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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律師:中國從不講法律 審判前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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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9月16日】美國國會中國事務執行委員會的網頁上刊登了美國人權律師泰瑞-瑪什9月8日呈送國會中國事務執行委員會的聲明。聲明中指出中國政府實施的「法治」是危險的,它不僅在內部造成破壞,而且因為一旦這種「法治」變成常規,類似文化大革命、天安門慘案,及最為不幸的和引人注目的針對法輪功學員的群體滅絕將會在「法治」的外衣下得以繼續。

當今中國的法制

根據傑瑞密-科恩2002年7月26日遞交給貴委員會的報告「刑事辯護律師的困境」,中國的整個刑事程序需要徹底的改革。在他看來,「一個徹底的,持久的政治改革是使中國的刑事程序符合最低國際標準所必需的」。對科恩教授所指出的問題作粗略地觀察,發現問題至少有兩類。一方面,中國刑事法的實施操作本身違背了中國的法律,這包括、但不限於憲法、刑事法、監獄法和警察法。例如,儘管憲法和警察法禁止審訊逼供(強行的,因而供詞是不實的),但是警察審訊和拷打在中國司空見慣,正如國務院發表的許多國家人權報告中所描述的。具體的例子包括電擊拷打、手腳上銬、把[法輪功]學員關入精神病院;濫用暴力拘留和平抗議者;200多位[法輪功]學員死於警察監禁期間,他們許多人的身體上帶有嚴重拷打和酷刑的痕跡;在死者家人得以見到遺體前即將其火化。詳見美國國務院的國家人權實施報告-中國(2000),網址是https://www.state.gov/g/drl/rls/hrrpt/2000/eap/684.ht [1]。

另一方面,中國除了違犯自己的法律條文之外,科恩教授所指出的另一個問題是與條文的頒布有關,這些條文可以是行政命令、立法條文、各種各樣團體包括法院頒布的通知。這些成了已有法律的例外,這對一些不受歡迎的團體和階層保證自己被國家所賦予的權利極為不利。在科恩的報告中,處於這種不利地位的當然是所有被指控的犯罪,特別是政治犯和為那些通過職業訓練為這些罪行辯護的律師界人士,即刑事辯護律師。儘管所有公民都有法律諮詢的權利,但中國宣布這對法輪功是例外。比如北京市司法局發布的通知(見附件),它實際上剝奪了所有法輪功學員憲法所賦予的法律諮詢權。與此相似,在中國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逮捕很久以後,中國人民代表大會才通過了「反邪教法」,以「X教」為名鏟除該功法。為使鎮壓進一步升級,第三個條文以高等法院通知的名義頒布。它聲稱所有修煉法輪功的人都是信「X教」。這個通知不僅使高等法院破壞了司法獨立性,而且還破壞了法院自己的運做和存在的目的,即聽證和提供裁決。

在審判之前,不管有無審判,只要在中國修煉法輪功就被判處有罪。不管有無律師,結果早已經定好了。科恩教授指出的上述兩類問題在羅那德-多肯(Ronald Dworkin)的『原則問題』(1985年,哈佛大學出版社)一書中也有參考。該書第二章,「政治裁判和法制」特別相關,因為它區分了「法制」的兩個定義。

有這麼一個通例書概念,該概念強調,「國家的權力不能針對個體公民,除非是按照所有人都能得到的公共通例書上明確規定的條例。政府和老百姓一定得按這些公告條例行事,直到這些條例被更變,而變更也要符合進一步的條例,這些條例在通例書中都有陳述。」贊同這一觀點的人傾向於不熱中實質性公正 - 即條例是否公正,它們是否保護個人權利,是否可以相信這些條例會真的得以執行。儘管這一概念很嚴密,毫無疑問中國事實上已違犯了通例書對法制的定義,這不僅僅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和天安門慘案,最引人注目的是最近對法輪功的迫害。上面所講述的和下面要陳述的都是這一公式的例子。

還有第二個公式,該公式使我們能進一步評價一個國家法律是否符合最低國際法律標準。從而使我們能區分法制和頒布的條例之間的差別,比如二戰時期納粹頒布的條例。這第二個公式進一步闡明了在中國,被包裝成法制的實際上確確實實是法治。

在這第二個更為詳盡的法制公式中,多肯(Dworkin)注意到公民之間有道德權利和義務,並針對整體政府有政治權利。這一公式堅稱,「這些道德和政治上的權利必須被正面的法律認可,以便在個體公民的要求下可以通過法庭和其司法機構執行。」這第二個概念要求更高,包括一個能獨立於立法和行政部門運作的司法部門;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權利,如對司法過程本身的監督權,公平審判權,盤問指控人的權利等等。當然最重要的一個是確保國家承認他們擁有這些權利。按照這個公式,頒布新的規定來剝奪法輪功學員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權利這件事情本身表明,今天我們在中國所面對的不是法制。

