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迫害的手段和方法
不准休息,不准換衣報
7月2日至7月7日下午4時,6天5夜的時間不准休息,140個小時中每時每刻至少有兩人不停地在給我說話,問話,眼睛都不許閉一下,不留一分鐘的時間讓人能冷靜思考,他們折磨我的目地是為了讓我承認強加給我的一切。我幾十年的生活習慣從不能熬夜。本來我於6月30日晚去合肥,7月2日凌晨四時才乘公共汽車返回亳州,已是兩天兩夜未及休息,原本疲憊的身體,加之6天5夜的折磨,使我心力交瘁,意識麻木,思維不能連續,頭腦脹硬的像個石磙一樣又大又硬,到了最後,他們到底說的是甚麼、問的是甚麼?我都分辨不清了,只覺得頭腦轟轟,每個人在我眼前都在轉,鼻子、眼睛、頭都變成雙的。
在龍華賓館的日夜中,7月份,正值天氣炎熱,他們不停地換人來折磨我。來人都把空調調至最低,我身穿短衣、裙子,在房間裏又不能活動,一直都感到冷;特別是在夜間,他們不許我加換衣服。一次,我要求換洗內衣,吳憲彬說:不行。甚麼時刻你都承認了,甚麼時候換。一天晚上約十一時,王久山、吳憲彬二人酒足飯飽後來到房間,他二人嫌熱,把原本溫度很低的房間又把空調開大起來,我感到非常冷,要求用床上的毛毯蓋著腿,王久山說:不行。隨手把我拿的毯子一把扯回去,一晚上凍得我渾身發抖。一連拉了幾天肚子。
恐嚇、污辱、謾罵
在六天五夜折磨迫害中,各種械具放在我面前,他們恐嚇說:再拖下去就給你拉背銬,別的大法學員都拉過了,你也嘗一下味道。吳憲彬、袁磊多次對我說:你要放明白點,配合組織,如果你再這樣堅挺下去,市局已拿出意見,區委也研究過了,你一天不承認,就一天不放你丈夫和女兒,你女兒也不能參加高考,把你送到外地去審問,你根本沒有選擇。袁磊更是皮笑肉不笑地說:你不為自己想,也得為你親人想,不按組織的要求做,你女兒不能參加今年高考,想想後果。當審問進行不下去時,王久山惡狠狠地說:你當官那麼多年,到底撈了多少錢,我打報告給區委,讓紀檢委查你單位的賬,非得給你來個數罪併罰。
當我拒絕他們所定的調子回答問題時,市公安局馬副局長二次以組織名義給我施加壓力,黃衛國更是誣蔑我,你修煉法輪功不顧家。我聽了真覺滑稽可笑。我修煉法輪功,時時處處按「真、善、忍」標準做個好人,一家人快樂幸福的生活著,是你們把我全家抓起來進行迫害,反而說我修煉法輪功不顧家,真是黑白顛倒,陰陽倒懸。特別是王久山,迫害好人,不覺為恥,反覺為榮,似乎迫害人是他們的樂趣,似乎抓到我他立了大功,似乎我與他有甚麼過節,一副得意洋洋不可一世的樣子,羞辱我說:你可記得了,你曾是我中學老師,你今天在學生面前淪為罪犯,你不感到羞恥嗎?他還有幾次不懷好意,別有用心地問我:你家的床怎麼那麼多?你和你丈夫不睡在一起嗎?分居多長時間了……對我進行人格的污辱。對於他的無恥,我義正詞嚴地正告了他,在以後的幾天裏,他收斂了。
行刑逼供
在我拒不按他們所要求回答時,他們顯得非常著急。吳憲彬拿出幾個人的口述材料給我念。其中一個是×××的,我不認可,他就打電話叫人審問×××,下午那邊來了電話說:×××翻供了。吳一聽,立即變了臉,馬上說:再審。過了一下午的時間,那邊來電話說又不翻了。吳接打電話是在房間兩床之間用手機打的,我聽得很清楚。後來袁偉進來和吳憲彬說這事,袁偉說:誰硬?還是鐵硬。我看到這一切,就對他們說:你們用刑具逼供是違法的,大法修煉者是做好人的人,沒有危害社會和他人。吳憲彬說:使用械具是合法的。殘酷迫害甚麼時候在中國變成「合法」的了?
