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本人上訴:
因上訴受迫害:
勝訴案例:
如何寫訴狀:
(明慧網2003年11月6日)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我叫荊採,是法輪大法修煉者。因揭露邪惡勢力迫害大法與大法弟子,向世人講清真象而於2002年10月25日被瀋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非法判刑13年,判刑理由為「破壞法律實施」。因本人不服,上訴至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中法對本人提出的異議既不給予合理的答覆,又拿不出合法的書面法律依據,強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此結果我實在不能接受,堅決不服,現申訴至省高法,望給予公正對待。
我從學生時代就學過「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制教育,可是面對如今我被非法判刑13年的殘酷現實,我震驚了,是國家領導者,當權者的心口不一,以權代法,還是執法者在執法犯法,在屈權瀆職?!
不管怎麼樣, 我是一個大法弟子,我修的是「真、善、忍」,不管面對多大的壓力,身處怎樣不公的境況,我一定要堅持說真話,把事實真象告訴你們,告訴世人。
法輪大法自92年傳出至今已10年有餘,無論江××挾持怎樣龐大的宣傳機器,惡毒的攻擊、詆毀、造謠,結果都是徒勞的,因為「大法的根已經深深地扎在了宇宙中,紮在了人世間,誰也動搖不了。」(《在2002年華盛頓DC法會上的講法》)
江××用中國專政手段非法迫害法輪功3年多來,法輪功不但沒有被打壓下去,反而洪傳世界,家喻戶曉,全世界五十多個國家都在公開學煉,還有很多國家以政府名義給予法輪功及其創始人崇高的讚譽和褒獎。法輪功在短短的三年內,在中國政府鋪天蓋地的攻擊鎮壓中走向世界,為甚麼?答案只有一個,因為法輪大法是正法。政治有國界,道德無國界,「真、善、忍」是屬於全人類的,所以走到哪裏都會受到善良人們的歡迎與接納,全世界只有中國的江氏政府在打壓法輪功。
我今年31歲了,按照學生時代常用的一句話說,我是生在新中國的,我熱愛生我養我的這片國土,我在歌頌祖國的歌聲中長大,我真心的希望我的祖國繁榮富強。正是在這種主導思想下,在99年政府開始鎮壓法輪功時,我和母親、姐姐抱著對人民政府、國家領導者的信任,本著善意,踏上了為法輪功、為李老師、為所有善良的大法受益者找回公正合法煉功環境的上訪之路。可是接下來我面對的事實一個比一個令我心寒:
99年7月22日以後,為法輪功上訪的人遭到的待遇是:「前門進信訪局,後門進公安局」。我本來不信,信訪辦本來就是接待群眾來訪的地方,上訪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怎麼會因合法上訪而進了公安局呢?然而很快我就驗證了這個事實,甚至在我連信訪局的門是甚麼樣的都沒看見的情況下,只因為走在北京的街道上,我和母親就被認出是法輪功學員,目的是要上訪。我們很快被投入了拘留所,理由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接下來在超期8天還不放人的情況下,我被非法轉入龍山教養院洗腦班,關押長達半年多之久。
洗腦班裏(被美其名曰「強制學習班」),教室是鐵窗加鐵鎖,教材是拳頭加電棍,畢業證是「保證書、悔過書、揭批書」。在這裏,63歲的母親的嘴被電棍電腫到可以貼到鼻子上,我心悲涼,欲哭無淚,母親沒有為自己遭受的折磨而哭,卻為同樣飽嘗拳腳加電棍的女兒而淚流滿面。我心困惑,這是怎麼了,我們究竟犯了甚麼罪?(我的這一段迫害卻被不法惡人說成「因進行非法活動被行政拘留處罰,仍不思悔改……」)是非被顛倒到如此地步,我不灰心,仍繼續書面上訪,可是公安局的警察和龍山教養院的警察們把一盆盆的涼水又潑向了我們:「上甚麼訪啊,寫甚麼信啊,誰看啊,你們都是傻子。