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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嚴重違背中國《憲法》、違反《世界人權宣言》鎮壓全國法輪功群眾的非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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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7月19日】

一、倒行逆施之鎮壓事實

公元1999年7月,進任中共總書記、國家主席的江澤民出自妒嫉,私慾、反人類的本性,夥同幫兇羅幹、曾慶紅等,超越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與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不顧中央政治局絕大多數的反對,玩弄野心家、陰謀家的伎倆,玩弄封建、低能、邪惡的整人之術,一意孤行,並不顧聯合國通過宣布的《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12月10日通過並宣布)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月日12月16日通過,於1976年3月23日生效,中國政府於1998年10月5日簽署)的明確規定與要求和中國《憲法》的規定,利用國家軍警、公安、國安、檢察、法院、民政、派出所、拘留所、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等國家機器,開始瘋狂、血腥的鎮壓全國近一億人的法輪功修煉民眾,它利用幹部人事,財政等權力利誘、指使操控,強制全國宣傳機器,新聞媒體造謠,誣陷、強制輿論導向,栽贓陷害、欺騙全國人民及世界人民,強姦民意、黨意、政意,謊言鋪天蓋地,顛倒是非黑白;對所有信仰真善忍法輪功的善良民眾進行非法拘捕,關押、勞教、勞改,酷刑折磨、強行洗腦,敲詐、勒索。強迫法輪功學員寫「保證書」、「悔過書」、「決裂書」。江澤民流氓集團不准民眾信仰真善忍。不准修煉法輪功,恐怖充滿全國各個角落。現在,中國各地的拘留所、看守所、洗腦班、精神病院、勞教所、監獄及勞改農場內,還關押著大量信仰真善忍的群眾,殘暴的鎮壓還在繼續。

五年來,在江澤民的主使下,羅幹、曾慶紅與全國各級610上竄下跳,興風作浪;羅幹利用中共政法委書記的名義,瘋狂地、創造性地操控全國610辦公室及政法各部門系統。指使公安警察、國安特務監控信仰法輪功的群眾,監聽、偷聽所有法輪功群眾的電話與一切通訊工具;非法截留、撕拆、檢查法輪功群眾的郵件;任意侵入法輪功群眾住宅,恐嚇,勒索。它們還在全國各個市、縣、區、長期辦洗腦班,任意綁架,關押法輪功學員,強行轉化,強行洗腦,不准任何人信仰真善忍(只能信××黨),進行肉體與精神上的殘酷迫害。若不轉化,就判勞教或勞改,或摧殘折磨致死;死後它們不按規定通知其家屬,擅自火化,不履行法定的程序。若有人知道自己的親屬已死去領骨灰,惡警們還恐嚇、威脅,要求必須交住院費、醫療費、火化費、看護費等諸多項目的高額費用,才能領到骨灰。就這樣對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的親屬進行敲詐勒索。

再者,全國各級各地的黨、政、人大的信訪部門都成了公安局,警察局,特務機關。一進到這些信訪部門只要你是為「法輪功」信訪,馬上就走不脫,公安警察就立即的將你押進派出所,進而關到看守所,再進而就送到勞教所或非法審判。進行迫害摧殘。它們的宗旨就是:從精神上摧垮你,從肉體上折磨你,消滅你!然而,這一套邪惡的手段,並不需要公安及各級政法部門辦理法定的手續,只要是「煉法輪功的」就不需要遵循任何法定的程序。視國家法律為無物。

二、江澤民一夥的所作所為嚴重違反《世界人權宣言》違背中國《憲法》的明確規定

1、江澤民一夥鎮壓法輪功的非法性

按照中國《憲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全國性的事項的決定權在全國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立法權及審議決定權在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然而眾所周知:在1999年的7月20日江澤民一夥在全國規模空前絕後地鎮壓法輪功的前與後,國務院及工作部門並沒有作出認定(決定)「法輪功」的性質或取締的決定;況且在同年4月25日,萬名法輪功群眾出自信任和依靠人民政府,因故到中南海旁府右街國務院信訪辦和平上訪。當時的國務院總理朱鎔基親自出面接待信訪代表,並明確肯定了信訪群眾的信訪要求是合法的,並且,立即指示、責令公安部門解決,落實問題,信訪群眾就隨即很快離開了信訪辦。按照國務院頒布實施的《信訪條例》,信訪群眾的信訪行為及要求沒有超出規定;按照《憲法》第二章第二節的規定,朱鎔基總理代表國務院出面按待信訪群眾並處理了信訪問題這也是符合《憲法》與法律規定的;況且,這一信訪「問題」已由朱鎔基總理解決落實,作了指示,表明了國務院的態度,並且,之後直到7.20鎮壓前,法輪功群眾一直沒有再去國務院信訪辦繼續信訪,鑑於此並不存在「問題」。可是在同年6月,江澤民一夥目無國務院總理的決定與意見,別有用心地組織成立了鎮壓全國法輪功群眾的「610」辦公室邪惡組織。7月20日動用全國財力、物力、人力開始在全國範圍內瘋狂的抓捕鎮壓修煉法輪功的億萬群眾。那麼人們要問:江澤民一夥的這一行為出自於哪個法律和國家《憲法》哪一條規定呢?沒有,根本沒有!

