2002年6月25日)今年春季,美國總統布什訪華期間曾和江澤民談到信仰問題,江澤民聲稱他不干涉司法公正。江澤民作秀說謊已成自然,從不會因為撒謊臉紅。

    自從1999年7月20日凌晨起,全中國範圍的警察統一行動,對部份法輪功修煉者進行大搜捕,從此後,當權者大量焚毀法輪功的書籍,大量抓人、打人、辦強制洗腦班、勞教、判刑、施酷刑,下令者是江澤民,當時也沒有法律依據。並且先定罪後定個甚麼法,補充解釋刑法條款,這就是江澤民的司法公正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可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只要說一句「法輪大法好」或者「請您記住真善忍」就要被抓,貼一張類似的條幅就要判勞教、判刑、或者遭槍擊,符合的又是哪條法律,司法公正又在哪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同時還規定「對於公民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法輪功學員上訪申訴遭迫害的情況,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卻遭到非人的打擊報復,這就是司法公正嗎?

    現在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也不過是一句空話。當權者大量抓人、打人、辦強制洗腦班、勞教、判刑、施酷刑完全不按法律程序,並且違反《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主要以口傳形式下達的密令:「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由上到下傳達給各級610、警察等迫害單位,用於對付法輪功的堅定修煉者,不知符合中國法律中的哪條規定。幾百名死難者的死因全都是「自殺」和「心臟病」,萬家慘案中的李秀琴先被火化,家人見到的只是她的骨灰,就證實了這條密令不但確實存在而且已被政府的部份人員貫徹執行了。為了「徹底消滅」法輪功,有的警察被密令對掛橫幅、貼標語、發傳單的法輪功修煉者「一經發現格殺勿論」。據報導已發生多起槍擊事件。這就是江氏集團的司法公正。

    直接策劃了所有對法輪功的輿論攻勢、構陷及迫害的「610」辦公室,從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地形成了嚴密而獨立的體系,對中國的各級黨、政、司法系統擁有絕對的操縱權利,而且有權指揮各地新聞媒體機構。各市縣的「610」辦公室直接部署對法輪功修煉者的監控和抓捕,其運作幾乎不受法律限制。各級政府要給「610」辦公室撥出大量資金,「610」辦公室對法輪功修煉者以交保證金為名大筆金額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理》第六條(2)規定罰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即運用簡易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五十元以上罰款是不能用簡易程序的。而「610」辦公室對法輪功修煉者罰款幾乎都是簡易程序,並且罰款額許多在五千元以上。「610」辦公室既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何來處罰權,法律依據何在?它凌駕於憲法、法律和國家體制之上又財源滾滾,即使明朝的錦衣衛在世,也得望錢興嘆了,「610」辦公室利用搜刮上來的錢財私設金庫、花天酒地、遊山玩水。5.1前後全國各地「610」辦公室紛紛出去旅遊,江氏集團中國特色的「司法公正」真可謂世間獨創。

    封建的「連坐制」又使法輪功修煉者的親朋好友、單位領導同志等相關人員牽扯其中。「610」辦公室不僅對無辜的法輪功修煉者本人進行處罰,還可以對其家人單位及單位領導進行處罰。這是江氏集團「司法公正」的又一大特色。


    為甚麼法律完備的過程與其約束力喪失的過程並駕齊驅?

    文/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2年4月25日)法律的起源至今對人類還是個謎。從現有資料和現代科學知識水平去探討,歷史學家、法理學家、法律專家知道人類文明早期沒有法律,即沒有形成文字的法典。《荷馬史詩》中記載:正義作為普遍準則以規範人們行為、秩序。那時人類只憑祖先傳下來的、在思想記憶中的習慣來調整、規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行為和關係,用習慣來判定人犯罪及予以懲罰與否。這就是後來稱謂的「習慣法」。例如,2600年前古希臘雅典城,就只有習慣法而沒有成文法。中國也是自夏朝開始才有簡單的成文法《禹刑》,在此之前是「三皇設言民不違,五帝畫像民知禁」(《清華法治論衡》)。中、西方古代的習慣法何其相似啊。

    中國自春秋時代(公元前536年)開始有了正式的成文法──鄭國的《刑書》,此後成文法典不斷發展,至唐朝達一盛期,有《唐律疏議》,甚至清朝時制定法律也還是參考《唐律疏議》。在西方,古希臘作為西方文化的發源地,其最早的成文法典是公元前621年的《德拉古法》(人類最早成文法典可追溯到公元前2110年的《烏爾納姆法典》及其後的《蘇美爾法典》,但它們不完善);到19世紀左右時,法典編撰運動達到鼎盛期,各國的成文法臻於完善,甚至有了《憲法典》和《人權宣言》(法國,1789、1791年)。

    中西方古代法典有共同特點:一是源於習慣;二是簡單明瞭;例如羅馬法律全刻在了12個銅表上(故稱「十二銅表法」);三是這些法律為當時法規、宗教教義、道德戒律、倫理習慣、風俗等的混合物;四是法律的形成與古代聖賢、大哲學家、大思想家的理論、觀點有不可分割的關係。例如,道家老子的:道法自然,無為而治。釋迦佛的:慈悲戒殺生。耶穌的:博愛容忍。孔孟儒道的:克己復禮,明德慎罰。古希臘大聖哲蘇格拉底的弟子柏拉圖在 《理想國》、《法律篇》中所闡述的理論;盧梭在《社會契約論》所闡述的思想觀點等等。而這些人都是人類公認的道德品質極高尚的人。

    到了現代,每個國家都有完備、繁雜的法律、法規,甚至人們走路、吸煙、豢養動物都有法律規定。各種法律條文已繁重到了汗牛充棟的地步,就是法律的名稱誰也難以記清楚。真是到了「舉手掛羅網,動足觸機陷」的地步了。

    但是,全世界社會、民族問題反而層出不窮,愈演愈烈;尤其在中國,儘管江澤民之流高喊「中國到了依法治國的歷史最好時期」,其社會醜惡、犯罪現象卻越來越多、越來越重,監獄越建越多,防盜門越來越多、越來越高級,搶劫銀行的惡性案件屢殺不止,各省的貪官污吏一個比一個多、貪官一個比一個大,亦屢殺不止。最為嚴重的是江氏集團在鎮壓按照真善忍做人的大法弟子時,踐踏了憲法和法律,犯下了誣陷罪、故意殺人罪等16項罪行。 為甚麼法律越完備反而越失去了它的威嚴、失去了它的約束力了呢?下面讓我們追根溯源找尋其因果吧。

    大家想想,法律「完備」至今天,地球上國家民族眾多,而其法律卻大同小異(例如:偷、盜、奸、騙都判為有罪),其根本原因就是它都來源於人類的「習慣」,而這種公眾認可的「習慣」就是人類公認的、做人應該具有的、不應違背的道德標準。即道德是法律之母,法律是根據做人應有的道德標準而制定出來的,是為了維護人的道德而出現的,它的實際意義應是能督促全體人民保持、發揚高尚的道德品質,懲惡揚善。

    眾知大禹治水,身先士卒,三過家門而不入;舜帝見禹品德高,遂禪其位。那時沒有法律規定,憑「習慣」自律而能達到如此高的品德境界,現代人、甚至國家元首也難以想像、做到。周朝早期有「畫地為牢」之刑罰,判官在平地畫一圓圈當作監牢,讓犯罪人站進去,他就不敢越出這「雷池」一步;那時犯人的自律、人格、道德守法品質這樣高,足以令現代人自愧不如、無法想像。若論太平盛世:古有堯舜,周具「文武」,漢出「文景」,唐盛「貞觀」,清泰「康乾」,人民達到路不拾遺,夜不閉戶。這種環境現在要當作「天方夜譚」了。縱觀歷史、對比可知,人類、尤其是中國人在發展過程中,物慾越來越大,本性善的一面越來越被後天觀念埋沒,惡的、魔性的一面越來越大,道德水平越來越下降,一代不如一代,失去道德觀念的人們自我約束力越來越小,妒忌、爭鬥、傾軋、廝殺等使社會矛盾難以調節,已到了「一旦離開法律和正義,他就是最惡劣的動物」的地步了。在道德開始淪喪時,人類就沒有根本解決辦法,這時找到了一種辦法──法律;表現為用暴力強制性的約束人的行為,以維護人類的道德。古人發明法律,就是希望法律能作為一個工具、載體,能給人類帶來不變的高尚道德。可是事與願違。

    縱觀法律發展史可知,人心中的道德標準觀念才是第一位的、才是根本,沒有道德的人,再多的法律對他也無濟於事;那些持槍搶劫銀行的罪犯、王寶森、成克傑等都不懂法律嗎?根本原因是他們無道德、不知道德的重要性。暴力、武力、以惡治惡同樣不能解決問題;美國武力不是最強大嗎?怎麼杜絕不了國際恐怖分子行惡呢?中國江澤民不懂法律嗎?他怎麼敢踐踏法律、誣陷、殺人、迫害法輪功呢?一言以蔽之:人道德的喪失是法律約束力喪失的根本原因。

    悠悠5千文明史,人類一直在尋找著人生命的根本與永遠幸福,出路何在?法輪大法師尊李洪志先生為人類指明了方向:正人心、重道德。「世界上各種社會問題百出,危機四伏,人類不知從自己的本性上找原因,看不到道德的敗壞後,可怕的人心才是社會問題的毒根,總是愚蠢地從社會的表現上找出路。這樣一來,人怎麼也想不到,人給自己製造的一切所謂出路正是人類在封閉自己,由此而更無出路,隨之帶來的新問題會更糟。這樣很難地又找到一點空間,隨之採取新的措施,又從新封閉了所剩的這一點空間,久而復始,達到了飽和,再也沒有出路,看不到封閉以外的真象了。人開始承受自己所製造的一切。這正是宇宙對生命最終的淘汰方式。」(《再造人類》)我個人認為這是對人類社會問題的最精闢論述和最根本出路。

    大法弟子在按照真善忍宇宙大法修煉的實踐中,自身道德昇華的同時,帶動了周圍人群的人心向善和社會環境的安定,法輪大法在全球近60個國家洪傳,充份證實了大法的科學性、真理性和偉大性。人類,萬分珍惜吧!最偉大的宇宙真理就在你面前,你實現生命價值的永遠的、最大的機緣就在此刻!


