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要把弟子之間的體會文章與迫害紀實分開,因為我們面對的不是同修,而是常人。將江氏集團個人專制獨裁行為與中國政府區別開;將610這個凌駕於法律之上、又建立於法外之法的非法體系,與國家現行的公、檢、法、司等執法部門的職能區別開;將江氏集團犯罪責任與違法施暴警察個人犯罪行為區別開,把警察隊伍的大多數好人與少數壞人分開,將具體施暴的警察孤立起來,就告他違反刑法的個人行為。不能讓他們躲在政府、公安系統的背後,自以為迫害法輪功是合法合理的。雖然邪惡曾口頭叫囂對法輪功弟子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但是他們不敢把正式的紅頭文件拿出來,可見他們也不敢留下直接的犯罪證據,無法代表現行的憲法與刑法規定。
我們認為應該走出法律誤區,即使是江氏集團邪惡整體犯罪下的個人行為,強權也保護不了犯罪個人,我們擁有完全的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直至民事起訴權,並要求獲得賠償的權利。通過大法賦予我們最低的一層表現方式──法律,讓他們一一受到應有的懲罰,從而震懾邪惡,減少迫害,加強證實大法的力度。具體做法如下:
一、突出證據作用,巧用證據、善使證據,描述當時施暴的語言、形態、行為,突出證據的可信度,增加立體效果,以最根本的表述達到最大的認同因素。如果我們只是泛泛而寫,就會讓閱讀者覺得假,好像是我們搞甚麼宣傳,我們的迫害紀實文章往往涉案人不清〈是指施暴者人名不清,人數不清,往往用惡警代替〉,施暴過程不清〈被施暴人員時間地點、受酷刑的方式、細節〉,施暴凶器不清,施暴感受不清,施暴的形成後果不清。要把惡警繩之以法,這些一定要詳細描述。尤其注意所形成的材料是給別人看的,是給第三者群體看的,要客觀準確,語氣平和、冷靜,無須形容與評論。
如灌食是一種非常痛苦的刑罰,同修的文章中只是用一下這個名詞,對灌食整個過程,痛苦程度、自身感受沒有足夠的描述,就無法描述出邪惡的程度。如看守所關糊塗號,糊塗稀到甚麼程度,一天給多少,關了多長時間,關我們的過程中又施加了甚麼虐待,造成甚麼後果等都要表達清楚。再比如警察打我們,是誰打的,叫甚麼名字,打我們時說了甚麼,用甚麼樣的語言辱罵我們,怎麼打的,打到甚麼部位,打了多長時間,用甚麼凶器,凶器叫甚麼,凶器的形狀、結構、殘酷可怕程度,打我們時痛苦時的感受和造成的後果,如被打後,多長時間仍然頭暈,行動不便,大小便失禁等。再比如有時不是警察打我們,而是警察指使犯人對我們污辱、毆打、體罰、虐待,這是警察觸犯了「指使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所以也對有關情節進行描述。
二、有的惡警雖然沒有直接虐待我們,但是卻在錢財上敲詐了我們,我們也要把這些過程寫清,如敲詐金額多少,敲詐時所用的暗示、威脅,要了我們甚麼東西,我們親人家屬在甚麼地方吃請,花了多少錢,是迫於無奈,還是被惡警所脅迫或偽善所欺騙等。
三、大法弟子應該勇敢地向有關部門申訴,即使對於真正的罪犯隨意動私刑也是非法的,何況我們根本沒有犯法,個別惡警所使用的刑罰完全不是中國刑罰的內容,是嚴重的犯罪。辦案人員敲詐我們的錢財,也不是中國法律的內容。我們就告你個人施暴犯罪行為,如果全國大法弟子都這麼做,是威力無比的,江澤民邪惡機器還能運轉得靈嗎?
大法弟子的偉大不是表現在承受邪惡迫害上,而是制止邪惡,否定邪惡,揭露邪惡,救度一切可救度的眾生,所以我們不應該被極個別惡警的偽善所迷惑,甚至不好意思站出來揭露其惡行,這是一種人情的束縛。不因為誰善待了我們個別人,我們就認為此人就是善的。這跟誰對我們好,我們就說誰好;誰對我們不好,我們就說誰壞的常人之情甚麼區別呢?
現舉一例,僅供大家參考。
我叫×××,女,27歲,漢族,高中畢業,家住通遼市科爾沁區,原工作單位通遼個體窗簾大世界上班。我於×年修煉法輪功,被非法勞動教養三年(〈2000〉文字,〈54〉號勞動教養決定書),關押於圖牧吉女子勞教所一中隊。在此期間,遭受殘酷的迫害,現將具體迫害事實控告如下:
為了逼迫我寫法輪功決裂書,警察尹桂娟、周麗萍,不准我睡覺,將我的身體呈九十度角蹶著,最後昏倒在地,用一盆涼水將我澆醒,急忙拿來筆與紙,被我嚴詞拒絕,尹桂娟、周麗萍就把我用手銬吊在窗框上,腳尖離地,全身的重量全部集中在手腕上,深深地勒進肉裏,三個多小時後,我被吊得奄奄一息,她們將一份事先寫好的決裂書,強行按上我的手印……
綜上所述,圖牧吉勞教所尹桂娟、周麗萍觸犯了刑法248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及「暴力取證罪」,所以我依法提請控告。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法控告。
此致
控告人:×××
年 月 日
控告單位:向當地或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檢察院,法院,政府,市委,政法委,勞教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或當地揭露迫害紀實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公民的基本權利
1、平等權
即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例外。
2、政治權利
即公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自由權
這裏主要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
4、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和依法取得賠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訊逼供罪
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其口供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47條規定,犯刑訊逼供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暴力取證罪
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對證人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犯暴力取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
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248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指使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
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指使縱容被監管人對其他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248條第二款的規定,犯指使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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