上邊甚麼不知道啊,上邊沒話,我們敢這麼做嗎?甚麼是法?江××就是法。」我們震驚了,這是真的嗎?可是事實不由得你不信:江的口頭密令一個接一個的傳下來,甚麼「打死算自殺,要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伴隨著殘酷手段實施的同時,對法輪功的定性也在不斷地升級,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當權者竟對一群手無寸鐵的善良百姓如此懼怕,如此痛恨,僅憑一己之私的疑心、妒忌心就把上億之眾的法輪功群眾一步步的推向了政府的對立面,把這些善良的好人當成敵人一樣瘋狂鎮壓、迫害。
當公安逼問我母親還煉不煉功時,母親說:「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他教我學會做好人,讓我提高思想境界、重德、使我身體健康,……我在大法中受益太多了,我會繼續煉下去的。」
回到家中的母親,很想過一個平常百姓所擁有的平靜生活,然而她這一最低標準的心願也被剝奪了。遇到當權者所認為的敏感日期時,我們會從家中被強行綁架到專門針對法輪功辦的洗腦班。彷彿法輪功的存在讓所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等政法部門的人員們寢食不安,讓當權者惶惶不可終日,恨不得讓所有法輪功學員在地球上徹底消失才行。
魔難再一次降臨在我家。2001年5月,母親從家中被強行帶走,半年後64歲的母親被判勞教3年,姐姐因堅持講真象被非法刑拘,準備判刑。我因當時不在家而僥倖未被抓,被迫流離失所。未煉法輪功的弟弟一夜之間失去了親愛的母親、姐姐,失去了往日溫馨的家,時而住在親戚家,時而回到昔日溫暖快樂、今日空盪冷清的自己家,當地公安時不時地還要找上門來逼問,以截獲我的下落。2001年國慶節,當地派出所斷定我一定會回家與弟弟團聚,夜晚拿紅外線望遠鏡站在對面樓上往我家屋裏照。當時弟弟一個人躺在床上沒開燈,他們照到屋中有人,立即找來「開鎖王」,破門而入,打開燈見弟弟一個人躺在床上,就開衣櫃、看床下、查陽台,看我是不是藏在屋中。其實弟弟當時確實不知道我的下落。派出所的警察把弟弟連夜帶到派出所,關了兩天兩夜不許睡覺,逼問、體罰、拷打,讓他說出我的去向及弟弟是否同其他法輪功學員有過接觸等問題,弟弟說不出來他們想要的東西,兩天後便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由把他非法行政拘留15天。
再說說歷經魔難的姐姐。99年10月我與母親去北京上訪被非法拘留時,正是全國法輪功學員上訪的高潮時期,政府部門乾脆摘掉了信訪辦的牌子。姐姐和其他上訪無門的法輪功學員們打出了「法輪大法弟子和平請願」的橫幅走上了天安門。橫幅打開不到1分鐘就被蜂擁而至的警察們抓了起來,姐姐被就地非法判了勞教,送到唐山的「河北省第一勞教所」,被北京市勞動教養委員會判教養一年。一年期滿後因不放棄信仰而被加期半年,一年零兩個月時因絕食抗議才獲釋。獲釋後的姐姐與家人共享了短短4個多月的團聚日子,再次於2001年5月與母親同在家中被抓走,理由是她們因堅持講真象而被冠以「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被批捕,準備判刑。同年11月16日,她因絕食被取保候審。流落在外的我於偶然間聽說姐姐保外的消息,由於上述這些客觀原因,我們姐弟三人依然不能回到我們的家。我們承受著種種壓力,克服著重重困難,相聚在出租房中,我們沒有眼淚。在近乎三年的正法歷程中,我們深深體會到在一手遮天的強權壓力下,逆來順受、認同迫害是換不來我們平靜、快樂、溫馨的家了。我們必須揭露邪惡,向世人講清真象。我們師父說過:「打擊善的一定是邪惡的。」(《理性》)我們沒有錯,我們修「真、善、忍」,做好人堅持真理,講真話,我們錯在哪裏?
我請問各位法官,在所有的宣傳機器、喉舌部門都掌握在迫害法輪功群眾的當權者手中的情況下,沒有我們說話的地方,上訪被抓,請願被判刑,申訴受阻;在被逼無奈的情況下,我們不用發傳單的方式來說話,那我們該用甚麼樣的方式來維護大法的清白呢?