    「邪教」名詞與「雙重標準」淺析

    (明慧網2000年7月30日)「邪教」顧名思義就是邪惡的教派。既然是邪惡的教派政府的鎮壓行動似乎也就變得順理成章了,可是問題就出在「邪教」這個概念上。「邪教」這個名詞並不是法律術語,它是宗教用語,古今中外的各種宗教都把自己稱為「正教」而將敵對教派斥之為「邪教」。法律術語必須含義清楚、明確,例如:殺人是指非法結束他人生命的行為;搶劫是指以暴力手段劫奪他人財物的行為;貪污是指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私財物的行為……。而「邪教」是一個模糊概念,誰是「邪教」?不同信仰的人、不同政府、不同國家對「邪教」都有不同的判斷標準。概念模糊乃是法律術語的大忌,無數的事實證明一個概念模糊的罪名通常就是集權者大規模迫害異己的最佳藉口。「中國近幾十年來的大冤案幾乎無一例外的與這些概念模糊的「帽子罪名」有關,甚麼反黨集團、走資派、反革命罪、右派、等等等等林林總總五花八門。

     每當集權者要大面積迫害異己的時候,所要做的第一步就是製造這樣一個「帽子罪名」,這個帽子罪名必須讓人聽了覺得很邪惡而定義又必須要模模糊糊,想讓誰戴上誰就能戴上。比如「邪教」這個罪名,只要是相對明確的一個人群不管是不是宗教、幹過些甚麼都可能被定為「邪教」。第二步就是發起宣傳攻勢將其批倒批臭。因為媒體掌握在當權者手中。電視台、電台、報紙鋪天蓋地,了解真象的人畢竟是少數,假話重複上千百遍也不由得不明真象的人不信,當年的國家主席劉少奇都能被宣傳機器妖化成「叛徒」、「特務」、「內奸」、「工賊」被打翻在地還再踏上一隻腳。千千萬萬的好人就這樣變成了「右派」、「反黨分子」、「現行反革命」、「歷史反革命」。當年的媒體遠不如今天的先進,除了廣播、報紙還得靠大、小字報,可是就憑這些也能把國家主席搞得身名狼藉臭不可聞誰都怕沾他的邊,如今媒體的能量可真是今非昔比了,要為鎮壓法輪功造點聲勢那更是易如反掌了。等到把對方批倒批臭以後再怎麼整治你就是當權者的自由了,因為在強大的宣傳攻勢面前你已經名譽掃地怎麼挨整都沒有人敢替你說話了。
      
    中國的法學家們盼星星盼月亮幾代人的努力好不容易盼到了把「反革命罪」這樣的帽子罪名恭請出歷史舞台的那一天,沒想到如今又迎來了一個新的帽子罪名──「邪教」。將「邪教」作為罪名完全違背了法律的根本原則。法律的根本原則應是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正教犯法與邪教同罪。在法律面前,就是萬古流傳的正統宗教有人犯了法也要依律論處,相反,即使是千夫所指的「邪教」如果這個人沒幹壞事也不能只因為他堅持自己的信仰就橫遭迫害。法律依行為論罪而不是依教派、依信仰論罪。法律有甚麼理由去鑑別宗教的正邪呢?如果法律依教派和信仰定罪,那法律將淪為政治迫害、宗教迫害、信仰迫害的工具。今天中國的法輪功弟子被剝奪了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不准上訪、非法搜身、抄家、拘禁、毆打甚至刑訊致死只是因為他們拒絕放棄自己的信仰。

     目前中國當局應付外界譴責的託詞是美國也曾對「大衛教」採取過取締行動,並指責美國在所謂「邪教」問題上採用了「雙重標準」,以此來證明自己的鎮壓行動是合理的。但事實是美國司法部門的做法與中國當局根本沒有共同之處。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對有關事件的發展過程進行一下對比分析:在中國,由於法輪功中南海請願事件引起了上層的震怒與恐慌,因此當局決定採取鎮壓行動,先是國家主席在外訪時宣布法輪功為「邪教」而後人大才開會立法取締「邪教」,媒體大造聲勢為法輪功羅織罪名為政府的鎮壓行動提供依據,隨後開始大規模的鎮壓活動。正如前文所述,其行為模式是:帽子罪名──宣傳攻勢──大規模鎮壓。而美國警方採取行動是因為「大衛教」中的某些人唆使和逼迫他人自殺,其行為觸犯了刑律,司法部門認為應當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所以下令予以拘捕,在拘捕罪犯的過程中遭到集體武裝抵抗,為了保證執法行動的進行出動了大量人員、裝備。

     具體分析兩種做法的差異在於:

     一、準確的說美國警方並非是針對「大衛教」採取打擊行動,而只是對其中構成犯罪的人和武力對抗執法的人採取行動,其他的教徒只要他沒有違法行為如果還想堅持信仰「大衛教」別人也是無權干涉的。至於說是美國政府取締了「大衛教」那更是無稽之談了。首先,美國作為一個政法分離的國家,政府根本無權干涉法律事務,取締甚麼教派根本就不是政府的職權範圍;其次,作為一個宗教和信仰自由的國家司法部門只能依照法律追究有犯罪行為的人(可能他是某個教派的頭目或信徒)而不可能是取締某個教派,至於說一個信仰或一個教派是正還是邪那更不是政府和司法部門能決定的問題了。如果政府或司法部門有權決定哪一個宗教是正教可以存在;哪一種是邪教不能存在,甚至有權取締某個教派那就等於說政府可以直接參與宗教爭端,宗教和信仰自由豈不是成了一句空話?由此對比我們也可以看出中國當局依少數人意志由政府出面將一個無害的民間團體定成邪教,之後再操縱立法和輿論、動用國家機器進行大肆鎮壓是多麼蠻橫與荒唐了。

     二、中國當局鎮壓法輪功的行動體現的是當權者的意志,鎮壓行動的過程完全由當權者發起和控制。由當權者為法輪功定性並向外界宣布,然後人大立法和媒體攻勢再緊隨其後為當權者的鎮壓提供法律依據、編造事實證據,法律和媒體完全屈從於當權者的意圖,是當權者玩弄於掌股之間的工具。而美國司法部門對違法「大衛教」教徒採取行動,體現的是法律的意志,由司法部門做決定,司法獨立不受當權者左右,不需要製造甚麼特別的罪名,因為這些教徒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只要依刑法論處就可以了;更不需要媒體去造甚麼聲勢,事實上一個真正民主的國家當局也控制不了媒體。

     三、中國當局鎮壓法輪功的真正原因是當權者恐怕自己的統治地位受到威脅並非是為了公眾的利益。所謂煉法輪功死了多少人是當局把法輪功定位「邪教」以後才匆匆炮製出來的,也就是說不管所謂一千四百個出偏事件是真是假,當局在決定鎮壓法輪功的當時還沒搞清到底有多少人因為煉法輪功出了問題,當然更談不上對這些事例的真實性進行核查了,那麼當局是依據甚麼做出決定,鎮壓法輪功的呢?要知道,國家體總一九九八年派出調研組在全國範圍內對法輪功進行調研,其結果對法輪功的祛病健身效果是充份肯定的,又是甚麼使當局把這份一年前的官方調查結果拋在一邊,得出法輪功害人、是邪教的相反結論的呢?很明顯,當局鎮壓法輪功的真正起因是中南海請願事件使當局感到了威脅與震怒,至於法輪功對煉功者是有利還是有害根本不是當局要考慮的問題。而美國司法部門對違法「大衛教」教徒採取行動,確實是因為這些教徒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危害了社會安全。

    四、中國當局的鎮壓目地是打擊異己信仰其實質就是信仰迫害,所以製造了一個針對群體的罪名──「邪教」。誰信「邪教」誰就有罪,不准上訪、非法搜身、抄家拘禁、甚至刑訊致死,同樣是未經批准的集會請願「邪教徒」要比別人罪加好幾等──因為你是「邪教」,法律對你也不講平等。而美國司法部門對違法「大衛教」教徒採取行動準確的說並非是對「大衛教」採取行動,而是對「大衛教」中有犯罪行動的具體個人採取行動,誰有犯罪行為就抓誰。因此也不必事到臨頭再來立一個甚麼「邪教「的罪名,因為甚麼行為是犯罪刑法裏寫得一清二楚,不管是誰逼迫、唆使他人自殺都是同樣處置,包括「大衛教」教徒在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事實上問題的關鍵就在於此,出於維護社會安全的執法行動,其目地是制止和懲罰犯罪行為,針對的是有犯罪行為的個人而不是他們的信仰,所以不去干涉其他教徒的信仰活動,也不必評價信仰本身的正與邪。而出於打擊異己信仰的迫害行動,其目地是剿滅信仰本身,所以第一需要大面積的打擊所有拒絕放棄信仰的人;第二需要宣傳攻勢幫忙妖化這種信仰;第三還要全面查禁和銷毀這種信仰的文字不許他流傳。同樣是鎮壓行動關鍵就看他針對的是具體犯罪行為還是針對一種信仰;就看他是依行為論罪還是依教派、信仰論罪,這是區分正常執法抑或是信仰迫害的分水嶺與試金石。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所謂的「雙重標準論」是不能成立的,它不過是中國當局搪塞世界輿論的外交辭令而已。

    (2000年7月29日稿)


    從法律的角度看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的邪惡本質


    ──寫在7.20兩週年之際

    (明慧網2001年7月19日)江××鎮壓法輪功已經兩年了,越來越多的人對這場鎮壓的野蠻、殘酷感到震驚,已經從欺騙宣傳中覺醒過來。天災人禍愈演愈烈,不斷警醒著善心未泯的人們。本文只是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這場政治運動,以辨明善惡、正邪。

    江××在鎮壓法輪功中利用了刑法第三百條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對於利用×教組織或者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矇騙他人、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行為要進行懲罰。但即使在官方媒體的宣傳中,也沒有關於法輪功學員矇騙他人、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報導。相反,大陸警察強姦、侮辱女法輪功學員的惡性事件在國際社會已被多次曝光,警察矇騙、敲詐、剋扣、搶掠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錢財的行為司空見慣。警察動不動對法輪功學員處以上萬元罰款,有甚麼法律依據呢?