正如一位中國專家近來指出的,在中國看似是「法制」,實際上是「法治」。與前者不同的是,後者的特徵是國家利用法律本身有選擇性地疏遠、不公正地懲罰某些團體,就像在中國和納粹德國,被用來壓制、折磨、滅絕或根除一些團體或者人群,所用手段令人髮指,並使我們重新思索──同樣是人,為甚麼有人這麼高尚,有人如此卑鄙?

事實上,有一點很重要,那就是在中國法治並不是新鮮事物。它被用來發動和進行文化大革命。它被用來鎮壓發生在天安門的學生民主運動。它被用來壓制工人運動,以及所有對政府的批評。最引人矚目的,並且也是最近發生的是它被用來剝奪所有信仰法輪功原理的人的獨立思考權、道德良知權、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平集會自由權,剝奪他們對非法的立法和法庭荒唐裁決的上訴權。它正被用來,而且一貫被用來折磨那些拒絕放棄任何上述權力的人們,這不是一天或兩天,而是無止境地受折磨,這些折磨使那些深知其味的人們感到痛苦。

但在其最新的偽裝下,這種法治尤其令人不安和危險。從迫害法輪功一開始就顯而易見:1) 在前國家主席江的命令下,警察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逮捕法輪功學員,2) 江本人倒行逆施地為法輪功定罪,試圖說服法國費加羅報相信法輪功這一個和平的打坐修煉功法為「X教」,3) 通過行政命令,立法部門通過了臭名昭著的反邪教法,試圖使不合法的拘捕變得合法,用凌駕一切的、非法的、定義模糊的「邪教」一詞來取締任何事物,4) 高等法院不是審理案子,而是在前國家主席江的訓示下發出通知來解釋法輪功的本質,說是「X教」,從而在未經審訊或審訊前就宣判任何信仰法輪功的人都犯了罪。這與納粹強迫猶太人佩戴黃色三角表明自己是政府的敵人從而失去本應擁有的權利沒有甚麼兩樣。

開頭的這一做法在其後的推行中故伎重演。1999年6月,前國家主席江××向中共中央政治局發表講話,並建立了「610」辦公室,這是一個蓋世太保式的組織,侵佔政府的三大部門,社會主要部份及私有商業和協會的功能。該組織的官員駐紮在上訪辦公室,眾所周知他們在那裏毆打依據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而上訪的法輪功學員。他們還駐紮在學校、派出所、醫院、精神病院、拘留所、勞改營和勞教所。他們命令醫生對那些拒絕承認自己信仰錯誤的法輪功學員進行強迫灌食。他們還命令獄警把法輪功學員與最暴力的罪犯關押在一個牢房裏,他們不是被這些罪犯毆打致死就是被打得奄奄一息。他們凌駕於外交部之上,指示大使館工作人員和海外工作人員如何最有效地把迫害延伸到美國的法輪功學員身上。和本案最相關的是「610」組織還頒布法律條文,這些條文不但不符合常識、禮儀和道德標準,而且是被頒布和制定來系統地,高效率地有效地迫害法輪功學員,徹底在中國大陸鏟除法輪功。

最後,還有裝腔作勢的審判秀。根據一位參加過一次這樣審判的目擊者說,在政府的唯一證人說他在這次審判之前從未見過和聽說過被告人後,法官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依然宣判被告有罪。

根據華盛頓人權觀察亞洲分部主任邁克-捷德茲紮克(Mike Jendrzejczyk),「利用『法制』來掩蓋這場迫害並沒有使中國對法輪功的迫害更加合法化……官方的取締必須撤銷;官方宣布法輪功是「X教」和必須鎮壓的聲明必須廢除。所有因為和平活動而被關押、被正式起訴和宣判勞教的法輪功學員必須立刻得以釋放。」

我願意再補充一點,即建議我們盡我們所能在中國倡導法制。貴委員會應繼續盡其所能。因為法治是危險的,它不僅在內部造成破壞,而且因為一旦這種法治變成常規,類似文化大革命、天安門慘案,及最為不幸的和引人注意的針對法輪功學員的群體滅絕將會在法治的外衣下得以繼續。

自1999年,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一直把中國列為需特別注意的國家。參見,比如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報告,25(200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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