綜上所述,江澤民集團鎮壓法輪功的這一事實行為,完全違背了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是他們個人的違法行為,才導致了對法輪功群眾的殘酷迫害。

2、江澤民集團鎮壓法輪功的違憲性十分嚴重

基於前述,認定或決定全國性事項,依照《憲法》的規定,應當由國務院作出,並且只有國務院才有權作出。那麼,江澤民是以甚麼職務或身份作出的呢?──以中共總書記的身份嗎?請看我國《憲法》:共產黨的組織不屬於國家機構,憲法沒有規定或授予「共產黨」管理國家的行政職能權力。故而,江澤民以中共總書記的身份作出的「取締」鎮壓法輪功是沒有《憲法》根據的。──以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嗎?那麼也請看《憲法》第三章第四節「中央軍事委員會」第93─94條,也沒有任何規定。──以國家主席身份嗎?《憲法》第三章第三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即79─84條的規定,也沒有規定或授予「國家主席」這一權力。相反,《憲法》明確規定了「國家主席」的工作應當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而為,並且,規定了明確的工作範圍及職能職責,不具行政決定處置權。

由此可以看出,江澤民當時雖身任三職,三職中任何一職都不具有行政決定權。另外江澤民於1999年10月到法國訪問期間,在答記者提問時,曾信口雌黃的冒出「法輪功」是「×教」,由於國內媒體的跟風,一股狂風就將法輪功說成為「×教」,這也是江澤民十分嚴重的違憲事件!江澤民的所作所為,都沒有憲法根據,純粹是它個人的不負責任的言論,依憲不能代表或強加給政府。再者,國家行政管理機關的國務院及負責人並沒有作出認定或決定法輪功是甚麼,也並沒有作出或表示「取締」等意見。江澤民一夥對全國法輪功群眾的鎮壓,不屬於國務院的決定,當時也沒有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即便是人大常委會有授權,也是違反《憲法》規定的,因這類權能權力只有國務院依憲擁有並行使);江澤民一夥的這一行為不具《憲法》根據,更沒有法律根據,完全是非法的。

江澤民一夥對法輪功鎮壓,在中國歷史上是十分嚴重的亂法,亂政的倒行逆施的大規模殘害百姓反人類的犯罪行徑。

3、江澤民一夥鎮壓法輪功嚴重的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法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的序言部份與第一至三十條的全部規定與要求,江澤民集團凌駕於國家政府越權作出指使鎮壓全國法輪功群眾,都是與該《宣言》相悖的,況且,《世界人權宣言》賦予的人人享有的並且應當得到政府保護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權」、「人格權」、「信仰自由權」;「財產權」、「集會、結社自由權」、「通信通訊自由權」、「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權利。這些權利每個國家的政府都應當無條件的在《憲法》與法律中明確作出同樣規定並保障實施。

雖然我國《憲法》中也規定有如「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權」、「財產所有權」、「人身權」等權利,但江澤民一夥出自於邪惡的本性,卻不把《憲法》當回事,以黨的領導高於一切為幌子,任意凌駕國家機關,毫無節制的發洩私慾、私憤,不計後果,更顧不得國際法的規定。它們的罪惡行徑嚴重的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的規定,況且,十分嚴重的踐踏了中國人民的基本人權。

再則,江澤民一夥還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序言,第一條到五十三條的全部規定,賦予每個國家每個公民的所有權利,中國公民都應當享有,政府還應當制定出具體措施保障實施。但是,江澤民集團5年來的全國性的瘋狂殘暴的鎮壓,把中國大陸信仰真善忍修煉法輪功的億萬公民的這一系列權利都剝奪了,踐踏得粉碎。江澤民一夥的所作所為都是史無前例的,殘暴邪惡至極的。它們的罪惡行徑嚴重的傷害了全中國善良的人民。它們鎮壓法輪功的藉口,完全都是惡意編造出來的,它們利用驅使御用媒體(如新華社、中央電視台、中央廣播電台、人民日報等)造假、謊言開路,栽贓陷害。另一方面不讓受害公民上訪,不准任何人給法輪功及受害人說句公道話,不准百姓查看法輪功的有關書籍。完全剝奪了全國十幾億人民的知情權。只許它們一夥利用國家財力、物力國家機器造假、一言堂,強行推銷它們的謊言。不准任何人說假、談假、揭露假。這持續五年的鎮壓運動,不但給全國億萬法輪功群眾及親屬造成了重大傷害,而且給全國十幾億人民心靈深處造成了十分嚴重的傷害。江澤民集團違反《憲法》,違反《國際法》的倒行逆施的罪惡行徑,終究要它們承擔這巨大的歷史責任,終將會得全世界人民的公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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