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倪清惠,70歲,1934年8月4日出生,民族:漢、住址:成都市光榮小區金榮巷5號4幢3單元1號。是受害人祝霞的生母。
控告人:王笑,男,2000年4月24日生,住址:成都市光榮小區金榮巷5號4幢3單元1號。是受害人祝霞的兒子。
被控告人:張小芳,女,35歲左右,文化程度不詳、工作單位:四川省楠木寺女子勞教所7中隊,任該隊隊長,住址:該勞教所宿舍。
被控告人:何元富,男,歲,民族:漢、文化程度不詳、工作單位:成都市光榮小區「610」辦公室,任該辦公室主任、住址:成都市光榮小區。
被控告人:金牛區公安分局光榮小區派出所所長及全部警員。
被控告人:成都市彭州市洗腦班、成都市郫縣洗腦班、成都市新津縣洗腦班負責人及全部管教人員。
控告事項:
1、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前列被控告人故意致殘祝霞的刑事責任。
2、要求前列被控告人對受害人祝霞造成的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作出賠償。
事實和理由:
1999年10月1日,成都《商務早報》擅自將法輪功說成是「×教」,報導完全顛倒是非。王世林、祝霞夫婦到報社反映情況,作為修煉人的祝霞意圖說明法輪功的真象,當時已有幾個月身孕的祝霞與丈夫被非法治安拘留15天,開始遭受非法迫害;
2000年元旦,祝霞懷著身孕與愛人王世林根據《憲法》和《信訪條例》到北京上訪。祝霞懷著小孩,先後兩次被非法拘留關在新都看守所、汶川太陽島看守所,後被軟禁在阿壩州老家十餘天後才放回;
剛回成都光榮小區的住處,祝霞就被光榮派出所非法監管。光榮派出所讓戶籍警員李紅叫祝霞每天坐在派出所的值班室,從早上9點到下午6點,中午不准回家吃飯,除解便外,不准走動。知道這事的人說:大人不吃飯,肚子裏的小孩要吃飯啊。半個月後,杜所長才讓祝霞回家吃午飯。到了春節也不讓她回家,家裏只剩下文革時遭受迫害患精神病和肺心病的老父親獨自在家過春節。直到祝霞生小孩前一個月,派出所才同意回家。回家後,派出所沒有任何手續仍對祝霞母女進行監管,派出所不定時點名,出去買菜也要在電話中補假,對祝霞及全家人進行人身強制和精神強制;
每逢春節、元旦等所謂敏感日期,別人都在歡天喜地過節、放假。祝霞一家卻處在十分痛苦之中。每到這時,派出所就會來到家裏無端地要祝霞和母親寫不修煉的保證。金牛區「610」辦公室會舉辦「洗腦班」,強制性地改變我們的信仰,甚至威脅不放棄信仰就送勞教所。祝霞母親因為不寫保證就被關進洗腦班兩次,共幾個月時間。祝霞生小孩才20多天,還在坐月子,光榮派出所杜所長、戶籍警員李紅就迫不及待地到祝霞家來騷擾,不但沒有絲毫關心,還非法叫祝霞放棄信仰,甚至威脅:如果不寫就把小孩送福利院。此後,派出所又費盡心機想要將祝霞母女帶走,讓把重病的老父親送到阿壩州的親戚處,遭到祝霞一家的強烈反抗,才沒有得逞;
2000年12月王世林無辜被新華西路派出所非法抓捕,祝霞打傳呼找王世林時,被派出所以王世林已出車禍誘騙到派出所,祝霞去到派出所後,便肆無忌憚的將祝霞捆綁拷問數小時,一無所獲才將祝霞釋放;
