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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煉功而被判刑的法輪功學員家屬的一點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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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0年7月11日】 我的姐姐是一個新聞工作者,為人正直善良,無論在單位還是在鄰里,她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她人品好,是一個好人。

由於她修煉法輪功,在去年的10月進京,被檢察院以《刑法》第300條和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起訴。姐姐在看守所,根本不讓探望,斷絕了與姐姐的一切聯繫;公安部門在調查取證方面從不告知家屬;檢察院對姐姐的開庭是秘密的,就連律師和直系親屬都沒有通知。可以說,對於這樣一個全過程,我們根本無法介入。

在我們家庭的每一個成員,對姐姐的事情有許多的疑惑:公安部門為甚麼不把詳細情況告訴家人?檢察院開庭為甚麼不通知家屬和律師?姐姐真的是罪犯嗎?如果是犯罪,那麼把她的事情公開化,以教育後人不犯同樣的錯誤那不是更好嗎?

帶著許多的問題我們諮詢了許多的律師事務所,通過廣泛的了解,我們對這個事情有了一個清晰的認識。就目前而言,大多數的家屬不懂法律和不了解法律程序,這就給一些執法犯法的人帶來了可乘之機,他們利用這一點,避開了家屬對於案件了解,從而進行片面的武斷的對行為人不合乎法律程序的判定,用法律工作者的話講:沒有犯罪事實不能構成犯罪,僅僅在天安門廣場行走,也不能說就是擾亂社會秩序,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煉法輪功不許上北京和天安門。

一些法律工作者還表示:對於法輪功案件的判定是權大於法的表現,這主要表現為,對行為人定罪判刑的權利,並沒有在主要審理案件的檢察院和法院,而是在各個省都有的610小組和更高一級的機構,其中610的決定是對行為人判刑的主要依據,顯然,610小組不是行政執法部門。

還有一些資深的法律幹部談到:在被判刑的案卷中發現沒有家屬對行為人定罪的看法的主觀申訴和書面意見,當然,這個申訴和意見雖然對判刑在目前無濟於事,但是,這卻是家屬的一個態度,也是當時客觀環境的記載,它會在以後的冤假錯案的平反起到作用。一些律師談到:上面對他們有要求,不許為法輪功做辯護,如要辯護,必須參加由司法部門舉辦的學習班,同時必須由司法部門對律師進行認可,否則不允許辯護。

通過一個時期的了解,我們明白了許多,做為家屬,有權利對自己親人是否犯罪做了解,有權利向政府,向公檢法部門申訴和表達自己的不同意見,有權利就錯誤判定向各級政府部門上訪,這一切都是責無旁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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