株連無辜
在迫害我的同時,他們還非法行政拘留我丈夫,恐嚇、威逼我的女兒。我丈夫楊西勤在經貿委工作,人人知他忠厚老實,為了給我施加壓力,以達到他們報功請賞、謀取名利之目地,惡人捏造罪名,非法刑拘我丈夫5天,同時還抓去我的女兒。對他們父女百般審問、恐嚇、威逼,非要讓他們說出他們不知道的事。我丈夫受到了很大的打擊,時隔一年了,還給他留下很深的創傷,大白天一個人都不敢、也不願來看守所給我送東西。女兒正值花季,從未見過這般的邪惡,審問她的人威逼她、恐嚇她、訓斥她,女兒嚇得發抖,哭個不停。審問她的人毫無憐憫之心地威脅她不准參加高考。女兒身心受到極大的摧殘,回家後整日哭泣,不吃不喝,時常被惡夢驚醒。
二、譙城區公安分局部份幹警違法事實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指出:嚴禁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從迫害我及全家的手段和過程中,不難看出譙城區部份幹警使用的手段是違法的。
2、查抄我家時,拿走我家十萬元定活兩便的存單。7月7日把我羈押外地繼續迫害後,強行拿走4.5萬元。當時我丈夫不同意,向他們索要依據和手續,譙城區公安局國安科袁磊一人以個人的名義打了張白條。
3、7月2日我在辦公室被強行帶走時,我隨身背包中有4500元現金,當時也反映在查抄辦公室物品記錄中,當我丈夫向王久山索要這筆錢時,王久山的答覆是沒收了,有關這筆錢直到現在我家裏連個白條也沒見著。
4、6月30日去合肥出差時,我把5000元現金和七個法輪章一起放入我家中一個黑色的背包中,放在床下面的抽屜裏,在查抄的物品登記中沒有反映,我以為仍在家中,事後家裏人只找到包,但錢和法輪章都不見了。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17條、222條、115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未作判決,公安機關不能扣劃存款,而譙城區公安分局部份幹警的做法與土匪、強盜當眾搶劫有甚麼不同呢?
6、這裏我特別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我20年身居單位主要領導崗位,但做人正派,做官清廉,有口皆碑。這每筆錢都是我們家庭正當合法收入,我敢說:我家中的每個硬幣都是乾淨的。
7、7月7日下午,他們把我送到河南省鹿邑縣看守所羈押。因未經河南省公安廳批准和沒有亳州公安局異地羈押證明,當時鹿邑縣看守所拒收。黃衛國、吳憲彬找鹿邑縣公安局分管局長和政保股通融,在答應第二天補辦手續的情況下,鹿邑縣看守所才同意暫時羈押。但直至12月份周口地區對全區看守所工作進行年終檢查時,發現異地羈押手續不完備,責令當即通知譙城區公安局把人帶回,吳憲彬、袁磊去鹿邑縣看守所去帶人時,因不願付1500元生活費又返回亳州。回來後通知我丈夫楊西勤去譙城區公安局國安科。王久山態度蠻橫地對我丈夫說:賈彥華在鹿邑有1500元醫藥費用必須由家裏支付。我丈夫當即態度鮮明地回答:賈彥華自煉功以來都沒有生過病,也未聽鹿邑縣看守所講過賈彥華生病,哪來的醫藥費?
作為國家機關執法人員,本應執法守法,他們依仗公安部門的職權隨意傳喚人,編造謊言,找被羈押人家人索要錢財,這種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張膽敲詐勒索,搶劫有甚麼兩樣?
對我的非法關押、非法判決,我是不承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