    所謂破壞法律實施,被專門用來對付法輪功學員的上訪、煉功以及說明法輪功真象的行為。這些行為本來是受憲法和法律保護的,卻被誣蔑為「鬧事」、「圍攻」、「串聯」、「聚眾」等等。事實上,不是法輪功學員破壞法律實施,是江××對法輪功的取締違反憲法,是江××政治流氓集團濫用權力、違法行政、枉法裁判侵害了公民合法權益,對法治造成了嚴重的破壞。

    江××誣陷法輪功為×教,但法輪功學員並沒有幹斂財、害人之類的事情。隨著鎮壓的持續,最初編造的那些「罪狀」逐漸被揭穿,×教的指控已經不攻自破。為此,江××在栽贓陷害方面下了很多功夫。它一方面操縱輿論工具進行鋪天蓋地的謾罵和詆毀,一方面指使國安部和公安部精心策劃了天安門自焚事件,以進一步矇騙公眾、誤導輿論。事實上,法輪功是明確反對自殺的,法輪功學員也沒有搞甚麼自殺。相反,警察在殘酷的迫害中虐殺了很多拒絕放棄自己信仰的法輪功學員。

    通過610辦公室,江××密令對法輪功學員施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和「打死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政策。在這樣的政策指導和縱容下,二百五十多名法輪功學員被警察活活打死,數萬人遭受非法關押、酷刑折磨並被判處勞教,很多女法輪功學員被警察強姦,大批法輪功學員被強行綁架並受到強制性洗腦,很多法輪功學員被強行送入精神病院並被注射嚴重損害神經系統的藥物。種種罪惡的行為,罄竹難書。

    顯然,江××政治流氓集團針對法輪功的政策和措施都具有明顯的非法性,法輪功學員遭受的深重苦難就是這種非法性的明證。而法輪功學員至今所做的依舊是堅持自己的信仰以及向政府、人民反映法輪功的真實情況,沒有反對政府、破壞法律,沒有暴力和任何不平和的行為。在迫害和冤屈中,法輪功學員依然保持著大善大忍的境界。誰正誰邪,涇渭分明。

    邪惡是見不得人的,江××集團對於自己的惡行被曝光非常驚恐。因此,在一意孤行繼續殘酷迫害的同時,阻止法輪功學員揭露種種不人道的迫害已經成為它們最為關注的事情。在最近的司法解釋中,司法機關把散發法輪功真象材料的行為與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聯繫起來並從重處罰。阻止人們了解法輪功真象以掩蓋罪惡、欺騙輿論,已經成為反法輪功運動的重要內容。大陸公眾的思想、言論自由以及知情的權利都遭到了無情的剝奪。

    在中國大陸,法律沒有很高的權威,法制水平也不令人滿意。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普通公眾,而在於江××政治流氓集團獨斷專行、恣意妄為,根本不把法律、公民的合法權利當回事兒。法律程序本來是以事實為依據的,但司法機關並沒有對法輪功進行調查了解,是江××信口雌黃誣蔑法輪功為×教的;而法輪功學員在法律程序中獲得辯護、提出上訴和申訴等各種合法權利都無法行使甚至被明文剝奪。司法的獨立性和法律的尊嚴在哪裏呢?

    儘管官方媒體按照其主子的意志肆意誹謗佛法、欺騙公眾,並極力掩蓋江××的種種惡行和諸多社會不公,但這並不能遮蔽人們對社會真實情況的體察和感受。每天在天安門廣場,惡警們把平和的法輪功學員打得頭破血流,這不是盡人皆知的事情嗎?

    其實,大陸國內法律還不很完備,對人權的保護與大陸政府簽署的幾個國際公約相比還有不少差距。但即使按照這樣的法律來衡量,江××政治流氓集團鎮壓法輪功的行為也是極其惡劣的,偽善的面紗已經被它自己扯掉,邪惡的本質暴露無遺。當法輪功真象大白於天下的時候,邪惡就會在所有善良人們的唾棄中滅絕。


    為「勞動教養」立法?


    ──大陸某大學法學院一位教授的法制評論文章

    (明慧網2000年11月13日) 最近,有人呼籲儘快為「勞動教養」立法。筆者認為沒有為「勞動教養」立法的必要。

    勞動教養主要適用於不夠刑事處罰或不需刑事處罰的違法人員,讓其在勞動教養場所進行勞動並接受強制性教育改造。勞動教養實際上是一種相當於剝奪自由刑的處罰措施,它限制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時間可以長達三年。

    在我國,勞動教養屬行政措施,由行政機關審定。它採取由承辦的公安機關報請由公安、民政、勞動等部門組成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的行政程序。程序的特點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是內部性,決定勞動教養採用內部審批,處理過程不公開。

    二是部門性,報請勞教的承辦單位是公安機關,做出決定的雖然名義上是由幾個行政部門組成的勞教委員會,但實際上起決定作用的仍然是公安機關,由於指控角色與裁定角色未嚴格區分,裁決者缺乏一種客觀中立性。

    三是非訴訟性,決定勞教不經訴訟,也不採用類似訴訟的聽證形式,沒有舉證、質證、辯論,只有簡單的、形式性的審查,即以行政審批代替訴訟。

    四是簡易性,整個決定過程缺乏法定程序約束,就連勞教決定書也是採用填空式,只作定性,不認定行為人違法的事實,證據的表述,也沒有決定勞教適用的具體法律依據,寥寥三言兩語,就作出了限制公民幾年人身自由的決定。這種處罰的嚴重性與程序的簡易性極不相稱。

    一種相當於剝奪自由刑的處罰措施,採用如此簡易的程序作出決定,顯然是不適當的。

    由於缺乏嚴格而公正的程序,很容易對公民作出不公正的處理。同時,勞動教養標準的掌握有較大的隨意性,以至一部份不符合勞教條件的人員被勞動教養;同時,一些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因執法不嚴,被當作了勞動教養來處理。正是由於採用簡易的行政性處理方式解決實質上的刑事處罰問題,勞教措施的適用,易於損害公民的合法權利,導致執法不嚴,對我國積極維護公民權利的形像也有損害。勞動教養與過去實行的收容審查,由於存在嚴重的程序不正當問題,被專家評為我國法律制度中的兩大弊端。

    1996年修改刑訴法,取消了收容審查。由於對部份案件延長拘留期限,收容審查取消後,在減少強制措施濫用,加強對公民權利保護的同時,並未對打擊犯罪造成明顯影響。

    「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須制訂相關法律」,勞動教養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以某些行政法規為依據,沒有嚴格的法律可依,不符合出台頒布不久的《立法法》的規定。我們應當在充份認識勞動教養制度存有嚴重弊端的基礎上,利用這一契機,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將一部份需要限制自由強制勞動而過去屬於勞動教養的行為,納入刑罰體系。同時,進一步發展刑事簡易程序,採用簡易的、符合程序正當化基本要求的司法程序對這類案件進行處理,從而徹底解決勞教問題,使法制原則得到進一步貫徹,使公民的合法權利受到進一步的保護。

    附件:大法弟子評論

    目前已有數千名大法弟子僅僅因為堅持行使自己作為一個公民向國家反映問題的權利,被邪惡勢力利用「勞動教養」這一法律上的漏洞加以迫害。希望善良的人們看到這篇文章之後,認清這些邪惡勢力欺騙世人,迫害大法弟子的邪惡面目。

    (2000年11月13日來稿)


    鎮壓法輪大法修煉者過程中的犯罪情況綜合分析

    (明慧網2000年9月7日) 一年來,在中國所發生的對於法輪大法修煉者慘無人道的鎮壓,是舉世罕見的,不僅違反了國際公約,而且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諸多法律,已經構成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敗壞了國家、政府形像。當前,許多法輪大法修煉者在利用各種方便各種渠道向世人洪法,向政府申訴的過程中,也在從世間法律的角度辯清是非善惡,實際上是在從一個側面講明真象。今年9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檢查組開始進行對於刑事訴訟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違法問題都是其中的重點。現將全國範圍內發生的鎮壓法輪大法修煉者時嚴重違反法律,濫用職權實施犯罪的情況進行一個綜合分析,以供參考。

    本文提要:

    一、關於違反《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程序規定的情況。

    (一)刑事拘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條件與羈押期限,不把拘留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及時通知並將《拘留通知書》送達被違法拘留法輪大法修煉者的家屬或單位,濫用法律規定非法超期羈押的問題嚴重,直接構成了對法輪大法修煉者的迫害,同時影響生產、工作、教學等正常秩序,危害了社會的穩定。
    (二)拘傳、傳喚。超過法定期限,並使其成為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方式。
    (三)開庭審理。採取秘密開庭審理,阻礙律師為當事人行使辯護權利。
    (四)勞動教養問題。
    (五)搜查與釋放證明問題。

    二、對法輪大法修煉者的鎮壓觸犯了國家刑律。

    已構成:1.侮辱罪、誹謗罪;2.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3.濫用職權罪;4.誣告陷害罪;5.非法搜查罪;6.非法拘禁罪;7.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8.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9.報復陷害罪;10.偽證罪;11.妨害作證罪;12.打擊報復證人罪;13.虐待被監管人罪;14.故意傷害罪;15.過失致人死亡罪;16.故意殺人罪;17.徇私枉法罪。且其行為屬於故意犯罪。

    一、關於違反《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程序規定的情況。

    (一)刑事拘留。

    1.刑事拘留的前提條件。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於該逮捕的現行犯或更大犯罪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採用的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採取拘留的目地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審判和繼續犯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它只能針對正在犯罪的人和有證據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並且只能在以下法定的7種緊急情況下才能採取。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住所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而公安機關對法輪大法修煉者採取的拘留措施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這些實體條件。

    2.刑事拘留的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延長1至4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也就是說,首先,被拘留的人,應該是認為需要逮捕的,而且應當在拘留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加上檢察院審查批准的7天,羈押期限為10天;

    其次,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延長1?4天加上檢察院審查批准的7天,羈押期限為14天。所謂特殊情況;指案件比較複雜或交通不便,調查取證困難等情形。

    再次,對流竄作案等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時間可以延長至30天,加上檢察院審查批准的7天,羈押的最長期限為37天。

    3.非法的超期限羈押和對法律規定的濫用。

    (1)法輪大法修煉者不是犯罪嫌疑人,也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不應被拘留。而且拘留的最長期限應為14天。而對於法輪大法修煉者刑事拘留通常是30天,這樣做是違法的。

    (2)法律設定的羈押期限,是為了便於公安機關儘快查清事實,和辦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手續。而法輪大法修煉者被拘留的30天內,公安機關既沒有這樣的證據,又沒向檢察院辦理批准逮捕的手續。顯然是濫用了程序法的這一規定。

    特別是在今年「兩會」召開前夕,與他們認為的敏感日,例如7月21日前夕,在無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將大批的法輪大法修煉者從家中非法抓走。構成了更大面積的對公民人身權的侵害,是對法律與權力的濫用。形成的這種非法拘禁,不僅給法輪大法修煉者本人與家屬構成傷害,而且直接影響了法輪大法修煉者所在單位的工作,致使一些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的進行受到干擾。由於抓人通常在晚上,大批警車開動還給周圍居住的居民直接造成騷擾,影響了他們的正常休息。這樣擾亂了社會的正常秩序,受到傷害的將是更多的人。

    4.被違法拘留的法輪大法修煉者的家屬單位往往得不到通知。

    《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之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單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08條規定除了特定的情形,拘留後應在24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並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

    然而,眾多的法輪大法修煉者被拘留後,家屬與單位往往不能得到通知,也根本不了解被羈押人的情況,甚至不知道被羈押的地點,給法輪大法修煉者家屬造成了很多心理與精神負擔。而法輪大法修煉者的單位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突然失蹤,直接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秩序。這一違反法律的行為不僅直接構成了對法輪大法修煉者的迫害,同時也造成了對於更大的社會範圍,更多的守法公民的傷害,危害了人心與社會的穩定。