事後,受到光榮派出所長期24小時人監控、管制,祝霞家的所有出入道口均有警車把守,祝霞及全家人失去了自由。光榮派出所警察不准祝霞一家外出。祝霞帶著嬰兒和母親外出時,被把守的警察強行拖進派出所,他們聲稱現在是敵我矛盾、是你死我活的鬥爭,等等。祝霞及全家人長期、多次受到公安、派出所及警察拘留、抓捕、拷打、摧殘、迫害,無處申冤,曾向成都市有關部門陳述冤情,要求停止迫害,但是,祝霞一家權益不但沒有得到保護,公安、警察反而變本加厲對祝霞和全家進行迫害;
為了申訴冤情,得到保護,2001年元旦,祝霞帶著8個月大的小嬰兒到北京上訪,嬰兒一次被警察的警棍擊中,還有一次被抽了一皮帶,打得小嬰兒慘叫!祝霞從北京被抓回光榮派出所後,每天,光榮派出所用盡各種方法企圖逼迫祝霞放棄信仰。光榮轄區610辦公室何元富安排了各種方式進行非法監視:祝霞出門有多人跟蹤,甚至跟到祝霞母親家。節假日、敏感日期,前門警車堵,後門有人守;
2001年3月初,光榮小區街道辦事處又要祝霞參加洗腦班,祝霞為避免再次遭受迫害,不得已離家出走。4月11日晚上,祝霞出門辦事,便被監控的警察抓到派出所送刑事拘留,拘留所拒收正在哺乳期的祝霞,戶籍李紅強迫對方收也未得逞。不得已,派出所只好把祝霞送回家,但仍派二、三十人非法看守。祝霞一家人受到這樣沒完沒了的迫害,仍善待監管人員,每天準備好兩瓶開水,凳子,告訴他們法輪功的真象和自己一家人的冤情。小孩剛滿1歲,祝霞就被逮捕;
祝霞在寧夏街看守所被關押的4個月中,就有1個月被強迫戴手銬、腳鐐,手和腳都腫得極大。光榮小區610辦公室何元富給祝霞準備了送勞改的材料,經調查與事實出入很大,所謂祝霞與國外有聯繫也屬子虛烏有,結果由於證據不足,又改判為1年零6個月的勞教;
祝霞被轉到資中楠木寺女子勞教所後,祝霞的母親多次找何元富轉交給祝霞的衣服、錢,何元富每次都找理由推諉,愚弄老人,讓老人白跑路。例如:2002年7月中旬一個星期五上午,何說下週一去看祝霞,下午就派人來說他下週要開幾天會,去不成,下週二,祝霞母親再去,卻看見他坐在辦公室根本沒去開會。
祝霞在楠木寺女子勞教所更是受到非人的待遇、摧殘、迫害。據從勞教所出來的目擊證人講:從2002年5月起,勞教所為逼祝霞放棄信仰就採用法西斯刑罰折磨祝霞。迫害手段之慘烈,即使描述出來我們也無法深刻體會受害人所承受的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以下僅舉幾例,讓我們看看江××宣稱人權最好時期勞教所中的酷刑、「和風細雨般的轉化」──
例一:四川省楠木寺女子勞教所7中隊隊長張小芳指使2個吸毒犯把祝霞的嘴用爛髒布塞緊,弄到沙石地上拖,拖到監控器位置時就放開又說又笑(怕被監控器看到),過了監控器又拖,這批拖累了換下一批接著拖,拖得祝霞背部、臀部、腿滿是沙石、血肉模糊。張小芳見祝霞不行了仍不罷休,還接著換另一種方式折磨,叫十幾個其他勞教人員一擁而上──扯頭髮的、吐口痰的、扯腳的、扯手的、騎在身上打的,邊打邊罵都搞累了才算完。因夏天高溫達到近38度左右,她昏迷過去就用涼水潑她……此時,祝霞已無法站立,張小芳就叫醫生來挑沙石。沙石根本無法挑出來,張小芳還叫祝霞自己付高額醫藥費;
例二:張小芳指使吸毒犯在地上放長條凳,凳上放磚,逼祝霞坐上去,又在祝霞雙腿上放磚,然後坐上人在上面來回搖擺,還把祝霞的嘴塞緊,防止祝霞的慘叫聲被人聽見;
例三:張小芳經常抓住祝霞的頭髮將祝霞的頭向牆上撞,邊撞邊罵:「碰死你!碰死你!甩在山溝裏沒人知道!把你碰成腦震盪!碰成瘋子!」她折磨累了就叫吸毒犯接著撞祝霞。有一次,張小芳打祝霞碰斷了手鐲,污衊是祝霞給她折斷的,差點叫祝霞賠!