我們動輒就被冠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而被非法判刑。我想提醒你們,法輪功不是教。首先法輪功沒有廟,沒有教堂,沒有花名冊,願意學就來,不願意學就走,鬆散管理,不搞形式,不收錢財,走了一條大道無形的路,屬群眾性自發活動團體。法輪功以宇宙特性「真、善、忍」為修煉宗旨,讓人重德,做好人,去掉各種私心,使人身體健康,思想健康,道德高尚。法輪功能從內心改變人,使人發自內心的真正想做好,事實上也真正做到了這一點。修法輪功後道德提高,身體健康的事例數不勝數,這方面的資料我們從99年以來從未間斷過地以書面和口頭的形式為政府有關部門不知提供了多少。我想你們掌握的這方面資料絕不亞於我所能列舉的實例。這些事例都證明了法輪大法是正法,他對穩定社會治安、促進精神文明建設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對社會、對國家是有貢獻的,作為國家領導者不但不知感謝法輪功創始人李先生,反因學法輪功的人多而莫明其妙的害怕,竟發出一紙通緝令來通緝他,此舉令多少善良的人心寒哪!
全國人大才是真正的立法機關,政府自99年非法鎮壓法輪功以來,所有非法審判法輪功的依據都是來自於新聞部門的輿論宣傳,電視上的造假案例栽贓陷害,在群眾中大肆渲染氣氛,矇蔽世人,讓人感覺好像法輪功真被國家定為×教了。
99年7月22日政府以法輪功是「非法組織」為名被取締,江××大叫要三個月之內消滅,怎奈法輪功群眾的意志之頑強實出江××所料,上訪之人不絕,至10月末而不見平息之意。恰在那時江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竟然以個人身份妄自誣陷法輪功。由於江的特殊身份,他的話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於是99年10月末《人民日報》以頭版頭條刊登了「法輪功就是×教」的評論員文章。一時間真是「風雲突變天欲墜 排山搗海翻惡浪」,全國公安、司法部門的執法者們好似得到了「尚方寶劍」,更加肆無忌憚地抓捕、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全國第一批被勞教的法輪功學員就是從99年10月份開始的被劫持的。但是,評論員就是評論,他沒有資格下結論,他不是法,也代表不了法律。《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國家主席也不能凌駕於憲法之上,國家主席違憲也得接受法律的制裁,江××再怎麼法盲也應懂得這一點。為了掩蓋自己一意孤行鎮壓法輪功的事實,以維持這場不得人心的鎮壓,他以其手中的大權,脅持人大通過了所謂的「X教法」。
我這次被判刑就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邪教法及兩高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認定我犯罪的。但這種指控是不能成立的,中法的刑事裁定書中竟說甚麼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到底誰在破壞國家法律?難道「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僅是一句空喊的口號嗎?我從預審、檢察院到法院一直要求政府拿出書面法律文件來。所有的辦案單位不是迴避這個問題,就是用口頭應付我說有文件,可是誰也拿不來。預審是迴避態度,檢察院說沒拿來,到中法核實時提到這個問題時,竟然用「憑甚麼讓你看」這樣的話來對待我。法律的尊嚴何在?政府的威信何在?所有辦案單位都把焦點轉移到傳單及其數量上。其實就傳單的數量而言也體現出了辦案單位的辦案人員職業道德低下,為了達到能判我們重刑的目的,竟成倍的誇大真象資料的數量。張口傳單如何,閉口傳單如何,為甚麼不強調傳單的內容呢?在法庭上審判長問我有沒有證據證明我無罪時,我告訴他:庭上被你們當作罪證的任何一張傳單、任何一本小冊子,把那內容讀一讀,都可以證明我無罪,為甚麼不敢讀?因為那是大法是正法,那是揭露邪惡迫害大法與大法弟子真像的。我們為甚麼發傳單?是迫害使我們上訪、是良知讓我們說話。我們是修「真、善、忍」的,我們得對正的因素負責,我們得對所有的人負責,其中包括你們。