    (二)拘傳、傳喚。

    對於法輪大法修煉者的拘傳、傳喚經常超過法定期限,並使其成為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傳喚、拘傳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所有法輪大法修煉者被拘留前都被強制帶到派出所接受傳喚或拘傳。但拘傳時間往往超過12小時,甚至更長,還有的法輪大法修煉者乾脆就被非法拘留在派出所,長達48小時或者更長的時間,直接形成違反法律和對法律的濫用。甚至只要是他們認為的敏感日就會突然採取拘傳喚方式,將法輪大法修煉者強行帶到派出所進行「所謂全封閉管理」。有的長達72小時甚至78小時,全部與外界隔絕,這種變相拘禁法輪大法修煉者的行為,是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又一種方式。形成的這種非法拘禁,範圍之大,人員之廣,幾乎只要明確表示繼續修煉的法輪大法修煉者幾乎無一倖免。

    (三)開庭審理。

    對法輪大法修煉者採取秘密開庭審理,阻礙律師為當事人行使辯護權利。

    被告人獲得辯護是憲法明確賦予當事人的權利,同時又是保證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一種必要的司法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1至2人作為辯護人。

    眾所周知法輪大法修煉者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判刑、被勞教、被拘留的法輪大法修煉者,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但是眾多的修煉「真善忍」的好人,卻被推到了被告席上。儘管是這樣,好人仍然是好人,決不會因為遭受壞人的待遇而使其改變。相反,他們作為真正的修煉者用大善大忍之心面對這一切不公正、不合法、不人道的對待,充份體現了法輪大法修煉者的境界和法輪大法在人間的真實體現。同時,也反襯了公安司法機關嚴重違法亂紀,敗壞了國家和政府形像。

    2000年6月1日法輪大法修煉者谷林娜被石家莊市橋東區檢察院起訴。6月14日在有關部門的精心安排下秘密開庭。法庭違背法律程序,沒有通知谷林娜的律師出庭,直接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1條、第32條規定,剝奪了當事人應當享有的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是對我國法律原則肆意踐踏。

    (四)關於勞動教養問題。

    1.勞動教養的前提條件。

    勞動教養制度在國際國內司法界存在著爭議,對此我們暫且不談,就是考察一下有關勞動教養規定的前提條件,也會發現與法輪大法修煉者的行為沒有任何聯繫。

    《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1條規定,對於下列幾種人應當加以收容實行勞動教養:

    (1)不務正業,有流氓行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盜竊、詐騙行為,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
    (2)罪行較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受到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
    (3)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內,有勞動力,但長期拒絕勞動或破壞紀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
    (4)不服從工作的分配和就業轉業安置,或者不接收從事勞動生產的勸導,不斷的無理取鬧、妨礙公務屢教不改的。

    國務院轉發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0條規定:對下列幾種人收容勞動教養:

    (1)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
    (2)結夥殺人、搶劫、強姦、放火犯罪團夥中,不夠刑事處分的;
    (3)有流氓、賣淫、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屢教不改,不夠刑事處分的;
    (4)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不夠刑事處分的;
    (5)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而又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的;
    (6)教唆他人違法犯罪不夠刑事處分的。

    當今,眾多的法輪大法修煉者在中國被施予勞教。而他們的行為與《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1條、《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0條規定沒有任何聯繫。這是公安司法機關濫用法律與權力的又一證據。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最基本的法律原則。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2條規定:對需要勞動教養的人承辦單位必須查清事實,徵求本人所在單位街道組織的意見,報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做出勞動教養的決定,向本人和家屬宣布勞動教養的決定,向本人和家屬宣布決定勞動教養的根據和期限。被勞動教養的人在勞動教養通知書上簽名。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對主要事實不服的,由審批機構組織複查。經複查後,不夠勞動教養條件的,應撤銷勞動教養。

    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對於法輪大法修煉者所採取的勞動教養是違反法律的,因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們應當被施予勞動教養。根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應儘快撤銷對所有法輪大法修煉者的勞動教養,恢復其人身自由,維護法律尊嚴。

    3.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2條規定,被判勞教的法輪大法修煉者家屬有權知悉其人被判勞教根據與期限,而他們往往沒有得到通知也不了解被羈押情況。有的法輪大法修煉者被執行勞教幾個月之久,家屬尚不知其羈押處所和羈押情況。

    4. 懷孕期間的婦女不應被施予勞教。

    《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2款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監獄法》第17條規定:監獄應當對交付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察。經檢察,被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暫不收監。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婦女。

    雖然在勞教的有關規定中尚無關於懷孕婦女這項規定,但比照《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2款與監獄法第17條規定,懷孕期間的婦女,不應被施予勞教。

    而在事實上,許多女性法輪大法修煉者不僅在懷孕期限間被施予勞教,而且被強迫幹超體力繁重勞動,致使流產。更有甚者,一些勞教所竟然為進行繼續羈押強迫其人工流產。這種直接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剝奪未出生嬰兒的生命權力的行為,直接違背了我國社會主義的法律本質,與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要求相違背,是對基本生存權利的肆意踐踏。

    (五)關於搜查與釋放證明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具有逮捕證或拘留證的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公安機關對於法輪大法修煉者家中的搜查,絕大多數既不出示搜查證,也不出示逮捕、拘留的證明。而且對被拘留後釋放的法輪大法修煉者絕大多數不發給釋放證明,這在程序上顯然已經構成違法。

    二、對法輪大法修煉者的鎮壓觸犯了國家刑律,已構成犯罪

    某些政府職能部門中的個別領導者,利用手中權力迫害法輪大法修煉者。在全國範圍內,非法拘留、勞教、判刑近5萬人,並致人死傷。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1條等規定,符合我國《刑法》第13條、第14條關於犯罪構成的規定,而且其行為屬於故意犯罪,具體如下:

    1.侮辱罪、誹謗罪:他們策劃、組織有關部門、人員,製造了非法組織「邪教」、「有不可告人政治目地」和所謂「偽科學」、「反人類、反政府」、「迷信」、「致人死亡」......等等無事實根據的侮辱、誹謗之詞,利用全國媒體開始公開、大規模地對法輪大法創始人及修煉者進行肆無忌憚地造謠中傷、侮辱誹謗,散布謠言,而且將謠言向海內外進行廣泛宣傳。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構成了嚴重的侮辱罪、誹謗罪。

    2.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他們違反《憲法》第36條關於公民有信仰自由權的規定,侵犯了公民的信自由權,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勞教、判刑、摧殘致死等侵犯人身權的方法及剝奪公職等方法,來逼迫法輪大法修煉者放棄對法輪大法的信仰,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51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3.濫用職權罪:他們濫用自己對公、檢、法系統及新聞等系統的支配權力,以中國政法、新聞等系統為主,以郵電、勞動人事、民政等部門為輔,對法輪大法修煉者的人身權、民主權等等多種權利進行了嚴重侵犯。下令對從事以上工作的人員進行指揮、組織、脅迫(不聽從者或任務執行達不到要求者下崗處分、扣發獎金),使其必須對法輪大法創始人及修煉者進行違法亂紀法、犯罪活動,以達到他們所期望的目地。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397條的規定,構成了濫用職權罪。

    4.誣告陷害罪:為了把幾次策劃的破壞法輪大法的事件說成是法輪大法修煉者「鬧事」,為了將所稱的「法輪功致人死亡」等罪名使人信以為真,他們搞假的數字材料,找一些不煉功的人謊稱自己是法輪大法修煉者,來拍假新聞片,把真正的法輪大法修煉者的陳述進行移花接木地剪接,並將其加工過的法輪功的圖片與外國「邪教」圖片相混雜而播放,以混淆視聽,陷害法輪大法;還對被打死、逼死的法輪大法修煉者誣告為疾病突發甚至自殺,有的還找到其他法輪大法修煉者強令給予「說明」,不讓世人知道他們的罪狀:對無人組織的群眾自願上訪、戶外煉功,強行非法拘捕後,逼迫法輪大法修煉者承認有組織,把修煉堅定者定為「組織者」,進行重點迫害、折磨,或逼迫弄出假證據。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43條的規定,構成了誣陷罪。

    5.非法搜查罪:在法輪大法修煉者的家,警察無搜查證就隨便搜、隨便看,有的法輪大法修煉者家被搜查過多次,卻沒有搜查手續。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45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搜查罪。

    6.非法拘禁罪:難以計數的法輪大法修煉者只因為說一句「還煉功」的真話而被拘禁,有的被多次拘禁在派出所、看守所,卻沒有拘留證,有的被拘禁在單位或被看管不許出家門,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38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7.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為了獲取臆想的假材料、假證據,對法輪大法修煉者採用了多種刑具、殘酷手段進行折磨,一方面讓法輪大法修煉者說出「不煉」,另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按他們的指揮製造假證,拍假新聞片,用以誣陷法輪大法創始人;逼迫法輪大法修煉者承認上訪是鬧事,把許多老學員說成是鬧事的組織者;讓說煉功照樣得病、吃藥、住院或病情嚴重;或用不修煉的人的死亡來誣陷法輪大法,逼迫、折磨法輪大法修煉者承認。有的人實在難以忍受摧殘、折磨,違心地在他們製作的材料上簽了字,甚至還錄了相。而且相當多的法輪大法修煉者沒有說假話,最後被勞教、判刑、折磨致死。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47條的規定,構成了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8. 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大批法輪大法修煉者的上訪信被轉交給公安部門、上訪人的工作單位,成為繼續迫害法輪大法修煉者的一個依據。郵電部門按照上面的命令,將法輪大法修煉者的上訪信挑出來,給予撕毀或交給公安部門。有的法輪大法修煉者與親、朋之間的信件都被監控、私拆。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52條、第253條的規定,構成了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9.報復陷害罪:所有法輪大法修煉者被要求不許煉功,不許上訪,如果說「還煉」的,或者說還「上訪」的,就被拘禁、勞教、判刑,開除公職,開除黨、政、軍、學籍,收回公房,有的老、弱、殘或無公職、無各種籍的,說還煉但不上訪的,至少也得公安、街道、家屬監視、看管。而被逼致死、被活活打死的,卻假稱疾病突發或自殺,不准屍檢,不准家屬看屍體,屍體不存放,匆匆火化。更有甚者,有的法輪大法修煉者被迫害而昏迷的,竟然被火化了。(參看明慧網《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統計表》)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54條的規定,構成了報復陷害罪。