例四:勞教所常見的折磨手段有──不准大小便;不准洗澡、洗漱,不准換洗衣服;月經時不准用、換衛生巾和紙,指使他人故意在這些方面進行羞辱、漫罵;夏天曬烈日,冬天挨凍(被扒光衣服或用一盆盆的髒水潑得全身濕透等等);每天最多只准睡3個小時,有時不准睡,通宵面壁站「軍姿」進行體罰折磨;白天全天坐「軍姿」(就是坐在一個高20釐米左右的小塑料凳上,兩腳並攏,大腿與小腿成90度,身體與大腿成90度,雙手手指並攏伸直平放在大腿上,挺胸抬頭,腰部一直保持挺直,面部不准有任何表情,嘴不能動,嘴稍一動就說是在背經文,眼睛不能閉,稍一閉眼就說你在煉功,任何部位稍微一動就會遭來狼牙棍、打棍毒打或拳打腳踢。坐軍姿的時候,周圍有由男吸毒人員組成的民管會,他們手持狼牙棍和電棍,專門監視坐軍姿的法輪功學員。這種刑罰坐一會兒,臀部和腰部就會疼痛難忍,幾天下來,臀部長滿一疥瘡,又癢又痛……)或者站「軍姿」,除了絲毫不准動一下,還不准眨眼;……。張小芳經常在祝霞面前晃,並且多次指使勞教人員打罵、污辱祝霞;只要祝霞動一下,不是瘋狂的打罵就是扯住祝霞的頭髮把她的頭往牆上撞。管教警察為讓被強制轉化的人賣力的打,說不賣力打就是假轉化,就是沒和黨中央保持一致。祝霞還經常與其她大法弟子被環在大樹上銬上。有時,祝霞聽到外面的法輪功學員被打得慘叫,衝去制止,被抓回來用同樣的手段折磨。如果絕食抗議,就會遭到野蠻灌食等更為殘酷的迫害、摧殘。張小芳的行為給祝霞的身體和精神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2002年10月27日,祝霞被非法勞教摧殘期滿。光榮小區610辦公室何元富等人直接從勞教所接出轉移至郫縣洗腦班繼續拘禁、洗腦、轉化。摧殘,關押近半年。洗腦班逼祝霞承認何元富報祝霞勞改時的材料,多次逼祝霞寫「保證」,威脅說否則永遠關在洗腦班。到2003年3月中旬祝霞才回到家中。此時原來120斤重的祝霞已皮包骨頭,不成人形。為達到監控祝霞的目地,何元富先已安排了祝霞到老年活動中心做事;
2003年6月9日,祝霞突然失蹤。經查實是被光榮小區610辦公室何元富等人綁架。後來,據曾被在「彭州洗腦班」關押過的人證實祝霞又被關押在「彭州洗腦班」,此時祝霞就已經被折磨得說胡話、出現幻覺、精神失常。但光榮小區610辦公室何元富等人不但不放人,而且還將祝霞轉到(具體時間不詳)郫縣洗腦班、新津縣洗腦班繼續「洗腦」、迫害,並且在郫縣被非法遊街示眾……致使祝霞症狀加重。2004年4月2日祝霞被放回家中,仍然經常出現幻覺幻聽,並且不分晝夜的折騰、哭、笑、罵人、打門窗,大小便弄得到處都是,蓋被子要把被套扯掉只蓋棉絮……,並且經常用手捂住頭部驚恐的大聲感叫:「你們要強姦我嗎?」(祝霞年僅4歲的幼子都學會了)……而且經常說自己二十多年都沒有與人上過床,最不能容忍這種事了,特別痛恨的咒罵那些臭男人,在說這些事時,常常咒罵一個叫陸中華(音)的,還有吳波(音)、陳英(音),還有趙威(音)、劉偉(音)等。她還讓她母親打電話去叫吳波(音)他們放穩重一點。從祝霞在精神失常的情況下的這些反應來分析,祝霞很可能是在洗腦班非法關押期間被惡人強姦,精神受到刺激而失常或加重了精神失常……現在,祝霞精神、神經已全部失常,後果十分嚴重!給我全家人及親戚朋友造成了十分嚴重的痛苦,我們萬分悲痛與悲憤!
經我們多方請教、諮詢法學教授、律師,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祝霞作為我國公民,她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政法部門及國家的保護,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前列被控告人構成了嚴重的刑事犯罪!
作為四川省楠木寺女子勞教所7中隊隊長的張小芳,執法犯法,指使、脅迫和親自參與酷刑折磨、虐待、毆打祝霞,構成了我國《刑法》規定的虐待被監管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侮辱罪、濫用職權罪等眾多罪行。(關於張小芳瘋狂迫害被監管人的犯罪事實請檢察機關調查。更多事實和證據證詞見附件一:張小芳迫害被監管人的更多事實)
光榮派出所的所長及警員構成了《刑法》規定的非法拘禁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暴力取證罪、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故意傷害罪、侵犯住宅罪。
光榮小區「610」辦公室的主任何遠富構成了《刑法》規定的濫用職權罪、誣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非法綁架罪、非法拘禁罪。(何遠富迫害祝霞的詳細事實見附件二)
彭州市洗腦班、郫縣洗腦班、新津縣洗腦班的管教人員已經構成了《刑法》規定的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姦罪。
請上級司法機關主持正義、為百姓作主,依法嚴懲上列犯罪份子。
此致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倪清惠 王笑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9/3/520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