法官們,不管你們信不信,我都要誠懇的、善意的告訴你們:法輪大法是正法,千萬不要去反對他、迫害他。每個人對大法的態度就決定了他們生命的未來。善惡有報是天理,這是誰也躲不過的,不會因為你信他就存在,不信就不存在。共產黨是講唯物論的,可是我卻知道毛澤東和陳毅都說過「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時候一到一切全報。」這樣的話,他們二人還被稱作中國的偉人呢,他們都相信這個理。我真的希望你們所有參與的人,別拿法輪功的事當兒戲,要真正對自己負責,站在社會職位角度上講,也應該對自己的職業負責,你們是法官,應該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
我的申訴就這些,其實要說的話是很多的,總之,我相信天地之間有正氣、宇宙之中有真理。看到那麼多的世人經過我們講真象在重新認識我們,給我們以理解和支持,在此我謝謝他們;看到那麼多的世人明白真象後從內心認識到大法好,他們的生命會擁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們,我給你們寫的這份申訴書裏面,說的都是事實。不管怎麼樣我都是善意的希望你們能明白事實真象,無論結果如何,我還是請你們千萬記住「真、善、忍」與「法輪大法好」,內心不要仇恨法輪功及其學員。
2003年2月27日 於被非法關押期間
(明慧網2002年10月31日)
廣西南寧市城北區政法委及公安分局:
我們是被非法關押在廣西南寧市收容教育所的全體法輪功學員。目前,這裏的法輪功學員潘向陽、梁碧燕絕食請願已經到了第六、七天了,按照國際上對絕食請願的處理的慣例是有甚麼問題在第七天之前一定要得到妥善解決。
有關部門把我們抓來這裏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也沒有任何手續、證明。六、七十歲的老人被抓來了,在校學生被抓來了,有的一家幾口被抓來了,有的上街買菜回家途中就被強行抓來了,有的剛從勞教所解教也不給回家就抓來了,有的解教回家剛一天就被騙抓來了,有的說是來辦兩個星期所謂的「學習班」,可是被關超過半年了至今無人問津,到底要關到何時才放人?目前已有五人被非法關押在市收教所超過半年了。難道說有不同意見和思想認識就能隨便抓人嗎?
對此,我們強烈呼籲有關部門及領導真正重視公民依法應享有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立即無條件釋放所有被無理、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這件事情我們的親人、朋友、領導、同事、老師、同學、鄰居、街坊和世人都在密切關注著,如果不能得到及時妥善解決的話,將會引起社會廣大群眾對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失望和不信任。
被劫持在廣西南寧市收容教育所裏的全體法輪功學員
2002年10月10日
文/大陸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4年8月16日)大法弟子付汝芳,在重慶市潼南縣疾控中心工作。2004年7月19日,付汝芳正在辦公室上班被潼南縣國安惡警張良一夥綁架。現付汝芳被非法關押在潼南縣拘留所內。拘留所曾搜了她的小靈通(現已拿回家),把與她通過話的號碼抄去,請有關同修注意。
張良非法判她拘留15天,付汝芳曾絕食抵制迫害,當時正值重慶高溫頂峰,她絕食4天後嚴重脫水,後被拘留所黃全晟等的偽善欺騙開始吃飯。現付汝芳已於8月2日出來。
目前大陸搞「 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嚴重侵犯人權案件」活動。付汝芳利用法律手段向有關部門申述自己修煉法輪功所遭受的江氏流氓集團的種種迫害,分別用真實姓名給重慶市檢察院和潼南縣檢察院寫了信;付汝芳還就潼南縣法院非法審判大法弟子呂遠建、譚昌容、李建英一事給法院寫了信,正告法院停止非法審判。據說,她把檢舉信拿到防疫站對面複印店複印,回家後被複印店舉報到她的單位二把手,然後被報到公安局一科。
惡警張良這次綁架並拘留付汝芳,就是以她參與了以上這些事為藉口的。檢察機關在查辦侵犯人權案件,重慶國安大隊惡警卻為了掩蓋自己的惡行非法抓人。望當地大法弟子繼續將其惡行向當地民眾和有關檢察部門揭發曝光,讓更多的人知道真象。任何違法犯罪行徑都是見不得天日的。