    10.偽證罪:接受任務的司法機關,為了使他們的任務得以完成,千方百計去找假證人,謊稱自己是法輪大法修煉者,或謊稱他家的死亡人是法輪大法修煉者,以致假證人的證詞漏洞百出,而遭受審判的法輪大法修煉者提供的證據卻被隱匿,不予查證;對事實進行歪曲、篡改,混淆視聽,以圖達到對法輪大法修煉者判刑、污衊的目地。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305條的規定,構成了偽證罪。

    11.妨害作證罪:公安部門用暴力剝奪人身自由、剝奪各種權利的辦法阻止法輪大法修煉者上訪、反映事實情況、說明真象、到法院為被審判的法輪大法修煉者作證。同時,公安、新聞部門又用賄買的手段,對一些不煉法輪功的人許願,要他們稱自己是煉法輪功的,為公安、新聞單位作偽證,稱自己或家人煉法輪功而致病重、致死或殺人。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307條的規定,構成了妨害作證罪。

    12.打擊報復證人罪:對反映事實,進行上訪的外地法輪大法修煉者在北京折磨後再抓回本地進行折磨、摧殘。有的被勞教、判刑。在法院審判法輪大法修煉者時,有的法輪大法修煉者前去作證,一概都被阻擋在法院門外,然後毆打、抓捕、拘禁,或遭勞教、判刑。被拘禁期間遭受的非人待遇及肉體折磨等情況不許外露,向外透露者,以洩露國家機密論處,再遭判刑。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308條的規定,構成了打擊報復罪。

    13.虐待被監管人罪:大批的法輪大法修煉者被非法關押期間,在獄中受到比一般犯人還要悲慘的虐待和酷刑,以至致殘、致死。有的看守稱他們不是人,用各種刑具折磨、摧殘他們,讓其他犯人毆打、監視、刺探他們。還對法輪大法修煉者進行體罰,如:夏天在烈日下暴曬,在北方冬天的嚴寒裏光腳罰站,戴著腳鐐跑步,用手銬把人銬在高處,用繩捆住大拇指吊起來,用電話過電,往嘴中塞垃圾……。更慘無人道的是難以統計的法輪大法修煉者被稱為精神病人送往精神病院,強行使用藥物,直至有人被摧殘致死。此類行為符合《刑事法》第248條的規定,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罪。

    14.故意傷害罪:幾乎有法輪大法修煉者的地方,就有他們遭到人身傷害的事情發生,使用的既有古老、多年無人使用的老刑具,也有現代化的電刑具。有許多法輪大法修煉者被打得遍體鱗傷,肢體致殘。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15.過失致人死亡罪:許多地方威逼法輪大法修煉者製作假新聞、偽證,說出「不煉功」、「不上訪」、「揭批法輪功」,等等。在殘忍的摧殘下,有的已支撐不住,最後還不放人,直至死亡。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33條的規定,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

    16.故意殺人罪:截止到2000年9月,全國被折磨致死的法輪大法修煉者中,有具體地址的,能確切查實的有48人(其中被外電報導的有30人)。而且其中能得知是被活活打死的至少有6人,即山東招遠的趙金華,濰坊的陳子秀,湖南祁東的管朝生,遼寧莊河市的邵仕生,山東文登的劉玉風,河北寧晉縣的王興田。還有的法輪大法修煉者被折磨昏迷過去,只做草草搶救,就將人弄去火化。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17.徇私枉法罪:在與法輪大法修煉者的接觸中,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都能了解到法輪大法修煉者的修煉實質,了解到這些人無任何政治野心,沒有非法目地,都是在按「真、善、忍」做人,更不是甚麼「邪教」。但是他們苦於對自己的命運擔心,不敢「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地辦事,而是按政法委某負責人對各部門的授意、密令、文件的要求去搞假證,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399條的規定,構成了徇私枉法罪。

    綜上所述,某些政府職能部門中的個別領導者,濫用手中權力,對法輪大法修煉者進行慘無人道的鎮壓,不僅個人涉嫌犯罪,而且涉嫌指揮、組織、脅迫犯罪,造成了全國公安、新聞系統為主要犯罪系統、司法、郵政、電話、電信、勞動人事、民政部共同參與的無數罪案,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第27條、第33條、第35條、第36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2條,觸犯了我國刑法第13條、14條、232條、233條、234條、238條、243條、245條、246條、247條、248條、251條、252條、253條、254條、305條、307條、308條、397條、399條,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5條、第11條、第18條、第32條、第60條、第61條、第64條、第65條、第69條、第92條、第111條,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第108條,《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1條,《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0條、第12條,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規定》、《人民檢察院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管理標準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察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試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紀檢察案件立案標準規定》(試行)等相關規定,直接構成犯罪,理應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為了使我國法制建設回到正確軌道上來,必須依法行事。為此,我們再一次強烈要求將上述罪行確鑿的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儘快釋放所有被錯誤拘留、勞教、判刑法輪大法修煉者,恢復正常合法的法輪大法修煉環境。使這場罕見的冤、假、錯案得到徹底糾正,用實際行動維護國家法律尊嚴。一切善良人們將拭目以待。

    中國大陸法輪大法學員
    2000年9月


    關於法輪功是否為邪教暨修煉人的行為是否已構成犯罪的法律分析

    文/法輪功學員

    (明慧網2000年1月13日) 在中國大陸宣布「法輪功」為邪教組織,全國各地監獄正囚禁、折磨著千千萬萬法輪功學員,難以計數的法輪功學員被宣布勞教,對法輪功老學員李昌、王治文、紀烈武、姚潔等四人及全國許多學員進行審判之際,作為有良知的中國公民,我們願意就以上方面進行法律分析,以供對法輪功關注的同仁共同探討。

    1999年10月26日報載,江澤民主席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正式公布「法輪功是邪教」。10月27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發表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同一天,媒體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院關於《刑法》第300條的解釋」)。11月1日,司法機關通過媒體公布:李昌、王治文、紀烈武、姚潔等四人被執行逮捕。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三罪並罰,分別判處四人18─7年不等的徒刑。至此,一切機器基本都投入了對法輪功進行鎮壓的活動。然而對「法輪功」的事實進行切實的法律分析,卻得出與以上結果相反的結論。

    一、法輪功是否為邪教的問題。

    1、法輪功不是邪教

    首先必須搞清楚的是法輪功到底是不是邪教。關於這個問題,我們最好還是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將國際有關邪教的定義與中國對邪教的定義都弄清楚來衡量,從各國報導出來的有關邪教組織的活動,與在我國及世界範圍內有一定影響的法輪功進行比較來看,將法輪功定為邪教或邪教組織,都是難以成立的,而且硬定為邪教實在顯得是勉為其難的行為。關於邪教組織的定義,國際上早已有共認的四大實質特點,相比之下,有世界影響的法輪功卻一個都不具備:

    一是邪教組織的妖法惑眾性。即用遠遠超出正常神話故事裏一般人觀念所能接受的妖術邪法,製造一些讓人產生深深的恐懼感而不得不服從的現象,或捏造恐嚇之詞,如奪名、損利、橫禍、暴亡等等,威脅他人加入其中。而法輪功沒有妖法邪術的表演,沒有妖言惑眾的欺騙;法輪功只是講了「真、善、忍」是衡量好壞人的標準,修煉人應當做好人,做善良人,放下名利貪慾之心,修出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正覺……等等修煉的道理。

    二是邪教組織的詭秘性。即其所有活動根本不為社會一般人所了解,它們根本不會有甚麼公開的宣傳資料,更不會在大庭廣眾之下出來活動。人們只是有時有所感覺它的存在但不得其詳,就是那些已加入邪教組織的人,也是逐漸了解其實質的。而法輪功是完全向社會公開的,功法、功理編輯成書公開發行,學員在公園等健身公共場所煉功,而且希望更多的人了解其特點:進行弘法。

    三是邪教組織懲罰措施的血腥性。即如果已加入邪教組織的人想脫離出來,那麼就會引來殺身之禍,而且這種殺戮用慘無人道幾個字是形容不了的,不是本人被極其殘忍地殺害,就是全家被秘密抄斬,且往往毀屍不留任何痕跡,或將屍體制成十分恐怖的樣子。法輪功強調不殺生,更不要說殺人,也根本沒有任何形式的懲罰措施,更不用說恐怖色彩了。學煉功法者,願意來就來,願意走就走,也沒有人阻擋,只是個人自願修身養性。

    四是邪教組織所信奉教義的反人道、反社會道德性。所有的邪教組織都不會宣傳與社會發展同方向的道德倫理精神,它們不會倡導精神文明,也不會主張讓社會一般人的身體健康起來,只會帶來社會精神面貌的墮落。比如「太陽教」把集體自殺視為最終歸宿,還把屍體擺成太陽形狀。法輪功被譽為「高德大法」,宣傳的道德理念(如「真、善、忍」是衡量好壞人的標準)與精神文明不僅不矛盾且還有良好的促進作用,其幾年來的傳播已顯示出這方面強大的感召力,為一般的空洞理論根本所不可比。在健康人民身體方面,絕大多數法輪功學員都提高了身體素質,為國家節約了大量醫藥費。加之精神面貌的極大改觀,道德素質的提高,無可辯駁地告訴人們法輪功絕不是邪惡的。

    法輪功沒有國際共認的邪教組織那些不寒而慄的特徵。而中國媒體將「邪教」解釋為「邪惡的說教」,那麼本身是在製造循環概念,是違反邏輯、不尊重人類共同認識的法律概念的行為。《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的《「法輪功」就是邪教》一文敘述了六個方面,稱為「具有邪教的所有重要特徵」,這六個方面是:「一、教主崇拜;二、精神控制;三、編造邪說;四、斂取錢財;五、秘密結社;六、危害社會。」這六個方面與國際共認的邪教組織的四特徵相差多遠且不說,就文章中內容來看,「教主崇拜」,事實上法輪功根本沒有任何崇拜,更談不上崇拜儀式和要求,相反還不提倡崇拜。李洪志先生在中國大陸只傳功兩年(1993年、1994年),自1994年底以來再不與中國大陸學員見面,只要求修煉人提高心性,還針對有的學員想拜師而提出「如不實修拜師何用乎?」(《精進要旨》P29),可見,法輪功要求的只是個人心理素質的提高,修煉心性,而不是樹立崇拜形像。所稱「精神控制」,沒有指出控制措施,怎麼算控制?比如在思想、精神方面,沒有「對相信、承認者就提職提幹,不接受者便影響職位、使物質利益上受到損失:丟官、丟職、丟房、影響子女……還不接受者就判你罪,」法輪功沒有這些手段及任何方法來操縱人們作思想奴隸,當然構不成精神「控制」。「編造邪說」,法輪大法用最淺白的語言,卻結合了現在最先進、最尖端的科學發現講述了生命的起源、生命的發展、生命存在的真諦、生命不幸的原因、生命不滅的規律……,闡述了超越地球人類的更廣闊範圍的真理──宇宙特性「真、善、忍」,講述了地球人類以及更大範圍的生命作為宇宙的一分子都應符合宇宙的這一特性……。所以在科學方面,美國《芝加哥時報》(1997/9)刊載了《人與科學──「法輪功」的啟迪》的連載文章,認為法輪大法啟迪人類對新科學的探索。《轉法輪》及其系列叢書闡述的是修煉的原理、高深的宇宙規律,完全涵蓋了人類的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道出了人體、生命、宇宙科學之謎,使許多尖端科學研究人員如獲至寶,更有許多高科技研究人員、高級知識分子修煉了法輪功。法輪功的書籍一上市就受到讀者的歡迎,當李洪志先生在各地的講法錄音整理成書即《轉法輪》後,該書一上市馬上成為暢銷書。僅在中國北京,《北京青年報》1996年3月21日,刊載了北京一月份暢銷書,其中有《轉法輪》;《北京晚報》同年3月22日,刊載了一、二月份暢銷書,其中有《轉法輪》;《北京日報》同年6月8日刊載了4月份前十名暢銷書,也有《轉法輪》。可見,以「真、善、忍」為宗旨的法輪功書籍是多麼受人民群眾的喜愛。

    因為法輪大法的法理道破了宇宙科學及人類生命科學的真諦,超越了中外古今的現實科學,1998年,法輪大法創始人李洪志先生應邀到聯合國講學。難道跨世界領域的許多相信法輪大法的科學研究人員以及一億多法輪功修煉者的辨別和對其科學性的肯定就被「幾個人操縱的鎮壓法輪功方案」給否定了嗎?相反,如今的反宣傳逐漸地讓更多的人們發現了法輪大法是造就好人的真理。「斂取錢財」,法輪功學習班收費是最低的,每期班新學員幾十元,老學員減半,而其它氣功班則收到幾百元到千元以上,凡了解當時氣功班收費行情的人都知道法輪功收費是最低的,而且法輪功人員只能拿到其中的一部份,還得支付場租等各種開銷。除此之外,學員們沒有再交任何費用。

    法輪功的書的價目也是很低的。1996年以來,就有人想借反對法輪功而達到提高自己的地位的目地,法輪功的書在沒任何說法的情況下被突發禁令,不許印刷銷售。至此連微薄的稿酬也沒有了。讀者大為不解,不斷向有關部門呼籲出書。但從此市場上很難再見到法輪功的書。由於法輪功書籍倍受讀者歡迎,早已有人盜印,當被有關部門禁止後,盜印的人更多,有的人不僅盜印法輪功的書,還製作法輪章、李洪志先生的畫像,因此李洪志先生不止一次地聲明不許製作法輪章和畫像,印刷書籍不能改變原書的製版。所以談不上斂取錢財了。

    「秘密結社」,「法輪功研究會」的名稱是96年3月以前,法輪功為中國氣功科研會的直屬功派的叫法,而且按中國氣功科研會的規定還在各地設立輔導站,便於氣功管理部門管理,也是公開存在的。儘管如此法輪功自傳出以來,一直也是鬆散管理。1996年3月法輪功申請退出中國氣功科研會,至此研究會就不存在了,只有自發和自願形成的煉功點和輔導員,且也是公開存在的,僅此而已,所以法輪功不存在組織,更沒有「組織」、「非法組織」。鎮壓「法輪功」之前,公安部門派進去的「便衣」了解到的也是這些公開的內容,何談「秘密」。而「危害社會」就太籠統、空洞了,危害到哪方面了?法輪大法使無數的學員的道德水準提高了,身體健康了,為國家節約大量醫藥費,為社會造就了一大批善良人,就目前而言,這些已經廣為人知了,反宣傳並未阻塞人們的視聽,相反了解真象的人越來越多了。

    綜觀整篇文章的內容,其中的主張沒有任何部門的具體、詳實的調查、統計資料為佐證,更不用說經過司法審判及質證。所說的法輪大法的內容、觀點,從未註明出處、來源,而且所說的情況與事實真象正好相反。這六個方面給人的感覺就是空泛、無實,分明是把原來做好了的「具有不可告人的政治目地的非法組織」的「帽子」又換了一個「邪教組織」的「帽子」,再牽強地臆想、填塞內容,不講道理地拿出一個「是也得是,不是也得是」的結論:「具有邪教的所有重要特徵」,但人們卻沒有從中找到一點邪的內容,更談不上達到國際共認的邪教的標準。而兩高院對《刑法》第300條的解釋中的「邪教組織」的定義,還不如《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的「六點」可以一駁,因為「帽子」下面連內容都沒有。

    法輪功所倡導的根本不違反社會道德精神,相反卻有利於全社會的精神文明質量大大提高,是難能可貴的精神食糧。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了建國以來從未有過的物慾橫流、利慾熏心、權錢交易、你爭我奪、爾虞我詐、相互傾軋等等的現象,而法輪功所主張的全部修煉內容裏,首先要修煉者做到的是「真善忍」去掉的就是自私名利,這樣的主張無論誰強說其是邪的,而其實際產生的社會效果都無可辯駁的說明:在目前這個階段尚未有哪一種真正有利的理論能夠使人變得這麼好:對他人對社會是奉獻,對自己是無私、無求、捨名、棄利、──真正的坦坦蕩蕩地做好人。

    2、法輪功的實質是修煉

    法輪大法的內容是修煉,修煉是中國乃至世界古老的傳統文化,世界上許多民族和國度都存在自己的修煉傳統。中國是世界上的著名古國,自古就有修煉存在,比如佛家修煉、道家修煉、奇門修煉等等,有在廟宇、道觀的修煉,還有許多民間居士、高山隱士……多種修煉存在形式,所以中國被譽為「神州」。世界上修煉的形式各不相同,有的在廟宇、教堂等公開場所修煉,有的在民間或名山隱居修煉,有的師父公開傳度(比如耶穌),有的師父不為他人知地傳度,但他們都有共同點,都相信有更高級生命的存在(中國稱佛、道、神)。由於中國自本世紀初歷經了多次極左思潮,直至文革時期的十年文化浩劫,逼迫出家人還俗,把修煉強行從人們思想中抹去,造成修煉這一古老傳統文化的斷代。改革後,廟宇、道觀等修煉場所開放了,可世人已不知修煉的真諦和實質,人們到廟宇中磕頭燒香,向神、佛祈求錢財、官職、學銜、兒子……,以為神佛像腐敗官僚一樣喜歡阿諛逢迎,可以使卑恭屈膝者得到好處。這是修煉者的悲哀,民族傳統文化的敗壞。由於修煉法輪大法與宗教、氣功有著鮮明差別,符合現代人的客觀實際,特別受現代修煉者的歡迎,社會各階層、各界都有修煉者,其中不乏國家高層幹部、各類自然科學家及社會科學家,被認為是科學的修煉方法,這也許是修煉的人群不斷成倍擴大的原因。而且出現了在世界上不分民族、種族的大法修煉盛況,中國再度聞名遐爾,許多修煉人不遠萬里來中國民間進行交流,受到了國際上不僅是修煉人士的重視,甚至有的國家政府倡議國民學習法輪大法,以提高國民道德素質。

    修煉是人類文明歷史中的瑰寶,源遠流長,我們以前對修煉的認識是相當膚淺的。修煉是博大精深的科學,而且是嚴肅的實踐性科學,而不是簡單的外部表現形式,沒有真正投入身心的修煉,就體會不到其深奧,就不能了解到其玄妙而真實的存在,由於不修煉的人和不真修的人很難知道、接觸到修煉的奧妙,不能知其偉大的涵義,所以一直有人以為修煉是虛無飄渺的,就不相信修煉。無論相信還是不相信都不應強迫,不應詆毀與誹謗,而強壓下的信仰和不信仰都是強權,因為信仰自由也反映了中國憲法的原則。正如1999年6月15日各大報所載「中辦、國辦信訪局負責人接待部份法輪功上訪人員的談話要點」中說:「人們既有相信並練習某一種功法的自由,也有不相信某種功法的自由」。李洪志先生的法輪大法以《轉法輪》為主要著述,通篇講述了修煉,要求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標準,比如放下名利、貪慾之心,修成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好人,使思想達到更高境界,即:高層次上的人。法輪大法使眾多的修煉者的思想道德得到了昇華和提高,使有志於修煉和多年修煉而不得法的人紛紛走上修煉法輪功的行列。有緣讀過《轉法輪》的人都可以了解到這一點,《轉法輪》是教人做好人、做善良人的書,人

    們可以不相信神、佛的存在,但決不會找到教人邪惡之處,更沒有世界共認的邪教的特點,也沒有1999年10月兩高院對《刑法》第300條解釋的「邪教組織」的現象,所以法輪功根本不是邪教。

    3、法輪功對學員的要求

    媒體宣稱練法輪功至人死亡1400餘人,其中有自殺的,還有殺人的,比如有「剖腹找法輪」、「上吊」的。李洪志先生在1994年4月20日的《關於參加學習班的要求》中規定:「一、學習班是傳法傳功,不治病。二、危重病人不得參加學習班。三:精神病人或家族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參加學習班。四、專為治病和解決在其它功法中出現的問題者,一律不專給予解決。」所以,那些抱著強大的「病」的概念的人來學功,但還不去醫院、不吃藥,最後死亡了,不論有人故意怎麼說,總還是有人明白:李洪志先生是不接受這樣的學員的。他自己不真心修煉,一心想把病治好、想把羅鍋直開,那就是異想天開,是對修煉的破壞。現在把病不好的責任推到法輪功這裏,就是不負責任的誣陷,還想乘機撈取點甚麼。《轉法輪》一書中有專門一節講殺生問題(P229),修煉人不能殺生,自殺也有罪,顯然殺人與自殺都不符合修煉要求,而且「剖腹找法輪」僅一例,不是所有的法輪功學員都去這樣找法輪,明顯是個人所為,不符合法輪功學員標準,當然不能歸罪於法輪功。現在在中國治病都是去醫院,醫院也有個臨床有效率的百分比問題,也不是全部治癒。法輪功傳出7年多來,學員已超過一億人,假定真有1400餘人出了問題,也是醫院的治病死亡率無法相比的。儘管如此,法輪功可以使人好病但不是為人治病的,而是修煉。死者個人生前沒有按修煉要求去做,抱著強烈的執著之心不放:煉功求治病;或者是精神病人非要混進來,因而敗壞了法輪功的聲譽。這樣出現的問題與法輪功根本沒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不能因此而否定法輪功使千萬真修的大法學員健康了身體這一實際社會效果,不能以偏概全地確定法輪功為邪教。