重慶市潼南縣國安大隊長 張良(023)44582011 44552429 手機:13709428300
重慶市潼南縣國安大隊 電話:(023)44582011
重慶市潼南縣拘留所所長:黃全晟 電話:(023)44582026 44555345,手機:13709428631
疾控中心兩個電話(可講真象 )
袁乃良 辦公室 44559791 住宅 44550292
周志倫 辦公室 44559915 住宅 44550287 手機 13098785666
監督所以前曾參與迫害付汝芳的
劉志德 辦公室 44561451 住宅 44552850 手機 13996145018
更多的電話:
重慶市潼南縣610頭目、政法委書記蔡聘
電話:(023)44568968 44551812 44566068 手機:13808337398
重慶市潼南縣公安局局長 殷建忠 電話:(023)44582001 44556679 手機:13908348968
重慶市潼南縣公安局副局長 文 勇
辦公室電話:(023)44582006,住宅電話:(023)44551228,手機:13709428263
重慶市潼南縣縣委書記 魏壽明 辦公室電話:(023)44559166
重慶市潼南縣縣委副書記、縣長 寧光賢 辦公室電話:(023)44562168
重慶市潼南縣副縣長 陳啟惠 辦公室電話:(023)44573999,住宅電話:(023)44553201
重慶市潼南縣紀委書記兼縣委副書記 李 平 辦公室電話:(023)44551729,住宅電話:(023)44551653,手機:13709428529
重慶市潼南縣看守所所長 周 鈞 電話:(023)44551213、44571988,手機:13709428703
文/江西法輪功學員
(明慧網2004年4月21日)江西南昌市青雲譜區退休醫師劉兆琴女士對三年勞改判決提出上訴,反被法官塗春建加期二年。按照慣例,被告人對法院判決不滿,由被告提請上訴而重新進行審理的案件,法院只能在原來判決基礎上減刑,不能加刑。而青雲譜法院卻公然違背這一慣例,導演了一場上訴反而加刑的醜劇。
劉兆琴女士是南昌市洪都集團公司三三四醫院退休醫師,曾患有心臟病、腎炎、鼻炎等多種疾病,特別是嚴重的心臟病,多處尋醫拜師不見效。修煉法輪大法後不久,所有症狀全部消失。1999年9月先後兩次進京上訪,為法輪功說公道話,卻被拘留,判勞教1年半。在江西女子勞教所期間,為了抵制惡人迫害絕食五個多月,長期被強行灌食造成鼻腔潰爛,時常流血不止。劉兆琴絕食期間被每天24小時上銬,白天上吊銬,晚上大字銬。曾六次遭到惡警四人輪流用電棍電擊打,多次被打昏死過去,全身呈青紫色(見明慧新聞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3/29/47366p.html)。
劉兆琴在勞教所遭受了三年多的殘酷迫害後逃出魔窟,又全身心地向民眾講清法輪功真相。剛從勞教所逃離的她逢人就說大法好,逢人就講大法真相。不久,劉兆琴再次被非法綁架,並被青雲譜看守所非法延期扣留一年多。她連續絕食六個月,水米不進,最終爭取到煉功以及講真相的權利。
據同一個監獄裏出來的人說,劉兆琴每天在監獄裏只做兩件事情:煉功和發正念。每天早起煉功後,幾乎一整天都是在發正念中度過。洪都公安局對她進行逼供,在洪都飛機廠跑道旁對她逼供四天四夜,不讓她閤眼。
2004年青雲譜法院判她三年勞改,劉兆琴並不承認這場判決,所以也沒有去上訴,置之不理。而這時看守所居然動員劉兆琴去上訴。
劉兆琴把自己在大法中受益,以及對這場迫害的控訴寫下來,同一個監獄的人看了都非常感動。而當劉兆琴通過合法程序提請上訴,用寫下的理實具詳的真相文字為自己辯護時,青雲譜法院法官塗春建居然違背法律界上訴只減刑不加刑的常理,對劉兆琴加期兩年。
在此,我們嚴正要求南昌市法院無條件釋放劉兆琴,糾正執法不公的錯誤判決。
迫害劉兆琴的惡警胡志剛,電話: 13979115122
文/大陸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4年7月29日)近日消息,河北省張家口市王世民、張佔元兩名大法弟子被非法判刑後上訴勝訴。
大法弟子王世民、張佔元於2002年10月被非法超期關押,於2003年11月被非法開庭;由於此二位同修堅定的正念,惡人的迫害陰謀未能得逞。
2004年5月14日,惡人們又對此二位大法弟子非法開庭,分別非法判他們十年、八年刑期。
當地大法弟子通過交流,認識到在此事上整體存在的不足。大家通過發正念、有針對性講真象,與獄中同修通過智慧渠道交流等方式,及時扭轉了各自的人的觀念,用正念看待我們所面臨的問題,使大家真正認識到如何否定舊勢力的安排,共同走向成熟。最後,王世民、張佔元兩名大法弟子就非法判刑上訴後,勝訴。
另外,全國最高檢察院關於濫用職權,致使人民財產、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案件的舉報電話是:010-65252000,010-65592000,大法弟子可根據受迫害的事例撥打此舉報電話,維護做為公民應有的權利。望同修們及受迫害學員的家屬利用好此機會講清真象,營救被非法關押的同修。
(明慧網2003年11月6日)中國大陸消息:大慶一大法弟子僅因不寫放棄人格的所謂「保證書」便被單位開除,為此該大法弟子據理起訴有關單位並勝訴,被補發工資和恢復工作。此大法弟子還找到有關單位談真象、揭露迫害,從各方面都很好地起到了應有的作用。
2000年6月份,一大法弟子因不寫保證被單位非法關押一個月,到期後,她仍拒絕寫保證,被單位開除廠籍留廠察看一年,每月工資500元,扣除各種費用,實際只能拿回來300元左右。
2001年春節大年三十,只因為她說一個「煉」字不放棄信仰,就被送到大慶市大同區拘留所非法關押15天。
回來後領導不讓她上班,讓家人看著她(因當時是「兩會」期間,怕她進京上訪)。
2001年5月1日,她到單位要求上班,領導又讓其寫保證,被嚴辭拒絕。領導就以此為藉口,不僅不讓她上班,連生活費都不給了。到2001年8月份宣布將她開除。
她認為單位將她開除是違法行為,就到大慶石油管理局人事部及創業集團公司610辦公室說明情況要求停止迫害。當她說出被單位開除的原因時,連創業集團公司610的頭目都不相信──僅僅因為不寫保證就被開除。後來它調查確認是事實時,說:「既然單位已經決定,我們協調不了,你若不服就上告吧。」而大慶石油管理局人事部的人則說:「我們協商不了,你可以採取仲裁的方式解決。」
被逼無奈,2001年11月份她找到大慶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自述被迫害的情況後,他們接下案子。隨後她又請律師寫了訴狀。2002年1月,大慶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判她勝訴,推翻2000年單位給她的開除廠籍留廠察看一年的處分決定,並補發自2000年8月至今的工資1萬3千餘元,本人回單位正常上班。
當時她單位有四位大法弟子被非法開除廠籍留廠察看。由於她的勝訴,另外三位大法弟子的非法處分也被推翻,但有一位大法弟子已退休找不到人,工資沒有補發,其餘二位大法弟子的工資都補發了。
2002年10月,她做大法真象時被惡徒跟蹤綁架,先被劫持到大慶市看守所非法關押20多天,隨後被非法勞教三年(警察說的)送哈爾濱戒毒所。到戒毒所體檢不合格被拒收,帶回大慶後又被送到大慶市大同拘留所繼續關押15天,因為當時要開所謂的「十六大」。
到期回來後到單位上班,工資、獎金一切正常,單位沒有任何刁難。但今年初卻以其在單位宣傳為名,將她的名單報到創業集團公司610。上報名單前,單位領導找其談話,她被領導的偽善所欺騙,沒有阻止,縱容了邪惡,結果留下了繼續被迫害的隱患。
接下來地方「610辦公室」的惡徒四次圖謀綁架她到洗腦班,前三次都被有關領導正義地駁回。第四次,2003年9月24日她正在單位上班,創業集團公司610的惡徒夥同大同區高平派出所的所長等人強行到單位將她綁架到了洗腦班。綁架過程中,她堅決不配合邪惡,給它們講理並高聲呼救,引來許多圍觀的同事。大家敢怒不敢言。但它們也很心虛,派出所的所長讓單位的領導幫忙將她弄上車,但沒人動。後來所長與一個警員費了好大勁才將她硬塞進車裏。
在去洗腦班的路上,她一直在講真象,並跟他們講道理。到那兒後,她拒絕下車。610的惡人讓站在洗腦班門外的武警上來拖,他們沒搭理它。無奈,它只好自己動手將她從車上拽下來並拖到樓上。在被非法綁架的過程中,她的胳膊被弄傷,但卻一直跟它們講道理、講真象,啟發它們作為人應有的善念,有的人真的聽進去了。
人雖然送到洗腦班,但洗腦班的人以其身體不好為由拒收,創業集團公司610的邪惡之徒卻非要把她留在那兒。爭執期間,中午他們在某處吃飯,正吃喝得高興時,她的女兒滿臉淚痕地進來了。滿桌的人立刻鴉雀無聲,當時動手拽她的所長後悔地說:我拽她幹啥呀!