    4、對法輪功的「邪教」的定性違反法律程序

    (1)、對法輪功的「邪教」的定性是江澤民主席在10月25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所言。法輪功是涉及一億多人的修煉活動,涉及了不同國家、民族、種族的人民的信仰問題,作為一國主席無權擅自定性,不僅侵犯了一億多人民的人權,也損害了國家形象,超越了《憲法》賦予國家主席的權力。我國國家主席沒有立法權,沒有定罪權,更無資格對世界人民的名譽進行詆毀,所以國家主席所言不能作為對法輪功定性的法律依據。

    (2)、《人民日報》緊繼江主席之後的評論,隨稱法輪功是邪教,沒有準確事實,沒有經過司法鑑定、質證和司法審判,也沒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所以,媒體作為「喉舌」的有目地的輿論導向也不能成為將法輪功定為邪教的依據。

    二、法輪功學員反映情況、上訪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

    1、法輪功學員反映事實情況、上訪等行為不是圍攻、衝擊國家機關單位,也不是集會、示威。

    (1)1998年5月,北京電視台記者在北京玉淵潭法輪功煉功點上採訪煉功學員,學員為他們介紹了煉法輪功的好處,然而其《北京特快》欄目利用了採訪當事人的鏡頭,卻採用何祚庥等的不實之詞對法輪功進行攻擊,稱為封建迷信。這種侵權的行為引起法輪功學員前去說明情況,學員不希望把北京電視台推上被告席,這樣有損國家媒體的聲譽,只希望媒體能了解真象,給予客觀評價。當時北京電視台並未向公安部門報案遭到圍攻和衝擊,也沒有任何媒體播報,北京電視台自己也沒播報遭到圍攻、衝擊之事。相反北京電視台及時了解客觀實事後,並於6月2日重新播出了仍然採訪原當事人的客觀、真實的報導,為人民群眾樹立了一塊新聞公正的豐碑,受到廣大觀眾的讚揚。所以一年有餘之後的1999年7月22日,又定性為衝擊、圍攻是違反原本事實真象的。

    (2)1999年4月,在北京電視台挑起事端的何祚庥再一次在天津《青少年科技博覽》雜誌登載攻擊法輪功的文章,說煉法輪功「不吃、不喝、不拉也不睡」及許多詆毀法輪功學員名譽的不實之詞,致使法輪功學員前去澄清以挽回名譽,維護法律賦予的名譽權。最初該雜誌的工作人員接待了法輪功學員,表示同意法輪功學員的意見,向上反映,當雜誌社的負責人出面後卻態度蠻橫,表示不予解決問題,但是他們還有人告訴法輪功學員在那裏等待答覆,這樣人越聚越多,然後警察穿上便衣假作工作人員來接待,看準時機突然抓起人來,並用300多名防暴警察毆打法輪功學員。學員們便去天津市政府進行反映,又被警察抓、打一次,共抓捕40餘人。

    鑑於此,法輪功學員只好於4月25日到北京向中辦國辦信訪局上訪。據《新聞出版報》1999年8月5日載:4月21日和22日,中國科協科普研究所原所長郭正誼受何祚庥委託多次給雜誌社編輯部負責人打來電話:「『法輪功』是非法組織。去年12月,中宣部副部長徐光春在一次會議上明確指出『法輪功』宣揚封建迷信,所有書不得出。何先生讓我轉告你們,如果『法輪功』弟子再鬧,讓李洪志去北京告何先生,他表示歡迎。同時給你們發去三個文件,中宣部、新聞出版署和公安部的,都和與『法輪功』鬥爭有關。」以上看出天津事件是某些職能部門策劃已久的針對法輪功的事件。

    (3)1999年4月25日,針對天津公安部門抓捕法輪功學員一事引起萬餘名法輪功學員到中辦國辦信訪局上訪。大約凌晨3時許,已有公安人員發現前來的法輪功學員,並錄了像,可是不但沒人過問,反而有人帶領圍攏中南海四週。上午9時許,國家重要領導人沒有防範法輪功學員,徑直走到上訪學員中間了解事實真象,當他找了幾名學員帶進中南海了解到天津抓人時,卻根本不知此事,於是馬上派人到天津了解情況,下午人員返回,得知確實抓人,然後同意放人。事後公安系統內部開會闡明天津的做法是錯誤的。據4月28日各大報載,4月27日中辦國辦信訪局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就「4.25」之事回答了記者有關問題,但並未說法輪功學員是「集會」、「示威」。如果不是上訪,那麼兩辦信訪負責人是不會出面來回答記者問題的,如果是集會、示威,記者應向公安部門進行採訪,接待記者的應該是公安部門的負責人。事件的當事者就足以說明「4.25」是上訪確定無疑。

    (4)據1999年6月15日各大報載,6月14日「中辦、國辦信訪局負責人接待部份法輪功上訪人員的談話要點」中說:甚麼「公安機關就要對煉功者進行鎮壓了」,「黨團員、幹部參加煉功就要開除黨(團)籍和公職」,「中國準備拿出5億美元的貿易順差把某某某引渡回國」等等。這些完全是謠言。可見法輪功學員的行為一直是上訪行為,根本不存在圍攻、衝擊現象。

    在以上事件中,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沒有過激言行,沒有標語、口號,沒有向周圍過往群眾表明意願,只是向信訪負責人提出信訪事項,從事實可以看出,沒有《遊行示威法》第2條、第8條規定的集會、示威的特徵,不構成集會、示威行為,而是符合《憲法》第2條第1、第3項,第3條第2項、第5條第3、第4項及第38條的規定,符合《信訪條例》第2條、第7條、第8條、第12條之規定,完全是遵照法律的上訪(走訪)行為。相反,有關部門卻違反了《憲法》、《信訪條例》的多項有關規定。

    從上述事實我們可以了解到:對法輪功的鎮壓,是部份人利用手中的權力,瞞上欺下,早已策劃好的,幾大事件看似法輪功學員在行動,實際是策劃者的精心安排。

    2、李昌等四人並沒有「煽動、欺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自1996年3月「法輪功」申請退出中國氣功科研會,至此研究會就不存在了,所以根本不用再弄出聲勢來進行「取締」,李昌等四人早就是無特別身份的學員,他們沒有任何組織者身份與權力。由於李昌、王治文以前接觸學員較多一些,所以有許多功友,互相交流信息實屬正常。共同商量有關修煉問題的情況也屬正常。在上述的幾件大事中,都有侵犯法輪功學員權利的行為所在,都有確切事實發生,所以他們告知部份功友有關事實並不構成「欺騙」。他們沒有任何對國家的不滿,不帶有惡意,沒有過激言辭,沒有傷害他人的行為,只是針對何祚庥的多次破壞行為起到轉告作用。而且這些大事都與法輪功學員的名譽及修煉環境的是否被破壞有關,涉及到法輪功學員的信仰權、生命健康權及名譽權,那麼每個法輪功學員都享有知悉權,讓這些利害關係人知道,轉告他們也是正常的,是合理合法的,所以不構成「煽動」。學員們不是出於對李昌等人的如何而為的,能使涉及中國的不同省區、絕大多數連他們的名字都不了解的萬餘人去維護法律賦予的權益,李昌等人絕沒有那麼大的號召力和威信。因為在7月22日之後,李昌等人被關押,上訪的人卻連續幾個月來一直未斷,學員們明知會身陷囹圄,卻一直有人前去上訪,直到發稿的今天,天安門廣場的警車還在往監獄拉法輪功學員。法輪大法學員遍布全國各地,前去說明事實真象的行為根本不是任何人能組織得了的。

    「4.25」之後各地相繼非法拘禁法輪功學員,全國不斷發生向當地政府上訪的事件。7月20日凌晨起,全國各地公安突然抓捕、拘禁大批學員,李昌等四人也被拘捕,因此引起全國各地學員廣泛的上訪活動,當然不是李昌等人所組織。據人民日報記者王蘇寧講,「7月22日,當公安部門依法取締『法輪功』組織之前的幾天時間」,各地300人以上的群眾上訪達78起(人民日報1999/11/1第四版)。可見這些事件根本不是李昌等四人組織的。所以李昌等的行為不構成「組織」。

    法輪功學員的前往說明情況和上訪行為,使大批的接待人員明白了事實真象,避免了他們犯更大錯誤。如今真象越來越大白於天下,所以說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沒有破壞法律實施,沒有破壞任何一條法律,還在糾正一些人所犯的錯誤,那麼李昌等四人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00條及兩高院對《刑法》第300條的解釋的規定的「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三、關於李昌等四人致人死亡問題。

    1999年12月27日各大報載,12月26日開庭審判李昌等四人,稱李昌等四人導致1400多名「法輪功」練習者自殘、自殺或因貽誤醫療時間病情惡化而死亡。人們不僅要問:他們的死亡與李昌等人有何聯繫嗎?當庭將1400餘例的當事人都與李昌等四人進行質證了嗎?每一例都經過司法鑑定和審判了嗎?這些人的死亡與李昌等四人有何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嗎?這一切都沒有一個答案。顯然這是嫁禍於人,沒有任何證據地強加罪名。真是令「中國的法律」可悲到了極點……

    四、關於李昌等四人非法出版發行宣揚邪教內容的出版物獲利問題。

    1999年12月26日法庭審判稱:李昌等四人「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傳功』、『講法』,非法出版、發行宣揚邪教內容的出版物,聚斂錢財、非法獲利」,前已論證,法輪功不是邪教,所以法輪功的書自然不是「宣揚邪教內容的出版物」;法輪功自始是鬆散管理,無任何組織,所以不存在「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的事實;法輪功的書籍都有國家正式的出版號,都經過了正常的出版審查程序而由出版社進行出版,是合法的出版物。發行也是按國家法律允許的渠道公開發行。正如前述1996年《北京青年報》、《北京晚報》、《北京日報》根據市場調查顯示,1996年上半年《轉法輪》一直是暢銷書,這一事實也從客觀上表明《轉法輪》的出版發行必然是合法的。所以並不存在「非法出版、發行宣揚邪教內容的出版物」的行為。按現有法律、政策規定,正常的商業經營都可以有利潤收益,然而法輪功學員協助購書的就不存在從中獲利問題。法輪功學員修煉是要做一個完全為了別人的人,不求名,不求利,這才符合修煉人標準,所以「斂財」、「獲利」的行為根本不是修煉人所為。正如杭州市學員汪大伍所述:「我先後從武漢深深集團購買八、九十萬的法輪功資料。所有這些資料都以原價給杭州的和浙江省內的其他廣大功友。所有這些資料,我是一分錢未賺,不但未賺錢,在杭州的提貨費用和市內短途運費也是我個人貼進去的。……」(見汪大伍給「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編輯部領導、羊城晚報編輯部領導」的信)。