在610的惡徒與洗腦班的人交涉、想把她扣留在那裏的過程中,這位大法弟子被警察開車送出洗腦班。
她回來的第二天,610的惡徒命令其單位領導讓她去醫院體檢,被她嚴辭拒絕。然後她先後三次在單位給創業集團610辦公室打電話,質問它們為甚麼土匪一樣地非法綁架她,並說要起訴它們這種土匪行徑。創業集團610辦公室不法人員無言以對,互相推托誰也不敢承擔責任。
同時她還給大慶石油管理局610打電話,那裏的人被問得無話可說,只好無理地掛斷電話。
事後了解到,原來大慶石油管理局用效益掛鉤的方式給創業集團四個所謂的「轉化」指標。當時它們就說,只要把她送到洗腦班就算完成指標,轉化與否是洗腦班的問題,否則一切年終的獎勵都免談。在金錢利益面前,610的惡徒人性全無,明知她若被綁架孩子無人管,也要將她送到洗腦班。它們先到康泰實業公司,單位的領導明確表示:她若不上車,我們可不能往車拽。後來它們又找到派出所,派出所的人為難地說:「人家好好上班呢,我們有甚麼理由抓人?」後來它們冥思苦想,終於想起她勞教未到期,就請示大同公安分局:是否可以以此為藉口抓人,得到肯定後,它們就在光天化日之下將她非法綁架到洗腦班。
後來,她幾次打電話到大同公安分局核對此事,那裏的人不是說被找的人不在,就是不接電話。可見當大法弟子正念強時邪惡有多麼的心虛。
相關電話:區號:0459
大慶石油管理局610辦公室:5981051
創業集團公司610:5192057
創業集團公司副經理主謀迫害法輪功:刑寶民(音)13936748699
大慶市大同區公安分局局長室:6275600 6172810
文/大陸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4年6月22日)以下對明慧網2004年6月19日文章「大陸大法弟子如何正念運用常人的法律手段維權」進行補充,包括大陸起訴書、申訴書以及行政覆議申請的格式,可供需要使用的學員參考。
起訴狀格式
X事訴狀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原告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告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請求事項:(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繫地址)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簽名或蓋章)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訴狀副本X份(按被告人數確定份數);
二、證據XX份;
三、其他材料XX份。
(註﹕民事、行政、刑事自訴各類案件起訴書的格式基本相同)
申訴狀格式
X事申訴狀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申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原終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申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訴狀副本X份(按被申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註﹕民事、行政、刑事自訴各類案件申訴狀的格式基本相同)
行政覆議申請書格式
行政覆議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______年齡______性別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覆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行政覆議機關)
申請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大法弟子提供
(明慧網2004年8月9日)
×××人民法院:
本人×××,女,××歲,於××年××月××號在××地點,因散發法輪功真象傳單被××法院判刑××年,判決書文號××××××××。因判決與實事不符,本人不服,特提出上訴。
判決書稱:「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我認為與事實不符,法律依據不足,不能接受,理由如下:
1、無論是中共中央,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包括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對「邪教的司法解釋」中),沒有一個正式文本將法輪功「定性」,充其量是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報發表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這個只代表中央領導個別人意見的評論員文章不能作為「定性」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嚴重違法的,是不是「邪教組織」不是那個中央領導就能定性的。按照我國《憲法》、《立法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定性定罪過程必須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將幾千萬人煉功的群眾團體定為「邪教」,這恐怕最高法院都無權判罪定性,只有全國人大這個最高機構才有這個權力。也就是說,對法輪功的定性既無合法的司法程序,又無最高權力機關的正式文件,所以任何執法機關、包括兩高的「司法解釋」將「邪教」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輪功頭上,甚至作為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都是完全違法的,是不能成立的。至於報紙評論員的文章更具違法性,完全是沒有法律證據的造謠誣陷,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才對。然而事實恰恰相反,所有的「對邪教的司法解釋」都是在這個評論員文章「定性」幾天之後才出台的,而且最高法院1999年11月5日[1999] 29號下發的「通知」中,並將如何處置法輪功是「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對待的。可見對法輪功的處理不僅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而且是按某領導人政治需要來處理的。因此所謂「邪教」之說對法輪功而言是根本不存在的,那麼我散發的傳單就不是違法的。
2、根據我國《立法法》,民政部與公安部屬於國務院的行政部門,非立法機構,所發布的「取締法輪功非法組織」的《通告》屬於「規章」性質,按照《立法法》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最低層次,根本不能作為《刑法》中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只有全國人大制定出台的法律才能作為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而且依據《立法法》國務院制定的法規和其下屬部委制定的規章都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根據《憲法》第35條「中華人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法輪功研究會屬於「集會、結社」自由的群眾性煉功團體,符合《憲法》這一條。至於沒有向民政部註冊就是非法的,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全無道理的,難道群眾自發的在規定的娛樂場所組織唱唱戲,也要到民政部門註冊一下才行嗎?那麼這個嚴重違背《憲法》原則的民政部的「取締通告」,又怎麼能作為執法機關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呢?你們法院不追究它的違法性已經是失職了,怎麼又能顛倒黑白的將我定成「破壞法律實施罪」呢?
3、不管依據哪一級「對邪教的司法解釋」,我所散發傳單的內容都不屬於邪教內容,既無反黨反社會的言論及政治綱領,也沒有恐嚇的言論、也沒騙人錢財,更無誘導別人自殺、殺人,都是如何教人向善,同時揭露有關執法部門或人員如何違反國家法律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內容。在訴說上訪無門的情況下,言論自由是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利用傳單的形式說說心裏話,既沒有影響社會治安,也沒有傷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幫助建立司法公正,維護法律尊嚴,伸張正義,何罪之有?再說我國法律法規沒有任何一條明文規定,申訴遭受無理迫害是違法的。難道某些國家領導人或某部門及個人,可以凌駕與《憲法》和法律之上,以權代法,以勢壓人、整人、迫害人?那些虐殺法輪功學員的兇手,難道可以若無其事的逍遙法外,而揭穿其罪行的人都成了罪犯、階下囚,我真的搞不懂,這是為甚麼?
4、我只是一個普通的煉功人,無人強拉我入任何組織,就是傳單也不知道是誰放在我家門口的。我只是看後覺得非常好,以前我十幾種病痛苦了十幾年,脾氣還不好,自從學煉法輪功後,不但身體奇蹟般的好了,脾氣也改了許多,所以我想這樣一個對人身心健康、於國於家都有利的好功法,在世界上都公認的好功法為甚麼對他不公呢?為甚麼說他是邪的呢?我們多數人都有這樣一個心理,自己得到甚麼好處了,也想讓別人得,這是多數人善良一面的自然表現。所以我看到這些傳單後,我也想為別人好為國家好,就情不自禁的散了出去。如果讓我們還像以前那樣自由煉功,我想我肯定不會冒著風險去散真象傳單。99年7.20之前為甚麼沒人散傳單呢?這不是很好的說明嗎?無人迫害我們這些無辜的煉功群眾,又有誰去願意上訪呢?
從以上理由看,國家和政府沒有給法輪功定性,將邪教的罪名扣在法輪功的頭上又無法律程序,而我本人又無任何證據證明我參加了任何組織,所散傳單內容按法律解釋又與邪教性質內容完全不符。因為我所散傳單沒有傷害到任何人,所以我是無辜的。而且有關方面還超越法律不允許我請律師辯護。因此××法院依據《刑法》第三百條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我××年徒刑,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是我不能接受的。
中級法院也是一級法院,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辦案的唯一原則。那麼按照我國《立法法》,「兩高」沒有立法權,即使「兩高」的司法解釋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其根本上不得與《憲法》和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抵觸。作為法院是特殊的執法機關,掌握著生殺大權,不像行政單位那樣下級機關執行了上級機關的錯誤決定後,有些後果的損失還可補回來,但一個人被判刑入獄後,也可能就死在獄中,據我所知有很多有名有姓的法輪功學員被虐殺在監獄或勞教所。假如最高法院無任何法律依據就讓你判處一個人死刑的話,作為中級法院你會不會執行?那時你的天平會傾向哪方呢?是傾向上級命令呢?還是傾向國家法律呢?如果傾向前者的話,還有法律的公正和尊嚴嗎?現在「兩高」對法輪功的「司法解釋」和處理辦法,完全是根據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的「定性」而定性的,而不是按國家法律程序辦事,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現在同樣的問題也擺在你們中級法院領導的面前,是執行上級領導的意思呢?還是選擇法律公正、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呢?如果你們非要執行上級機關的「意思」,那你們想咋辦就咋辦吧。要知道,中國不會永遠這樣無法無天下去,所有傷害別人的人都將承擔後果。我會保留申訴的權利。歷史的審判終究是公正的,在不久得將來當真象大白時,當法輪功有個說法的時候,決不會因為誰執行的是上級的命令就可以逃脫歷史的責任。但我希望的是你們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公執法。謝謝!
善待大法一念,天賜幸福平安!
申訴人: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