    法輪功書籍的暢銷表明,以「真、善、忍」為宗旨的法輪功書籍是受讀者喜愛的,法輪功確實對人類精神文明建設起到了令人矚目的作用,對人民的身體健康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然而新聞出版署突發禁令,對倍受人們歡迎的法輪功書籍進行查禁,不許出版和銷售,使人民群眾大為不解,許多法輪功學員一邊向有關部門呼籲撤銷禁令,一邊尋找購書渠道,因此有人急人民群眾所急,而且是為了幫助新學員得法,使他們有書可讀而協助購買,他們不但沒有從中牟利,而且自己還付出了經濟代價和人力。儘管如此,他們所為也是純係民事主體的個體行為,與李洪志先生無關。但是,一直有人歪曲事實,對本來是合理、合法、合民心的法輪大法書籍正常出版發行活動詆毀為「宣揚邪教內容的出版物」,別有用心地誣陷為「從中獲利」,更是不符合事實及法律的立法本意與原則的。綜上可見,所稱李昌等四人「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傳功』、『講法』,非法出版、發行宣揚邪教內容的出版物,聚斂錢財、非法獲利」,是與事實不符的,純係詆毀名譽之詞。

    五、關於李昌等人涉及國家機密的問題。

    有人自1996年起就開始對法輪功的修煉進行公開干擾,策劃破壞。新聞出版署對倍受人們歡迎、暢銷且供不應求的法輪功書籍,突然進行查禁,而且自1996年起,許多法輪功學員遭到抄家、拘留等侵犯人身權利等行為的侵害。遼寧省的瀋陽、陵源以及河北、山東等省都發生過多起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侵害的事件。1998年9月,遼寧的朝陽地區一個煉功點上突然來了警察,他們把公安部一局的一個秘密文件當眾念了一遍,然後對煉功群眾強行驅散,此後,類似事件在其他省、區及北京的門頭溝等地都發生過,而且這些事件都是公安機關一手造成的,他們都提到依據的是國家文件,但不給群眾看,由以上事實造成群眾知悉公安部門利用所謂的秘密文件來侵犯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益,干擾、破壞了群眾的正常修煉活動,所以,他們便對有關法輪功的秘密文件就非常關心,這是涉密的主觀原因。

    而從涉密的內容看,沒有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集體、個人的任何利益的內容,只是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內容,也即這些文件不符合《保密法》第2條規定的「國家秘密」的特徵,法輪功學員所了解到的所謂「國家機密」,只不過是一些想把法輪功推向政府的對立面的人所利用的不顧事實真象、矇蔽國家領導人、欺騙人民群眾的一種隱蔽手段,用以破壞群眾的修煉活動,以達到一己撈取政治資本的目地。法輪功學員了解到這些內容,只是為了維護修煉環境不遭破壞,維護公民的信仰權、生命健康權,而沒有危害國家和他人的犯罪目地。從所謂的洩密後果看,他們了解到公安部門隱瞞的調查的真實情況,把一個深得民心的群眾修煉活動說成是有非法的、有不可告人的政治目地的團體,學員向國家機關及領導人進行了反映,他們的所做所為不僅沒有給國家造成任何不良後果,相反,使國家有關部門及部份高層國家領導人還了解到了人民群眾的真實情況,是為了避免造成國家和人民的矛盾。

    可見,不管是甚麼人向他們提供了這些「文件」,都是事關法輪功修煉或法輪功將遭陰謀取締的,涉及的是廣大法輪功修煉者的切身利益,所以說,以上三人的行為是為了維護修煉環境的合法性,同時,糾正了一些人侵犯人民的信仰權及生命健康權的行為,三人的所做所為不具備《刑法》第13條規定的犯罪特徵,主觀上沒有犯罪的動機和目地,客觀上沒有危害社會的後果,還有利於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的實現,不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構成要件,所以不構成犯罪。那麼就不應當適用《刑法》第282條、第398條及兩高院對《刑法》第300條的解釋的規定。

    為了打擊法輪功,兩高院特別羅列了所謂的「罪狀」和歪曲了的事實真象,然後擴大解釋《刑法》第300條,使法輪功學員的行為瞬間變成「罪」,但是綜上分析,兩高院這些解釋無一條一款能適用於上述事實,而且中國刑法的適用原則還有如下規定:「法無明文不為罪」,「不溯及既往」,「從舊兼從輕」等原則。即使如此,還要非得定法輪功學員的罪不可,而另一面,許多當事者、知情者還是會把他們知道的事件真實情況講給他們的親人、朋友,在群眾中形成一個看不見的渠道,使越來越多的人們知曉了一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李昌等四人中,假使有人被威逼、恐嚇得認了罪,或有人因不知法律而說服法,但事實上他們都是無罪的!修煉是無罪的!

    從以上事件使人們了解到,鎮壓法輪功的行為只不過是對法輪功有某種積怨的人(比如何祚庥等人)利用對國家幾個部門的支配能力,想要達到個人公報私怨的目地而鏟除法輪功。把媒體也推上了一個顛顛倒倒的境地:媒體一會兒說《轉法輪》不是李洪志先生寫的,是別人寫的;一會兒又說《轉法輪》是李洪志先生的「歪理邪說」……。

    媒體報導1999年4月27日,「中辦國辦信訪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對各種煉功健身活動,各級政府從未禁止過。」然而,事實上,早在1996年新聞出版署對「法輪功」的書籍突發禁令,而何祚庥托郭正誼轉給《青少年科技博覽》的三個部門的文件,使人們發現了與上述相反的事實。

    媒體還報導1996年6月14日,「中辦、國辦信訪負責人接待部份法輪功上訪人員的談話要點」中說:「人們既有相信並練習某一種功法的自由,也有不相信某種功法的自由。」申明「『公安機關就要對煉功都進行鎮壓』,黨團員、幹部參加煉功就要開除黨(團)籍和公職,『中國準備拿出五億美元的貿易順差把某某某引渡回國』」,這完全是無中生有、蠱惑人心的謠言。而1999年7月22日,突然公布「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10月16日媒體又公布「公務員」修煉法輪大法的若干處理意見:給予記過、降級、開除等不同處分。而事實上連無職無業的孤寡老人都不放過,警察都強令不准煉功,或派人監視。類似事實使人們感到媒體作為「喉舌」,其趨炎附勢的變化令人目瞪口呆。

    法輪功是造就好人、善良人的功法,許多帶有疑難病症的修煉者都已多年沒有花國家一分錢的藥費了,目前這在中國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也只有那些「工具」和「機器」在不得已地逆反旋轉,重複著那麼幾句定型化的言詞。

    目前中國出現了如此令人驚心的一幕:媒體異口同聲地說著同樣的一字不差的假話,放著一絲不差的錄像,多一點兒都沒有,人們根本看不到新聞自由何存。司法機關的形像遭到從未有過的扭曲,法律遭到前所未有的踐踏!自4月25日之後,廣大公安幹警一直工作在第一線,他們天天接觸法輪功學員,了解情況。自7月20日開始,他們天天接觸到的是主動前來上訪、希望人們了解的法輪功學員,警車像小公共汽車一樣「招手上車」,一車接一車地拉個不停,幾個月來不知拉了多少學員,全國各地監獄爆滿,工作人員苦不堪言。幹警們天天審訊關在獄中的大批上訪學員。他們為完成上邊以「飯碗」為要挾的強壓任務,不得已而對這些明知是好人的人動用刑具。直至今天,他們了解到的是:甚麼是真正的好人;是誰在製造國家不穩定因素;是誰想造成許多法輪功學員家破人亡;是誰在敗壞廣大的司法工作人員的形像!

    鎮壓法輪功以來,媒體將「奧姆真理教」、「太陽聖殿教」的醜惡鏡頭與法輪功的一些鏡頭攪到一起,故意混淆視聽,使人分辨不出到底哪是法輪功的行為,以達到醜化法輪功的目地。真是偷天換日,用心良苦。中國的一切工具全力以赴,力求塗抹這段歷史。中國的歷史,就是一部不斷回過頭來重寫的歷史。究其原因,是某些人的強大「妒嫉」欲凌駕一切之上,而造成千萬人的不幸,使歷史難以公正,使人民群眾屢遭冤屈。何時能在總結教訓之後而汲取教訓,別讓歷史的惡劇重演,將是人心調正後才能解決的難題。儘管針對鏟除法輪功作了大量的準備工作,調動了所有的工具,在國際上也耗費了人力財力,但希圖堵住那些敢說真話的人們的嘴,恐怕實在是無濟於事,因為總是堵不住時間的嘴,總有一天他會告訴人們一個真象!


    外國法院為甚麼可以審判江澤民

    文/ 大陸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4年4月13日)隨著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行在全球範圍內被揭露,世界各國知道了真象的廣大民眾都對這一滅絕人性的罪惡行徑感到震驚,用各種方式強烈譴責。同時,在美國、歐洲等十幾個國家一些世界著名的人權大律師以及受害者及家屬,根據各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以「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和「酷刑罪」對江澤民提出訴訟,要求對他追究刑事責任,繩之以法。消息傳到國內,一切正義的,有良知的人深受鼓舞,而有一些不懂法律的人卻產生懷疑,說:「外國法院怎麼能審判江澤民呢,我不相信……」。從而影響他們對這一正義行為的正確認識,下面僅根據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做如下說明:

    任何一個國家對甚麼人能夠進行刑事審判,是有該國法律中關於刑事管轄權所規定的。在刑法上叫做刑法的空間效力。

    由於各國的法律傳統等不同情況,在刑事管轄權的規定上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種規定。

    一:屬地主義原則,即領土原則。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的,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本國的刑法。這裏的領土包括領空、領水、以及駐外使領館、船舶、航空器等。

    二:屬人主義原則,即國籍原則。凡是本國公民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犯罪,都適用本國刑法。

    三:保護主義原則。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也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只要違反了本國刑法,就可以審判。

    四:普通管轄原則。主張不論犯罪地點在哪個國家領域內,也無論犯罪人、受害人是甚麼國籍,凡是發生了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侵害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任何國家都有權根據本國刑法加以審判。

    一般說來,美國和西歐等一些國家傾向於保護主義原則,對人權保護的力度大一些。但是單獨採取一項原則的國家已經越來越少了。例如我國現行刑法所採用的空間效力即是「以屬地管轄為主,兼採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原則」。所以我國刑法第九條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造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適用本法。」我國是《世界人權條約》的簽字國。而《世界人權條約》明確規定「酷刑」、「群體滅絕」、「反人類」等行為是犯罪的。就是說,根據中國刑法,不但應該對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中國人進行審判。如果外國人犯有侵犯人權的上述罪行,中國法院也可以審判外國人。

    同理,按照美國、歐洲等十幾國的法律,當然可以審判江澤民及其幫兇。但是按照各國慣例,國家元首可以豁免。現在江澤民已不是國家主席,因此不再享受豁免權。因此美國、比利時、西班牙、德國、韓國、台灣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庭開始受理控告江澤民的案件,是於法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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